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模拟法庭观后感

刑事诉讼模拟法庭观后感

这是我上大学以来参加的第一次“庭审”,是在我们学校的人文学院的“模拟法庭”,而我是作为第三人的身份参加的,就是被告一方,第一次接触有茫然、又紧张,由于可下的功夫下得不够足,没有达到自己想要的结果,但是从中的感触也是挺深的,心灵的一角还是被这庄严的法庭震撼到。

首先是开庭阶段,当我们旁听人员在观众席上坐定下来,这时候书记员讲话了。书记员首先查明了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读了法庭规则,并请公诉人、辩护入庭,再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当审判人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了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这里当我看到证人出庭了,我顿时心生感动。且想偌大的一个中国,虽然法律明文规定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可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证人被“千呼万唤”都仍不出庭作证。而这个小小的模拟法庭却让彰显了法律被付诸实践的可贵之处。

接下来,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查明了被告人的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是否曾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是否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以及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查明被告人的情况自古以来就是审判最开始的必经程序,这也是案件事实的一

个重要组成部分。

然后,审判长宣布了案件的、起诉的案由、被告人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告知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这些看似繁琐的程序却恰恰体现了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保证着诉讼的公平正义。

第二阶段是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审判人员在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当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的诉讼活动。首先由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应该有充分证据证明,对罪名定性应该准确,而看我们同学们自己写的起诉书,听了之后,我在心中也是暗自叫好,这三年学习法律绝不是在纸上谈兵,而是活学活用。然后是被告人陈述,再分别讯问了各个被告人,接着是控辩双方申请举证,发问、询问证人,出示物证、宣读鉴定结论或有关笔录并进行质证,再由法庭核实证据。经过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阶段是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适用等问题提出观点,发表意见,进行论证和互相辩驳的活动。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言,再由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fwd qw.辩护,最后控辩双方进行相互辩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控辩双方各抒己见,让案件事实在辩论过程中越发显得明朗,对如何适用法律来定性法官也是心中有素了。。

第四阶段是当事人最后陈述,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评议和宣判之前,给当事人以最后陈述的权利,使其还有一次为自己充分辩解的机会。

最后就是宣判程序,由审判长宣读审判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上就是我在这次模拟法庭上对于刑事诉讼过程的感悟,刚刚学习完民事诉讼法,我还没有完全的掌握,但是我知道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要健全,要完善,严格遵守诉讼程序的是必然的。我相信,在全民的努力下,中国的法制会更好的。

 

第二篇:民事模拟法庭诉讼法律文书和剧本

第一节 民事起诉状

一、民事起诉状概述

(一)民事起诉状的概念、特点与作用

民事起诉状,是民事案件的原告或其法定代理人,因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时,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依法裁判的诉讼法律文书。起诉,是民事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最重要的诉讼权利。民事起诉状是人民院受理民事案件、民事纠纷的依据。当事人通过民事起诉状可以把案件或纠纷事实向法院陈述清楚,并阐明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明确提出诉讼请求,让法院了解纠纷情况,为公正合理地解决纠纷、处理案件打下基础。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起诉状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依据。

(二)民事起诉状的结构、内容与写法

民事起诉状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1、首部。

(1)标题。应当居中写明“民事起诉状”,比正文字体大一号。

(2)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当事人不具备民事诉讼能力,应当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核准号、经营范围和方式、开户银行及账号等项内容。如有第三人,依前述情况写明。当事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应在各自委托人后写明姓名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或其职业。

(3)案由。

(4)诉讼请求。写明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问题,即诉讼标的。依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和给付之诉的不同请求,具体写出。

2、正文。

正文包括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及证人姓名和住址三部分内容。

(1)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民事纠纷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具体权利,应当明确具体,合理合法,切忌含糊、笼统,更不可无视法律和事实提出无理或非法要求。

(2)事实和理由。这是民事起诉状的核心部分,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当事人之间权益纠纷和争议的重要依据。着重写明原、被告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以及权益发生争议的基本情况,并就双方发生争议的权益性质、危害后果以及被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加以阐述和论证,主旨在于说明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这一部分必须依照主次顺序逐项列举所提交的书证、物证和其他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材料,并说明书证、物证和其他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材料的来源以及可靠程度。特别对于原始证据、直接证据

和经公证机关公证过的证据,必须写明正确的来源。一般证人情况的说明放在其他证据后面,写清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3、尾部。

尾部包括结尾和附项。结尾主要写明致送受诉法院名称、起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等。附项应当写明民事起诉状的副本数、附送证据的名称及件数。

二、民事起诉状的格式

民事起诉状(公民)

说明:本格式适合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用,格式相比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使用的经济类起诉状简单,通常用于提出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纠纷等的诉讼。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告:×××(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其年龄) 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份。

具状人:××× ×年×月×日

民事起诉状格式(单位)

民事起诉状

原告: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被告: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

合同副本____份。

本诉状副本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份。

注:

①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清合同签订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诉讼请

求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②原告应向法院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书证、物证的来

源及由谁保管,并向法院提供复印件,以便法院调查。

③本诉状适用于被告为法人或其它组织。

三、民事起诉状示例

示例一:

民事诉状1[1]

原告:新西兰THEATRELIGHT LTD.

地址:6 ROWE STREET,P.O.BOX 13-159 ONEHUNGA AUCKLAND NEWZELAND

电话:64-9-6221187 传真:64-9-6365803

法定代表人:REX GILFILLAN 职务:董事长

被告:珠海泰立灯光音响设计安装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吉大石花西路42号协和大厦五楼

电话:0756-3336476

法定代表人:郑大亨 职务:董事长

被告:珠海泰立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珠海市吉大石花西路42号协和大厦六楼、九楼

法定代表人:XIN YU ZHENG 职务:董事长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变更公司名称,立即停止使用“泰立”名称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停止侵犯泰立调光设备有限公司的“TL”注册商标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删除“泰立灯光”()网站上的不实宣传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4、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在“泰立灯光”

()网站及其各自公司网站的主页、“音响世界企业信息网”(http://pro163.com/)及《珠海特区报》上登载致歉声明;

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与中方股东珠海中粤新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粤新公司”)于19xx年合作成立中外合作企业——珠海泰立调光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地址为珠海市吉大石花西路协和大厦六楼。19xx年8月14日,合作公司取得注册“TL”商标。合作公司主要生产、销售调光台、数字化硅箱(柜)、

周边设备、灯具等调光设备及其配套件产品,兼营影视、舞台、场馆工程的设计安装,先后承建了深圳大剧院灯光系统改造工程、辽宁艺术中心、天津大剧院、珠海电视中心、珠海市报业大厦、辽宁艺术中心等工程。经过多年的苦心经营,合作公司在舞台灯光设计、安装领域取得了良好的商誉。

被告一是合作公司总经理郑大亨与其儿媳投资设立的以舞台灯光、音响工程设计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是合作公司的总经理郑大亨之子郑新宇投资设立从事调光设备、舞台灯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从事影视、舞台场馆的灯光系统设计安装的外商独资企业。被告一、被告二的经营范围均与合作公司相近似,但被告一、被告二却在未经合作公司允许的情况下,擅用合作公司——珠海泰立调光设备有限公司的名称“泰立”,将企业分别命名为“珠海泰立灯光音响设计安装有限公司”、“珠海泰立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的规定,被告一、被告二的上述行为分别侵犯了合作公司的名称权。

20xx年,被告一、被告二共同以“泰立灯光”的名义在网站上的首页及其它页面多次使用合作公司的“TL”注册商标对其产品进行宣传,并声称:“‘泰立灯光’的品牌是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注册证:中国国家商标局107846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被告一、被告二的上述共同行为侵犯了合作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不仅如此,被告一、被告二在网站上还进行了其它的大量不实宣传,如在介绍‘泰立灯光’的历史时,完全盗用合作公司的历史,声称通过ISO9000认证,并将原本由合作公司承建完成的深圳大剧院灯光系统改造工程、辽宁艺术中心、天津大剧院、珠海电视中心、珠海市报业大厦、辽宁艺术中心等工程称为‘泰立灯光’的业绩。网站上公布的‘泰立灯光’的地址亦是合作公司地址:珠海市吉大石花西路协和大厦六楼。

原告认为被告一、被告二使用与合作公司相同的名称、地址,并在对外宣传中冒用合作公司的注册商标、公司历史、冒用合作公司ISO9000认证标志的种种行为,已经足以使消费者将被告一、被告二销售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与合作公司的产品和服务相混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被告一、被告二的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损害了合作公司多年来所取得的良好商誉。

对于被告一、被告二侵犯合作公司合法权益的上述行为,本应以合作公司名义起诉。但因合作公司的总经理——合作公司中方股东中粤新公司董事长郑大亨同时担任被告一的股东、董事长,亦为被告二的股东郑新宇的父亲;加之合作公司的中外合作双方于20xx年11月发生纠纷,自此,合作公司完全被中粤新公司控制,无法召开正常的董事会、股东会,合作公章亦由中粤新公司掌管。因此,合作公司目前不可能对被告一、被告二提起诉讼。故原告以合作公司股东身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请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新西兰THEATRELIGHT LTD.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日

