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本章内容繁多是考察中比重占得最多的一部分知识内容,本章知识与《基础会计》中相关内容有所联系,学习的时候注意知识的连贯性。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1、会计的基本职能是进行(1) 会计核算 (2) 会计监督 。
2、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包括(1) 会计法律 (2) 会计行政法规 (3)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是对会计人员的最低要求)(4) 地方性会计法规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有关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1)会计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①制定主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85年5月1日起实施;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第五次会议修正;1999年10月31日修订,自2000年7月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起实施。(时间,会议)
③法律地位:《会计法》是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中 层次最高 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2)会计行政法规
①制定主体: 国务院
②代表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总会计师条例》 、《企业会计准则》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①制定主体: 国务院财政部门
②构成:A、 会计规章 、B、 会计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会计法规
制定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1)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务院财政部门 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2) 县级以上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1)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 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 制定并公布。
(2) 国务院有关部门 可以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 审核批准
(3)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可以制定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 备案 。
三。会计人员的管理 ① 业务管理 ② 专业资格管理
四。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 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 真实性 、 完整性 负责。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节 会计核算
1.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1)依法建账,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应当实行代理记账。
(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实际履行合同或协议并引起资金运动时
(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各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变造即篡改事实,伪造即以假乱真
(4)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实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以便使用者了解情况。
(5)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是中文,但是可以同时使用一种民族文字或一种外国文字。
(6)会计电算化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解释:
(1)依法建账的主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2)确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是否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标准 是否发生资金增减变化。
注意:并非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记录和会计核算。
(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①会计资料,主要是指 会计凭证 、 会计账簿 、 财务会计报告 等。
②会计资料的基本质量要求是A、 真实性 B、 完整性 。
③ 伪造 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资料, 以假充真 。
变造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资料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 篡改事实 。
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编造虚假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的数据, 以假乱真 。
【注】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各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4)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①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 不得随意变更 ;
②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而不是经某某机关同意。
③需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 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5)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①会计记录的文字 应当使用中文 ;
②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 可以同时使用 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③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 可以同时使用 一种外国文字。说明:任何单位的会计记录文字均可以只使用中文,绝不能不使用中文。
2、会计核算的内容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款项指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 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国库券,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券;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核算;费用通常包括生产成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和期间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其他事项
3、会计年度
(1)是什么: 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
(2)主要是与我国的 计划 、 统计 、 财政 等年度保持一致。
4、记账本位币
(1)原则: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2)特殊: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 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但是编报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5、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按其来源和用途分为 原始凭证 和 记账凭证 。
(1)原始凭证
①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的要求:
A、办理经济业务事项时必须如实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 ,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最迟不应超过 一个会计结算期 。
B、要保证原始凭证的内容完整,不得漏项。
C、对原始凭证签章的要求
a、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其中发票必须盖有税务部门监制章;
b、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
c、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
d、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 本单位的公章 。
其中,公章有业务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结算专用章
D、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的金额必须相符,否则该原始凭证无效。
E、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
F、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必须注明各联的用途,并且只能以一联用作报销凭证。
G、发生销货退回及退还货款时,必须填制 退货发票 ,附有退货验收证明 和 对方单位的收款收据 , 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H、单位人员公出借款的收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 之后。 在收回借款时 ,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款收据的副本, 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
I、经上级有关部批准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 批准机关名称 、 日期 和 文件字号 。不要注明批准文件的归档日期
J、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确需借用时,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K、原始凭证遗失应采取的措施
a、能够取得证明的: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由经办人员签名后,报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b、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票,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②原始凭证的审核
A、审核主体: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B、审核依据: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C、处理方法
a对 不真实、不合法 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立即向单位负责人 报告
b对不准确、不完整 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③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
A、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B、一般内容错误,由出具单位 重开或更正 ,更正处必须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C、金额错误,不得更正,必须由出具单位重开 。
注:原始凭证开具单位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2)记账凭证
①记账凭证的填制
A、填制依据: 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 。
B、如何填制
a、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
b、可以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 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
c、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 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C、记账凭证应当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事项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 编号。(三类,五类编号法)
D、除 结账 和 更正错账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自然张数)
E、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 原始凭证分割单 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
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的内容:1)凭证的名称2)填制日期3)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填制人员的姓名4)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5)接受单位的名称6)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的分担情况。
F、改错方法
a、 填制当时 发生错误,应当 直接重新填制 。
b、发现 当年 的错误,可以用 红字注销法 进行更正。
c、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可以按正确数字同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
调整记账凭证 。
d、发现以前年度的错误的,应当用 蓝字 编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e、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打印出来的机制记账凭证上要加盖 制单人员 、 审核人员 、 记账人员 和 会计机构负责人 印章或者签字。
