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章程

张集镇富祥家庭农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 企业名称:罗山县定喜家庭农场

第三条 企业地址:罗山县东铺镇东铺村蔡湾组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刘定喜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农作物种植、水产养殖、销售。

第六条 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 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 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44万元,其中现金:44万元。

第三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 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 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 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xx年5月26日。

第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 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 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 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篇:颍东区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颍东区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现代农业,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现代农业产业组织体系,激发农村发展活力,按照中央1号文件和省委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以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等产业为劳动对象,以高效的劳动、商业化的资本和现代化的技术为生产要素,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的,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

第三条 凡在颍东区境内从事农业生产发展的家庭农场,均按照本办法进行推荐认定。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家庭农场的规模标准:

家庭农场根据产业分为种植业类、养殖业类和综合类三种类型;按规模大小分为小型家庭农场、中型家庭农场和大型家庭农场(具体标准见附件1)。

第五条  家庭农场应具备的准入条件:

(一)家庭常年在农场经营、劳动人员须在2人以上(含2人),同时,家庭农场经营者年龄必须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信誉良好。可以季节性雇工。

(二)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以农业收入为主。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三)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从事粮食作物生产的家庭农场,土地流转期限或土地承包期应在5年以上,连片经营土地面积应达到100亩以上,且从事经营一年以上。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须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四)管理方式先进,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得到明显提升,经营效益比普通农户高出2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示范带动效应,产品基本实现订单生产和销售。

(五)围绕所从事产业,规模适度,相对集中连片,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机械化操作水平较高,标准化程度较高,品牌意识和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

第六条  家庭农场由颍东区农业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进行资格认定,并分类建立台账。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拟申报认定的家庭农场首先到颍东区工商局进行名称核准,核准后再按程序进行申报。

第八条  家庭农场申报程序:

(一)申请。家庭农场经营者填写“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附件3),并按不同类型提交土地流转手续等相关材料,报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审核。

1.种植业家庭农场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①“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中小型填报附件2、大型填报附件3);

②家庭农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③家庭农场经营者户口本复印件;

④土地流转合同书复印件;

⑤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核查后出具的经营情况有关证明。

2.养殖业家庭农场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①“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中小型填报附件2、大型填报附件3);

②家庭农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③家庭农场经营者户口本复印件;

④乡镇街道农业(畜牧等)机构核查后出具的经营情况有关证明;

⑤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需提交《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3.综合类家庭农场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①“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中小型填报附件2、大型填报附件3);

②家庭农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③家庭农场经营者户口本复印件;

④土地流转合同书复印件;

⑤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农业(畜牧等)机构核查后出具的经营情况有关证明(要确定主业,主业不得低于同类型最低标准);

⑥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需提交《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二)初审。乡镇街道组织农经、农业(畜牧等)等机构初审,在乡镇街道、村(居)公示七日。公示无异议的,向颍东区农业委员会提出认定申请。

(三)认定。中小型家庭农场由颍东区农业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认定,报阜阳市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大型家庭农场经乡、镇、街道初审,颍东区农业委员会对有关材料审查确认后,报阜阳市农业主管部门认定。

颍东区农业委员会对符合标准的家庭农场颁发“颍东区家庭农场”资格证,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并予以授牌。

第四章  登记开户

第九条  经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家庭农场,愿意注册的可到颍东区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工商部门结合我区实际,适当放宽家庭农场注册登记条件,实行免费注册登记。

(一)降低出资限额。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不受出资最低限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限制。设立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首次货币出资允许零首付。

(二)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农户可使用自己的姓名作为企业字号,允许组织形式中带有“家庭农场”字样。

(三)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家庭农场的经营场所可以为家庭住址,也可以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种植地址、养殖地址),设立家庭农场因住所在农村而没有法定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租赁场所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四)放宽企业经营范围和方式。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取得前置审批,并且需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后才能取得许可证或资质证的,可办理一年期的筹建登记,待完成筹建并取得相关许可证、资质证或批准文件后,再核准具体的经营范围。

(五)免收相关登记规费。大力扶持农村各种新型经济组织的发展壮大,办理家庭农场登记时免收注册登记费和工本费。

第十条   凭工商营业执照到颍东区质量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到当地金融机构开户,刻制公章,制作标牌。

第十一条   家庭农场申请人在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向区农业委员会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帐户复印件(同时验看原件)等进行备案,纳入统一服务和管理范围。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凡被认定的家庭农场,优先安排承担各类农业项目,优先安排国家各类支农补贴,各级财政及各类资源予以倾斜扶持。

第十三条  对实行标准化种植的家庭农场和从事设施农业、养殖业、特色种植业等产业被认定为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具体奖补标准按省、市和我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把家庭农场的主营产品列入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享受各级财政保费补贴,鼓励家庭农场参加农业保险。

第十五条   将家庭农场经营、管理、技术人员和职业农民培训,全部纳入新型农民、职业农民、就业技能、雨露计划培训的补助范围。优先安排家庭农场主和经营管理、生产服务人员到外地考察学习,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家庭农场购置各类农业机械优先享受农机购置补贴。

第十七条  对家庭农场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农林种养殖场和设施农业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

第十八条  家庭农场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和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库房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的,其用地在不破坏耕作层、不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不建造永久性建筑物的前提下,可按生产面积的一定比例将其作为设施农用地,优先申请使用集体一般农用地和原有的建设用地。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家庭农场农技特派指导员制度,切实提高农技推广服务能力。指导家庭农场创建品牌,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发展标准化生产。

第二十条  支持和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家庭农场提供种子种苗供应、农资供应、农机作业、统防统治、粮食烘干、仓储、农产品物流配送、农产品检测、沼液配送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特色农业、绿色农业、休闲农业、生态农业。积极扶持家庭农场依托农村专业户、专业村、专业乡向农产品加工、种植业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拓展;大力扶持家庭农场从事农副产品加工业、休闲旅游观光和农家乐;积极引导家庭农场以农业科技创新为重点,投资参与农作物和畜禽良种繁育、动植物疫病防治及节能环保技术的研发、推广。

第二十二条  指导家庭农场采取产销对接、产品展销展示等方式,与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企业、学校、餐饮集团等对接,发展现代营销。

第二十三条  指导家庭农场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探索建立长期稳定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农产品产销衔接机制和订单履约机制,支持龙头企业与家庭农场在签订收购合同的基础上,提供预供定金和良种、肥料、农药等农资支持。支持龙头企业与家庭农场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组建农业产业联合体。

第二十四条  家庭农场通过提高产量、降低生产资料及农机作业服务成本增加收入。

第二十五条  每年开展示范家庭农场评选,并对选出的示范家庭农场进行奖补,对在家庭农场培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十六条  对认定的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审定一次。出现违纪违法行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业主更换没有办理变更手续、流转土地到期没有续签流转协议的家庭农场,其资格将被撤销,由颍东区农业委员会收回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颍东区农业委员会、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颍东区家庭农场认定标准

注:特色种植指除粮油生产、设施农业之外的其它种植业,特种养殖指除表中所列家畜、家禽、水产养殖之外的其它养殖业。综合型是指种植、养殖、加工相结合。经营面积指连片经营面积。

附件2 

颍东区中小型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

     乡(镇、街道)                      单位:亩、头、只、万元

本表一式四份,阜阳市农委,颍东区农委、工商局、乡镇街道土地流转中心各一份。

附件3

颍东区大型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

        乡 (镇、街道)                   单位:亩、头、只、万元

本表一式四份,阜阳市农委,颍东区农委、工商局、乡镇街道土地流转中心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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