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

HHDB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适应担保行业发展的高层次专业和管理人才,提升HHDB(以下简称“HHDB”)的人才竞争力,经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在HHDB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

第二条 根据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及重庆市有关条例要求,为切实做好工作站的运行与管理,按照引进、培养、使用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的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在HHDB重庆总部。

成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公司副总裁、战略发展部、人力资源部、资金财务部等有关部门领导及重庆营运中心等有关业务带头人组成。

管理领导小组下设专家指导委员会和日常管理办公室。

专家指导委员会由战略发展部总经理任主任,成员由战略发展部、重庆营运中心业务带头人、公司专家顾问、外聘专家及流动站专家组成,人数为5-7人。

日常管理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

第四条 管理领导小组是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

1. 审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考核办法、奖励决定及工资、福利待遇;

2. 决定合作单位,审定合作协议;

3. 审定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人选、研究课题、经费额度;

4. 决定专家委员会人选;

5.其他需由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决定的事宜。

第五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为工作站的业务领导和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1.协助日常管理办公室进行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工作;

2.组织、提出工作站中长期和年度科研项目并制定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3. 实行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中期与期满出站的业务考核,主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科研水平答辩,评定其研究水平,并组织项目成果的转化;

4. 协助管理办公室完成博士后科研基金申报;

5.其他需由专家指导委员会办理的事宜。

第六条 日常管理办公室负责工作站的具体事务及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 执行管理领导小组的决议和督促有关单位实施管理领导小组的决议,提出实施意见和办法;

2. 草拟工作站管理办法,制定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代表公司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项目研究工作协议书;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的相关手续及负责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管理;协助其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3. 负责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经费、工资福利等各项费用管理;

4.代表公司与合作流动站单位的联系和协调,签署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

5.其他需由日常管理办公室办理的事宜。

第三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引进

第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引进,采取合作流动站单位推荐与博士生自荐相结合的方式,择优录用。主要采取与国内设立流动站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按照优势互补、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根据双方学科专业和工作特点,建立长期或依托某个重点工程项目或科研项目的合作关系。

根据公司性质,工作站限接收金融学、经济学、法学(经济法方向)、财务管理、审计学领域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需符合以下条件:

1. 已取得博士学位,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敬业精神,品学兼优,身体健康;

2. 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

3. 学科研究方向领域符合工作站单位要求。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向工作站申请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站与合作流动站的单位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后,共同商定接收意见。

第十条 符合招收条件的博士在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

2、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学术部门考核意见;

3、博士后进站审核表;

4、两位专家推荐信;

5、在职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提交原单位同意脱产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的证明;

6、博士后工作站和高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培养博士后的协议书;

7、博士毕业证书、博士学位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外籍博士或留学博士按有关规定执行);

8、近两个月内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

第十一条 对拟进站人选,工作站与合作流动站单位共同组织专家进行面试,协商确定博士后研究人员人选,并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第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人选确定后,由合作单位的流动站将有关材料汇总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市博士后工作站管理部门审核。博士后研究人员材料包括:

1.《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表》;

2.《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复印件);

3.《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

4.《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复印件);

5.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前需与工作站签订《工作协议书》,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业务。

第四章 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视同公司员工管理,应遵守工作站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规章制度、考勤管理制度等。

第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工作站与合作的流动站单位共同组成专家指导小组,工作站为其配备必要的业务专业人员为助手,参与课题研究。

第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为二年,主要在工作站单位工作。确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工作站与合作流动站单位双方协商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并须按照规定办理延长手续。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如提前完成了任务,本人可提出申请,经工作站与合作流动站单位批准,可提前离站(按照规定在站时间不少于21个月);如中途退站,应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工作站、流动站的批准。离站的同时终止协议。

第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应制定详细的研究计划,经工作站专家指导委员会初步审查,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由专家指导委员会定期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存入博士后研究人员个人档案。博士后研究人员定期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可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工作站与流动站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对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考核,提出审核意见,由工作站或流动站单位按相关程序申报、评审。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不能申请到国外(境外)做博士后或进修。确因研究课题需要,需经工作站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赴国外(境外)参加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的学术会议、交流和科研考察活动。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违反公司或国家有关规定,工作站认为不适宜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协商合作流动站单位,报经上级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部门批准后,中止与其签订的协议。

第二十二条 已批准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期进站工作,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不进站者,工作站有权取消其进站资格。

第五章 工资、福利待遇与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薪酬待遇,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和体现竞争力的原则,根据本人工作经历和工作能力,由工作站和本人协商,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确认,由工作站根据工作业绩考核发放。

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实行年薪制,基本年薪一般为**万元人民币。按照确定的年薪数额,每月按比例预支部分工资(每年年薪总额÷12个月×60%),项目完成后根据考核结果一次性付清余额。