第二节 民事答辩状

一、民事答辩状概述

(一)民事答辩状的概念、特点与作用

民事答辩状是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或被上诉人根据民事起诉状或民事上诉状单方面的内容,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或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作出复答,并依据事实与理由进行辩驳的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的第一审被告或第二审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状,是其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目的在于充分阐明答辩人的观点和主张,使人民法院能够比较全面地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以利于对案件的处理。民事答辩状根据提交的审级不同,分第一审答辩状和第二审答辩状两种。

制作民事答辩状,特别注意的是要有针对性,一是要有的放矢地予以说明、反驳和答解;二是在答辩中同时阐明自己的观点、主根据;三是根据依法论辩,不能无理狡辩,如果对方的指控或上诉的确有理,并有事实根据,不应当一概否认,需要解释的可以作解释性说明。

答辩状在诉讼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一是有利于人民法院全面了解诉讼双方的意见、要求。以达到全面、公正地审理案件。二是有利于维护被告、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充分体现了诉讼当事人权利平等的原则。

(二)民事答辩状的结构、内容及写作方法

民事答辩状由三部分所组成,即首部、正文和尾部。

1、首部

首先写明答辩人的基本情况,事项与民事起诉状相同;其次要写明答辩事由。

2、正文

主要在于阐明答辩的意见和理由,揭示对方提出的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的不当之处,提出相反的事实和证据,说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和主张的正确性,并列举有关法律的规定,以求得人民法院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对其中涉及到举证事项,还应当具体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及其住址。

3、尾部

应写明致送的人民法院,由答辩人签名或盖章,注明答辩日期,并在附项中写清答辩状副本有关证据材料的份数。

二、民事答辩状的格式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答辩人因××一案(或:辩人因×××对××一案所提上诉),提出答辩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三、民事答辩状示例

示例一:

答辩人肖鹏:男,19xx年出生,汉族,学生,住********。

答辩人因原告肖亮诉我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一、原告肖亮已丧失了继承权。理由是:原告肖亮和被告肖鹏之父肖明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但20xx年肖立被宣告死亡后,被告肖鹏之父与被告肖鹏表示继承遗产古画5幅、存款23万元、120平米房屋一套,而原告肖亮未表示接受继承。实际该遗产已由肖明继承,自此算起原告明知其权利受侵犯之日到20xx年6月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因此原告肖亮已丧失了继承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肖鹏所继承的财产是父亲肖明所应继承的财产。肖立被宣告死亡后,父亲肖明已继承了肖立的遗产古画5幅、存款23万元、120平米房屋一套,肖明于20xx年在一次车祸中死亡,被告肖鹏作为肖明合法的继承人,继承了肖明所继承的肖立的遗产,不属于代位继承。

三、肖立所立的两份遗嘱合法有效,对第二份遗嘱,古画二幅、存款5万元可以由肖哲继承。因为被告肖哲自20xx年6月才得知有该份遗嘱,从其主张继承的权利至提出继承权止未超过两个月的时间。

综上所述,被告肖鹏认为,原告已丧失了继承权,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被告肖哲可继承古画二幅和存款5万元。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肖鹏 年 月 日

附:1、本答辩状副本____份;

2、证据复印件____份。

第三节 民事诉讼代理词

一、民事诉讼代理词概述

(一)民事诉讼代理词的概念、特点与作用

民事代理词是指民事案件的原、被告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的辩论阶段或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书面审理中,为了维护其所代理一方的合法权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之内发表或递交的具有综合性的代理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接受民事诉讼当事人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中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是律师参与民事诉讼的重要内容,律师在全面了解案情、掌握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应当作好法庭辩论阶段发表代理意见的准备工作,写好民事诉讼代理词,确定代理意见的中心内容和要点。

民事诉讼代理词是对民事诉讼委托人主张的事实进行全面又系统的论证,是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全面又系统的反驳,是代理律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诉讼文书,对民事诉讼的进行有重要意义。首先,代理词通过

对案件和诉讼请求进行深入分析和论证,可以帮助当事人分清是非,认清合法与

非法的界限,为当事人接受人民法院裁判奠定基础;其次,代理词有利于人民法

院客观、全面地了解案情。认清是非责任,进而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以维护

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民事诉讼代理词的结构、内容与写法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称呼语,即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和审判员;

(3)前言:简要说明代理人出庭代理诉讼的合法性、代理权限范围、出庭

前准备工作概况。

2、正文。根据事实和法律,详细、深入地阐述代理意见,阐述是应层次清

晰,符合逻辑,民事代理词的正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案件性质和具体案情,应当根据不同的案情,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

纷、争执焦点进行分析论证,以分清是非,明确责任,阐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维护本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2)被代理人的诉讼地位。被代理人诉讼地位的不同,代理词的基础、论

证方法和论证重点也不同。原告方的代理词以起诉状为基础,是起诉状的补充和

发挥,因而通常以正面阐述事实、分析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为主。

(3)诉讼程序。诉讼程序不同,代理词的侧重点和具体内容也不同,一审

程序中的代理词针对双方争议事实进行分析论证,而二审则要处理好与一审代理

词的关系。

(4)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代理词是否涉及实体权利和处分权,应由代理

人所具有的代理权限决定,代理律师具有特别授权,则在代理词中可以涉及实体

权利的处分,代理律师只具有一般授权,则无权发表有关实体权利处分的意见,即使发表也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5)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或对本案争议标的态度。代理词的目的是维护被

代理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往往要以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或其对本案争议标的态度

为基础进行阐述、分析,为其请求提供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3、尾部。

(1)代理律师署名;

(2)代理词发表日期。

二、民事诉讼代理词格式

民事诉讼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 的委托,担任 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现就本案争议

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诉讼代理人:

年 月 日

三、民事诉讼代理词示例

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受原告陈晶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委托代理人,本律师经过调查取证和参加刚才的法庭调查,现就本案争议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着重考虑:

原告陈晶是湖南环保学院的学生,20xx年4月29日陪同学到被告的店面做去痣的后期护理,在被告的怂恿和吹嘘之下,接受了被告为其祛除青春痘的美容服务并预交了100元钱(被告已承认),到了晚上,原告的面部就出现小块红肿并拌有轻微烧痛感,原告怕出问题第二天就匆忙赶到被告店面将情况告知被告,被告却说是正常现象并为原告再次做了面部护理;谁知做完这次护理后,原告回家后感觉面部烧痛感越来越严重,第三天再次来到被告的店面要求上医院检查,被告反而说是在排毒;到了第四天原告面部大面积红肿并出现流水、流浓的现象,原告非常害怕,就和父亲一起来到被告店面要求去看医生,被告此时才感觉到问题的严重性,急忙将原告送到被告单位所设的仁和医院,经医院诊断“面部起疤痕并溃烂三天,痒、痛。面部满布红色疤痕,疤痕已破,渗透明液体,诊断为过敏性皮炎、接触性皮炎。并要求住院留观。”原告后在仁和医院住院六天至20xx年5月6日发现面上未见好转就要求转院至湘雅医院,在原告的强烈要求下被告才同意,后经湘雅医院诊断为“额头见红色丘疹,其上覆着黄痂,为接触性皮炎。”湘雅医院为原告开出药物治疗才见好转。

一、对原告陈晶的面部损害,被告存在重大过错,被告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1、对被告的美容资质、以及是否合法经营表示怀疑。

至本案的举证期限届满,被告未向法院提供其美容资质、营业执照等证明其是否具有经营这种特殊行业的经营资格,而本代理人在与被告协商过程中(包括到被告店面协商)也从未看到过被告的相关资质、营业执照,因此本代理人认为被告根本不具有合法经营的资格。

2、被告就算有合法的经营资格,那么作为一个美容师,应当知道需要先对客户做皮肤过敏测试,再做美容。被告所犯的各种低级错误,是导致本案美容事故的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而在本案中,被告至少三个地方犯了这种错误:(1)被告从未为原告作过皮肤测试就直接往原告脸上涂药物致使本事故的发生;(2)原告来反映情况时被告再次为其做了面部护理、涂药膏致使面部感染更加严重;

(3)在原告上医院之前已来过被告店面三次反映情况,被告却说这是正常现象,从而错过了治疗的最好时机。

3、美容行业作为一个特种行业,是需要具有一定资质、专业知识的专门人才才能从事这种行业,而被告却连这种美容基本常识都不懂且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人却从事这种关乎他人人身安全的特种行业(从现有的证据来看被告不具有从事该行业的资质),理应予以取缔、重罚,从而给其他欲从事这种行业以谋取暴利为目的的人以警戒。

因此在本案中,该美容事故完全是因为被告的过错而造成的,原告没有过错,被告应赔偿原告的一切经济损失。

二、被告应承担并先行支付原告面部修复后续治疗费3000元;

