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工作总结

大冶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

工 作 总 结

“十一五”时期,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家、省、黄石市下发的相关优惠政策及文件精神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提倡亲民惠民、优质服务,不断探索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为切实解除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我市积极构建和完善了奖、优、免、扶、保、助、六位一体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现将我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要做法

近年来,我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在省、市人口计生委的指导下,在全面实施国家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的基础上,以维护合法权益,关心群众生活疾苦,满足群众需要为出发点,大力推进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生活富裕奔小康,子女健康能成才,医疗养老有保障,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农村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机制。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重要性

当今,虽然群众多子多福的传统观念有了很大转变,但生男孩、生两个孩子的思想仍普遍存在。我市人口计生委在省、市人口计生委的指导下,在加大工作力度的同时,严格落实计划生育利益机制的导向作用,通过给予计划生育家庭一定的奖励和政策倾斜,特别是20xx年国家、省、市再次出台关于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试行,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使广大计划生育家庭进一步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给予的关怀、温暖。

(二)统筹兼顾,大力推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是个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成。我市从实际出发并根据形势的变化不断丰富、创新和发展,立足 1

实际,推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完善。在开展工作中主要做到“五”个注重:

1、注重更新理念。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新的理念推动新发展,实现新的突破。我市把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放到全局工作中去思考、去把握、去推动,做到投入与效益、速度与质量、结果与过程相统一,促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不断完善发展,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始终坚持群众利益优先,以群众满意为最高标准,在利益导向政策的规划、实施、落实过程中,以推动群众利益、倾听群众呼声、尊重群众意见、树立统筹协调理念,区别不同情况,统筹好双女户家庭、独生子女家庭、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生活困难家庭以及农村和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

2、注重社会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和掌握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我市利用各种形式,加大对已经出台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宣传,特别是对各项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资格确认具备条件、兑现办法等明明白白、清清楚楚地告诉群众,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计划生育光荣的良好氛围。

3、注重抓关键。我市在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建设中,把握关键,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一方面在落实奖励优惠政策中,紧紧围绕群众最关心和最迫切希望解决的问题,集中财力,引导群众按政策规定生育,而不是千方百计去超生,在出生性别上做到顺其自然,而不是挖空心思进行选择;另一方面,对行之有效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措施和方法,党委政府把它提升到制度层面,使其具有稳定性。

4、注重搞好协调。我市比较注重普惠性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衔接,保证它们之间相互支持、相互兼容,不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吃亏。

5、注重抓好落实。我市人口计生委,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研究、周密安排、精心部署,确保每项政策都能兑现,都能落到实处。坚持合法合规、阳光操作、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政策公开、操作公开、享受人群公开,确保不漏一人、 2

不错一人、严格政策兑现、不打折扣、足额发放到位,注重抓好有关部门优惠政策的兑现,主动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相关配套政策,使之可操作可落实。严格社会监督,动员社会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将监督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环节,确保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三)制定了一系列建立计生利益导向机制文件

我市先后制定和印发了《关于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利益导向机制的若干意见》(冶发[2008]19号)、《关于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实施意见》(冶发[2010]7号)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构建了我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格局,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落实和制度化提供了政策保障。

(四)严格兑现各项优惠政策

1、严格兑现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特别是从20xx年起以几个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乡镇为试点提高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20元/年,并逐步扩大范围,近三年,我市为8429户独生子女家庭发放奖励费271.62万元。

2、完善和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综合运用各项社会经济政策,鼓励计划生育,让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享有改革发展的成果。今年我市对511户农村落实结扎措施的二女户6000元和189户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的独女户10000元奖励,并每年确定60户住房改造对象每户给予20000元奖励,共发放615.6万元。民政部门在落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以及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生活救助等制度中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卫生部门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个人出资部分由政府负担。教育部门继续落实好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子女中考加分政策,近三年共有130户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生双女家庭子女在中招中享受加10至30分不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实施“城乡技能就业扶助计划”时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就业培训、农业新技术推广、宅基地划分、改水改厕、沼气应用等方面,对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予以优先优惠等。 3

