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级法学1班 张雪依 1008401004
刑法模拟法庭实训报告
20xx年12月15日在E1B611开庭
参加人员:(审判长)、(陪审员)、(陪审员)、(书记员)、(公诉人)、(公诉人)、(辩护人)、(被告)、(证人)、(证人)、(法警)
案情:被告人于文清与被害人张洁(被告人的母亲)多年来一直相依为命,他们没有工作也没有劳保,生活条件始终比较困难。20xx年10月12日,被害人突然瘫倒在家门口,不省人事。被告人立即将她送到泗水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主治医师诊断为脑溢血且深度昏迷。被告人便天天去医院照看、服侍母亲,每隔两三个小时就为母亲翻身,擦身,换尿布等。住院五十多天,气病情丝毫没有好转,也吃不进饭,但可以进行简单的语言交流。后来医生告知被告人,该病没有什么治疗希望,老人只能靠注射葡萄糖来维持生命。眼见母亲治愈无望,经济日趋紧迫,更不忍看母亲痛苦万分的表情,20xx年12月3日,被告人将其母亲接回家。第二天下午,在犹豫和矛盾中痛苦挣扎了一天一夜的被告人决定亲自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他用两条浸泡了盐水的湿毛巾绑在其母亲的手臂上,再用两根铁丝绕在毛巾外,接通电源,使被害人遭电击而亡。当晚,被告人便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心得体会:
进入怀化学院后,虽然去看过模拟法庭的审理过程,但是始终体会不到真正参加审理的感觉,更对具体的审理过程有陌生感。在找到案例之后,大家就开始分析案情并进行分工,对于自己所需要的材料等都是自行去找,完成各自的任务。资料整理齐全后,大家开始进行演练,走遍程序,好找出其中的不足,对于没有做到位的,相互指出,加以修改和调整。大家都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扮演好自己的角色,营造出那庄重严肃的氛围。演练期间,难免有冲突,但事后最终仍是由大家共同商讨而决定。
在该案例中,我的角色是证人。起初,演练的时候,还没有什么大问题,心里也觉得:不就是一个证人吗?说几句台词而已,没什么的。但到了真正开庭的时候,那个时候的感觉和之前的完全不一样。那个时候,真的是入戏了,我开始紧张了,生怕自己说错了话,没有之前的从容。我知道,一个证人的言词对于被告或原告都是关键的。在法庭上,是抠字眼的,哪怕是换了一个字或一个词,都有可能不利于他们,那都是要慎言慎行啊。感受颇深的是在我们准备审判材料的时候,我们发现在实践中运用的知识与停留在理论层面上的有很大差距。虽然很多知识拿到试卷上我可以毫不犹豫地写出,但到了实践中却有些手忙脚乱、不知所措的感觉,我想这也是现在法律实务教育上的一个缺陷。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活动,我深刻感受到了,其实我自己法律知识的欠缺。当我站在模拟法庭台上的时候,就令我体会到法庭是一个庄严的地方,坐在其中的人都会不自觉地被其氛
围所感染,庭上每个人的一言一行都将影响着该案件的审判结果。尤其是法官和陪审员,案件的决定权在于他们手中,完全由他们决定。我们每个人只要一到自己的岗位上,就会自认而然的将自己全身心的投入进去。那个时候的我们都有着各自的责任。
通过这次实践,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也体现了教师的教学质量的优良化,教学体制的完善化。一、教学实践方向正确。教学的灵活性及实践的空间都得到了无限的延伸,有利于学生将所学理论知识充分应用到实践中,但由于学生对所学知识运用不够灵活,所以老师所传授的经验及知识没能得到充分的发挥。二、教学模式开放、灵活、实用。具有极强的吸引力,虚拟接近生活,让同学们真正感受到了作为一个法学者,肩上的责任极其重大。我们这次模拟法庭活动不仅仅培养了我们的个人能力,还增强了我们的团队精神。整个活动重提问、重交流、重讨论。而这正是我们将来工作中不可缺少的素质。