f 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的记账凭证,如有空行,应当在金额栏自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斜线注销
②记账凭证审核的内容
A、内容是否填写齐全
B、是否附有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另行保管,不附入记账凭证的,应查阅有关备查账簿记录)
C、会计分录的使用是否正确
D、编号有无重号、漏号现象
6、会计账簿
(1)会计账簿的种类: 总账 、 明细账 、 日记账 和 其他辅助性账簿 。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是进行会计核算的最基本的要求
【注】新账簿的启用,在封面或启用表中填写:1)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并填写账簿扉页上的“启用表”,注明启用日期,账簿起止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会计人员调动时也要在“启用表”上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和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签字或盖章。
(2)会计账簿的登记基本要求(共11项)
①登记依据: 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 。
②登记完毕后, 记账人员 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如打“√”等)。
③登记会计账簿要用 蓝黑墨水或者 碳素墨水 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 (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④会计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地1/2
⑤特殊记账使用红墨水
A.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B.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
C.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D.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⑥各种会计账簿要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
⑦凡是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应当按照规定结出余额
⑧过次承前。每一页账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字样;再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登记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⑨更正方法: 划线更正法 、 补充登记法 、 红字更正法 。
⑩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 总账 、 明细账 应当定期打印。
11不得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3)账目核对的要求: 账实相符 、 账证相符 、 账账相符 。(没有账表相符)具体内容见P18-19
eg.账实相符: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账账相符:会计机构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保管部门的有关财产物资明细账之间对应的记录
(4)结账的种类: 月结 、 季结 、 年结 。
(5)结账的要求: 现金日记账 和 银行存款日记账 必须每日结出余额。
补充:
1) 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在借或贷栏内注明余额的方向,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
2) 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在借或贷栏中注明余额方向,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面应当通栏划双红线
3) 年度终了结帐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结出全年累计发生额和年末余额,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在借或贷栏中注明“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Θ”表示
7、财务会计报告
(1)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会计报表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利润分配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分部报表,其他有关附表
会计报表附注 :是指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所做的解释
财务情况说明书
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编制会计报表附注
(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①编制依据: 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 。
②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
③ 企业负责人 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前
1)清查,核算结算款项是否存在;债权,债务是否一致;投资是否存在;存货,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目数量是否一致;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目记录是否一致;还需要清查,核实其他内容
2)核对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同;结出各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检查相关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对于无国家统一规定的部分,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以及相关职务处理是否合理;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
(4)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对外提供的财务的会计报表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利润分配表,分部报表,其他有关报表
①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 真实 、 完整 。
②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 企业负责人 和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设置有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 的 签名并盖章 。“3+1”
③ 国有企业 、 国有控股 的或者 占主导地位的企业 ,应当 至少每年一次 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重点说明下列事项:
A、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
B、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C、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
D、国家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
E、重大的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决策及其原因的说明等;
F、 需要说明的其他主要事项
8、财产清查(二个制度):是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部分地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 、 银行存款 、 债权 、 债务 进行清查核实的一种制度。
9、会计档案
(1)会计档案种类
①各单位的 预算 、 计划 、 制度 等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②会计档案的种类
A、 会计凭证类 ,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
B、 会计账簿类 ,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等;
C、 财务会计报告类 ,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会计报表及相关文字分析材料;
D、 其他类 ,包括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
(2)会计档案的归档
①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 一年 。而不是必须立即移送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
②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与原始凭证的管理相同)有二个手续
(3)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①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 永久 和 定期 两类。
②定期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种。
③计算方法: 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
如1993年5月1日开具的发票,保管期15年,保管期限最后一天是20##年12月31日。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一 。会计凭证类
1 )原始凭证 15年 2 )记账凭证 15年 3 )汇总凭证 15年
二 。会计账簿类
1)总账 15年 包括日记总账2) 明细账 15年 3) 日记账 15年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4)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6)辅助账簿 15年
三 。财务报告类
1)月、季度财务报告 3年 包括文字分析 2)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永久保存包括文字分析
四。其他类
1)会计移交清册 15年 2)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4)银行余额调节表 5年 5)银行对账单 5年
五.关于会计电算化系统开发的文档资料的管理
保管期截至该系统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之后的1—3年
重要的会计档案应准备双份,定期打印,定期复制,需要每天打印输出的会计账簿: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4)会计档案的销毁的程序和要求
①由本单位 档案部门 和 财务会计部门 共同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一般单位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 单位的档案部门 和 财务会计部门 共同派人监销;
②专人负责监销 ,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还应当有同级财政 ,审计部门 派人监销;
各级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 同级审计部门 派人监销
③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A、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
B、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也不得销毁。
(5)会计档案的交接
①单位终止的,应当由终止单位的 业务主管部门 、 财产所有者 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②单位分立
A、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
B、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协商后由其中 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
③单位合并
A、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会计档案应当由 合并后的单位 统一保管
B、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 原各单位 保管。
④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 接受单位 。
⑤交接会计档案时,由 交接双方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6)会计档案的装订
1.会计凭证的装订:一般每月装订一次,装订好的凭证按年分月妥善保管,用“三针引线法”装订,装订厚度一般1.5厘米
会计凭证装订后封面上填写:凭证种类,起止号码,凭证张数,会计主管人员和装订人员盖章
2.会计账簿的装订:编号一年一编,编号顺序为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借)款日记账,分布明细账
会计账簿装订后封面上填写:账目种类,编号,会计主管人员和装订人员盖章
3.会计报表的装订:小企业可按季装订成册
第四节 会计监督
1、我国实行“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制,即:(1) 单位内部监督 、(2) 政府监督 、(3) 社会监督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监督的主体: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2)监督的对象:单位的经济活动。
(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4个)
①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②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③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④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4)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方法(8种)
1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批准采购与直接办理,销售和收款属于不相容职务,不相容职务的核心是“内部牵制”
2授权批准控制: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3会计系统控制
4预算控制:确保决策权落实在内部管理的最高层
