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总结

20xx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考点及重点 1.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经过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和职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施工管理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2.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主题;效力等级;表现形式。

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行为人意思表达真实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形式合法(4个知道内容) 4.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一)普通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二)短期诉讼时效,延付或拒付租金的(是一年)(三)特殊诉讼时效(四)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5.用益物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6.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7.掌握抵押权(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8.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9.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10.掌握质权(仅适用于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力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11.掌握留置权(仅适用于动产)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

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12.建立登记的义务(先登记后发证)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13.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会给个例,看是否满足此条件)}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以下简称《消防法》,对于按规定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其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14.提倡实行工程总承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15.违法分包(4个,满足此4条中的是无效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将违法分包界定为如下几种情形: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16.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合同效力是对内效力,连带责任是对外责任)《建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7.连带责任既可以依合同约定产生也可以依法律规定产生,建设单位虽然和分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是当分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时,建设单位既可以根据总承包合同向总承包单位追究违约

责任,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要求分包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分包单位不得拒绝。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应当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或者各自过错大小确定;一方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18.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管理的过程。

19.工程监理的依据、内容和权限,施工单位的建设行为受很多法律、法规制约的。

20.工程监理的内容,包括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沟通协调

21.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代替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收回。

22.联合体各方的责任:a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b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c不得重复投标d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e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

23.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不能有行政人员参与)、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4.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修正,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5.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26.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

求,只有少量几家(至少3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27.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28.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29.招标文件的出售,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是5个工作日,不是5天) 30.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第26条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的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实际上是不能暗示生产厂商) 31.科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标底有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32.招标文件对时间的要求:1)可以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不是工作日)2)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3)确定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理解清楚) 33.经济保障措施1.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2.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要的资金3.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培训所需要的资金4.保证工伤社会保险所需要的资金。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强制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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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法律责任a不满足资金投入的法律责任b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法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5.危险报告义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6.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7.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38.事故单位的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9.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6个责任掌握)a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b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c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d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e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f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40.法律责任a未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法律责任。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b其他法律责任a)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b)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c)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41.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

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项目负责人(主要指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全面负责.鉴于项目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重要作用,国家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这里相应执业资格目前指建造师执业资格。

42.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3.施工单位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施工单位及其所属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必须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4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包括: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45.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46.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1)日常培训,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2)新岗位培训,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也应该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培训。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7.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多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

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48.安全施工技术交底,施工前的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目的是让所有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都对安全生产有所了解,最大限度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49.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50.施工现场的布置应当符合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51.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登记标志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52.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5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84页)

5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年

55.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

56.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的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57.工程质量保修书,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证书.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工程质量保修书也是一种合同(实质,合同具有相对性)

58.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9.适用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这里的产品强调的是“用于销售的”产品1.施工单位自有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产品中不含有不动产)2.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阶段性产品

60.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这里的生产者:在工程建设领域主要指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供应商。

6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

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62.消防设计竣工的验收与备案,建设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验收后,建设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63.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义务的争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4.确认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以实际用工时间起) 6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66.试用期的次数限制,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67.劳动合同的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8.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该劳动合同除了应当具备一般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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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69.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只适用违约,不适用侵权);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只适用违约,不适用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70.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71.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72.主刑的种类:1.管制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73.附加刑: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非法所得) 74.合同可作如下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六、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七、主合同与从合同

75.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76.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生效的叫撤销,撤回的都是没生效的)

77.要约邀请,例如招标公告、拍卖公告、一般商业广告、寄送价目表、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78.承诺生效《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79.承诺超期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承诺导致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承诺延误是指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

80.合同生效是指法律按照一定标准对合同评价后而赋予强制力。合同生效的要件: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达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81.无效合同的原因:(一)一方以欺诈手段计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82.无效的免责条款: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8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一)重大误解,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自己过错对合同的内容发生错误认识而订立了合同并造成了重大损失的情形(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是对方遭受重大利益(三)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四)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从而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84.撤销权的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形式撤销权

85.效力待定合同的概述。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可撤销合同二者区别在:可撤销合同只能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撤销,效力待定合同不必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而是通过私人之间的行为或者一定事实来确定合同效力。

86.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因后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欠缺履行债务能力或信用,而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

87.可以终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但是,如果后履行方提供适当担保则先履行方的债权不会受到伤害,所以就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 88.不安抗辩权行使与效力: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89.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伤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伤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90.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自身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

91.撤销权的成立条件(一)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二)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成立之后

(三)债权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效力(四)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债权人债权 92.合同变更的类型a约定变更《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b法定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可能涉及合同标的变更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金、期限、地点、计价方式)

93.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一)继续履行(二)采取补救措施(三)赔偿损失

94.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此处有计算题,理解清楚)1)定金是合同的担保方式,主要作用市担保合同履行,预付款的主要作用是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资金上的帮助,属于履行一部分2)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一般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合同内容的一部分3)定金只有在交付后才能成立,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4)定金合同当事人不履行主合同时,适用定金罚则,而预付款交付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不发生丧失预付款或双倍返还预付款的效力

95.定金的生效条件(一)主合同有效(二)发生交付定金的行为,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三)定金的比例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96.调解的形式:民间调解即在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或组织的主持下,通过相互谅解,使纠纷得到解决的方式。民间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行政调解:是指在有关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政策,处理纠纷的方式。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资源的基础上,以制作调解书的形式,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进行调解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97.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包括1.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指由3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议庭,对

民事案件进行集体审理和评议裁判的制度。均采用合议制度) 2.回避制度3.公开审判制度4.两审终审制度

98.授权委托书与委托代理权限,委托权限分为一般授权与特别授权。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仅有程序性的诉讼权利。特别授权可以行使实体性的诉讼权利,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若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情形,视为诉讼代理人没有获得特别授权,无权行使

实体性诉讼权利。

99.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将它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表现:a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b对法院的法律效力c对仲裁机构的效力。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100.仲裁和解、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做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制度。仲裁庭除了可以制作仲裁调解书之外,也可以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1.仲裁裁决的执行。义务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裁决时,权利方在符合前述条件下,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

102.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行政处罚即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行政强制措施,即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行政许可,包括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以及当事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6、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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