模拟的过程是紧张的、生涩的,但事后发觉,我们的表现还是被我们自己所肯定。这是我们投入了精力和努力换来的结果,不论好与坏,我们都很用心的去做好它。当然,其中肯定多多少少有着不足,这是一次模拟,是一个难得的经历,也是一次宝贵的经验,值得我们去珍藏。不论将来是否从事该专业的工作,这都会让我谨记着,我是一个学法律的学生,相对于他人而言,我有着更多的法律知识,更不是一个法盲。时刻以法约束自己,并提醒周周的人,做到自己不犯法,也能给予别人帮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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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查笔录
时间:19××年10月29日17时10分至29日18时30分
地点:××市××县××村后山树林中
参加人姓名、单位、职业:王××,××市公安局二处副处长;徐×,××市公安局二处四队队长;林×,××市公安局二处四科科长;张××,××市公安局二处侦查员;朱×,××市公安局二处四科技术员;任××,该村治保主任;刘×,该村村民。
勘查过程及结论:19××年10月29日16时10分,××市公安局二处接石景山派出所电话报称:××县××村后山树林中发现一辆被抛弃的小轿车内有一具男尸,死者系遭枪杀而亡。现场已作保护,请求派员勘查现场。
接报后,××市公安局二处副处长王××、二处四队队长徐×、二处四科科长林×、二处侦查员张××、二处四科技术员朱×共5人,于16时50分赶到现场,并开始对现场进行勘查。勘查时,该村治保主任任××和该村村民刘×作为现场勘查见证人。现场勘查从17点10分开始,当日天晴,微风,在自然光线下进行。现场位于××村后山盘山公路下32米处,距东边电线杆60米,距西边堑沟27米。现场是一片松树林,林中有1.5—2米高的灌林丛,林木树叶茂盛。
中心现场位于一个约10平方米的缓坡略平的空地,小轿车撞靠在一棵周长0.3米的松树干上,车下灌木柴草被压倒。从盘山公路至轿车停稳的位臵之间,有车轮从灌木上压过的痕迹。轿车是“公爵”牌,车牌号为“×A—×××××”,轿车驾驶室左边挡风玻璃被子弹穿破一孔,弹孔四周玻璃有数条裂缝。轿车其他部位未受损坏。
尸体被臵于后座踏脚处,死者身上穿花格子白底色水洗丝衬衣,系淡蓝色浅花领带,下身穿深灰色水洗丝西裤。上衣口袋有本人工作证和54元人民币。死者叫汪××,男,28岁,××市××汽车出租公司司机。尸体后脑正中弹孔为××平方厘米。子弹从左眼下方穿出。头部血斑模糊,上衣和裤子均沾满血桨,血桨已凝固。
尸体抬出后,进行了全面检查,未发现有其他伤痕和搏斗过的迹象,死者系遭凶手突然射击后死亡,未有挣扎。
现场草木丛中有两种当日留下的脚印,一种是皮鞋印迹,为报案人发现案情时所留;一种是旅游鞋印迹,为犯罪嫌疑人所留。犯罪嫌疑人向山下逃离,并在水库北岸洗过血迹。犯罪嫌疑人顺着水库堤坝逃走,在水库下方的公路边脚印消失,该地方的路边草地上,有0.6吨小货车停留过的痕迹。
勘查中拍摄现场照片19张,绘制平面示意图2张。并提取了鞋印一枚,指印一枚,掌印一枚,血迹4份,带血白衬衣一件,“五四”手枪子弹壳一枚。
现场勘查于18时30分结束。
指挥人:王××
勘查人:林×朱×
见证人:任××
刘×
记录人:张××
年 月 日
证人证言
我叫毛懿雄,事故发生当天(20xx年10月6日),我正好坐在这辆公交车的第二排,所以清楚地看到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当时,由于郑成功违规闯红灯,司机只好紧急刹车,使车上一些乘客的东西被挤坏,还有乘客被擦伤什么的。大家都很气愤,要求找郑成功理论。后来司机就把郑成功拉到车上来了。一些乘客要求郑成功赔偿,他不想赔,大家就说要司机把车开到交警队去解决,司机就往交警队方向开了。郑成功就想下车,被乘客拒绝。没过多久,我听到有乘客的叫声,就发现他已经跳车了。
证人:毛懿雄
(手印或印章)
年 月 日 鉴定机构全称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公( )鉴( )字[200 ] 号
一、委托单位:
二、委 托 人:
三、委托时间:
四、简要案情:
