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术语20xx主要变化

国际贸易术语2010主要变化:

1. 术语分类的调整:

由原来的EFCD 四组分为适用于两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

2、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通则2010》的分类 新版本改变了《通则2000》将13个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的做法,而将11种术语分成了如下截然不同的两类:

第一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

EXW(ex works) 工厂交货

FCA(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

CPT(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目的地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DAP(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货

DDP(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

第二组: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 FAS、FOB、CFR、CIF。

FAS(free alongside ship) 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3、删除INCOTERMS2000中四个D组贸易术语,即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DES (Delivered Ex Ship)、 DEQ (Delivered Ex Quay),只保留了INCOTERMS2000D组中的DDP( Delivered Duty Paid )。

4、新增加两种D组贸易术语,即DAT ( Delivered At Terminal )与DAP(Delivered At Place )。

5、E组、F组、C组的贸易术语基本没有变化。

如何应用国际贸易术语2010通则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类似于取代了的DEQ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术语所指目的地包括港口。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式联运。

DAP(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货

类似于取代了的DAF、DES和DDU三个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货,只需做好卸货准备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术语所指的到达车辆包括船舶,目的地包括港口。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多式联运方式及海运。

《20xx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2010, 缩写Incoterms? 2010) 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20xx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20xx年9月27日公布,于20xx年1月1日实施。

《20xx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删去了《20xx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4个术语: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DES (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DEQ (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新增了2个术语:DAT(delivered at terminal)在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DAP(delivered at place)在指定目的地交货。即用DAP取代了DAF、DES和DDU三个术语,DAT取代了DEQ,且扩展至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修订后的《20xx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在FAS,FOB,CFR和CIF等术语中加入了货物在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连环贸易)的责任义务的划分。考虑到对于一些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内部贸易的特点,规定,Incoterms? 2010不仅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

《20xx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共有11种贸易术语,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方式划分为两大类:

第一组: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七种:EXW、FCA、CPT、CIP、DAT、DAP、DDP。

EXW(ex works) 工厂交货

FCA(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

CPT(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目的地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 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DAP(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货

DDP(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

第二组: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术语四种: FAS、FOB、CFR、CIF。

FAS(free alongside ship) 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国际贸易术语是一种将商业惯例反映在货物销售合同中的价格术语,其描述了涉及货物从卖方到买方交付过程中的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主要责任、费用和风险。

2010 Incoterms 2010 in the income lessen over in the application, users should be explicit:

总结Incoterms 2010在销售合同中的应用,使用者应明确:

1 对其合同的而言,此通则并不是自动适用的,具有任意性。

对于合同各方当事人意欲任何一种2010通则中的国际贸易术语适用其合同的情形,其应当在合同中清楚具体地订明,通过诸如“所用术语,选择于2010通则”等语句。

2 此通则并不包含一整套的合同条款。

因此,比如,尽管通则中规定当何方当事人承担运费或作保险安排,什么时候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以及各方当事人应承担何种费用,但是通则中并未涉及到有关货物价格和所有权,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后果等内容。这些问题通常是通过合同中相关明示条款或者专门管辖合同的法律来解决。同样地,当事人应当清楚当地强制性的法律较包括所选贸易术语在内的合同中的任何规定都具有优先权。

3 选择适当特定的术语。

所选术语需要适合于标的货物,运输方式,而且最重要的是要适合于各方当事人是否有意将更多的责任赋予到卖方或买方,比如安排运输或保险的责任。每种术语的指南中包含一些特别有用的关于何时作出这些选择的信息。然而,包含在指南中的信息并不构成所选术语的一部分。

4 只有各方当事人指定地点或港口,所选术语才形成有效的,而且指定的地点或港口越精确越奏效。

如以下的精确描述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FCA (38 Cours Albert 1er, Paris, France) Incoterms 2010”.(2010通则FCA术语,法国巴黎,38 Cours Albert 1er)

指定地点是交货点,即风险转移给买方的点;但是在C组术语中,指定地点指的是运费已付的地点。为了更好避免疑问和争议,指定地点或目的地可以进一步阐述为一个精确的点。

2000通则和2010通则的主要区别

1 一种新的术语——DPA

通则已经将13种不同的术语减为11种。这是由一种新的术语,DAP,地点交货,取代DAF,DES和DDU而实现的。所谓DAP术语,就像被取代的那些术语,是“实质性交货”术语,在将货物运至目的地过程中涉及的到所有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此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因此也适用于各种DAF,DES以及DDU以前被使用过的情形。