原告在出院时,曾向湘雅医院资深专家咨询过面部全部恢复要多久,还需要花费多少钱?得到的答复是需要连续治疗两年以上且花费不低于3000元。当原告要求专家能否开具证明时,专家却说不好开具证明,因为所讲的是保守估计,具体需要多久恢复和花费多少钱要在治疗时才能确定。但被告此时却不愿再支付任何费用。原告自己还是一个学生,原告父母是领取长沙市城镇最低保障金,家庭无过多的其他收入来源,根本无力承担这笔医疗费用,也就不可能要求专家开出证明。可原告的面部修复则刻不容缓,否则今后很难恢复。因此希望法院能够判令被告先行支付该笔费用,以做为原告看病应急。

三、本次美容事故不仅对原告身体造成重大损害而且对其精神也是一个巨大创伤,被告应向原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原告是湖南环保学院的大二学生,今年还只有19岁,这可是花一般的年龄,却因为其一时的疏忽,相信了被告能够为其祛除面部上几粒青春痘,而使其面部能够变得更美,但被告却使原告面部不仅没有变美反而容貌毁损,经过这次事故,现在原告不能较长时间晒太阳,否则脸上就长水疱。只有整天呆在教室或者躲在家中不敢出门,班上的集体活动也不能参加,给原告的生活、学习造成极大的不便,同时给原告精神上也造成难已弥补的创伤,原来的活泼、开朗的原告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整天沉默寡言、神情忧郁的原告,时常担心被人讥笑。经过本次事故使原告的生活、精神、学业都受到重大影响,本来这种损失用金钱等物资财产是无法弥补的,但根据我们国家法律的精神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失费10000元,以作为对原告的适当补偿。

以上事实和代理意见望法院予以核查认定,并慎重考虑,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原告诉讼代理人:贺灵芝

20xx年7月20日

第四节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概述

(一)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概念、特点与作用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所受理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时制作的用于就当事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实体问题作出处理的司法文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该法第138条又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这是制作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包括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三种。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特别程序一般也实行独任审理。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民事案件一个程序的审结,便要宣告对案件实体问题的解决结果,就诉讼性案件来说即开庭审判、宣告判决,其形式就是制作民事判决书。

第一审民事判决文书只是民事判决书中的一种。其根本目的在于正确处理各类民事权益纠纷,解决实体问题,调整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种种民事关系,以保证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正确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民事判决书的一类。民事判决的作用是一致的,基本根本作用在于正确地处理各类民事权益纠纷,保证我国民事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结构、内容与写法

书写判决结果,要求做到明确、具体、完整。明确,就是主文要明确地指出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结论。具体,就是主文决定的事项必须是具体的,应具体到如何履行、何时履行。完整,就是主文决定的事项要全部交代清楚,不要有遗漏。

一审民事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1、首部

(1)标题与案号。标题由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和文书名称组成,分成两行正中写明。案号写在标题的右下方,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号”。

(2)当事人的身份事项。当事人是自然人时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当事人是法人时,第一项写法人的名称和所在地址,第二项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当事人顺序依次按原告、被告、第三人排列。被告提出反诉的案件,可在本诉称谓后用括号注明其反诉称谓。如“原告(即反诉被告)、被告(即反诉原告)”。

(3)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事项。对于诉讼代理人,应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属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作为代理人的,在姓名之后,应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诉讼代理人应分别在各当事人的后面。

(4)案由、审判组织和审判方式。该项可写为“原告xxx(姓名)诉被告xxx(姓名)xx(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xxx独经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被告xxx、第三人xxx和他们的诉讼代理人xxx,xxx、证人xxx等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正文。包括事实、理由、判决结果三部分。

(1)事实部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双方争执的事实和各自的理由与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

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双方争执的事实和各自的理由。在诉讼中,各方提供的事实和意见虽然不一定完全真实和正确,但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应客观、如实地写入,以体现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同时也有助于分辨双方发生纠纷的真实原因,便于人民法院正确认定事实。

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人民法院在叙述其经过查证所确认的事实时,既要客观真实地反映案情,又要抓住重点,详述主要情节并交待清因果关系。人民法院经过查证所确认的事实,一般包括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情节、双方争议的焦点,认定事实的证据等8个要素。

(2)理由部分。理由是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公正、合理的评定。它是判决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为人民法院的判决提供理论上和法律上的依据。

判决的理由是指根据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辨明是非,对当事人正当的请求和理由予以支持,不正当的请求和理由予以驳斥,进行批评教育,讲明道理。判决适用的法律是人民法院解决具体的民事案件所依据的民事法律条文。凡是有法可依的,都必须准确地引用有关法律条文。

(3)判决结果。判决结果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终结所做出的处理决定。它用肯定、明确的文字,指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解决诉讼纠纷,具有极强的法律效力。判决结果采用分条列项予以表述,这样内容明确,便于当事人执行。

在正文之后,另起一行,写明诉讼费用由谁负担。

3、尾部。一次写明下列事项:

(1)交待上诉权、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2)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署名;

(3)写明发出判决书正本的日期,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4)加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戳记,并在其右下方由书记员署名。

二、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格式

xxxx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x民初字第xx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xxx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xxx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xxx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思)。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x人民法院。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xxxx年x月x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xxx

三、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示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2]

(2007)一中民初字第1749号

原告: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秦伟,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科峰,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人熊,男,19xx年2月28日出生,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研究员,住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932楼506号。

被告:北京时代桃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金隅嘉华大厦C座605B。

法定代表人:曹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伟,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琪,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简称工程热物理研究所)诉被告北京时代桃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时代桃源公司)确认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程热物理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王科峰、马人熊,被告时代桃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工程热物理研究所诉称:原告是主要从事能源、动力和环境研究与开发利用的国家科研机构。该所马人熊研究员19xx年就开始进行填埋气的消纳和利用研究,19xx年已完成该项技术的总体方案,其中包括低压头多管组合式燃烧器的设计方案。20xx年马人熊研究员承担了国家重大环保设备国产化项目《玉龙坑填埋场封场工程填埋气体发电成套设备研制方案及成套设备》的研制,研究所的这项专有技术作为商业秘密(技术信息)予以保护和利用。20xx年初原告发现,被告时代桃源公司利用该窃取的技术,于20xx年12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发明专利,名称是“低压头组合式填埋气焚烧火炬”,申请号是

CN200410096759.0,公开日是20xx年6月14日。从该申请案的摘要和主权项描述来看,其产品的外形、内部结构和工作原理与工程热物理研究所的封闭式填埋气焚烧火炬,完全相同。据查,该公司的主要股东之一为宋燕民,宋燕民于19xx年9月至20xx年12月在原告处读研究生期间,跟随其导师马人熊研究员做填埋气燃烧器实验研究,并参与了马人熊课题组《玉龙坑填埋场封场工程填埋气体发电成套设备研制方案及成套设备》的火炬项目。宋燕民毕业离所后,于20xx年8月~20xx年1月又返回研究所,以所里的流动研究人员的身份参与马

人熊课题组相关技术的研究与应用。于此期间,宋燕民全面接触和获取了研究所的全部火炬技术及其他技术。因此,被告用该项技术以其另外三位股东杨军华、宁显峰、关磊为发明人的名义,于20xx年12月申报发明专利。综上所述,涉案专利的发明人应为马人熊研究员,而该发明应为职务发明,申请人应为马人熊研究员所在的单位,即原告。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涉案专利的申请人为工程热物理研究所。

被告时代桃源公司辩称:(一)涉案申请的“低压头组合式填埋气焚烧火炬”发明专利与原告所拥有的“封闭式填埋气焚烧火炬”技术有本质不同。本专利说明书描述的燃烧器喷嘴出口直接进入引射器,没有预混空气,在燃烧器的形式上与原告技术不同。关于气体压力明确说明“喷嘴进口的填埋气压力按15000Pa进行设计,设计保证了压力降至8000Pa时仍能稳定燃烧,不回火……”,在本专利权利要求中并未提及低压范围。本专利说明书中约定了精确尺寸,而原告技术资料中并未提及设计尺寸。原告在火炬上的创新为“超宽负荷调节比”,本专利权利要求中为“100:1”,而原告证据资料中提及“127:1”,其范围已经覆盖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火炬技术作为一个系统,核心部分为燃烧器,其他部分都是常规技术的运用,比如辅助件、控制系统等,涉案专利与原告技术不仅在非核心部分的设计有很多不同,在核心部分的设计上也是完全不同的(不同点最多的在于燃烧器),足以说明双方的技术虽然同属于火炬技术,但实质并不相同,是两种不同的技术。(二)原告诉称被告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告技术并申请权利,不能成立。原告证据均为“设计说明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课题任务书”等,未见“验收报告”等资料,仅能证明该所在其证据所显示的时间开始了该项技术的研究,但并未证明其已经研发成功。原告在其“民事起诉状”中称“19xx年已完成该项技术总体方案,其中包括低压头多管组合式燃烧器的设计方案”,但在其提供证据中未能证明19xx年该所取得何种研究成果;也未能说明该“专有技术”所指何物。原告指责被告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告技术申请权利,其另一根据是被告的股东之一宋燕民曾在原告处读研和工作,因此“全面接触和获取了研究所的全部火炬技术及其他技术”,对此被告认为:宋燕民是被告的股东之一,但其并不是该专利的发明人;本专利的发明人为杨军华、宁显峰、关磊。杨军华、宁显峰两人在环境工程、环境规划技术领域有较好的专业基础。19xx年9月~20xx年8月,宋燕民在原告处的身份是在读研究生,在导师的安排下,就《玉龙坑填埋场工程填埋气体发电成套设备研制方案及成套设备》项目中的部分课题进行参与,是其研究生期间正常学习的一部分,毕业后于20xx年8月~20xx年1月在原告处属于临时工作性质;至于国家科技攻关计划课题宋燕民并未实际参与。宋燕民在原告处学习和工作期间接触到的原告有关技术,与被告申请的发明专利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原告指责被告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告的专有技术申请专利不能成立。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涉案专利的申请权应属于被告。