3、完善农村妇女生殖健康检查免费服务制度,继续实施全市农村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进家庭服务“民心工程”及对计划生育家庭减免各方面的费用。利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充分整合现有的计生、卫生等服务资源,依托计划生育季服务制度为农村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生殖保健咨询、妇科疾病普查普治等生殖健康免费服务。我市还积极采取措施,对计划生育家庭减免学杂费、医疗费、水电费、农资费等各方面的费用,切实减轻计划生育家庭的负担。按照“居住地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为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提供与现居住地同样的免费服务,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4、对农村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的独女或落实结扎措施的二女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实行优先进行扶持、优先安排项目、优先进行培训、优先提供技术,帮扶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贫困家庭发展生产,实现脱贫致富。对享受农村低保和实行计划生育低收入家庭遇到突发性临时困难,按规定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临时救助,缓解他们基本生活困难。

5、继续实施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为农村年满60周岁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和双女户父母,按每人每月60元,年人均72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切实缓解他们的养老压力。今年我局对新增奖扶对象46人进行了复核、审批、建档,已按期录入上报;对全市23户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人员办理了特别奖励,均录入上报。

二、存在问题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逐步建立完善及推行,在实践效果中取得了非常明显的社会效果。但是,这个机制刚刚建立,正处在初步探索阶段,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

(一)认识不足的问题。存有浓厚的“重罚轻奖、重制约轻引导”的思想倾向,工作方式方法、工作思路没有得到很好的转变。尤其是在落实奖励费、建立免费服务、救助计生弱势群体等政策落实上缺乏主动性,甚至认为是计生部门找事做。 4

(二)相关政策支持不够。《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赋予了20多个部门的相关职责,有些文件只对相关部门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并没有具体标明有利于计划生育各项工作实施的措施。

(三)资金问题。目前我国虽然在政策上加大了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倾斜,但在经济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有较大的差距,所以筹集资金凸显困难。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协调各相关部门统筹运用经济社会资源,在实施项目规划、就业安排、拆迁安臵、扶贫开发、合作医疗、宅基地划分、改水改厕、沼气应用、农民工培训、贴息贷款、困难救助等政策措施时,优先安排计划生育家庭。并积极探索计划生育养老、独生子女安康,计生手术平安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保障机制,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救助、帮扶和奖励扶助制度,不断完善我市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20xx年9月16日 5

 

第二篇:关于全面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试行)

中共郓城县委 郓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试行)

郓发〔2009〕31号 摘 要

一、奖励和优待政策

(一)政治优待

1、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应征青年在征兵时优先入伍。

2、在考录(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安置军转干部、退伍军人时,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优先录(聘)用。

3、各级各单位评选劳动模范、精神文明先进个人、三八红旗手等各类先进个人,优先推荐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

4、优先把申请入党的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作为党员培养对象。

5、优先推荐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作为村(居)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候选人。

6、优先推荐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青团代表、工商联执委候选人。

(二)婚姻优待

7、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晚婚年龄,婚姻登记前自愿接受医学检查的,婚检收费减免50%,其余部分由本人所在单位负担;农村居民或城镇失业、无业、自谋职业人员,一律免费提供婚检服务,所需费用由县财政负担。

8、实行晚婚的家庭成员,给予各不少于100元的现金奖励或相当价值的物质奖励;农村居民由乡镇负担,干部职工由单位负担,城镇失业、无业、自谋职业人员由县财政负担。

9、干部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4天,增加的婚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 1 -

(三)生育优待

10、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女工作人员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不少于90天的产假,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11、晚育和符合条件申请二孩生育的家庭,计划生育部门及时提供优生咨询、孕期保健、产后随访服务,晚育和计划内二胎四项病毒监测费由县财政负担;卫生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在县内各医疗机构进行孕期检查时,免挂号费、减免25%的辅助检查(黑白B超、心电图、血液、胸透)费。