五、检验时间:
六、检验地点:
七、检验情况:
(一)尸表检查:
(二)尸体解剖:
八、论证:
九、结论: 鉴定人:技术职务 姓 名(签字)
技术职务 姓 名(签字) 二○○ 年 月 日
鉴定机构全称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公( )鉴( )字[200 ] 号
一、委托单位:
二、送 检 人:
三、送检时间:
四、简要案情:
五、送检材料:
六、检验要求:
七、检验情况:
(一)病历摘要:
(二)检查所见:
八、论证:
九、鉴定意见: 鉴定人:技术职务 姓 名(签字) 技术职务 姓 名(签字)
二○○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94)公刑鉴字第2791号
19xx年11月4日,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孔庆山同志送来同年7月30日该市出租车司机刘福军被害的有关物证检材。要求检验血清型。
一、检材情况
1、刘福军血棉球一个,编为1号。
2、送检单刃匕手一把,编为2号,该检材生理盐水提取液Hb环反应为阳性。
二、检验情况
1、2号检材经酶联免疫斑点法检验Gm23型,结果均为Gm23(一)。
三、检验意见
1、刘福军的血Gm23(一)。
2、送检单刃匕手上血Gm23(一)
鉴定人:主检法医师 刘开会
副主任法医师 常彩琴
年 月 日
校对人:刘开会
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是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和98条的规定,询问证人或被害人时所作的问答式书面记录。
询问笔录(第1次)
时间:19xx年1月20日11时50分于12时30分止
地点:金水分局刑侦九中队
询问人姓名:程海涛记录人姓名:许帅军
被询问人姓名:慎红民族:汉曾用名:慎丽
性别:女年龄:29岁出身:
成份:文化程度:初中职务:
原籍贯:××市
现住址:××市东大街8号
问:你今天来派出所干什么?
答:报案,我的手机被小偷偷走了。
问:你把事情经过说一下?
答:99年1月20日上午10点多钟,我去儿童医院给儿子取药,我把我的手机放在我的左边的口袋里装着,当时,在我给儿子送病历单的时间,从我的后面挤过去一男青年,站了一会儿,就走了,停了几分钟听见有人喊谁的手机丢了,我听到喊声,看见一个高个子青年手里拿的手机,我一看是我的手机,我随手摸了摸了我的口袋,手机不见了,这时我听见高个儿青年说,我们是公安局的,我过去说手机是我的,同时,看到旁边几个人抓住一个男
青年,这个人正是我刚才在我身后挤的青年,身穿一件棕色皮夹克,下身兰裤子,年龄大约在30岁左右。随后我和公安人员一块到派出所。 问:你的手机是多少号,价值多少钱,什么时间买的?
答:手机号1383865230,价值2500元钱,我是98年5月份买的。 问:你以上所说的是否实话?
答:是实话。
以上记录看过,和我讲的一样。
慎红(指印)
年 月 日
讯问笔录
讯问笔录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预审人员在侦查活动中,为了证实犯罪、查明犯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如实记载讯问情况的文字记录。
讯问笔录(第2次)
时间:19xx年1月20日15时0分至20日16时0分
地点:大石桥派出所
侦查员:王飞、孙志明记录员:孙志明
犯罪嫌疑人:曹友(男)
问:姓名?
答:曹友。
问:性别?
答:男。
问:民族?
答:汉族。
问:出生年月?
答:19xx年5月13日。
问:文化程度?
答:文盲。
问:职业?
答:××市汽水厂工人。
问:家庭住址?
答:××市南关街213号。
问:家庭情况?
答:妻子,李蓝,34岁,××机械厂;长女,曹红,11岁,学生;次女曹
青,10岁,学生;儿子,曹蓝,9岁,学生。
问:个人简历?
答:自幼未上学,16岁参加工作,现在××市汽水厂工作。
问:你以前是否受过处理?
答:没有。
问:(宣读拘留证)听请了吗?
答:听清了。
问:你为什么被拘留?