本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专利系时代桃源公司于20xx年12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名称为“低压头组合式填埋气焚烧火炬”、申请号为

CN200410096759.0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发明人为杨军华、宁显峰、关磊。本申请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垃圾填埋气燃烧装置,包括同轴布置的多个圆环管,每个圆环管上设置一定数目的单元燃烧器,构成单元燃烧器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每个圆环管通过和各自相通的U形管与对应的填埋气分支管管相连,所述填埋气分支管汇集成填埋气总管;所述U形管顶端间距和相应圆环管的公称直径相等,U形管

垂直剖面和圆环管水平剖面垂直,且填埋气分支管和U形管垂直连接,所述多个圆环管不在同一平面内;还包括电打火的点火火炬。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燃烧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四组单元燃烧器组,其中三组为圆环形燃烧器组;另一组为水平圆柱形燃烧器组,水平圆柱形燃烧器组上设置有单元燃烧器;在水平燃烧器组和圆环燃烧器组重合处,只在水平圆柱燃烧器组上设单元燃烧器,圆环燃烧器上不设单元燃烧器;第I燃烧器组的圆环管的公称直径为1500mm,第II燃烧器组的圆环管的公称直径为1100m,第III燃烧器组圆环管的公称直径为800mm,第I和第III圆环管在一个平面内,第II圆环管位于另一个平面内,两个平面相距220mm。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燃烧装置,其特征在于:根据填埋气气量控制控制燃烧器组是否工作,当气量大时,工作的燃烧器组多,当气量小时,工作的燃烧器组少。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燃烧装置,其特征在于:燃烧负荷调节比可以达到100:1。

5.一种火炬塔,包括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填埋气燃烧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火炬塔包括外壳,该外壳上有进风百叶窗(9),传感器(8)安装在火炬塔中;和所述点火火炬相连的分支管(5)上安装有手动/电动阀(2),和分别上述多个单元燃烧器组相连的多个分支管上都安装有电动阀(3),所述填埋气总管上安装有手动阀门;还包括控制面板(7),控制面板(7)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和上述阀门、传感器和进风百叶窗相连。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火炬塔,所述分支管上安装有阻火器。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火炬塔,其中所述燃烧器通过支架支撑,点火火炬位于公称直径最大的圆环管上。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元燃烧器,其特征在于,该单元燃烧器由引射器头部、引射器混合段、喷嘴、联结套管、垫片和进气引管组成。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单元燃烧器,其特征在于引射器头部(13)分为

A、B两个部分,A部分是一个渐阔喷管;B部分截面的两条平行边缘成圆弧形,填埋气B部分时,其在X轴方向尺寸不变,在Z周方向尺寸渐缩,通道早该B部分外表面带有纵向肋片。

10.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单元燃烧器,其特征在于喷嘴中部呈六棱柱形,所述六棱柱的上方和下方的外表面上带有螺纹。”

本申请公开的说明书中载明“本发明是一种针对垃圾填埋气设计,将垃圾填埋气的流量在比较大的范围内变化时能稳定、充分、迅速燃烧的火炬装置……垃圾填埋气式垃圾填埋后经过厌氧发酵后产生的气体,其中甲烷的含量约为50%~70%,……甲烷是一种温室气体……低压头组合式填埋气焚烧火炬采用低压头单元燃烧器,通过一定数量的组合方式,可以极大地提高负荷调节比,较好地解决垃圾填埋场填埋气消纳的问题”。

原告工程热物理研究所为证明本申请属于原告的职务发明提交了证据,其中:

被告时代桃源公司的企业信息查询结果打印页面,上面载明宋燕民在被告时代桃源公司董事会任董事职务,为出资额最多的股东,其出资额为14.375万。

证据(2~7)分别为20xx年3月原告投标“玉龙坑垃圾封场工程填埋气体发电成套设备研制方案及成套设备”(简称玉龙坑项目)项目的投标文件、20xx年4月21日原告中标玉龙坑项目的中标通知书、20xx年6月18日原告与深圳市环

境卫生管理处签署的玉龙坑项目承揽合同书(项目负责人马人熊)、20xx年7月原告针对所承揽的玉龙坑项目的焚烧火炬设计说明书、20xx年3月原告针对玉龙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20xx年11月1日科技部项目主管司审定的由原告承担的科技部“城市垃圾污染控制战略及资源化处理技术研究”课题任务书。上述证据用以证明原告为火炬项目的立项、研发等提供了物质条件并下达了任务。其中证据(6)第1页载明“垃圾堆体中生物质在厌氧发酵的作用下,产生大量填埋气。填埋气含有60%左右的甲烷和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甲烷也是一种危害很大的温室气体,经过火炬焚烧后变成危害较小的二氧化碳”,第9页载明的“我们采用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的……低压头多管组合式燃烧器方案。……我们设计的低压头多管组合式燃烧器不仅每组可在8000~15000Pa的范围内进行负荷调节,……范围较宽,负荷调节比达127∶1”;第12页第4行中记载了“根据流量大小,启动合理的燃烧器组合”;证据(6)的图4.1-1显示了火炬系统示意图。被告认为上述证据仍证明不了涉案专利技术属于原告,而且在被告申请专利之前已开发完成。

证据(9~17)分别为原告设计的火炬系统的立体图、填埋气焚烧火炬外形图、火炬三视图、火炬塔及燃烧器示意图、一组燃烧器三视图、单元燃烧器喷嘴的三视图、联结套管的视图、单元燃烧器示意图、单元燃烧器上端三视图;用以证明原告技术与本申请在技术上的同一性,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原告研发、设计火炬项目取得的工作成果;其中证据(16)、(17)分别为燃烧器以及燃烧器头部设计图,上面均记载有联系人宋燕民,62579825以及传真62575913等信息。被告表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从确认。

证据(18~21)由设计人宋燕民本人以及审核人马人熊本人签字的单元燃烧器结构图、燃烧器环结构图、燃烧器总图以及火炬系统流程图等设计图纸;用以证明本申请说明书附图与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原告已经完成的设计图纸显示的技术方案相同。被告当庭核实了上述证据的原件,但表示宋燕民设计的图纸与被告无关,与本案也没有关联性。

经将原告证据(6)以及证据(18~21)与被告申请的专利权利要求所载明的技术方案比较,结果如下:

本申请公开的说明书中载明了“本发明是一种针对垃圾填埋气设计,将垃圾填埋气的流量在比较大的范围内变化时能稳定、充分、迅速燃烧的火炬装置……垃圾填埋气式垃圾填埋后经过厌氧发酵后产生的气体,其中甲烷的含量约为50%~70%,……甲烷是一种温室气体……低压头组合式填埋气焚烧火炬采用低压头单元燃烧器,通过一定数量的组合方式,可以极大地提高负荷调节比,较好地解决垃圾填埋场填埋气消纳的问题”。

而根据证据(6)第1页载明的“垃圾堆体中生物质在厌氧发酵的作用下,产生大量填埋气。填埋气含有60%左右的甲烷和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甲烷也是一种危害很大的温室气体,经过火炬焚烧后变成危害较小的二氧化碳”,以及该证据第9页载明的“我们采用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的……低压头多管组合式燃烧器方案。……我们设计的低压头多管组合式燃烧器不仅每组可在

8000~15000Pa的范围内进行负荷调节,……范围较宽,负荷调节比达127∶1”可知,二者均系针对垃圾填埋气设计的焚烧火炬装置,亦都采用了低压头组合式燃烧器的方案,本申请与原告的火炬技术涉及的是相同技术领域的相同技术问题。

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证据(6、19~21)(其中证据(19~21)与本申请的说明书附图2~5基本相同)中都有相应体现:一种垃圾填埋气焚烧火炬(即该权利要求中的燃烧装置),包括同轴布置的多个圆环管,每个圆环管上设置一定数目的单元燃烧器,构成单元燃烧器组,每个圆环管通过和各自相通的U形管与对应的填埋气分支管管相连,所述填埋气分支管汇集成填埋气总管;所述U形管顶端间距和相应圆环管的公称直径相等,U形管垂直剖面和圆环管水平剖面垂直,且填埋气分支管和U形管垂直连接,所述多个圆环管不在同一平面内;还包括电打火的点火火炬。

