法律服务调研报告

法律服务调研报告

法律服务调研报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从生成、发育到壮大,为满足我国民众的法律需求,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建设法治国家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在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严重影响其发展的问题,可以说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大障碍。

一、法律服务市场概述

法律服务市场是指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中介机构和具有中介机构性质的法律服务部门以及具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资质的部门(含公民代理)进行法律服务活动的场所。这里讲的中介机构和具有中介机构性质的法律服务部门以及具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资质的部门是指律师事务所(含法律援助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和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律服务市场监督管理是指法律赋予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市场正常秩序行使监督和管理的全部活动。

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步伐的加快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作为承担法律服务职能的法律服务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法律服务是投资软环境的重要构成部分,属于法治环境的内容,投资者评价法治环境的优劣,往往首先关注的是法律服务的状况,我国要实现经济快速发展,就必须着眼于不断改善法治环境,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因此,对当前法律服务市场进行考察,并研究加以改善的相应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当前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分析

近年来,我国法律服务业取得了较快的发展,法律服务主体在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起到越来越重要作用,但考察我国目前法律服务市场的运行,仍存在一些不足与问题,有待进一步规范。

1、法律服务机构种类繁多

目前我国的法律服务机构主要有律师事务所;乡镇、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所;公证机构;实际从事法律服务的社会咨询机构;政府机关、社会团体设立的各类法律服务中心等。这些机构在法律服务市场中各显其能,的确为老百姓提供了便利,然而为了争夺案源,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有的法律服务机构不惜以夸大宣传、大包大揽、恶意诋毁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造成了我国法律服务市场诸侯林立的混乱局面。

2、法律服务主体多元化

由于我国法律服务机构种类繁多,致使法律服务主体也多元化,主要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各种社会法律咨询机构人员等等。〔1〕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发现:在法律服务市场中,有很多不具有法律执业资格的公民为当事人代理案件,他们凭借对法律知识的一知半解为当事人提供有偿的法律服务,并收取不菲的费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使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大大增加。这些人员主要为在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法律咨询公司,以咨询公司的名义开展法律咨询活动,收取咨询费、代书费,或者直接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以公民身份从事代理活动,收取代理费,有的甚至不在任何机关注册登记备案,直接以公民身份为当事人进行代理活动,并私自收取代理费。

3、整体法律服务面过窄,法律服务专业化程度较低,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

目前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主要集中在解决纠纷领域,而在纠纷的预防市场方面参与不够,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要求的需要。

就律师个人来说,出于“生存”需要,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或其他类型的案件,不少律师几乎是有什么接什么,接什么做什么。往往可能昨天从事刑事辩护,今天又办理破产清算,明天也许是劳动纠纷代理,后天则可能是处理合同纠纷。总之,绝大多数律师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总想把自己塑造成所谓的“复合型”律师,确切地说是“万金油”律师,哪方面似乎都懂一点,但哪方面都不专不精。这种状况作为初入门的律师可以理解,但对从业数年、甚至一二十年或更长时间的律师来说如果仍然还是门门懂、样样差的话,那就不行了。在知识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如果律师不树立深钻一两门法律知识的观念,不注重形成自己的专业优势,是很难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律师执业活动中适用不正当手段违法乱纪,知法犯法,败坏职业风气的现象还比较严重。〔2〕就法律业务来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内外交流越来越频繁,法律服务的内容也不断增加,涉外、金融、海商事、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大量出现,这就需要一批律师专门从事高端领域的法律服务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

4、法律服务机构规模偏小,法律服务人员文化程度不高

我国法律服务机构的数量近年来虽然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普遍存在着规模偏小的问题。绝大多数的法律服务机构,包括大多数的律师事务所,仍然处在“小作坊”的层次,人数少、规模小、管理简单不规范;从人数来看,大多数机构平均仅为10多人执业。而律师事务所的性质是双重的,它既是法律服务的经营者,又是律师的管理者。〔3〕有人根据我国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人数,将其划分为三个不同的档次:小型所为十人左右或以下,中型所为三五十人左右,大型所为七八十人左右,如果按这一标准,我国律师事务所大多数都是中、小型所,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的规模更小。