12、独生子女父母,从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月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领取不少于10元的奖励费(独女户领证的,在享受原有各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增加50%的优待幅度,下同)。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费由所在单位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列支,随工资发放;农民、城镇无业、自谋职业人员的独生子女奖励费由县财政统筹解决,由金融机构以“直通车”方式每半年发放一次,困难企业和破产企业的独生子女奖励费参照企业破产的有关政策,按照优先抵补的原则予以安排,确实无力解决的,按照企业原纳税关系由受益财政解决。

13、独生子女父母为在职工作人员的,在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时,一次性奖励1000元,由夫妇所在单位各负担50%。

14、符合二孩生育条件而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家庭,经夫妇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签订合同并公证后,一次性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现金奖励。所需资金按照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渠道列支。

15、卫生部门为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并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的已婚育龄妇女,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正常分娩的,报销不少于200元的接生医疗费。

(四)节育优待

- 2 -

16、计划生育对象落实绝育、放环、流引产手术和参加孕情环情监测所需费用,干部职工由所在单位负担;农村和城镇居民、特困企业职工,放环取环、绝育和流引产手术费用从县级避孕节育专项经费中支付;孕情环情监测费用由属地乡镇财政负担。

17、农村合法生育两个女孩夫妇、20xx年7月1日以后一方在规定时间内落实绝育措施并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属实的,发放一次性补助3000元。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10%,县级财政承担90%。

(五)教育优待

18、教育部门为报考普通高中的独生子女和农村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的子女,总成绩加10分。普通高中招生改革后,其语文、数学、外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可由本人任选一科提高一个等次,并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

19、教育部门对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独生子女和农村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的子女,根据本人志愿可免费注册入学,并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

20、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各类技工学校组织招考新生时,优先录用独生子女和农村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的子女;在组织技能扶贫招生时,优先录用独生子女和农村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的子女并减免其学费。

21、共青团在实施“希望工程”时,优先对贫困计划生育家庭的中、小学生进行救助。

22、妇联在实施“春蕾计划”时,优先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失学女童进行救助。

23、民政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困本科新生在一般特困家庭救助标准500—2000元的基础上再提高50%的救助金额。

24、尽快建立人口关爱公益金,利用人口关爱公益金对贫困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的本科新生给予救助,每次救助标准为500-5000元。

(六)生产优待

25、广播电视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经营做广告等方面给予15—20%的优惠,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有线电视初装费给于减收10%的优惠。

- 3 -

26、农业部门优先对计划生育家庭开展科技、信息、生产指导、培训等项服务和帮扶,优先扶持建设沼气池。对计划生育贫困家庭优先立项扶持,免费进行产业技术培训,无偿提供信息服务。

27、妇联在“巾帼科技致富工程”中,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优先给予科技服务指导,送政策科技上门,优先列入小额贷款计划;在“百万新型女农民培训”中,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应占其培训比例的50%以上。

28、农机部门优先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安排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29、林业部门在林业经营方面,优先免费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办理《采伐证》和《林业经营加工许可证》,免收50%的育林基金。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免费提供林业技术培训和林业信息服务,优先办理林业项目投资小额担保贷款;在林业扶贫项目开发投资过程中,对计划生育家庭优先投资。

30、农村信用社对农村独生子女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在小额贷款项目中,给予优先安排,执行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

31、工商部门对独生子女家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免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变更费和注销费;验照时,免收验照费,并提供上门服务。

32、涉农部门在按人均落实项目或资金等惠农政策时,在政策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按照2个子女对待,农村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按照3个子女对待。

(七)生活优待

33、水务部门在农村人畜饮水工程中,独生子女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减免户负担部分的20%以上;在征收农业灌溉水费时,对独生子女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优惠15%以上。

34、房产部门在办理房产证时,对购买自用住房的独生子女家庭各项行政收费优惠50%,在收取房产评估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优惠20%。

35、民政部门对城乡计划生育困难家庭优先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同时对

- 4 -

独生子女困难家庭、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困难家庭增发10%的低保金;对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农村困难家庭增发30%的低保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再收养子女的夫妇优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36、建设部门在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中,优先对独生子女家庭、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进行补助;在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城边村和建制镇驻地村庄进行统一建设改造中,对计划生育家庭免收行政事业费。