本申请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在证据(6、19、20)(证据(19、20)与本申请的说明书附图3相同)中有相应体现,其中有关数字的误差多在毫米级范围内:所述的焚烧火炬包括四组单元燃烧器组,其中三组为圆环形燃烧器组;另一组为水平圆柱形燃烧器组,水平圆柱形燃烧器组上设置有单元燃烧器;在水平燃烧器组和圆环燃烧器组重合处,只在水平圆柱燃烧器组上设单元燃烧器,圆环燃烧器上不设单元燃烧器;第I燃烧器组的圆环管的公称直径为1524.7mm(该权利要求中为1500 mm),第II燃烧器组的圆环管的公称直径为1185.4 mm(该权利要求中为1100 mm),第III燃烧器组圆环管的公称直径为846.7mm(该权利要求中为800mm),第I和第III圆环管在一个平面内,第II圆环管位于另一个平面内,两个平面相距219.1mm(868.6-282.5-367=219.1mm,该权利要求中为220mm)。

本申请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在证据(6)第12页第4行中有体现“根据流量大小,启动合理的燃烧器组合”(即该权利要求中根据填埋气气量控制控制燃烧器组是否工作,当气量大时,工作的燃烧器组多,当气量小时,工作的燃烧器组少的另一种表述)。

本申请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在证据(6)第9页中有体现“我们设计的低压头多管组合式燃烧器不仅每组可在8000~15000Pa的范围内进行负荷调节,……范围较宽,负荷调节比达127∶1”(该权利要求中为100∶1)。

本申请权利要求5、6的技术方案在证据(6)的图4.1-1火炬系统示意图中有体现:一种火炬塔,包括填埋气焚烧火炬,该火炬塔包括外壳,该外壳上有进风百叶窗,传感器安装在火炬塔中;和所述点火火炬相连的分支管上安装有气动阀(该权利要求中为手动/电动阀),和分别上述多个单元燃烧器组相连的多个分支管上都安装有气动阀、截止阀、调节阀等,所述填埋气总管上安装有流量分配器(该权利要求中为手动阀门);还包括控制柜,控制柜以有线方式和上述阀门、传感器和进风百叶窗相连;所述分支管上安装有阻火器。

本申请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在证据(21)(与本申请的说明书附图2大部分相同)中有体现:燃烧器通过支架支撑,点火火炬位于公称直径最大的圆环管上。

本申请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在证据(18)(与本申请的说明书附图8相同)中有体现:单元燃烧器由引射器头部、引射器混合段、喷嘴、联结套管、垫片和进气引管组成。

证据(22)为宋燕民在原告处工作的领薪单据,上有宋燕民本人的签字。原告以此证明在19xx年9月~20xx年8月期间以及在20xx年8月~20xx年1月期间宋燕民在原告的火炬项目课题组学习和工作并按月领取工资报酬。被告表示其对该证据无从确认,原告后补充提交了证明上述单据与原件一致的公证书,被告以已过举证期限为由不同意质证。

被告为证明本申请属于被告独自研发的技术,提交了以下反证:火炬测试报告,用以证明被告对专利申请的技术做过测试和试验;使用情况说明,用以证明被告的火炬技术成熟、实用、可靠;部分图面有污渍的设计图稿3张,用以证明被告的设计构思。

对于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上述反证,原告表示无法确认真实性,并且亦不能证明所述反证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有何关联;部分图面有污渍的设计图稿未完整体现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亦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原告不予认可。 被告在庭后又主动提交了新补充的证据,但原告明确表示被告新补充的证据已经超过举证期限,因此不予质证。

以上事实有涉案专利申请的公开说明书、相关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辨主张,本案存在以下争议:

(一)本申请中的技术方案是否记载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原告的火炬项目任务书、相关课题计划书和研究报告以及相应的设计图纸中,或者说是否能够毫无疑义地从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中得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由前述查明事实可知,被告申请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8载明的技术方案在技术上与原告证据(6)以及证据(18~21)反映出来的技术方案具有同一性,可以毫无疑义地从上述证据中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

本申请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在原告证据(17)(与本申请的说明书附图9相同)中有体现:引射器头部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一个渐阔喷管;另一部分截面的两条平行边缘成圆弧形,截面的两条平行边缘成圆弧形的部分在X轴方向尺寸不变,在Z轴方向尺寸渐缩通道,该部分外表面带有纵向肋片。同时,本申请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在证据(14)(与本申请的说明书附图6相同)中也有完整地体现:喷嘴中部呈六棱柱形,所述六棱柱的上方和下方的外表面上带有螺纹。

尽管上述两份证据仅是原告从其电脑中自行打印出来的文件,被告不认可其真实性,但考虑到原告已经提交了焚烧火炬装置相对完整的一套图纸,而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自主研发,本院认为从证据优势的角度,可以确认原告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综上,从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以及其说明书附图的描述来看,其产品的外形、内部结构和工作原理与原告工程热物理研究所的填埋气焚烧火炬以及单元燃烧器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手段。显然从原告的相关证据可以毫无疑义地得出本申请的主要技术方案,因此原告有关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与原告填埋气焚烧火炬以及单元燃烧器技术上具有同一性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认定。

(二)本申请的申请权归属。

原告证据(22)是宋燕民在原告处工作的领薪单据,可以证明自20xx年5月至20xx年8月,宋燕民一直在原告处学习,其按月领取的劳务费单据上都有其本人以及导师马人熊的签字(20xx年3月以及20xx年1月两次寒假期除外),上述劳务费由马人熊负责的火炬项目课题组提供;在20xx年8月至20xx年1月期间,即宋燕民毕业一年后又以流动科研人员身份参与原告火炬项目课题组的研发工作,仍然按月从原告处领取了劳务费,劳务费单据上同样都有其本人以及火炬项目课题组负责人马人熊的签字,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宋燕民本人在上述时间段内一直在原告的火炬项目课题组学习、工作并且从原告处按月领取了相应的劳务费报酬。

证据(18~21)的火炬以及单元燃烧器相关设计图纸上都有设计人宋燕民本人以及审核人马人熊本人的签字,日期均为20xx年7月20日。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宋燕民本人确实参与了原告的火炬项目的研发设计工作,由上述设计图纸可知被告主要股东之一的宋燕民在学习与工作中直接参与原告焚烧火炬项目的课题研发与设计工作,接触并获取了原告的火炬与单元燃烧器技术,其与本案有极密切的关联性。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当原告主张他人申请的专利属于本单位的职务发明时,既可以证明本单位为完成该专利技术下达过任务,也可以证明本单位为该专利技术的完成提供了物质技术条件。而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2~7)可以证明原告为填埋气焚烧火炬项目(即本申请)的立项、研发提供了物质条件并下达了任务。

同时证据(9~21)的相应设计图纸可以证明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原告已经完成与本申请有关的焚烧火炬以及单元燃烧器的研发和设计工作,并且原告的焚烧火炬以及单元燃烧器技术与本申请的技术具有同一性。

被告欲证明其独立研发本申请的技术提交了反证,但所提交的火炬测试报告以及使用情况说明无法确认真实性,并且亦不能证明所测试及使用的火炬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有何关联性;有污渍的部分设计草图也未完整体现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且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可见,被告不能证明其自主研发并完成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上述反证亦无法对抗原告为证明其研发、设计的有宋燕民本人以及马人熊签字的焚烧火炬和单元燃烧器设计图纸原件证据。

综上,被告辩称其为本申请的申请人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由于原告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垃圾填埋气焚烧火炬以及单元燃烧器技术确系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并且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同时有被告最大出资人、主要股东之一宋燕民本人签字的设计图纸原件,在证明效力上明显优于被告的相关反证,因此原告有关本申请属于原告职务发明创造、申请权属于原告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发明名称为“低压头组合式填埋气焚烧火炬”、申请号为CN200410096759.0的发明专利的申请权属于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千元,由被告北京时代桃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任 进 代理审判员 董晓敏 人民陪审员 于立彪

二 O O 七 年 六 月 二 十 六日

书 记 员 袁 伟

第一节 原告刘慧乔诉被告吴瑞宁离婚纠纷一案模拟法庭剧本*

第一幕 庭前准备和正式开庭

书记员邹丽娟: 请原告、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

书记员邹丽娟: 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原告刘慧乔是否到庭?

原告刘慧乔: 到庭。

书记员邹丽娟: 原告委托代理人童军、陈慎之是否到庭?

原告委托代理人童军、陈慎之: 到庭。

书记员邹丽娟:被告吴瑞宁是否到庭?

被告吴瑞宁: 到庭。

书记员邹丽娟: 委托代理人戴慧、赵鑫是否到庭?

被告委托代理人戴慧、赵鑫: 到庭。

书记员邹丽娟:请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法庭许可。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五)不得开放传呼机、移动电话机等通讯设备的铃响和接听电话;

(六)不得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法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书记员邹丽娟:现在请审判人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判长彭超: 请坐下!

书记员邹丽娟: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全部到庭,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可以开庭!

审判长彭超: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原告的基本情况? 原告刘慧乔:刘慧乔,女,19xx年4月25日生,汉族,湘南市人,湘南清园区小学教师,住清园区荷花园小区20栋3单元601室。

审判长彭超: 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童军、陈慎之: 原告委托代理人童军、陈慎之,湖南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彭超: 被告的基本情况?