5财产保全控制:主要包括接近控制,定期盘点控制等
6风险控制:一般分为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7内部报告控制:内部报告的格式和种类由各单位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自行设计,可以由财会人员负责,也可由财会,业务和管理人员共同完成。必须有财会人员参加。
8电子信息技术控制:尽可能地减少和消除人为操纵的因素
(5)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2个)
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3、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监督主体:主要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进行监督。
注意:财政部门不是唯一主体。除财政部门外,有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但不包括工商管理部门和商业银行,对各单位实施会计监督。
(2)政府监督的对象:会计行为。
(3)政府监督的范围
①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②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③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4、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体:①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② 任何单位和个人 。
(2)注册会计师及所在的会计师事务的业务范围:
①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②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③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3)对社会监督的再监督
① 国务院财政部门 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② 财政部门 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再监督。
(4)对会计违法行为的的检举
A如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检举B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及时处理;C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D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违反了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会计机构的设置
(1)设置依据: 会计业务的需要 。(单位规模的大小,业务和财政收支的繁简,经营管理的要求)
言外之意,单位可以不设会计机构,但大、中型企业必须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2)如果不设会计机构而是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则 必须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
(3)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 中介机构 代理记账。
2、代理记账
(1)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四点重要)
①至少有3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②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 (不是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③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④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2)设立程序 审批+登记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3)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①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 进行会计核算 。
A、审核原始凭证(不包括填制原始凭证)
B、填制记账凭证
C、登记会计账簿
D、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②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需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 和 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方可对外提供。
③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④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4)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①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②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
③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④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5)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①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②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③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④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3、会计机构负责人
(1)地位:是单位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行政领导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4、会计从业资格
(1) 会计从业资格 是从事会计工作的基本条件。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①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②出纳;③稽核;④资本、基金核算;⑤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⑥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⑦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⑧总账;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⑩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收银员,单位档案管理员,审计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不需从业资格证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取得
①取得方式: 考试
②考试科目:A、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B、会计基础;C、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
③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
A、遵守会计和财经法律、法规;
B、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C、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④不得参加考试的人员
A、从事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但是 尚未构成犯罪 ,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 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B、从事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 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 永远 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永远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⑤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
具备 中专 以上(含中专) 会计类专业 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 2年 内(含2年),免试
会计基础 、 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
⑥会计证的有效范围: 全国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 统一管理
①管理原则: 属地原则 。
②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③管理方式
A、上岗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 90日内 向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B、离岗备案
离开会计工作岗位 超过6个月 的,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C、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 继续从事会计工作 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
D、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①对象: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
②特点:A、 针对性 , B、 适应性 ,C、 灵活性 。
③内容:A、会计理论与实务;B、财务、会计法规制度;C、会计职业道德规范;D、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
④形式:A、 接受培训 、B、 自学 。
⑤学时要求:每年不得少于 24小时 。
5、会计专业职务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职务
高级职务 高级会计师
中级职务 会计师
初级职务 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① 自1992年起 , 会计师 、 助理会计师 和 会计员 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②从2003年起 ,对 高级会计师 资格实行 考试与评审相结合 的评价办法,且目前仍处于试点阶段。
(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初级:会计证+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中级:会计证+大专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大本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博士学位
(4)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初级 大专毕业,且担任会计员职务满2年
中专毕业,且担任会计员职务满4年 助理会计师
不具备规定学历的,担任会计员职务满5年
6、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1)设置依据: 会计业务的需要
(2)如何设置:会计工作岗位可以 一人一岗 、 一人多岗 或者 一岗多人
(3)出纳不得兼管: 稽核 、 会计档案保管 和 收入 、 支出 、 费用 、 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但能兼管总账,财务成果核算
7、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什么单位需要回避 国家机关 、 国有企业 、 事业单位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
(2)如何回避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 出纳 ,稽核等工作
8、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1)交接的意义
①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
②可以防止由于会计人员的更换出现账目不清,财务混乱。
③可以更好的分清移交人员与接管人员的责任
(2)什么情况下办交接 ?调动工作 、 离职 、 临时离职 、 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时
(3)监交人
①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
②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② 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 交接双方 和 监交人 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②接管人员 应继续使用 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
③移交清册 一式三份 ,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5)移交点收(6项内容书P59)
(6)移交后的责任
原移交人员 对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第六节 法律责任
民事违法行为 民事责任
职务过错 行政处分
1、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行政违法行为 行政责任
行政过错 行政处罚
刑事违法行为 刑事责任
2、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关系:有法律责任不等于有法律制裁。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共有一种形式是“警告”
3、 罚款 属于行政责任, 罚金 属于刑事责任。
4、附加刑如何适用?
附加刑可以附加于主刑之后作为主刑的补充,同主刑一起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5、违反会计法律的行为
(1)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10类,见下)县级以上让人民政府财政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3000-50000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20##-20000,对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会计资格证