答:盗窃。
问:你把你盗窃的经过讲一下?
答:19xx年元月20日上午,我到儿童医院准备偷东西,上午10点多钟,我在儿童医院转了一圈,转到诊断室专家门诊最南边屋内,我看见有一个女的,穿一件红色鸭绒衣,她正在问医生什么事情,我挤过去,看到她左上衣口袋内有一部手机,我用右手插到她的口袋里,把手机掏出来,我正准备拿手机走时,被旁边一个男的抓住了。
问:你偷的手机是什么牌子的?
答:是菲利浦牌的。
问:你为什么偷别人的手机?
答:我想把偷来的手机卖掉弄钱用。
问:还干过什么违法事?
答:没有了。
问:你现在有权聘请律师。
答:知道了。
问:现在向你宣读笔录,你听一下是否与你讲的相符?
答:笔录向我宣读过,和我讲的相符。
曹友(指印)
年 月 日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诉书
×检×刑诉字[2006]第243号
被告人,男,19xx年7月15日生,身份证号码:13xxxxxxxxxxxx,汉族,河北省阜平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平阳镇各老村(暂住本市海淀区中关村51号楼地下室)。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xx年8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
局逮捕。
被告人张雷,男,19xx年1月6日生,身份证号:22xxxxxxxxxxxx,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杨大城子村一组(暂住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因涉嫌窝藏罪,于20xx年8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牛许明,男,19xx年12月7日生,身份证号码:13xxxxxxxxxxxx,汉族,河北省定州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开元镇绳油村。因涉嫌窝藏罪,于20xx年8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健华,男,19xx年4月12日生,身份证号码:22xxxxxxxxxxxx,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杨大城子村一组(暂住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因涉嫌窝藏罪,于20xx年8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玉利,男,19xx年4月14日生,身份证号码:13xxxxxxxxxxxx,汉族,河北省阜平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平阳镇王快村。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xx年9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公安局对本案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英杰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雷、牛许明、张健华、段玉利涉嫌窝藏罪,于20xx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xx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英杰于20xx年8月11日17时许,在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贸大厦西北角路边,因无照经营被海淀区城管大队查处时,即持刀威胁,阻碍城管人员的正常执法活动,并持刀猛刺海淀城管队副队长李志强(男,36岁)颈部,伤及李右侧头臂静脉及右肺上叶,致李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被告人张雷、牛许明、张健华、段玉利明知崔英杰扎伤城管人员的犯罪事实,张雷、张健华仍未崔英杰联系在天津的贾××帮助安排住处,牛许明、段玉利分别向崔英杰提供人民币500元帮助崔英杰逃匿。
被告人崔英杰、张雷、牛许明、张健华、段玉利作案后分别被查获归案。 认定上诉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书、生物物证鉴定书等鉴定结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报案材料、抓获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英杰无视国法,以暴力手段妨害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
公务,并持刀行凶,致人死亡。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雷、牛许明、张健华、段玉利明知崔英杰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焕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章) 年 月 日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原工作单位职务,某年某月某日因本案被捕。
被告人:同上。
案由:
起诉书号:
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人某某、某某××一案,今日在这里依法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我们受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发表公诉意见如下:
一、本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
二、对本案各被告人的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
???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各被告人已经构成了起诉书所指控的各项犯罪,特提请合议庭对公诉人所发表的公诉意见予以充分考虑,根据各被告人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公诉人的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这里。
公诉人:蒋有志
苏云峰
年 月 日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年度)×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辩称……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 月 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及合议庭诸位法官:
我们受本案被告崔英杰的委托,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担任崔英杰的辩护人。在发表辩词之前,请允许我们对受害人李志强的不幸遇难表示哀悼。无论现行的城市管理制度是多么的不近情理,李志强都不应该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如果李志强的家属今天在场,也请您们能够接受我们作为辩方律师的诚恳致意。
针对起诉书和公诉人方才发表的公诉词,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我们发表以下意见,为崔英杰辩护。
一、关于起诉书指控的妨害公务