经过对注册律师学历、教育背景等情况的调查,我国法律服务人员的文化素质不高。学历大多为大学本科学历,且一半以上为非法律专业本科,不仅如此,他们知识结构相对单一,外语水平不高、金融知识掌握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行业的发展。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

1、立法缺陷为非律师的执业提供了“合法性”保障

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亲友具有诉讼代理或辩护资格,也就是说,法律允许非律师从事诉讼代理及辩护业务,但同时没有相应的措施对其进行有效监督,他们可以任意地向当事人收取服务费用。受利益驱动,非律师人员从事着大量的名为无偿实为有偿的法律服务活动,而《律师法》第13条规定明确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从这条可以看出,法律赋予有权从事有偿的诉讼业务的只能是律师,其他人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立法上的缺陷显而易见。

2、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空白为非律师的发展提供了空间

在实践中,许多从法官、检察官职位上离任的律师,一离开原机关即开始从事诉讼业务,司法行政机关对这一部分人的执业资格控制处于空白状态。《律师法》第55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从以上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只要当事人不以律师名义进行代理,司法行政机关处罚就没有依据,自《律师法》颁布以来,因非法执业受到处罚的人极少,由此可以看出,一些相关法律服务市场监管部门难以严格执法打击违法执业行为。

3、落后的诉讼观念恶化了律师的执业环境

受我国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社会公众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他们更愿意花钱请一个有关系的律师,这间接促使有的律师进行违规操作。律师在执业中的实际地位相对低下,相当一部分人员对律师带有偏见,认为律师就是为罪犯开脱罪责,妨碍了他们打击犯罪和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一些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排斥乃至歧视律师的现象还广泛存在,对律师的正当调查取证不予配合,甚至百般刁难。在行政事务中,尽管还存在着对律师职能的广泛要求,但律师仍然很少有机会涉足。

四、当前法律服务市场规范化管理对策

要进一步发展与规范我国法律服务市场,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就应当从我国国情和法律服务的属性出发,在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为此,我们应该加强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督和管理,推进相关制度的改革,强化法律服务人员为全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完善不同法律服务主体业务范围的法律规则体系

目前,我国对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没有统一的立法,许多实践中执行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各部门颁布的内部文件中,规则数量繁多,制定主体不同,效力也不同,难以避免规则之间互相冲突的现象。例如,统一《律师法》与三大诉讼法对公民个人从事诉讼代理活动时能否收取费用问题。

要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实现法律服务市场的真正价值,完善相关立法是最基本的对策。如可以逐步确立律师在刑事辩护、诉讼代理中的垄断地位,建立律师垄断刑事辩护、代理业务的制度。律师可以从事各级法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的代理,而法律工作者只能代理在基层法院审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同时,要加大对法律服务人员的培训、执业资格认证和监督管理,使其服务规范化。

2、进一步整顿法律服务市场,净化法律服务执业环境

在加强法律服务队伍管理、整顿和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活动中,公、检、法、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共同担负起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和法律服务市场管理的重任,做到公正司法、公正执法,努力改善社会法治环境,净化我们的法律服务市场。

(1)严格诉前验证制度。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在开庭前,要严格查验作为委托代理人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律师所持的公函、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经年检注册的执业证,确认其身份并监督其在业务范围内依法履行职务,杜绝无证、证件未经当年年检注册或“两证一书”不全的代理人参加诉讼。发现有手续不全或手续不符的诉讼代理人,主审法官应拒绝其参与诉讼活动,并将情况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法律服务人员在代理诉讼过程中应主动配合,并相互监督。

(2)实行案件代理(辩护)业务登记、追踪调查制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执法监督部门应对承办案件的代理人的有关情况作记录,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到各局院收集情况,并建立案件代理人台帐,再根据台帐进行追踪调查。主要是抓“四查”:查代理人是否具有有偿服务资格;查代理人员是否私自收案收费;查代理人的办案质量是否符合标准;查代理人是否有其他不法行为。通过调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3)严格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的“准入制”。成立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应符合严格的条件,司法机关要加强审查与监督,禁止违规的法律咨询机构滥设,对扰乱法律服务秩序的要清理整顿,加大惩处力度,净化法律服务市场。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都要经过国家组织的资格考试,其中律师必须参加十分严格的司法考试。但国家的资格考试仅仅是对考生法律专业知识的考察,要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还要重视执业前的培训、考核和考察,坚持道德品质有问题的人员不得进入法律服务队伍的原则。