被告吴瑞宁: 梁晓峰,男,19xx年10月1日生,汉族,湘南市人,湘南市德胜科技有限公司雇员,住址同上。

审判长彭超: 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戴慧、赵鑫: 被告委托代理人戴慧、赵鑫,湘潭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彭超: 原告对被告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刘慧乔: 没有。

审判长彭超: 被告对原告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吴瑞宁: 没有。

审判长彭超: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判长彭超: 湘南市清园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刘慧乔诉被告吴瑞宁离婚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审判长彭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本案 湘南市清园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彭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新芳、审判员王猛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邹丽娟担任法庭记录,今天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审理。

审判长彭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当事人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审判长彭超: 原告?

原告刘慧乔: 我要求公开审理,我要让在场所有的人都知道这个人有多么无耻!

审判长彭超: 被告?

被告吴瑞宁: 我也要求公开审理,我身正不怕影子斜,她才是个不要脸的女人呢!

审判长彭超: 请原被告双方注意自己的语言!遵守法庭秩序。原被告双方都不申请不公开审理,本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

审判长彭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和第125条的规定,你们双方当事人享有如下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2)委托诉讼代理人;

(3)收集、提供证据;(4)进行辩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5)请求调解;(6)提起上诉;(7)申请执行;(8)按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你们双方当事人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如下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3)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上述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是否听清楚了?

审判长彭超: 原告方?

原告刘慧乔: 听清楚了。

原告委托代理人童军、陈慎之: 听清楚了。

审判长彭超:被告方?

被告吴瑞宁: 听清楚了。

被告委托代理人戴慧、赵鑫: 听清楚了。

审判长彭超: 是否申请回避?所谓申请回避,是指如果你们认为参与本案审理的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要求有关人员不参与案件的审理,但应提出正当理由。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刘慧乔: 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彭超: 被告?

被告吴瑞宁: 不申请回避。

第二幕 法庭调查

审判长彭超: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刘慧乔:

审判长、审判员:

我的诉讼请求是,第一,要求法院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第二,婚生子女梁雪冰,女,20xx年1月24日出生,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负担子女抚养费200000元;第三,要求被告赔偿其虐待原告而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0000元;第四,要求被告赔偿其虐待原告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第五,要求被告赔偿其在外包养“二奶”而致原告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第六,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其中商品房一套,即湘南市清园区荷花园小区20栋3单元601室由原告所有。

事实与理由:19xx年8月,我与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后来被告主动追求我,于是双方开始恋爱,19xx年9月30日,双方登记结婚,在恋爱期间和结婚后一年左右的时间内,被告对我百依百顺,双方关系非常好。但后来被告逐渐冷落我,经常夜不归宿,并暴露出脾气暴躁的本质,经常借故就家务琐事与我吵闹,后来甚至发展为对我拳脚相加,我怀疑被告在外面有别的女人,于是暗中跟踪过好几次,果然发现被告与其公司的一个女同事关系非同寻常,双方非常亲密。事后我质问被告,被告竟然矢口否认,当我拿出确凿证据时被告居然厚颜无耻地说是又怎样,一个男人“家中红旗不倒,家外彩旗飘飘”是很正常的事,而且是很“幸福”的事,我没有必要这么大惊小怪,我悲痛欲绝,心中追悔莫及怎么嫁了这样一个“花心大萝卜” ,我当时就想到离婚,但后来我发现自己怀孕了,就没动离婚的念头,心想生下孩子可能会好一点。 20xx年初,我生下了女儿梁雪冰。而被告并未与那个女人断绝来往,并经常对我进行辱骂殴打,以致我精神上心力憔悴不堪重负,身体上伤痕累累,给我带来了极大的痛苦。我经常无法完成正常的工作,我单位的领导找过被告,居委会的干部也找过被告,但被告依然我行我素照打不误。20xx年1月17日晚被告再次对我进行殴打,我随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经过法医检验,我被被告打成轻微伤乙级,需要医疗费1000元,于是清园区公安分局作出了对其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后我就带着女儿回到我父母家,但被告依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到我起诉之前,他都没有看过我们母女,因此被告对我们已经没有任何夫妻、父女之情可言,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了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尊严,保护儿童的健康成长,我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我的陈述完毕。

审判长彭超: 原告委托代理人有何补充?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童军: 我的当事人已经陈述了基本事实,我现在主要就子女抚养费、人身损害赔偿事项进行几点补充:第一,我的当事人的女儿梁雪冰出生于20xx年1月24日,现在只有3周岁,将她抚养长大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金钱,按照本地的生活标准,将小孩的生活费,教育费以及可能的医疗费计算在内,抚养一个小孩每年至少需要12000元至15000元,根据原告的实际收入水

平,被告的实际收入水平,被告每年至少需要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万元,将其抚养至成年一共需要15年,即抚养费需要15万元,再考虑成年后的大学教育所需的费用8万元至10万元,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教育费用5万元,两项合计,被告共需向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20万元。第二,被告应该向原告支付的人身损害赔偿费用。被告自19xx年下半年起就一直对我的当事人进行虐待,经常性地殴打导致原告数年来花费医疗费,营养费,以及因伤无法工作导致的误工损失达1万余元,对此被告应予赔偿。我就补充这些。

审判长彭超: 原告第二代理人还有何补充?

原告第二委托代理人陈慎之: 我就精神损害赔偿、夫妻共同财产分配这两方面进行如下补充:第一,被告应该赔偿其虐待原告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被告经常性地殴打原告不仅导致原告的身体损伤,而且导致原告精神上的极大痛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予以精神损害赔偿。根据被告的过错、虐待行为的手段、给原告造成的后果以及虐待事件的不良社会后果等予以综合考虑,原告要求此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为20000元。第二,被告应赔偿其在外包养“二奶”而致原告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据我的当事人的调查及当地群众的反映,被告与其单位的一个女同事关系暧昧,公开在外买房同居,以致原告单位同事及原告住所地群众风言风语人尽皆知,甚至公开叫嚣“家中红旗不倒,家外彩旗飘飘”,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给社会风气造成极大的破坏。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和社会风气,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原告精神上的痛苦程度,原告要求此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为50000元。第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共同财产有商品房一套,即清园区荷花园小区20栋3单元601室,面积70平方米,含装修费用价值约为35万元;桑塔纳普通型轿车一辆,牌照为“湘CA2047”,价值12万元;各种有价证券30万元,其中股票现价值为15万元,记帐式国库券15万元;银行定期存款10万元;联想台式电脑一台,价值5000元,IBM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8000元,长虹等离子电视一台,价值30000元,键伍音响一套,价值30000元,海尔分体空调一台,价值8000元,其他家用电器和家具约15000元,夫妻共同财产共计96.6万元。基于原告抚养女儿的需要,在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的前提下,原告要求首先分得该套商品房。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我的补充完毕。

审判长彭超: 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告吴瑞宁: 审判长,审判员,今天,我将在这里与我的妻子对簿公堂,我的心情异常沉重,我从来就没有想到过她还有这一手,真是知人知面不知心,居然上法院告我离婚,真正的恬不知耻,我要当着大庭广众揭露原告的真实面目。

审判长彭超: 被告,请注意你的语言!

被告吴瑞宁: 我的答辩如下:第一,我对原告感情一直很好,并非原告所说我冷落她,其实真正的情况是,婚后不久原告就有意识地疏远我,开始时我以为自己什么地方做的不对,后来我才发现原告与原来的男朋友暗地里一直有来往,这对我是一个多大的打击!这顶“绿帽子”自结婚时起我就没有摘下过,我冤不冤?我他妈的还算是个男人吗?听听她的那些诉讼请求,她嫁给我干吗?纯粹就是为了我的钱!这场婚姻本来就是一个错误,原告提出离婚我同意。第二,我是偶尔打骂过她,但你们想一想,一个女人有这种事当男人还不应该管一管吗?刚开始时我还觉得有管一管的必要,后来根本就懒得管,爱谁谁,打她我还嫌手脏,

更甭说虐待了。今年年初是打过她一顿,我实在是咽不下这口气,也没怎么样她就报了“110”,真是冤到家了,被自己老婆送进了拘留所。第三,女儿由我抚养,不要原告出一分钱抚养费。第四,原告声称我在外面买房包养“二奶”纯粹是无稽之谈、空穴来风,原告在外有“二爷” 倒是确有其事、证据确凿。这一点原告单位的同事都知道。要我赔偿她的所谓“精神损害”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我不要求她赔偿我的精神损害已经是对她仁至义尽了。因此,我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

我答辩到此。

审判长彭超: 被告委托代理人有何补充?