2 11种贸易术语的分类

2000通则中的13种术语按术语缩写首字母分成四组,即,E组(EXW),F组,C组以及F组。这种分类反映了卖方对于买方的责任程度。FCA,或者适用国内贸易的EXW,利用交货的完成以及在尽可能早的时间把风险转移给买方从而赋予卖方最少的责任。相反地,D组术语,或者说“实质性交货”术语,利用交货的完成以及在尽可能晚的时间把风险转移给买方从而赋予卖方最多的责任。这种分类仍然很重要,尤其是在当事人对2010通则中的中11种贸易术语作出选择时。

然而,2010通则将这11种术语分成了截然不同的两类。

第一类包括那些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运输的六种术语。EXW,FCA,CPT,CIP,DAP和DDP术语这类。这些术语可以用于没有海上运输的情形。但要谨记,这些术语能够用于船只作为运输的一部分的情形,只要卖方交货点,或者货物运至买方的地点,或者两者兼备,在船舷前面。

第二类,实际上包含了比较传统的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的5种术语。这类术语条件下,卖方交货点和货物运至买方的地点均是港口,所以“唯海运不可”就是这类术语标

签。FAS,FOB,CFR,CIF和DEQ属于本类术语。

3 国内和国际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在传统上被运用于表明货物跨越国界传递的国际销售合同。然而,世界上一些地区的大型贸易集团,像东盟和欧洲单一市场的存在,使得原本实际存在的边界通关手续变得不再那么有意义。因此,2010通则的编撰委员会认识到这些术语对国内和国际销售合同都是适用的;所以,2010通则在一些地方作出明确说明,只有在适用的地方,才有义务遵守出口/进口所需的手续。

两方面的发展使国际商会确信在这个方向上作一个改动是适时的。首先,一个强有力的证据就是事实上很多交易者将通则普遍运用于纯粹的内贸合同。另一个原因就是在美国人们更愿意选择通则而不是统一商法典装运和交货条款运用于国内贸易。

4 使用指南

每一种2010通则中的术语在其条款前面都有一个使用指南。指南解释了每种术语的基本原理:何种情况应使用次术语;风险转移点是什么;费用在买卖是如何分配的。这些指南并不是术语正式规则的一部分:它们是用来帮助和引导使用者准确有效地为特定交易选择合适的术语。

5 电子通讯

通则的早期版本已经对需要的单据作出了规定,这些单据可被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替代。不过现在2010通则赋予电子通讯方式完全等同的功效,只要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或者在使用地是惯例。在2010的生命期里,这一规定有利于新的电子程序的演变发展。

6 保险

2010通则是自全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修改以来的第一个版本,这个最新版本在所修改内容中充分考虑了这些保险同款的变动。2010通则在涉及运输和保险合同的A3/A4条款中罗列了有关保险责任的内容,原本它们属于内容比较泛化而且有着比较泛化标题“其他义务”的A10/B10款。在这方面,为了阐明当事人的义务,对A3/A4款中涉及保险的内容作出修改。

7 有关安全的核准书及这种核准书要求的信息

如今对货物在转移过程中的安全关注度很高,因而要求检定货物不会因除其自身属性外的原因而造成对生命财产的威胁。因此,在各种术语的A2/B2和A10/B10条款内容中包含了取得或提供帮助取得安全核准的义务,比如货物保管链。

8 码头装卸费

按照“C”组术语,卖方必须负责将货物运输至约定目的地:表面上是卖方自负运输费用,但实际上是由买方负担,因为卖方早已把这部分费用包含在最初的货物价格中。运输成本有时包括货物在港口内的装卸和移动费用,或者集装箱码头设施费用,而且承运人或者码头的运营方也可能向接受货物的买方收取这些费用。譬如,在这些情况下,买方就要注意避免为一次服务付两次费,一次包含在货物价格中付给卖方,一次单独付给承运人或码头的运营方。2010通则在相关术语的A6/B6条款中对这种费用的分配作出了详细规定,旨在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9 连串销售

在商品的销售中,有一种和直接销售相对的销售方式,货物在沿着销售链运转的过程中频繁地被销售好几次。在这种情况下,在一连串销售中间的销售商并不将货物“装船”,因为它们已经由处于这一销售串中的起点销售商装船。因此,连串销售的中间销售商对其买方应承担的义务不是将货物装船,而是“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着眼于贸易术语在这种销售中的应用,2010通则的相关术语中同时规定了“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义务。