妨害公务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阻碍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明知阻碍之人是在依法履行职务或职责;客观上该人员也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事业编制人员,该机关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拥有合法授权的适格的国家机关。我们认为,本案中崔英杰实施了妨害的行为,但其妨害的并非公务。理由如下:
(一)现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城管类组织具有行政处罚权。崔英杰经营的烤肠摊违法之处在于无照经营。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权查处之行政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涉及到公民的财产甚至自由,国家对于行政处罚权的授予是相当严格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机关须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公务人员。国家之所以把查处无照经营的权力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因为其是营业执照的颁发机关,具有营业执照的原始登记凭证,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无从得知经营者是否具有营业执照的。尤其是这种街头巷尾的现场执法,城管何能当场查证经营者是否具有营业执照而作出行政处罚。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之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对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并没有所谓查封、扣押和暂扣工具的行政处罚种类。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管理局超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执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控方未能证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设立已经法定程序报请国务院批准并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未能证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适格的行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辩护人已
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两份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调取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否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之证据和申请调取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之设立是否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之证据,以确认其是否是合法设立的行政机关。在此之前,经辩护人的调查,并没有证据显示该机关具备法律规定的合法成立所要求的程序性要件。作为控方,要指控被告崔英杰妨害公务,必须举证证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合法成立的行政机关。
(三)控方未能证明参与当天现场执法的人员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事业编制人员的身份。妨害公务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事业编制人员身份。执法人员并没有在执法时向被告崔英杰出示工作证件,而且执法人员成分复杂,既有城管,又有协管,还有保安;更何况当日出现在执法现场的执法人员大多数是便装出现,怎么能要求一个普通的公民具备这种认知能力。辩护人已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调取受害人李志强及案发现场参与行政执法的崔公海、狄玉美、芦富才、吕平安、赵双顺、张建国、尼玛、何兴民及卢海龙是否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事业编制人员身份。作为控方,要指控被告崔英杰妨害公务,必须举证证明参与执法的人员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者事业编制人员身份。
(四)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缺乏执法依据并且严重违反执法程序。首先,城管执法于法无据。城管执法人员对被告进行行政处罚的原因是被告无照经营,可是城管事先并没有确认被告的身份,也就无法在行政处罚前得到被告是否存在工商登记的相关证据。在执法现场,执法人员也并没有询问被告是否进行过工商登记,是否有营业执照。也就是说,城管并没有对被告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其次,城管执法程序存在严重的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执法人员应该首先向被告出示证件,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甚至包括送达所谓的扣押物品清单。执法人员没有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当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故而,起诉书所指控的妨害公务并不成立。
二、关于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杀人
刑法学上所说的犯罪的故意,就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犯罪的故意,有两个特点:其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二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这两个特点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故意犯罪。如何判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虑案发时的客观环境,案发的全过程。在本案中,由于案件的突发性、不可重复性,要查清被告崔英杰主观故意的具体内容,必须对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事实与情节进行具体、全面、客观的分析,以对被告崔英杰予以正确的定罪量刑。
(一)事件的起因从本案来看,被告崔英杰与被害人李志强素不相识、无冤无仇,只是因为现场混乱,城管在追赶被告,被告担心不止是三轮车被没收,自己的人身也可能受到强制,急于脱身的情况下随便挥了一刀。而且从公诉人提供的视听资料来看,被告第二次进入现场时曾经经过李志强的身边,并没有对李志强实施任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指控被告具有杀害李志强的故意,于理不通,于情不合。
(二)被告所使用的刀必须注意到,刺中李志强的刀是用来切香肠的、一把从西苑早市上花一元钱买的刀,质量如何可想而知,这把刀并非管制刀具。而且混乱之下、情急之中刺到了什么位臵,被告并不清楚。被告崔英杰身高一米七八,李志强身高一米七五,以崔李二人的身高、相对位臵和被告的反手握刀姿势分析,由上而下斜划一刀就是当时被告最顺手的姿势,并非刻意为之。被害人受伤的部位并不是被告追求的结果。
