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司镇沙林村关于20xx年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
资金项目实施情况自查报告
筠连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按照省、市扶贫办的统一部署,为积极探索和完善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新机制,通过帮助贫困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提高贫困村、贫困户自我积累、持续发展的能力,我村今年4月正式启动互助资金项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于后:
一、互助资金来源:1.通过宣传发动,使广大村民认识和了解扶贫互助资金的概念,吸收入会会员140户,其中贫困户32户,入会会员交纳会费100-500不等,共交纳会费30500元;2.财政扶贫资金90000元,两项共计120500元;
二、互助资金以小组互助联保的方式使用,按照自愿原则,由5-7名成员组成一个负有连带责任的互助小组,选出小组长,共组互助小组29个;
三、沙林村属筠连县少数名族贫困村,互助协会借款占用费率,由理事会讨论决定:一般农户占用费率为7厘,贫困户为5厘; 四、20xx年4月,我村互助协会对互助资金进行借贷,借款资金600-2000元/户,共下放49户,计91600元,农户借款主要用于种养殖业;
五、还款方式:根据村民大会讨论,采取与银行同步,每季度收取,六月已收取占用费1549.4元;
六、存在问题:
1.整借零还还款方式问题大,如一农户借款1000元用于购置小牛,3月后根本无收益,且还需成本;
2.3月后实行按月还款方式,不利于农户,多数农户离家较远,农务繁忙,如果到镇上还款,来回还需30元车费;
3.联保机制不健全,有些小组,基本所有成员都申请了借款。 总之,抓好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的组织管理高效运作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好事,但由于尚处于初期,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需在今后的工作中逐步完善。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参考资料:
省县山花村贫困社区互助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县山花村贫困社区互助社英文名:,缩写:。
第二条 互助社由常年居住在县五权镇山花村的农村居民自愿结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该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监督管理,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依法开展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互助社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建立成员互相帮助和自我管理的组织,改善贫困农户获得生产性资金的机会,并由此提高当地村民,特别是贫困户和妇女收入和福利。
第四条 互助社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旺苍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互助社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县民政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 互助社的住所设置于县镇山花村村委会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互助社业务范围:
(一)互助社会员入会和退会;
(二)负责资金发放、回收和争议仲裁等管理工作;
(三)承担互助社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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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按季度进行公示;
(五)按月向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实施情况,财务、监测报表等;
(六)互助社内部不能解决的问题,负责反映给主管部门;
(七)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和指导。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互助社会员为代表家庭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互助社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常年居住在本村,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使用和管理资金从事生产性创收活动的村民,鼓励妇女作为家庭代表入会。
(二)年龄18岁以上(每户限一人);
(三)入会互助金不少于50元;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村民提出申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填写申请表和本人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二)互助社理事会确认和同意,理事长在申请表上签名;
(三)会员交纳入社互助金,开出收据,理事长和交款人签名;
(四)筹备组或理事会填写会员证,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互助社的选举权,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申请借款用于生产性创收项目,或用于紧急消费用途;
(三)对互助社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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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入会1年后可自愿退社、退互助金,其退社书面申请被批准后,一年之内不得再申请入社;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互助社的决议;
(二)维护互助社合法权益;
(三)每月固定时间、地点偿还本金和占用费;
(四)互助小组任一成员申请借款时,其他成员均为其签字担保;
(五)互助小组任一成员不能偿还借款时,其他成员有义务替其偿还,代为偿还后,有权向其追讨债务;
(六)互助小组任一成员未能偿还借款或逾期偿还,其他成员不能获得借款;
(七)互助小组任一成员未偿还完借款,其他成员不能退互助金。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简称县开发办)是互助社的业务管理机构,负责互助社资金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负责解决社区资金运行过程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互助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管理机构人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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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分为定期大会和临时动议大会。即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一次,为一月中旬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召开,或提前及延期时,也可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开发办审查同意后进行,但延期不超过3个月。
第十六条 理事会作为村互助社的管理机构,通过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由理事长、执行小组组长和监督小组组长3人组成,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闭会期间领导互助社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管理机构人员每两年一选,但有特殊需要或约1/3会员提议时,也可随时增选或替换。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实行定期会议制度和不定期的动议机制,研究和处理重大事项;
(三)分工负责资金的发放,回收,使用情况监督和争议仲裁等管理工作;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根据章程规定决定会员的入社和退社;
(六)制定内部各项制度;
(七)组织会员开展不同类型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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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决议须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执行小组由执行小组组长、会计、出纳3人组成,监督小组由组长, 名监督员组成,执行小组、监督小组在理事会领导下,分别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互助社的理事长,执行小组组长,监督小组组长等管理人员资格。
(一)必须是互助社成员;
(二)长期在家,自愿担任管理工作;
(三)能阅读和会写字(财务人员必须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有良好声誉;
(四)管理人员之间无直系亲戚关系(三代内无直系血统);
(五)监督小组中必须有一名女性监督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互助社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互助金;
(二)政府资助;
(三)占用费;
(四)其它社会资助。
第二十二条 互助社设立一般借款。互助社成员通过小组担保的形式,向互助社申请借款用于生产性创收项目,借款额度为交纳互 5
助金的10倍,但最高借款额度不能超过2000元,月占用率1‰(年占用率12%),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每月分期偿还本金和占用费,宽限期两个月,即从获得借款的第90天开始每月等额偿还本金和占用费。
第二十三条 在互助社运作正常以后,设立特困借款。特困借款为个人借款,严格限定于由每年度的会员大会选出的最贫困户名单(不超过总户数的3%)范围,必须用于生产创收活动,借款额度最高不能超过1000元,需要临时担保人;借款周期、还款方式和占用费率与一般借款相同。
第二十四条 在互助社运作正常以后,设立紧急消费借款。即互助社成员家庭因遭遇特别严重的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可以申请紧急消费借款,借款额度最高为1000元,需要临时担保人,借款期限不超过3个月,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占用费,每月占用费与一般借款相同。
第二十五条 借款程序:
(一)互助社成员需要自愿组成5-7人的借款担保小组,选举出小组长,得到理事会的认可;
(二)会员提出借款申请,填写借款申请书并签名、盖章或按手印后,交给担保小组的小组长;
(三)小组内部讨论使用借款的先后顺序,每个小组同时使用借款的成员不能超过2/3,小组长首批不得申请借款,本组第一批借款开始正常还款后,才可以启动下一批借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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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组成员签订借款担保书,小组全体成员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五)由小组长将成员的借款申请表和小组成员的担保书,交给执行小组成员;
(六)执行小组确认借款成员顺序,评估成员项目的可行性;
(七)执行小组批准后,在每月的会员例会上由执行小组组长和出纳发放借款,执行小组长、出纳和借款人签名;
第二十六条 回收程序:
(一)借款本金和占用费的回收在每月的例会上完成,出纳和还款人签名;
(二)出纳在每月例会的当天完成放款和收款的台账,执行小组组长和出纳签名。
第二十七条 收益分配:
(一)借款占用费收入的60 %用于管理人员报酬补助和操作费用,严格控制操作费用支出,实际支出额必须在村内公示;
(二) 占用费收入的10%转入互助社公益金;
(三)借款占用费收入的30 %用于扩大本金,以不断扩大互助社的资本金。
第二十八条 每年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或称农户互助金借款余额)的3%计提坏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的使用或坏账注销须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县开发办)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7
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结手续。
第三十一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按月将相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互助社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互助社分立、合并或解散,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互助社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互助社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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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互助社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互助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xx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社区互助社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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