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按有关规定,比照公司中层领导正职人员享受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有关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工作站每年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不少于**万元的办公经费(具体数额根据实际情况,在签订《工作协议书》中另行确定),由工作站日常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用于支付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办公经费、流动站的行政管理费、专家指导费及用于工作站的其他费用等。

工作站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向合作流动站的单位支付行政管理费用和专家指导费,具体数额由日常管理办公室在与合作流动站单位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时确定。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经费在项目立项时确定,纳入公司整体科研开发费用管理范围,由工作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具体使用须经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审批核销。

博士后研究人员如需使用合作流动站单位的仪器设备等,其使用费用按实际花费从科研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工作站所在地无固定住房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站为其在公司就近区域提供两居室住房,由公司租赁交付其使用,或可自行租赁,公司按照同等标准核销费用。

第六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时,应向工作站日常管理办公室递交《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报告》、《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总结评阅意见书》及研究成果和论文等有关材料,并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第二十八条 由工作站和合作流动站单位联合组成的专家指导委员会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进行认真考评,并写出鉴定报告。考评内容主要为: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工作表现和解决实际问题及组织管理能力等。

工作站协同合作流动站单位将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有关资料上报上级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前,须交回其在工作站期间占有和形成的全部技术资料和文件(如实验报告等)、科研设备等,并不得以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转让等方式公开或占有。

第三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及离站手续办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研究成果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执行研究项目所完成的、与研究开发目标有关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其他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和国家有关规定,公正、合理地处理其产权归属。

第三十二条 由工作站提出研究项目,提供研究项目所需的场地、经费、科研设备及有关技术,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完成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工作站单位所有。

由工作站与合作流动站单位合作完成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项目和成果转让,双方应在签订协议时预先明确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分享办法。

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成果为职务研究成果,博士后研究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权益。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需要进行学术交流和发表文章等将研究内容公开的活动需向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博士后研究人员作为研究项目的完成人,有在有关科技成果文件中写明自己是科技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博士后研究人员公开发表论文、论著时,须注明工作站单位。

第三十四条 对在科研中取得创造性成果、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重大社会效益的,根据公司制定成果奖励办法和工作站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工作协议书》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工作站单位要求,对其研究成果中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违者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上级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部门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上报国家博士后管委会和重庆市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修订权、解释权归属HHDB。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二篇:中铁十三局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

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工作站”)是经国家人事部批准设立的。

第二条 根据国家人事部《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要求,为切实做好工作站的运行与管理,按照引进、培养、使用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的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在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成立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公司总工程师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公司科技开发部、工程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有关部门领导及有关专业技术带头人组成。

管理领导小组下设专家指导委员会和日常管理办公室。

专家指导委员会由公司总工程师任主任,成员由副总工程师、科技开发部部长、专业技术带头人、企业专家顾问、外聘专家及流动站专家组成,人数为7-9人,专家委员会下设业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开发部。

日常管理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

第四条 管理领导小组是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

1. 审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制度、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考核办法、奖励决定及工资、福利待遇;

2. 决定合作单位,审定合作协议;

3. 审定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人选、研究课题、经费额度;

4. 决定专家委员会人选;

5.其他需由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决定的事宜。

第五条 专家指导委员会为工作站的业务领导和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1.协助日常管理办公室进行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工作;

2.组织、提出工作站中长期和年度科研项目并制定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3. 实行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中期与期满出站的业务考核,主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科研水平答辩,评定其研究水平,并组织项目成果的转化;

4. 协助管理办公室完成博士后科研基金申报;

5.其他需由专家指导委员会办理的事宜。

第六条 日常管理办公室负责工作站的具体事务及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1. 执行管理领导小组的决议和督促有关单位实施管理领导小组的决议,提出实施意见和办法;

2. 草拟工作站管理办法,制定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代表公司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项目研究工作协议书;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的相关手续及负责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管理;协助其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3. 负责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经费、工资福利等各项费用管理,组织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各种科研基金;

4.代表公司与合作流动站单位的联系和协调,签署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

5.其他需由日常管理办公室办理的事宜。

第三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

第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采取合作流动站单位推荐与博士生自荐相结合的方式,择优录用。主要采取与国内设立流动站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按照优势互补、互利互惠、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根据双方学科专业和工作特点,建立长期或依托某个重点工程项目或科研项目的合作关系。

根据企业性质,工作站只接收土木工程类领域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中土木工程类领域主要为桥梁工程、地下工程与隧道专业领域方向。

第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需符合以下条件:

1. 已取得博士学位,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敬业精神,品学兼优,身体健康;

2. 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尚未有固定工作或未至原工作单位报到;

3.研究项目方向领域符合工作站单位要求。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向工作站或流动站申请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站与合作流动站的单位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后,共同商定接收意见。

第十条 符合招收条件的博士在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进入博士后工作站申请表》;

2.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毕业论文通过答辩);

