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政策宣传

工伤保险政策宣传

城镇企业职工是指XX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全部职工,以及“三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企业单位职工遭受生产、工作事故和职业病伤害所必须的医疗待遇、医疗期间的生活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等。 工伤保险费由企业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企业缴纳的保险费和由企业直接支付给职工的保险待遇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自有资金中列支。工伤保险基金不计征各种税费。

职工被借调或临时聘用期间(含聘用的离退休、退职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或聘用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企业应及时送往指定医院治疗,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因病情加重,确需到外地治疗的,应由医院出具证明,经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转院治疗,否则有关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工伤保险定点医院为全县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各工伤保险指定医院需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在医疗期的医疗费暂由企业垫付,待治愈或医疗终结后,由保险经办机构一次付清。

工伤职工病情相对稳定或医疗期满,应及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对拒不鉴定等级者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支付一切费用。

XXX县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中心(宣)

 

第二篇:工伤保险宣传维护从业人员利益

工伤保险宣传维护从业人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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