(4)建立健全法律服务人员执业公示制度、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责任赔偿和不良执业登记制度,大力推行挂牌服务和服务承诺,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5)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行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等级考评体系和信用信息披露制度。通过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相关信用信息的及时披露,为社会各界查询法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服务。

3、依法为法律服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解决执业者后顾之忧

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和规定,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办

理社会保险,使其能安心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要纠正当前一些地方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在分配比例上过多的考虑个人利益或将社保费交与个人,由个人决定是否缴纳社保费的错误做法。为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是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有机结合,意义重大,能切实解决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后顾之忧,使其老有所养。同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狠抓社会保障工作的落实,将保险纳入法律服务机构年检注册的要件予以保障,对未办理保险的法律服务机构,坚决不予注册,并且向社会公开,确保法律服务队伍的整体稳定性,这是促进法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手段。

4、提高法律服务机构的自身管理水平

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专业特点对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管理者既要熟悉法律,更要懂管理,做管理的行家里手,要加强对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日常管理,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如财务管理制度、案件登记制度、定期培训制度,以制度管人,将制度落实到人。律师事务所要注重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要有具体的规划和目标,注重所内的专业化分工,促进律师事务所在一个或几个服务领域形成团队力量,用集体智慧向社会提供专家型的、高水平的法律服务,并通过这种法律服务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吸引、凝聚一批学有专长的律师人才,从而进一步扩大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提供更加丰富的人才资源。

5、推进律师行业协会为主的管理机制,建立一定规模的律师事务所

对律师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是律师行业的性质决定的,是必要的,并符合我国目前的现实国情。律师体制改革后新的律师组织形式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构与律师协会对律师的共同管理与监督,能直接掌握律师工作的规律,适时指导律师工作。律师协会是行业管理的组织形式,由职业律师组成,更贴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实际。实现以律师协会行业为主的管理,对于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尤其是对于维护律师免受不正当的干涉和侵害,依法独立执业,显得更有意义。必须看到,法律服务行业的规模化与专业化密不可分,愈来愈多的专业法律服务必须由专业团队来运作,而只有规模化的律师事务所才可能凝聚一批专业法律人才,承揽大型专业法律事务,实现专业团队化。解决这一问题的惟一方法是建立规模所,要组织建立30-50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培植和刺激律师事务所的“品牌意识”、“精品意识”,在律师界形成拳头,能够集团作战,能够承揽各种诉讼与非诉讼案件,能在社会主义建设和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6、加强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法律服务水平

(1)加强思想教育引导。建立健全法律服务业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制度,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教育、纪律、法制等手段,引导法律服务人员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自觉抵御“利益至上”的不良倾向。加强对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后续专业培训和诚信教育,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既是诚信制度的维护者,又是诚信制度的实践者,因此,加强诚信宣传、诚信教育和监督是当务之急,必须抓紧抓实。

(2)加强专业教育培训。通过分级培训,提高法律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建立法律服务单位之间、法律服务单位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联系交流制度,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实现共同提高。法律服务人员要注重自身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提高,把学习当成一种与办案同样重要的日常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化水平。律师协会和管理部门还应经常性地举办有关培训班,为律师“充电”提供条件。

(3)进一步拓展法律服务新领域。法律服务单位要积极开拓非诉讼法律业务、涉外法律服务及其他高端法律服务,法律服务人员面向基层农村社区,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服务。鼓励法律服务业积极引进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复合型、高层次人才,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培养和集聚人才,为做大做强法律服务业奠定人才基础。