被告第一委托代理人戴慧: 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过于无理,我的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请审判长、审判员体谅我方当事人的言语过激之处。我主要就财产分割作一些补充:第一,原告所说的商品房及桑塔纳轿车是我方当事人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应计入夫妻共同财产。第二,由于股票贬值,原告称股票现价值有15万元是不符合事实的,在被告名下的股票价值最多也不过11万元。第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一般是平均分割,但依法应考虑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的贡献的不同,我方当事人的收入远大于原告的收入,而且原告的收入也由其自由支配,很少投入到共同生活中,我方请求法院在分割财产时考虑到这一点。我的补充完毕。

审判长彭超: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环节,原告方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申请两位证人出庭作证,本院对原告方的申请予以准许,在开庭审理前已通知两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了证人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原告方,你方向本院申请的出庭作证的证人今天能到庭么?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童军: 审判长、审判员,我方的证人能到庭作证,请法庭准许带我方第一证人杨苗苗到庭。

审判长彭超: 准许原告请求,请法警带原告方第一证人杨苗苗到庭。 审判员李新芳: 证人,先向法庭说明你的基本情况。

证人杨苗苗: 我叫杨苗苗,女,19xx年5月5日生,汉族,清园区小学副校长,住该校教工宿舍。

审判员李新芳: 证人杨苗苗,本院今天依法审理梁晓峰与刘慧桥离婚一案,在开庭审理前已向你发出出庭作证的通知,你收到了么?

证人杨苗苗: 收到了。

审判员李新芳:证人有如实作证的法律义务,作伪证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希望你将所知道的事实如实向法庭陈述,不得作伪证或隐瞒事实,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了吗?

证人杨苗苗:听清楚了。

审判员李新芳: 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作证时,不可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证人,你听清楚了么?

证人杨苗苗: 我听清楚了。

审判员李新芳: 经法庭的许可,当事人、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询问证人,不可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原告方听清楚了么?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童军:听清楚了。

审判员李新芳:被告方听清楚了么?

被告方: 听清楚了。

审判员李新芳: 现在原告方可以向证人发问了。

被告第二委托代理人赵鑫: 原告刘慧乔与你有亲戚关系吗?

证人杨苗苗: 没有,她是我们学校的一名教师。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童军: 刘慧乔与梁晓峰的夫妻关系怎样?

证人杨苗苗: 具体怎么样我不清楚,但肯定不好,据我所知,梁晓峰自20xx年初就开始殴打刘慧乔,有很多次她都无法完成正常的教学工作,只有请假,这个情况教务处有记载,而且财务处也扣了她的课时费。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童军: 你与被告吴瑞宁有过接触吗?

证人杨苗苗: 有过一次。那是在20xx年5月15日,刘慧乔被打的挺重,她就向学校反映了这个情况,我们学校不是想管人家的家事,而是影响到了学校的工作,不得不去过问,于是学校就派我和另一个教师王伟一同到他们家里去了一次,要求梁晓峰不要殴打自己的妻子,但梁晓峰的态度比较蛮横,说学校不应该管他们的家事,我们也没有办法,只好向荷花园居委会反映了情况,听说他们也去过,但也没有效果。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童军: 梁晓峰还说过其他的话吗?

证人杨苗苗:他说过之所以打是因为刘慧乔让他戴“绿帽子”,说刘慧乔在学校有第三者,要求学校“好好教育教育她”。这纯粹是无稽之谈,我们整个学校的教师都可以作证,刘慧乔不仅仅是一个相当优秀的教师,而且作风正派,与同事的关系相当好,脾气也不错,大家有口皆碑。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童军: 你还有什么补充吗?

证人杨苗苗: 我代表学校要求法院公正处理这件事。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童军: 以上所说是否事实?

证人杨苗苗: 是事实。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童军: 审判长、审判员,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员李新芳: 被告方需要向证人发问吗?

被告第二委托代理人赵鑫: 需要。

审判员李新芳: 被告方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

被告第二委托代理人赵鑫: 证人,你是否亲眼看到我方当事人殴打原告? 证人杨苗苗: 并没有亲眼看见。

被告第二委托代理人赵鑫: 那你说我方当事人梁晓峰自20xx年初就开始殴打原告,有很多次使她都无法完成正常的教学工作,你怎么能够证实原告多次无法完成教学任务是我方当事人对其殴打造成的呢?

证人杨苗苗: 因为我看到过原告身上的伤痕,而且原告偶尔向我们这些同事说起过。

被告第二委托代理人赵鑫: 审判长、审判员,我的问题完了。

审判员李新芳: 现在我代表法庭问你一个问题,原告说过她与被告关系不好的原因吗?

证人杨苗苗: 没有说过,至少没有对我说过,但大家背地里都在说,就是梁晓峰在外面有第三者。但我只是听说的,是不是事实我也不清楚。

审判员李新芳:双方还有问题要问证人吗?

原告刘慧乔: 没有啦。

被告吴瑞宁: 没有了。

审判员李新芳: 在本法庭休庭后,证人应该到本法庭的书记员处,核对庭审证言笔录并签字,现在证人杨苗苗退庭。

审判长彭超:原告继续举证。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童军: 审判长、审判员,现在请法庭准许带我方第二证人张珏芙蓉到庭。

审判长彭超: 准许原告请求,请法警带原告方第二证人张珏芙蓉到庭。 审判员王猛: 证人,先向法庭说明你的基本情况。

证人张珏芙蓉: 我叫张珏芙蓉,女,19xx年10月11日生,汉族,清园区荷花园居委会主任,住清园区荷花园小区5栋一单元301室。

审判员王猛: 证人张珏芙蓉,本院今天依法审理梁晓峰与刘慧桥离婚一案,在开庭审理前已向你发出出庭作证的通知,你收到了么?

证人张珏芙蓉: 收到了。

审判员王猛: 证人有如实作证的法律义务,作伪证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希望你将所知道的事实如实向法庭陈述,不得作伪证或隐瞒事实,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了吗?

证人张珏芙蓉: 听清楚了。

审判员王猛: 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作证时,不可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证人,你听清楚了么?

证人张珏芙蓉: 我听清楚了。

审判员王猛: 原告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了。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童军: 你与刘慧乔或梁晓峰有什么亲戚关系吗? 证人张珏芙蓉: 没有,他们是我们这个小区的住户。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童军: 你了解他们二人的夫妻关系状况吗?

证人张珏芙蓉: 了解一些情况,女方曾经向居委会反映过受到男方的殴打虐待。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童军: 什么时候反映的?

证人张珏芙蓉: 大概在20xx年春节过后吧。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童军: 居委会上门做过男方的工作吗?

证人张珏芙蓉: 做过,是我和妇女主任去的,去过两次,一次是20xx年3月份,一次是在20xx年6月份,女方单位的领导也找过我们,希望我们能管一管。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童军: 做工作的结果如何?

证人张珏芙蓉: 没有效果,要不然不会到这一步。男方的态度特别蛮横,实在没法管。后来我就对女方说,假如男方再打,就报“110”,别顾虑太多,再不行就离了算了。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童军: 你还有什么补充吗?

证人张珏芙蓉: 我觉得女方在这件事上挺吃亏的,希望你们能维护婚姻法的尊严,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童军: 以上所说是否事实?

证人张珏芙蓉: 是事实。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童军: 审判长、审判员,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员王猛: 被告方需要向证人提问吗?

被告吴瑞宁: 我对上述证人证言不同意,证人明显有支持原告的倾向,法院不应听信他们的胡言乱语。

审判员王猛: 被告,请注意,这个环节你只能向证人发问,你还有问题要向证人提出吗?

被告吴瑞宁: 没有了。

审判员王猛: 证人,现在我代表法庭问你一个问题,据你了解,原被告双方的婚姻有没有第三者插足的情况?

证人张珏芙蓉:我不清楚。

审判员王猛: 好了,没有问题了。在本法庭休庭后,证人应该到本法庭的书记员处,核对庭审证言笔录并签字,现在证人张珏芙蓉退庭。

审判长彭超: 原告方,你还有证据要向法庭提供吗?

原告委托代理人童军: 有。审判长,我方共有以下十一项证据要向法庭提供。 证据一是原告持有的结婚证一个,证明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和结婚登记的时间。

审判长彭超: 被告方有何质证意见?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被告委托代理人戴慧、赵鑫: 对于原告方提供的1号证据没有异议。 审判长彭超: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童军: 证据二是湘南市清园区公安分局(2003)第016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因殴打原告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日。

审判长彭超: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赵鑫: 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被告殴打原告的原因是原告多日没有回过家,这一点请合议庭予以充分注意。

审判长彭超: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童军: 证据三是湘南市清园区公安分局法医鉴定室20xx年1月18日做出的湘清公鉴(2003)第15号法医学检验报告书原件一份,证明原告遭被告殴打致轻微伤乙级,需医疗费1000元。

审判长彭超: 被告方对证据有异议么?

