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德考评

沈北新区中心医院

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实施意见

(试行)

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增强服务意识,顺利实现我院质量安全年的各项工作目标,按照沈阳市卫生局印发的《沈阳地区卫生系统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为目标,以考核记录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状况为内容,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改善医疗服务态度、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优化医疗环境为重点,强化教育,完善制度,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树立行风新风,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二、考评程序

医德考评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定性考评与量化考核相结合,与医务人员的年度考核、定期考核等工作相结合,纳入医院管理体系,综合日常考核,每年12月份进行一次年终考评,记入医德档案。年终考评工作分为三个步骤:

1、自我评价。医务人员各自根据医德考评的内容和标准,结合自己实际表现,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我评价。

2、科室评价。在医务人员自我评价的基础上,以科室为单位,由科室考评小组根据每个人日常的医德行为评分进行综合评价。

3、单位评价。由医院医德考评小组进行,根据自我评价和科室评价的结果,将日常检查、问卷调查、投诉举报、表扬奖励等记录反映出来的具体问题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对每个医务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做出医德考评结论并填写考评组综合评语。

三、考评结果

医德考评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优秀率应占考评总人数的10—15%。

四、组织领导

(一)医院成立医德医风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科室医务人员医德医风的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组 长:李文梓

副组长:张轶群

成 员:袁洁平 杜春明 栾 颖 魏 敏

李春霞 贾宇红 付立春

下设服务部为医院医德医风考评工作日常管理办公室。

(二)各科室要相应成立由科室领导组成的医德医风考评小组,做好职责分工,承担日常考评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院科二级考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全院医务人员要深刻认识医德考评工作的重要性,严格遵守医德规范,按照考核程序做好各项工作,保证考评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为实现20xx年质量安全年的目标提供保障。

(二)医院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院各科室的考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对全院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在考评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制定配套制度,完善工作细节,确保考评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各科室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要注重对科室人员的日常检查和监督,

附件:1、医德考评领导小组分工及职责

2、医德考评工作制度

3、医务人员医德考评标准

 

第二篇:浙江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实施办法

浙江省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实施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医疗水平,建立对医务人员规范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实行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务人员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的医师、护士及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医德考评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定性考评与量化考核相结合,与医务人员的年度考核、定期考核等工作相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辖区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
  第五条  医疗机构为医务人员的医德考评机构,一年为一个考评周期。
  第六条  医疗机构要为每位医务人员建立医德档案,考评结果要记入医务人员医德档案。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职能科室为专门的医德考评机构,负责拟定医德考评工作制度,对医德考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评工作规范进行。
  