术语的使用解释

2000通则中,按照镜像原则,A条款下反映的是卖方的义务,相应地,B条款下反映的是买方的义务。但是由于一些短语的使用贯穿整个文件,2010通则打算在其正文中对以下被列出来的词语不再作解释,以以下注解为准。

承运人:就2010通则而言,承运人是指签署运输合同的一方。

出口清关:遵照各种规定办理出口手续,并支付各种税费。

交货:这个概念在贸易法律和惯例中有着多重含义,但是2010通则中用其来表示货物缺损的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点。

电子数据:由一种或两种以上的和相应纸质文件功效等同的电子讯息组成的的一系列信息。

‘包装’和‘存放’:这些短语被用于不同的目的:

1. 遵照合同中所有的要求的货物包装。

2. 使货物适合运输的包装。

3. 已包装好的商品转载进货柜或其他运输工具。。

在2010通则中,包装的含义包括以上第一种和第二种。2010通则没有涉及到货物在货柜中的装载义务由谁承担,所以,相关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篇:常用国际贸易术语 20xx

常用国际贸易术语

常用国际贸易术语20xx

2010-05-30 20:48

一、FOB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FOB术语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离岸价格“。

按《19xx年通则》,在FOB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一) 卖方的主要义务:

1. 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 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 负责提供商业#5@p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EDI message)所替代。

(二) 买方的主要义务:

1. 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 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

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3.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4.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 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采用FOB术语,需注意以下几点:

1. 买方应及时租船订舱,并将船名、装船地点和时间及时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及时备货,安排装船。否则将构成买方违约。从而有可能导致卖方要求解除合同及/或要求损害赔偿。

2. 装船费用负担情况,一船采用FOB术语变形来表示。常见的有:

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指装船费用如同以班轮装运那样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买方)负担;

FOB钓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指卖方将货物置于轮船吊钩可及之处,从货物起吊开始的装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FOB包括理舱(FOB stowed, FOBS),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FOB包括平舱(FOB trimmed, FOBT),指卖方负担将货

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3. 美国对FOB术语的解释与1990 incoterms 的规定不同,美国将FOB术语分为六种,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vessel (named port of shipment)) 与1990 INCOFERMS 解释相近,因此,我外贸企业在与美国和其他美洲国家出口商按FOB术语洽谈进口业务时,除了应在FOB术语后注明“vessel“外,还应明确提出对方(卖方)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并支付一切出口税捐及费用。

二、CIF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以及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 按照《19xx年通则》,CIF合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一) 卖方的主要义务

1. 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 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

书;

3. 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

4. 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5.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6. 负责提供商业#5@p,保险单和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所替代。

(二) 买方的主要义务

1. 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 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 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在采用CIF术语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 CIF合同属“装运合同“,尽管我们通常称之为“到岸价“,但这是指价格的构成,是由成本运费+保险费。而不是指卖方也负责货物到岸前的风险。卖方在按合同规定的装运地将货物交付装运后,对货物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不再承担责任。

2. 卖方应及时租船订舱。

3. 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办理保险,有关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必须与货物运输相符合,并必须至迟自买方需负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时(即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对买方的保障生效。该保险责任的期限必须展延至货物到达约定的目的港为止。

4. 卸货费用的负担,常用CIF术语的变形来表示,例如: 2 CIF班轮条件(CIF liner terms),指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卖方)负担;

2 CIF舱底交货(CIF ex ship‘s hold),指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2 CIF吊钩交货(CIF ex tackle),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2 CIF卸到岸上(CIF land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

5.CIF合同属于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合同。卖方只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单据,即等同于交付货物,即使在卖方提交单据时,货物已经灭失或损坏,买方仍必须凭单据付款,但他可凭提单向船方或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三、CFR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

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抵达目的港的正常运费。按照《19xx年通则》,CFR合同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三) 卖方的主要义务

1. 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 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 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

4.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 负责提供商业#5@p和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所替代。

(四) 买方的主要义务

1. 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 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 负责办理保险手续和支付保险费;

5. 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按CFR术语订立合同,需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 在CFR术语下,一定要注意装船通知问题。因为在CFR术语下,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而买方自行办理保险,因此在货物装上船前,即风险转移至买方前,买方及时向保险公司办妥保险,是CFR合同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因此IVCOTERMS强调卖方必须毫不迟延地通知买方货物已装上船。否则,卖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2. CFR术语中有关卸货费用负担情形,通常采用CFR术语的变形,例如:

2 CFR班轮条件(CFR liner terms),指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卖方)负担;

2 CFR舱底交货(CFR ex ship‘s hol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2 CFR吊钩交货(CFR ex tackle)指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2 CFR卸到岸上(CFR land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

四、FCA

FREE CARRIER(?named 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在指定地或地点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监管,并负担

货物被交由承运人监管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买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从指定地或地点发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并将有关承运人的名称、要求交货的时间和地点,充分地通知卖方;负担货交承运人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负责按合同规定收取货物和支付价款。

FCA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特别是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运输。

按《19xx年通则》,在FCA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一)卖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在指定地或地点,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

2. 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 担货物在货交承运人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 负责提供商业#5@p和证明货物已交至承运人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EDI message)所替代。

(二)买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负责订立运输合同,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承运人的名称、要求交货的时间和地点的充分的通知;

3.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并办理

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4. 负担货物在交给承运人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 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在采用此术语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 交货点和风险转移点是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对货物接受监管的指定地或地点。上述指定地或地点可能是铁路终点站、启运机场、货运站、集装箱码头或堆厂、多用途货运终点站或类似的收货点。如承运人将装货的集装箱送至卖方所在处所收取货物,则交货点和风险转移点将在卖方所在处所——-工厂或仓库的门口。

2. FCA术语下买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运输合同,但若卖方能协助取得更好的效果时,可由卖方协助订立运输合同,但有关费用和风险由买方负担。

3. 在采用FCA术语时,货物大多都作了集合化或成组化,例如装入集装箱或装上托盘,因此,卖方应考虑将货物集合化所需的费用,也计算在价格之内。

五、CPT

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指定

目的地的运费。在货物被交由承运人保管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在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一) 卖方的主要义务

1. 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承运人;并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于买方及时办理保险。

2. 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 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至目的地的运费;

4. 负担货物在货交承运人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 负责提供商业#5@p和货物运往约定目的地的通常运输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所替代。

(二) 买方的主要义务

1. 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 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 负担货物在货交承运人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 负责办理保险手续和支付保险费;

5. 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六、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除了须承担在CPT术语下同样的义务外,还须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货物保险,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一) 卖方的主要义务

1. 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承运人;

2. 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 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至目的地的运费;

4. 负责订立货物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5. 负担货物在货交承运人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6. 负责提供商业#5@p和货物运往约定目的地的通常运输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所替代。

(二) 买方的主要义务

1. 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 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 负担货物在货交承运人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 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其它七种贸易术语(EXW、FAS、DAF、DES、DEQ、DDU、DDP)

一、EXW

EX WORKS(?named 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处所(工厂、工场、仓库等)将货物提供给买方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除非另有约定,卖方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备妥的车辆,也不负责出口清关。买方负担自卖方所在处所提取货物至目的地所需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因此,这个术语是卖方负担最少义务(minimum obligation)的术语。

如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手续,则不应使用本术语,而应使用FCA术语。

二、FAS

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放置码头或驳船上靠船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这是指买方必须自该时刻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FAS术语要求买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如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手续,则不应使用此术语。

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三、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边境交货(?指定地)是指卖方在毗邻国家关境前的边境指定地和地点提供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边境“一词可用于任何边境,包括出口国边境。因此,在这个术语中确切地指定有关边境的交货地和地点,是极为重要的。

本术语主要用于铁路或公路货物运输,也可适用于其他任何运输方式。

四、DES

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船上向买方提供了未经进口清关的货物时,卖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五、DEQ

DELIVERED EX QUAY(duty paid)(?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关税已付)(?指定

目的港)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码头,经进口清关,可供买方收取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卖方必须负担货物交至该处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关税、税捐和其他费用。

如果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本术语则不宜使用。

如果双方当事人愿由买方办理货物清关手续并支付关税,则应使用“关税未付“字句而不是“关税已付“,或采用DES术语。

如果双方要求排除卖方负担货物进口时支付某些费用的义务,如增值税(VAT),则应通过加注字句,如“目的港码头交货,增值税未付(?指定目的港)“,以使之明确。 本术语只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六、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指定地,可供买方收取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该处的费用和风险(不包括关税、税捐和进口时所需支付的其他由当局收取的费用,以及办理海关手续费用和风险)。买方必须负担由于他未及时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和风险。

如果双方当事人愿由卖方办理海关手续和负担由此引起的费用和风险,则应就此意思加注字句以使之明确。 如果双方当事人愿在卖方义务中包括货物进口时需支付的某些费用如增值税,则应就此意思加注字句,如“未完税交货,增值税已付(?指定目的地)“,以使之明确。 本术语可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七、DDP