7、不断拓展律师参政的渠道

律师是国家重要的政治人才资源之一,他们从政具有专业上的优势,出于自身具备的基本的法律意识,一般都能够提出自己的政治主政策建议,律师更多参与政治,可以通过职业群体的力量推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加快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促进法治环境的进一步改善。我们应更多考虑从制度上保证律师参政的广度和深度,各级党委政府都应当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形成在决定重大问题前必须进行法律咨询的制度。我们应该促使更多的执业律师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服务于国家政治生活,由“经济人”向“政治人”和“复合人”的转变,加快司法改革步伐,推动整个社会政治、经济建设的发展。)

 

第二篇:关于法律服务进乡村的调研报告

适应新形势,探索农村法律服务思路的转变

——关于法律服务进乡村的调研报告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事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历来是党和国家关注的大事。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开展,不仅关系到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成败,也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主义国家的进程。为贯彻落实市、县委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法治农村建设,强化法律服务基层,努力提高基层法治化管理水平,**镇司法所根据县级统一部署,探索开展“法律服务进乡村”活动,并针对该活动进行深入地调查研究,现将此次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农村及农村治理中的诸多问题对开展农村法律服务提出了迫切的需求

(一)农村各类矛盾的不断突显

根据对20xx年、20xx年司法所接待的所有法律咨询及排查处理的各类矛盾纠纷的数据统计看来,农村中主要的矛盾纠纷分别集中在土地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侵权纠纷、劳务纠纷、合同纠纷。

其中土地纠纷涉及的人群最多,复杂性最高,处理难度最大。这是因为土地乃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在农民所有生产要素中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不完善的今天,土地更是承担着社会保障的功能。随着农村土地第二轮延包、中央取消农业税并发农业补贴开始,农村中关于土地的矛盾一下子浮出水面,并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剧而愈演愈烈。

其次是婚姻家庭纠纷。这一类纠纷并非特别集中在农村爆发,而农村在其经济落后的时代下,这一类纠纷也并不显得如此突出。随着现代思想、自由经济浪潮对农村的渗透,农村婚姻家庭观念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整个农村在今天这个时代表现出对离婚的高度宽容。不过,这一类纠纷在实际的矛盾化解中并不多见,唯在法律咨询过程中所占的比例最高。究其原因可能是婚姻家庭大多涉及隐私,人们更倾向于进行咨询,却不愿意让过多的部门介入进行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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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就是侵权纠纷、劳务纠纷所占比例较高,合同纠纷也占据一定比例。其中,侵权纠纷大多集中在交通事故以及邻里伤害案件。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推进,各地在农村道路交通方面都有了明显的改善,我镇基本上实现了村村通水泥路。加上村镇之间有一定距离,农民驾驶摩托车、电瓶车、汽车的人数增加,从而造成了道路交通事故在这几年不断提升。邻里伤害则是由于矛盾发现不及时,化解不及时或者其他突发性问题导致积怨成忿,引发互相殴打的轻伤害案件,这类纠纷在日常咨询及公安委托调解案件中比较多。劳务纠纷的突显则是随着劳动力剩余和输出,农民纷纷脱离土地进入工厂、单位务工,或者为私人干活,从而发生工伤、劳资纠纷以及雇佣活动遭受伤害等。

(二)农民法律认知度的畸弱

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中央和地方在法制宣传上的投入越来越大,特别是各类法制电视节目的播出,依法办事作为一种意识已经潜移默化地植入农民的大脑。农民对于法律已不再像从前那样陌生。权利、义务等法律名词已经耳熟能详并常常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听到这些词语从群众口中迸出,维权观念日渐浓厚。然而这种植入式的教育不过填鸭式的教育,法律观念被强行吹进农民的大脑,农民也似乎一夜之间明白了法律的意义,然而事实上在我们日常处理民间纠纷的过程中,却发现这些法律意识与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意识背道而驰,甚至出现两种令人唏嘘的现象:

1、对法律断章取义,选择性理解和接受。我们在日常处理矛盾纠纷中是否有时碰到老百姓讲,“你们说的不对,我看过法条,和你们说的不一样”。事实上他们阅读的法条也没有错误,的确是正式颁布的法律条文。但是他们在理解上出现了错误,因为很多矛盾纠纷是历史遗留问题,而法律的修订伴随着共和国的成长从未间断,他们今天看到的法律从时间上来说并不适用解决当时的纠纷,因为众所周知“法律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例如,有一桩土地纠纷案件,在人民公社时期某村的土地被公社拿去办了企业,随着人民公社的撤销,行政级别的重新设置,该企业成为了镇办企业,企业所用土地被登记为镇集体土地,并且按照当时的政策给予了该村土地补偿。时过境迁,土地所含的价值越来越被人们看重,村民认为按照土地管理法,这块土地在村里应该是村集体土地,要求收回该土地。这就属于理解错误了,用现有的法律去理解当时的行为,从而发生了性质认知的错误。当然,这类人群不可谓 2

不好,他们心中有着对法律的基本认可,如果能够予以正确的疏导和宣传,他们也能成为公民社会的支柱。

2、对法律信任缺失,司法不如人情关系。这可能并非农村社会的通病,而是整个社会的通病,但是在不如城市开放的农村,这种对司法不信任的心态更加明显。在农村,乡镇政府疲于应付越来越多的民间纠纷,法院则被弃置一旁。很多老百姓认为诉讼耗时耗力并且最后能否获得公正结果很难预期,还不如寻找政府部门协调或者不断信访解决。即便是最后走到了司法途径,还是要四处活动寻找人情关系网,以期获得偏向于自己的判决。对于这类现象,需要观念的转变,这种观念转变包括提高百姓对法律的认知度,也包括政府转变处理纠纷时稳定重于一切的思想。另外还需要体制的转变,让政府从调停者中释放出来,更好的做好管理者和服务者的角色,政府和民间调解组织要引导久调不决的当事人通过诉讼裁决纠纷,避免将民间纠纷转变为对政府的抗议。

(三)干部在农村治理中的法律意识淡化

广大农村干部处在农村工作第一线,直接面对群众和服务群众,是党和国家农村方针政策的具体实施者,是团结带领广大农民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领头人,对国家的经济建设、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起着很大作用。但是目前仍有部分村干部存在自身素质不高、能力水平有限、工作不力现象,特别是存在着办事不讲政策,管理不循章法,工作随意性大的问题。

1、法律意识缺乏。这部分村干部可能限于自身文化水平的局限,以及长久以来的办事依靠经验、权威、资历习惯,在日常工作中学法的主动性不够,其法律素质甚至落后于部分农民群众,以致在处理矛盾的过程中,对当事人的一些合理合法诉求不能正确理解,有时被当事人提出的一些问题给难住,反认为人家是“刁民”,把矛盾纠纷越处理越复杂。另外在处理村务过程中因为法律意识缺乏,会出现随意出具证明或文件的情况,例如,在没有核实有关的档案,仅凭村民的陈述或与村民的交情,随意出具证明,导致以后涉案审理中出现了问题,这种事情变发生在我镇某个村委,曾被法院点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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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意识淡化。主要表现在情与法的错位,将情凌驾于法之上。其实这类干部法律意识是有的,但是长期在工作中养成的习惯,导致其处理问题的时候自动将法律屏蔽或让位于人情,从而导致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后果:在面对同样喜欢讲人情的当事人的时候,他这种处理方式能够最有效的平息纠纷,但在面对只讲法的当事人的时候,反而好心办成坏事,使当事人认为村干部在处理问题的时候不公正,和稀泥。另外还表现在特事特办,花钱买平安,给百姓造成了错误的心理引导,从而导致法律权威的弱化。例如,我镇某村发生一起换房纠纷,前后屋村民宅基地置换并签订协议,但是其中一方获得置换地后并未拆除其原宅基地上的房屋,对方要求拆除却被该村民以对方家的羊棚太臭影响其生活为由拒绝拆除。在处理过程中,调解这件事情的人员主张村委给应拆方一笔钱,让其不要争吵羊棚的问题,把房子拆了。司法所工作人员马上予以否定,因为拆除该应拆房屋为协议明确要履行的义务,用钱买平安只会在村民中产生误导,认为只要吵闹无论有理无理都能拿到好处。