37、司法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及时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公证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并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免除法律服务的有关费用。

38、工会优先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实施救助,依法维护计划生育职工家庭的合法权益。

39、村(居)在分配集体福利和集体经济收入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按照2个子女分配,农村双女绝育家庭按照3个子女分配。男到女家落户的优先安排宅基地。

(八)就业优待

40、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独生子女免费进行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免费进行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对下岗的独生子女父母免费进行职业培训,优先推荐再就业;优先安排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参加“一网四联”劳务输出机构组织的劳务输出;失业、无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参加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时,优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4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均下岗的,优先安排一方就业;企业在招工、招聘时,同等条件下对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优先录(聘)用。

4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登记失业的独生子女家庭和返乡的独生子女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小额贷款担保,并由财政予以贴息。

(九)医疗优待

43、独生子女家庭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

- 5 -

的部分全部由政府承担,市级承担10%,县级负担90%。

44、卫生部门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独生子女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家庭,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5%的比例。

45、卫生部门对计划生育家庭在县内各医疗机构就医时,免挂号费、减免25%的辅助检查(黑白B超、心电图、血液、胸透)费和10%普通住院床位费。

46、卫生部门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常规查体。

47、民政部门对患有重大疾病的贫困计划生育家庭在一般贫困家庭救助300-3000元的基础上再提高60%的救助金额。

4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失业的独生子女家庭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按失业保险金5%的比例享受日常门诊补助金。

(十)特别优待

49、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规定条件的夫妇,自女方年满49周岁起,享受特别扶助金。其中子女伤残的,政府每月发放夫妇各80元的特别扶助金;子女死亡的,政府每月发放夫妇各100元的特别扶助金。

50、利用人口关爱公益金,对因伤亡病残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每户给予500-10000元的特别救助。

(十一)养老优待

51、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合法生育两女绝育户家庭父母,按照政府支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率先实行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个人应缴纳部分待县财力许可时由政府给予补助。

52、年满55周岁,符合国家奖励扶助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妻,每人每月发放60元的奖励扶助金,由金融机构以“直通车”的形式发放,经费由市县财政按有关规定承担。年满60周岁时,享受国家规定的奖励扶助政策。

- 6 -

53、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按照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所需费用市财政承担10%,县级财政承担90%,由其户籍地乡镇负责兑现。

54、民政部门对60周岁以上计划生育家庭的老年人,已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在此基础上提高30%的生活补助,入住敬老院减免50%的费用。

二、惩处和制约政策

(一)政治制约

1、19xx年7月20日至20xx年9月27日违法生育二胎及多胎而没有按照市纪委等五部门文件要求向组织申报并落实相应处理的,或者20xx年9月28日以后违法生育二胎及多胎的党员、干部、职工,除按省《条例》规定的上限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夫妻双方一律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解除劳动合同)。

2、19xx年8月16日以后违法生育二胎及多胎的党员、干部、职工及其他当事人,不能提拔重用,不能评聘高于现任的专业技术职务,不推荐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团员代表、工商联执委等各类代表的候选人。

3、违法多生育子女的,不得录(聘)用、招用国家工作人员。

4、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坚决予以公开曝光,并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5、对群众举报的违法生育或者计划外怀孕的干部职工,不在规定时间内到单位报到接受调查的,按旷工处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除名。

6、20xx年3月2日以后本人或子女违法生育二胎、多胎的,不能担任村(居)两委干部。

(二)生育制约

7、对持有二孩《生育证》的怀孕妇女违法私自终止妊娠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 7 -

8、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三)经济制约

9、违法生育的,要依法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逾期缴纳的依法加收滞纳金。

10、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的党员干部、社会公众人物和民营企业业主违法生育的,依法按个人实际收入作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基数,按征收标准的上限确定征收金额。

11、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县人口计生部门及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12、对违反计划生育合同的当事人,依法征收违约金;对已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而又违法生育的当事人,由发放部门追回已领取的各项奖励及利息。

13、将城镇居民违法生育情况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xx年8月4日

- 8 -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