3.本学科领域的两位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4.简要工作经历、学习经历及科研经历,近期发表的有代表性的论文(著)等;

5.毕业体检表或近期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表。

第十一条 对拟进站人选,工作站与合作流动站单位共同组织专家进行面试,协商确定博士后研究人员人选,并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

第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人选确定后,由合作单位的流动站将有关材料汇总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省(市)博士后工作站管理部门审核。博士后研究人员材料包括:

1.《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表》;

2.《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复印件);

3.《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

4.《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复印件);

5.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前需与工作站签订《工作协议书》,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业务。

第十四条 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户口,视本人自愿落在设立流动站单位或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所在地,人事关系、组织关系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视同公司员工管理,应遵守工作站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工作站与合作的流动站单位共同组成专家指导小组,工作站为其配备必要的科研人员为助手,参与课题研究。

第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为二年,主要在工作站单位工作。确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工作站与合作流动站单位双方协商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半年或一年,并须按照规定办理延长手续。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如提前完成了任务,本人可提出申请,经工作站与合作流动站单位批准,可提前离站(按照规定在站时间不少于21个月);如中途退站,应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工作站、流动站的批准。离站的同时终止协议。

第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应制定详细的研究计划,经工作站专家指导委员会初步审查,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由专家指导委员会定期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存入博士后研究人员个人档案。博士后研究人员定期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可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工作站与流动站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对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考核,提出审核意见,由工作站或流动站单位按相关程序申报、评审。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不能申请到国外(境外)做博士后或进修。确因研究课题需要,需经工作站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赴国外(境外)参加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的学术会议、交流和科研考察活动。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违反公司或国家有关规定,工作站认为不适宜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协商合作流动站单位,报经上级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部门批准后,中止与其签订的协议。

第二十三条 已批准进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期进站工作,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不进站者,工作站有权取消其进站资格。

第二十四条 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确因工作或其他原因,需短期离开公司者,需事先告知工作站日常管理办公室,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五章 工资、福利待遇与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薪酬待遇,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显性化、货币化”的原则,根据本人工作经历和工作能力,由工作站和本人协商,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确认,由工作站根据工作业绩考核发放。

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实行年薪制,基本年薪一般为6-8万元人民币。按照确定的年薪数额,每月按比例预支部分工资(每年年薪总额÷12个月×60%),项目完成后根据考核结果一次性付清余额。

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按有关规定,比照公司中层领导正职人员享受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有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 工作站每年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不少于5万元的办公经费(具体数额根据实际情况,在签订《工作协议书》中另行确定),由工作站日常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用于支付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办公经费、流动站的行政管理费、专家指导费及用于工作站的其他费用等。

工作站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向合作流动站的单位支付行政管理费用和专家指导费,具体数额由日常管理办公室在与合作流动站单位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时确定。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经费在项目立项时确定,纳入公司整体科研开发费用管理范围,由工作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具体使用须经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审批核销。

博士后研究人员如需使用合作流动站单位的仪器设备等,其使用费用按实际花费从科研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八条 工作站为每位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建筑面积不低于80㎡的二室一厅住房一套,并配备必要的家具和办公用品,水、电、天然气等费用由个人支付。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应在出站一个月内从工作站提供的住房中及时迁出。

第二十九条 工作站与合作流动站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工作、子女入学、入托及户口迁移等手续。

第六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管理

第三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时,应向工作站日常管理办公室递交《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报告》、《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总结评阅意见书》及研究成果和论文等有关材料,并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第三十二条 由工作站和合作流动站单位联合组成的专家指导委员会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进行认真考评,并写出鉴定报告。考评内容主要为: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工作表现和解决实际问题及组织管理能力等。

工作站协同合作流动站单位将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有关资料上报上级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前,须交回其在工作站期间占有和形成的全部技术资料和文件(如实验报告等)、样品、产品(包括软件原始代码、软件说明、软件成品等)、实验设备等,并不得以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转让等方式公开或占有。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及离站手续办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研究成果管理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包括执行研究项目所完成的、与研究开发目标有关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其他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和国家有关规定,公正、合理地处理其产权归属。

第三十六条由工作站提出研究项目,提供研究项目所需的场地、经费、试验设备及有关技术,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完成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工作站单位所有。

由工作站与合作流动站单位合作完成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项目和成果转

让,双方应在签订协议时预先明确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分享办法。

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成果为职务研究成果,博士后研究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权益。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需要进行学术交流和发表文章等将研究内容公开的活动需向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博士后研究人员作为研究项目的完成人,有在有关科技成果文件中写明自己是科技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博士后研究人员公开发表论文、论著时,须注明工作站单位。

第三十八条 对在科研中取得创造性成果、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重大社会效益的,根据公司制定成果奖励办法和工作站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工作协议书》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工作站单位要求,对其研究成果中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违者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上级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部门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上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和吉林省人事厅博士后工作站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铁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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