附: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①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②私设会计账簿的;
③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④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⑤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⑥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⑦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⑧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⑨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⑩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予以通报,对单位处5000-100000,对负责人处3000-50000对其他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予以通报,对单位处5000-100000,对负责人处3000-50000对其他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从事(2)所列行为处5000-50000,对国家工作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
(4)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不构成的给予行政处分,并恢复名誉职务级别
6、违反会计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 行政责任 和 刑事责任 。
【小结】法律责任 (1) (2) (3) (4)
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 予以通报
对单位并处罚款数额 :3000——5万 ;5000——10万
对直接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数额 :20##——2万; 3000——5万 ;5000——5万
对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 撤职、开除 降级、撤职、开除 行政处分
吊销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 情节严重方可吊销 直接吊销
采取补救措施 恢复会计人员的名誉、原有职务、级别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支付结算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支票;(2)银行本票;(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5)汇兑;(6)委托收款;(7)托收承付;(8)信用卡;(9)信用证。支付结算是一种转账结算,是国民经济活动中资金清算的中介。
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结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 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3.银行不垫款。
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主要包括:法律:1995年5月1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行政法规1997年8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于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规章1997年6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于同年8月1日起实施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1997年9月19日发布的于同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支付结算办法》1999年1月5日发布的于同年3月1日起实施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
?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
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结算凭证金额必须用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票据金额中文大写与阿拉伯数字必须一致,若不一致,银行不予受理。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 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按其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
⑴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原则: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⑵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⑶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原则;
⑷守法原则。
二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 开立:单位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
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开户资料的合法性;
办理开户手续, 应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应于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 变更:存款人更改账户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地址邮编电话等开户资料,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 撤销: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注销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存款人申请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自2个工作日起申请;存款人其他存款账户自2个工作日通知撤销;存款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账号的撤销。
存款人因地址变更等原因时,银行收到申请销户的2个工作日内办理;存款人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
? 注意事项:
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开户银行对已开户一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三 基本存款账户
1、概念: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的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
2、使用范围: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的日常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该账户办理。
3、开户要求: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如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四 一般存款账户
1、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企业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办理转账结算和存入现金,但不能支取现金。
3、开户要求: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文件:
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五、专用存款账户
1、概念:
专用存款账户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使用范围: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适用于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信用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组织机构经费等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3、开户要求: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
六、临时存款账户
1、概念: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使用范围: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存款人有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3、开户要求:
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临时机构,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出具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同时还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以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4)注册验资资金,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文。
注: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七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概念: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下列情况,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业务。
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概念: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可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使用范围:应按照不同账户的使用范围进行使用。
附: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及相关内容
基本存款账户:可以提现,存现;企业法人在开立时,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一般存款账户:只能存现不能取现
专用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使用范围: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的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资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其他按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临时存款账户:最长不超过2年,验资时只收不付
使用范围: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和完税说明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第三节 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指《票据法》所规定的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一般来讲,票据具有信用、支付、汇兑和结算等职能。
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当事人
1、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
2、票据基本当事人:
票据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他们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借款责任的人。
3、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
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他们是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
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1)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2)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3)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4)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三)票据权利与义务
1、票据权利
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
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
(2)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
的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包括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义务
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四)、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则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2、背书是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3、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4、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五)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的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如果票据缺少当事人签章,该票据行为无效。
(六)、票据记载事项
是指依法在票据上记载票据相关内容的行为。票据记载事项可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等。
1、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