  第二章   考评内容、标准及方式
  
  第八条  医德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权利,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文明礼貌,优质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遵纪守法,廉洁行医;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和谐共事;严谨求实,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九条  医德考评基本标准分80分,为医务人员的基础分,设立加分和扣分项目。如有加分或扣分,则在基础分的基数上进行加、减,加减后的分数为医务人员的实际得分。如既无加分,也无扣分,则维持80分的基础分。
  第十条   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方面,基础得分为10分。
  (一)加强政治理论和职业道德学习,树立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大力弘扬白求恩精神;
  (二)增强工作责任心,热爱本职,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第十一条  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权利,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方面,基础得分为10分。
  (一)对待患者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贫富,都一视同仁;
  (二)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尊重患者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
  第十二条  文明礼貌,优质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方面,基础得分为10分。
  (一)关心、体贴患者,做到热心、耐心、爱心、细心;
  (二)着装整齐,举止端庄,服务用语文明规范,服务态度好,无“生、冷、硬、顶、推、拖”现象;
  (三)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沟通,自觉接受监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第十三条  遵纪守法,廉洁行医方面,基础得分为15分。
  (一)严格遵守卫生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护理工作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坚持依法执业,廉洁行医,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二)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索要患者及其亲友的财物;
  (三)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不以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和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为由,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开具虚假医学证明,不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隐匿、伪造或违反规定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五)不违反规定私自外出行医。
  第十四条  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方面,基础得分为15分。
  (一)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用药指南,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二)认真落实有关控制医药费用的制度措施;
  (三)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不多收、乱收和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和谐共事方面,基础得分为10分。
  (一)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医疗活动;
  (二)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取长补短,共同进取。
  第十六条  严谨求实,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方面,基础得分为10分。
  (一)积极参加在职培训,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二)增强责任意识,防范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医德考评以院内考评和院外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院外考评主要以患者考评为主,具体由医疗机构的医德考评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考评工作分为三个步骤:
  (一)自我评价。医务人员各自根据医德考评的内容和标准,结合自己实际表现,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我评价。
  (二)科室评价。在医务人员自我评价的基础上,以科室为单位,由科室考评小组根据每个人日常的医德行为进行评价。
  (三)单位评价。由医疗机构的医德考评机构组织实施,根据自我评价和科室评价的结果,将日常检查、问卷调查、患者反映、投诉举报、表扬奖励等记录反映出来的具体问题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对每个医务人员进行评价,作出医德考评结论并填写综合评语。
  第十九条  以下内容为医德考评的加分项目
  (一)积极参加各种突发事件的医疗抢救工作;
  (二)积极参加援外医疗队;
  (三)积极参加“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社区牵手行动”等卫生扶贫项目;
  (四)收到患者的表扬信件、锦旗等;
  (五)坚决抵制商业贿赂,自觉拒收与工作相关的任何形式的回扣,或按规定把难以拒收的财物全部及时上缴单位有关部门的;
  (六)自觉拒收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的“红包”、礼品等财物,或按规定把难以拒收的财物全部及时上缴单位有关部门的;
  (七)在工作中责任心强、认真细致,及时发现、指出他人的工作差错,从而避免出现医疗差错或责任事故的;
  (八)有发明创新或开展新项目、新技术获行政部门表彰的。
  第二十条  以下内容为医德考评的减分项目
  (一)不认真学习政治理论,无故不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
  (二)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三)上班时擅自离岗、串岗,上班着装不整洁、不挂牌上岗、语言不文明;
  (四)泄露病人的医密,造成不良影响;
  (五)被投诉服务态度差,有生、冷、硬、顶、推现象,经核实的;
  (六)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
  (七)违反规定私自外出行医的;
  (八)有滥检查、滥用药、开大处方行为;
  (九)故意捏造或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损害单位及他人名誉的;
  (十)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因工作拖拉,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十一)科室间或同事间闹不团结,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的;
  (十一)工作中出现一般差错、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考评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德考评结果应当认定为较差:
  (一)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在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提成的;
  (三)违反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多收、乱收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
  (四)隐匿、伪造或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五)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六)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七)医疗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道德的情形。
  
  第三章   考评结果
  
  第二十二条  医德考评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第二十三条  优秀得分为95分以上且无扣分;良好得分为80-94分且无一项扣10分;一般等分为60-79分;较差等分为60分以下。
  第二十四条  医德考评要严格坚持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考评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第二十五条  考评结果要进行公示,并与医务人员的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绩效工资、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的医务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时,职业道德考评应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医德考评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年度考核方有资格评选优秀;医德考评结果为一般的,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医务人员定期考核中的职业道德评定,以医德考评结果为依据。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执业医师的医德考评结果,要按照《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报送执业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同时报送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附件:

  1、医德考评办法及考评标准

  2、医德考评表

附件1           医德考评办法及考评标准

考评说明:1. 医德考评每年进行一次;

2. 基本标准分80分为医务人员的基础分,经逐级考评,如有加分或扣分,则在基础分的基数上进行加、减,加减后的分数为医务人员的实际得分。如既无加分,也无扣分,则维持80分的基础分;

3. 同一事项只能加(扣)一次分,不重复加(扣)分;

4. 等级划分:

①总分达95分且无扣分者为“优秀”。   

②总分在94至80分为“良好”。

③总分在79至65分为“一般”。

④总分不满60分为“较差”

5. 限制条件:

 ①总分虽达95分,但有扣分者不能评为“优秀”。

 ②凡有一项扣10分者,不能评为“良好”。

③凡扣分达20分者,最高只能评到“一般”。

④凡有一项扣分达30分者“一票否决”,评为“较差”。

            医德考评表(20##年)

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第四条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的医师考核应在本周期第二年度的2月底以前完成。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新录用医学毕业生,待其取得医师资格执业满两年后开始考核;录用已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需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机构提供的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书面报被考核医师的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考核结果记录,并依法对考核不合格医师作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统一使用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的通知》要求,承担考核工作的考核机构需统一使用《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机构版)》软件。

第二章     考核机构内容及方式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行业、学术组织可向相应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本单位及相应范围的医师考核工作。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应由该医疗机构负责。

第十条  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机构,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由其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原则上委托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开展。

第十一条  申报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向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

  (四)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

(五)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具体方案和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申报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直接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证明文件;

(四)已设立医师考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

(五)已制定的医师定期考核具体方案和工作制度;

(六)有满足集中考试和实践技能操作的场地和必要设备。

第十三条  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答复,并书面通知申报机构。

  虽符合申报条件但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未被批准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其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由其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其它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由市卫生局汇总后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十四条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结果的评定,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五条  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批准或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必要时可对注册的执业医师重新开展考核。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方式

  第十七条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第十八条  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能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能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并确保工作质量;能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

  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医师业务水平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熟悉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执业医师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一般急症和常用专业技术问题;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能处理上述问题;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医师业务水平考核方式分为理论考试和实践技能操作考核。

考核机构可结合实际,根据以上内容制定详细考核内容。其中,业务水平测评可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考核或考试;

  (三)相关专业知识考核;

  (四)相关专业技能操作考试;

  (五)检查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

(六)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每周期业务水平测试方式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提前向考核机构下达;考核机构对相关专业知识的考核和专业技能操作考试应根据考核医师的类别和专业技术职务设定相应水平的考试内容。

第十九条  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前60日书面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

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年度考核情况、医德考评情况相衔接。

第二十一条  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医师考核结果按单位汇总,填写汇总表,在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报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第二十二条  委托其他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开展医师定期考核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被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分情况、医疗事故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各考核机构应当建立医师定期考核档案,将有关考试、考核资料存档。

  第二十四条  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并调换考核人员。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五条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开具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十三)发生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第四章   医师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第二十六条  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部门给予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医师行为记录档案,及时记录医师的行为。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评定的重要依据。

考核机构应及时将医师行为记录在《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机构版)》中,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行为记录进行确认。

第二十七条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细则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易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易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应由医师执业注册所在医疗机构提出申请,考核机构审核批准。

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内有医师考核执行简易程序的,该机构要在定期考核前45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申请。考核机构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三十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不再行业务水平测评。

  第三十二条  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三十三条  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当将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在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本单位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统一交医师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进行再次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再次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考核不合格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由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细则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  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六)经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抽查,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评定等存在问题,责令整改后检查仍不合格的。

  第三十八条  考核机构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或本细则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确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表:1、医师定期考核表

2、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

3、医师定期考核结论汇总表

附件:1、医师定期考核通知单

2、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单


附表1

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申请表

注:此表一式2份,一份审批后交申请机构(组织),一份存档。


附表2

医师定期考核表

注:1、在选定的□内划√

2、考核不合格原因填入备注栏。

3、对考核结果不服并提出复核申请的处理情况填入备注栏

4、其它需说明的问题记入备注栏。

5、考核机构及时将医师定期考核情况录入《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机构版)》软件。


附表3

       市、县(区)医师定期考核结论汇总表

考核医师所在机构:                                            考核周期:                            

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公章):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2份,一份发考核医师所在机构,一份报卫生主管行政部门。


附件1

医师定期考核通知单

       医师(助理医师)

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和《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安排你于   年  月 日 午  时来本机构          参加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试,请准时到场。

此通知。

         考核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单

       医师(助理医师)

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和《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本考核机构于   年   月  日对你进行了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试,结合对你所在执业机构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的复核,本周期你的考核结论为:合格□ 不合格□,如对本次考核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本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此通知。

         

考核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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