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指定地,可供买方收取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该处的风险和费用,包括关税、税捐和其他费用,并办理货物进口的清关手续。与EXW相反,DDP是卖方负担最多义务(maximum obligation)的术语。

如果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取得进口许可证,则不应使用本术语。

如果双方当事人愿由买方办理货物进口的清关手续和支付关税,则应使用DDU术语。

如果双当事人愿从卖方的义务中排除货物进口时需支付的某些费用,如增值税,则应就此意思加注字句,如“完

税后交货,增值税未付(?指定目的地)“,以使之明确。

概述

中文:唛头

拼音:mà tóu(行业内或称mò tóu、mài tóu等) 注音:ㄇㄚˋ ㄊㄡˊ 英文:shipping mark

音译名词,取自英文“mark”。外贸中的“唛头”是运输标志另一种称呼,是为了便于识别货物,防止错发货,通常由型号,图形或收货单位简称,目的港,件数或批号等组成。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其作用在于使货物在装卸、运输、保管过程中容易被有关人员识别,以防错发错运。其主要内容包括-(1)收货人或买方名称字首(2)参照号码;(3)目的港(地)名称;(4)件数、批号。此外,有的运输标志还包括原产地、合同号、许可证号和体积与重量等内容。运输标志的内容繁简不一,由买卖双方根据商品特点和具体要求商定。

编辑本段注意事项

1.装运港:

客户在提供报关资料及提单确认件时,请务必提供正确的唛头,即单证唛头与实际出运货物箱唛相符,否则一旦遇到海关查验,将会大大降低查验效率,还有可能影响货物正常出运。

2.目的港:

由于目的港代理根据最终出具的提单上的唛头进行拆箱分货工作,若单货唛头不符,将无法去及时准确地分发各收货人的货物,以致影响已申请HDS服务的客户收货时间.。

编辑本段运输标志 运输标志又称唛头,它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其作用在于使货物在装卸、运输、保管过程中容易被有关人员识别,以防错发错运。

例如:ABCcompany 公司名称

Newyork 地址

CTN1-5000 货物有5000这是第一个

编辑本段其主要内容包括

(1)收货人代号;

(2)目的港(地)名称;

(3)参考号(信用证号、合同号)

(4)件数、批号。

此外,有的运输标志还包括原产地、合同号、许可证号、和体积与重量等内容。运输标志的内容繁简不一,由买卖双方根据商品特点和具体要求商定。

鉴于运输标志的内容差异较大,有的过于繁杂,不适应货运量增加、运输方式变革和电子计算机在运输与单据流转方面应用的需要,因此,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简化国际贸易程序工作组,在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货物装卸协调协会的支持下,制定了一项运输标志向各国推荐使用。该标准化运输标志包括:

①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英文缩写字母或简称; ②参考号,如运单号、订单号或#5@p号; ③目的地名称;

④货物件数。

至于根据某种需要而须在运输包装上刷写的其他内容,如许可证号等,则不作为运输标志必要的组成部分。 编辑本段正唛和侧唛

正唛

D.S.

ITEM: DVD PLAYER

SINGAPORT TRANSFER

MADE IN CHINA .

侧唛

ITEM NO: DVD-900

PCS/CTN: 10PCS

N.W.:

G.W.:

MEAS:

正唛包括:收货人、销售合同号、目的港、货物的箱数

侧唛包括:货物的颜色、件数、毛重、产地 唛头也称运输标志,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与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其作用在于使货物在装卸、运输、保管过程中容易被有关人员识别以防错发错运。

唛头分为正唛和侧唛,一般正唛是客人提供的,一般会显示商品牌子,商品名称,合同号,型号,目的地等资料,而侧唛就是显示商品的尺寸,毛重,净重等资料,用于客人在目的国收货拆柜后辨认货物之用。

有的唛头还包括原产地、合同号、许可证号、体积与重量等内容,内容繁简不一,由买卖双方根据商品特点和具体要求商定。

鉴于唛头的内容差异较大,有的过于繁杂,不适应货运量增加、运输方式变革和电子计算机在运输与单据流转方面应用的需要,因此,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简化国际贸易程序

工作组在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货物装卸协调协会的支持下制定了一项运输标志向各国推荐使用,该标准包括:

①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英文缩写字母或简称; ②参考号,如运单号、订单号或#5@p号;

③目的地;

④件号。

至于根据某种需要而须在运输包装上刷写的其它内容,如许可证号等,则不作为唛头必要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