2、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而未记载,但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银行汇票付款日期以及付款地是相对记载事项。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营居住地为付款地。
3、任意记载事项是指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七)、票据丧失
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2、公式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3、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
附:
1) 概念: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广义);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狭义)
2) 种类:汇票,本票和支票
3) 特征
A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B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C票据所表示的权力与票据不可分离
D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
E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应无条件向吃票人或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F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
4) 功能: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贴现,转贴现,再贴现)
5) 票据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份额收款人的人
收款人: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票据权利人
付款人:由出款人委托付款人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6) 票据签章:签章符合法律规定
7) 票据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票据种类,汇票,本票,支票
相对记载事项:付款日期
任意记载事项:“不得转让”
不产生效力的记载事项:开出远期支票,这一事项即为不产生效力的记载事项
(二)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见票即付。
银行汇票的当事人只有两个:出票银行(即付款人)和收款人。
绝对记载事项: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收款人;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非法定记载事项:如签发票据的原因和用途。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
(三)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同一票据交换区域,见票即付。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出票人即存款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绝对记载事项: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委托;确定金额;付款人;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授权补记:A支票金额 B收款人名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
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出票地。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第三章税收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税收概述
1) 税收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概念:是国家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按照法律规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
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作用: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税收是对经济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第一节税务管理
一 、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
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
税务登记的内容: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税务登记证管理、扣缴税款登记等。
(1) 开业登记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实际经营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也应在15日内退回纳税人要求补正。
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2) 变更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3) 停业、复业登记
对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4) 注销登记
纳税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或被撤销登记的,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5)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对象: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要求: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管证》,有效期一般为30日,最长不超过180天,实行一地一证原则;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6) 纳税人税种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开业可变更登记的同时应当申报填报税种登记,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所填写的项目,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进行税种登记,认定录入纳税人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报缴税款期限、征收方式和缴库方式。
(7) 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二 、发票开具与管理
按用途及反映的内容不同分: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专业发票。
1.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使用的一种发票。
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抵扣联、第四联:记账联。
2. 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账联。
3. 专业发票
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专业发票分为手写票、电脑发票和定额发票三种。
? 发票的开具要求: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自己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三 、纳税申报
1.直接申报,即上门申报。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政局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申报,即纳税人以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进行的纳税申报,如网上申报。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
4.简易申报。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申报或简并征期的一种申报方式。
5.其他方式,如代理申报。
第二节、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是指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
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会计记录完整、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2.查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情况在正常情况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的纳税人。
3.查验征收,查验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并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并据以征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适用于经营品种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人
4.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又无建能力,经批准可不设账的小型纳税人。
5.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的方式。如个人所得税。
6.代收代缴,是指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收的规定收取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
7.委托代征,是指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适用于零星、分散和流动性大的税款征收,大多是委托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乡政府、村委会即交通管理部门等。
8.其他方式,如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方式等
二、核定应纳税额
(一)对象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二)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核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第四章会计职业道德
1.关于会计职业道德:
2.关于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 ※《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
《财经法规》中的时间总结
一、24小时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二、3日
(1)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2)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适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四、10日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五、15日
(1)纳税人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2)纳税人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3)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帐簿。
(4)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5)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
(6)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中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六、30日/1个月
(1)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七、60日/2个月
(1)汇兑、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3)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4)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
八、3个月/90天
(1)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同一管辖范围内,持证人原应当自离开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不同管辖范围时间相同)。
(3)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9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九、6个月
(1)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调整的情况下,不能按期缴纳关税的,经海关总署的批准,可以延期缴纳关税,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4)商业汇票的到期日(付款日期),自出票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5)信用证的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十一、5年
(1)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2)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二、10年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纳税资料的保管期限为10年。
十三、万分之五
(1)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缴存票款时,承兑银行仍应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但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2)未按期缴纳关税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四、其他
(1)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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