二、粗放式法律服务对农村法治环境的改善起到积极作用但效果日渐式微。 中国的农村法律服务是伴随着新中国普法规划进程一路走来。在这段期间,中国从原来长期受封建专制思想统治,文化不发达,缺乏法制观念的至酷中挣脱出来,日渐取得法制宣传教育的巨大成就。从“一五”普法侧重“十法一条例”的法律常识的普及,“二五”普法是以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为重点,到“三五”普法重点宣传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四五”普法的“两个转变、两个提高”(努力实现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全面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依靠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再到“五五”普法不断创新法制宣传形式,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普法工作在深度和广度上都取得了巨大进展,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各项事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农村法治状况也随着普法的深入推进取得了明显的进步。

在此期间,乡镇司法所作为基层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之一,在积极推进农村法律服务,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方面,结合自身普法、法宣和调解职能,也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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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镇农村法律服务的主要形式为:1、利用法制宣传日节点,采用电子屏幕滚动播出标语,拉宣传横幅,广播、科普早市等形式,大力开展法制宣传;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在12各村(居)委建立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在村(居)阅览室开辟有法律图书角,利用板报、橱窗等形式提供法律知识服务;3、开展法律课堂,组织乡镇领导干部和村居干部、人民调解员进行法律业务培训,提高基层干部群众依法办事的能力。4、组织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与司法所、村居委结对,整合专业人才为农村干部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及代理案件,并解决各类纠纷。

与**镇相邻的中兴镇,作为推进“法律服务进乡村、社区”试点工作的试点并已启动的乡镇,在农村法律服务方面做了更进一步的拓展。据调查了解,其主要服务形式为:1、法制宣传的范围力度加强,从乡镇集市拓展到村居委,从借用时间节点宣传拓展到日常定期宣传;2、提供法律咨询,从坐等百姓上门,到下村居为百姓上门提供咨询,每月定时定点在每个村居现场提供法律服务,接受群众法律咨询;3、化解矛盾,从只处理村居委上报的矛盾到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积极参与指导各村居委的人民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4、加强基层干部培训,培训频率次数提升。5、开通法律服务热线电话,将工作人员联系电话、联系方式在各村居公布,并制作法律服务便民联系卡。上述服务内容和形式的拓展和深入,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在过去的几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确实在提高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上做出了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不仅增强了百姓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自我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也提高了基层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提高了乡村、社区法治化管理水平。然而,这些服务的方式虽然不断优化,但是仍然显示出其粗放性,面对法律需求两极分化的今天——一部分人群渴望了解更多的法律只是,一部分人群对法律失去了信仰,这种粗放式的法制宣传其效果已日渐近于填鸭并流于形式,遭致了百姓的冷落。例如,我们在发放宣传材料的时候就会碰到这种尴尬局面,如果没有礼品的附送,部分村民百姓对于这些印满了知识的宣传单基本上不屑一顾,偶尔来领取的百姓也不过当作烧柴火的废纸用去而已。

三、适应新形势,探索农村法律服务思路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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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农村法律服务是构建法治中国的基础,农村法律服务伴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已经逐渐浸透到农村生产生活的每个角落,在过去的几十年时间为广大农村群众法律素养提升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同时为维护农村和社会的稳定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如今,伴随着经济和政治体制的改革,新形势下农村经济社会也取得了较大发展和转变,农村社会矛盾也从简单转向了复杂,从经济矛盾转向了社会矛盾,从一般的民刑纠纷扩展到了行政纠纷,等等。因此,面对新形势下农村矛盾的突发性、复杂性、多样性,农村法律服务的总体思路和方式方法都应有所调整和转变,以适应形势的需要。

(一)做好新形势下农村法律服务的原则

1、服务内容以贴近农村需求为原则。提供农村法律服务也要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样,要应时制宜和应地制宜,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我们提供的服务内容一定要贴近农村需求。要深入农村,了解农民的实际需求,想农民之所想,急农民之所急,一切法律服务的开展都要紧紧围绕农村这个主题。只有把位置摆正了,才能切实解决农村的实际问题,满足农村的实际需要。随着农村新矛盾、新问题的出现,我们的法律服务也要有所取舍,从法律蒙蔽期的广撒网式宣传转变为法律意识发展期的重点式专题类服务,将法律服务往深入精细的方向发展,让农民自己成为识法、断法,明辨是非,自我解决矛盾的理性公民。