(三) 被告崔英杰对受害人李志强死亡结果的态度当被告离开案发现场到达天津之后,曾经发短信询问被害人的伤势状况,因此可以证明其确实没有预见到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无主观上的希望或放任态度。
(四) 典型的激情犯罪从犯罪心理学来说,本案是典型的激情犯罪。被告崔英杰是在混乱之中,情急之下,奔逃途中,顺手一刀。其实施犯罪,完全是在一种强烈的感情支配下导致的犯罪。故而,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杀人不能成立。
三、被告人崔英杰其情可悯
辩方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
1.河北省阜平县各老村村民委员会、阜平县平阳镇人民政府及阜平县*局平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 崔英杰是个守法的好公民,没有干过违法乱纪的事情;
2.崔英杰曾经就读河北省阜平县中心小学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崔英杰是
名优秀的学生;
3.崔英杰曾经就读河北省阜平县平阳中学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崔英杰思想品质良好,成绩优良。
4.崔英杰曾经服役71799部队给崔英杰家长的来信,证明内容:崔英杰服役期间表现良好,荣获“优秀士兵”称号;平时训练刻苦,成绩突出,多次在军人大会上作为典型被点名表扬;
5. 崔英杰所服役部队颁发的优秀士兵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登记表,证明内容:崔英杰服役期间曾荣获“优秀士兵”称号,获嘉奖一次;其所服役的部队是电子干扰部队,其所受专业训练为报务专业;
6.崔英杰在名柜娱乐城同事黄金杨调查笔录,证明内容:崔英杰在城市谋生的艰辛,吃苦耐劳,乐于助人的良好品质以及温和的性情。
7. 崔英杰在部队的战友给法官的求情信;
8.阜平县平阳镇各老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出具的求情信。以上证明证实崔英杰一贯表现良好,无打架斗殴,也无前科,确系良民。在部队还是优秀士兵。在城市生活艰辛,为生存挣扎。另外调查还证明,崔英杰没有暴力倾向,不是天生犯罪者。
四、结辩:
综上所述,起诉书指控的罪名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尊敬的法官、尊敬的检察官:贩夫走卒、引车卖浆,是古已有之的正当职业。我的当事人来到城市,被生活所迫,从事这样一份卑微贫贱的工作,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他始终善良纯朴,无论这个社会怎样伤害他,他没有偷盗没有抢劫,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我在法庭上庄严地向各位发问,当一个人赖以谋生的饭碗被打碎,被逼上走投无路的绝境,将心比心,你们会不会比我的当事人更加冷静和忍耐?
我的当事人崔英杰,一直是孝顺的孩子,守法的良民,在部队是优秀的军人。他和他的战友们一直在为我们的国家默默付出;当他脱下军装走出军营,未被安臵工作时也没有抱怨过这个社会对他的不公。这个国家像崔英杰一样在默默讨生活的复员军人何止千万,他们同样在关注崔英杰的命运,关注着本案的结果。
法谚有云:立良法于天下者,则天下治。尊敬的法官,尊敬的检察官:我们的法律、我们的城市管理制度究竟是要使我们的公民更幸福还是要使他们更困苦?我们作为法律人的使命是要使这个社会更和谐还是要使它更惨烈?我们已经失去了李志强是否还要失去崔英杰?
辩护人:夏 霖 律师
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民事模拟法庭相关文书格式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对被告出生年月日确实不知的,可写其年龄)、民族、出生地、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对被告出生年月日确实不知的,可写其年龄)、民族、出生地、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诉讼请求
1、??
2、??
事实与理由
(事实部分)
(理由部分)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
2、??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份
书证××份
物证××份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因××诉我支付××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份。
答辩人:××× ××年×月××日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XX诉讼法》第XX条之规定,受原告(或被告)的委托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我担任原告(或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阐明案件事实、诉讼请求的依据和理由,或阐明反驳原告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的依据和理由)
(提出意见)。
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月×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年度)××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
上诉理由
??????
此致
××人民法院转送××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民事判决书 (××××)
。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以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的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判的,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全部改判的,写:
“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三,部分改判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
三、??(写明部分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四,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加判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书 记 员 ××× (院印)
××××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案由:????(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写明协议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
法庭审理笔录
(第 次)
开庭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开庭地点:
是否公开审理:
旁听人数:
审判人员:
书记员:
审判长(员)宣布开庭审理
一案。记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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