2、服务形式以吸引群众共鸣为原则。前文我们已经讲到在过去的时期里我们粗放式法律服务在取得巨大成效的同时也进入了发展的瓶颈,其效果日渐式微,不再能与广大群众取得共鸣,这一方面是内容不贴近需求的因素,另一方面也是服务形式无所创新,老调頻谈,无法对群众产生吸引力和共鸣。因此在新时期,我们农村法律服务的形式应在更大范围内进行突破创新,变宣传为讨论,变被动听取为主动参与,从而焕发其更大的生命力。

3、服务目标以推进农村民主自治为原则。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主要形式,它关系到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发育和发展。实现农村民主自治不仅为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提供了基础和条件,也是培养一个理性公民社会的支柱。不可否认今天农村的民主自治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我们也应该承认这种自治并 6

未达到法律所规定的理想状态。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农村改革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其中包括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村民自治制度更加完善,农民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等重要内容。我们认为,农村法律服务的根本目标并不在于普及多少法律知识或者解决多少法律纠纷,而应在于推进农村民主自治的发展,培养农村和农民的自治能力和民主意识,使越来越多的农村有识之士参与农村的基层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监督村委会和村干部认真履行职责等等。

(二)对于农村法律服务工作方式方法的建议

笔者参加工作时间不长,进入司法所工作更是时间短暂。面对广大农村和农村中的诸多问题,经验并不丰富,以下所提出的建议也许并不成熟,只是有感于心而书于笔端,望与各位法律同仁共商:

1、做好农村法律服务,关键要做好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一是要取得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在认识上的高度重视和一致,将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提高到事关农村长治久安和全面建设小康的高度,为村级管理建设提供必要的帮助、指导和监督;二是大力宣传选举法、村民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培养农村干部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让干部学会依法管理、民主决策,让群众学会民主选举、民主监督,确保村级事务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确保村民的参与权和管理权。

2、努力创新服务形式做好农村法律服务。一是组建一支法律巡讲团。目前大多数乡镇都是各自为政在农村组织法律讲座或培训。而实际上,由于不同地方工作人员能力特长有所不同,同时社会资源也各自不同,导致实际服务效果上的不同。因此如果能够实现资源共享和各取专长,分片区跨乡镇组织一支巡讲团在片区内进行巡讲,或者能够收到更好的效果。二是建立一个金牌调解队。通过对农村调解员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水平的培训,提升他们的调解能力,选取其中优秀的调解员配合1名法律工作者,组成一支金牌调解队伍,以其精湛的调解能力化解疑难复杂矛盾,并通过成功的调解逐步扩大其影响力,使之发展为一支稳定的调解队伍。三是争取有志青年律师加入农村法律服务。在上级部门的大力促成和发展下,我县各乡镇司法所和各村居委会都分别与不同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签订了法律服务结对协议,其积极作用是明显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一些流于形式的地方,导致 7

这种好的做法没有完全发挥起作用,其中原因可能各不相同。笔者认为,青年人是社会发展的希望和活力之源,他们中的不少人都有着旺盛的精力和服务社会、改造社会的激情,也许他们并没有步入中年、老年的前辈们敏锐的观察力和沉甸甸的经验,但是他们比前辈更乐忠于实践。因此吸引并争取青年律师加入农村法律服务,既为他们的成长提供了历练,也为他们的抱负提供了舞台,我们需要他们的激情和专才,他们可以借助于此成长历练,这样的合作将会是双赢的局面。四是在各村居组建法宣小分队,结合各村居的法律宣传阵地做好法宣工作。目前,在各个村居委会均设有法制宣传阵地,建立村级法宣小分队可以利用弥补宣传阵地灵活性缺乏的不足,同时可以弥补司法所法制宣传人力物力上的不足,将法宣的触角伸至村民家中,送法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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