被告委托代理人戴慧、赵鑫: 真实性没有异议。

审判长彭超: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童军: 证据四是被告与第三者卢倩坐在一起的照片一张,拍摄于20xx年11月5日,证明二者存在不正当关系。

审判长彭超: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戴慧: 对原告方的4号证据提出异议,首先,这张照片是被告与其同事卢倩在被告所在的公司组织其员工游览香山时由被告的同事拍摄的,当时有公司的许多员工在场,其次,照片中二人并无过分的姿态,并不能籍此就无理地推断被告与其同事有不正当关系,他们只是普通的同事关系,第三,该照片是原告从被告影集中窃取的,从这一点足以看出原告对被告的极端不信任及强烈的猜忌心,最擅长编造事实。总之,从该照片本身并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

审判长彭超: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童军: 证据五是清园区荷花园小区20栋3单元601室的商品房产权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登记的产权人为原告刘慧乔与被告吴瑞宁,发证时间为19xx年11月1日,证明该商品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审判长彭超: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戴慧: 对原告的5号证据提出异议,虽然从形式上说,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原告与被告二人的,但所有的购房款都是被告出的,甚至连装修的

费用都是被告的出的,原告并未支付一分钱,所以该套商品房实质上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被告一方的个人财产。

审判长彭超: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童军: 证据六是原告所在单位教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联合出具的证明一份,原件,出具证明的时间为20xx年5月15日,证明原告自20xx年2月至20xx年1月,因身体不适共请假200个课时,财务部门扣发原告课时费4000元,证明原告因受被告殴打和虐待,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工作并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

审判长彭超: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戴慧: 对原告的6号证据提出异议,原告单位的人是来找过我方当事人,但他们只是听原告的一面之词,对我方当事人的话只字未提,足见其心存偏见。此外,原告与原告单位的同事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他们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值得法庭认真考虑。

审判长彭超: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童军: 证据七是法医鉴定费#5@p一张,原件,内容为鉴定费150元,证明原告验伤费用为150元。

审判长彭超: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戴慧、赵鑫: 对原告的7号证据无异议。

审判长彭超: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童军: 证据八是原告的清园区中医院病历一本,日期为20xx年6月至20xx年11月,其主要内容为记载原告自6月至11月在该院治疗因被告殴打所致的外伤,证明被告在此期间殴打过原告。

审判长彭超: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戴慧: 对原告的8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该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在此期间殴打过原告。

审判长彭超: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童军: 证据九是医疗费收据12张,共计医疗费1656元。 审判长彭超: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戴慧: 对原告的9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该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在此期间殴打过原告。

审判长彭超: 原告方继续举证。

被告委托代理人童军: 证据十是清园区计生办出具的环孕检证明一份,出具证明的时间为20xx年5月10日。

审判长彭超: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戴慧、赵鑫: 无异议。

审判长彭超: 原告方继续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童军: 证据十一是双方的子女梁雪冰的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证明梁雪冰的出生时间及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

审判长彭超: 被告方的质证意见?

被告委托代理人戴慧、赵鑫: 无异议。

审判长彭超: 原告方还有证据要向法庭出示么?

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慎之: 审判长,我方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彭超: 被告方,有证据要向法庭提供吗?

被告第二委托代理人赵鑫: 没有。

审判长彭超: 现在法庭询问你们双方当事人一些问题。你们是何时相识的? 原告刘慧乔: 是在19xx年8月。

被告吴瑞宁: 没错。

审判长彭超: 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他人介绍?

原告刘慧乔: 是我的一个朋友介绍认识的,但是是自由恋爱。

被告吴瑞宁: 是。

审判长彭超: 你们是何时进行结婚登记的?是否举行了婚礼?

原告刘慧乔: 19xx年9月30日进行的结婚登记,第二天国庆节举行婚礼。 被告吴瑞宁: 是。

审判长彭超: 刚结婚时双方关系怎么样?

原告刘慧乔: 非常好,持续有一年多的时间。

被告吴瑞宁: 刚开始双方关系也就一般。

审判长彭超: 什么时候关系开始紧张的?

原告刘慧乔: 从98年春节以后。

被告吴瑞宁: 不是,婚后不久原告就对我逐渐冷淡。

审判长彭超: 是什么原因?

原告刘慧乔: 被告在外面有第三者,刚开始他还抵赖,后来他就亲口承认。 被告吴瑞宁: 我从来就没有第三者,更没说过什么我有第三者之类的话,是原告在外面有第三者。

原告刘慧乔: 这是被告在掩饰自己有第三者,故意转移视线、混淆视听,把过错往我头上推。

审判长彭超: 原告,被告什么时候打过你?

原告刘慧乔: 从98年春节以后,被告就借家务琐事和我吵架,我要是顶几句嘴,被告就开始动手。

被告吴瑞宁: 原告经常给我脸色看,我气不过,才跟她吵架,根本就不敢打她,她动不动就要死要活要离婚。

审判长彭超: 你们是否有子女?是什么时候出生的?是男孩还是女孩?叫什么名字?

原告刘慧乔: 有子女,是20xx年1月24日生的,女孩,叫梁雪冰。 被告吴瑞宁: 是的。

审判长彭超: 原告,在怀孕和哺乳期间,被告是否打过你?

原告刘慧乔: 没有,但他在外面一直有第三者。

被告吴瑞宁: 好不容易说了一句实话,又带了一条假尾巴。

审判长彭超: 被告,请注意你的语言!

审判长彭超: 原告,被告后来是否打过你?

原告刘慧乔: 从20xx年春节过后,被告就开始经常性地殴打我,而且打的也很厉害。

被告吴瑞宁: 她让我戴“绿帽子”,受不了才打她。

审判长彭超: 原告,你找过居委会和单位说过这些情况吗?

原告刘慧乔: 我先找过居委会,是在20xx年3月份,居委会的人来找过他,但没有用。后来因为有几次打的很厉害,大概是在20xx年5月份,没办法上课,不得不向单位请假,这样,单位也知道这件事,单位的领导也找过他,但没有一点效果。被告就是个蛮横无理的人,根本不讲道理。

被告吴瑞宁: 居委会和原告单位不是解决问题的,而是护着原告的。

审判长彭超: 原告,你到医院治疗过吗?

原告刘慧乔: 到过。在20xx年我就到清园区中医院看过,但病历和#5@p已经遗失。在20xx年6月至20xx年11月,我在清园区中医院看过三次,这个病历上有记载,花费医疗费共计1656元。

审判长彭超: 被告,你是否同意原告的陈述?

被告吴瑞宁: 有证据的我承认。

审判长彭超: 原告,请你陈述今年年初殴打和报警事件的经过。

原告刘慧乔: 20xx年1月17日晚,我正在家中看电视,8点钟左右,被告推门进来了,一身酒气,喝得醉醺醺的,不由分说就对我进行殴打,我随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后来清园区公安分局将被告拘留了5日。我要求公安局进行验伤,检验结果是轻微伤乙级,需要医疗费1000元。

被告吴瑞宁: 不错,我是打过她,但是是她自己找打的,是她做了对不起我的事。而且我并没有像原告说的那样经常殴打她。

审判长彭超: 小孩现在由谁抚养?

原告刘慧乔: 现在由我抚养,暂时住在我父母家里。

被告吴瑞宁: 我想看看女儿都不行。

审判长彭超: 原告,你现在是否怀孕?

原告刘慧乔: 没有。计生办出具了孕检证明。

审判长彭超: 你们双方是否分居了?

原告刘慧乔: 分居了,从被告进拘留所就开始分居。

被告吴瑞宁: 从拘留所出来后,她就始终避而不见。

审判长彭超: 你们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原告刘慧乔: 有商品房一套,即清园区荷花园小区20栋3单元601室,面积70平方米;含装修费用价值约为35万元;股票110000元;记帐式国库券15万元; 银行定期存款10万元;联想台式电脑一台,价值5千元;IBM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8千元;长虹等离子电视一台,价值3万元;键伍音响一套,价值3万元;海尔分体空调一台,价值8千元;其他家用电器和家具约1万5千元。

被告吴瑞宁: 我已经在前面证明了这套商品房购房款和装修费都是我出的,是我婚前个人财产。IBM笔记本电脑是公司配备给我的工作用品,所有权归我公司所有,不属于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其他的我没有异议。

审判长彭超: 原告是否同意被告的说法?

原告刘慧乔: 我坚持认为商品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同意被告的第二个说法。 审判长彭超: 婚后你们的收入各自是多少?是如何使用的?

原告刘慧乔: 我每年的收入大约是3万元,主要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和抚养小孩。被告的收入每年约有15万元左右,主要用于投资和大件商品的购置。

被告吴瑞宁: 差不多。

审判长彭超: 你们有多少夫妻共同债务?

原告刘慧乔: 没有。

被告吴瑞宁: 没有。

审判长彭超: 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是否有变更或补充?还有什么新的证据吗?

原告刘慧乔: 没有。

被告吴瑞宁: 没有。

审判长彭超: 经过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是:1、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2、双方对除商品房以外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范围没有异议,对轿车是被告婚前财产、IBM笔记本电脑是被告专用的财产无异议;3、双方对被告殴打过原告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1、小孩由谁抚养及抚养费问题;2、原告被殴打所导致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用问题;3、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4、双方是否都有第三者介入,哪方在该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5、商品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被告的个人财产;6、财产应如何分割。

审判长彭超: 法庭调查结束。

第三幕 法庭辩论

审判长彭超: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应就争议的焦点展开辩论。现在首先由原告方发表意见。

原告刘慧乔: 第一,女儿梁雪冰应由我抚养,被告性格古怪,脾气暴躁,经常对我进行殴打,根本不宜抚养小孩。第二,被告应一次性负担子女抚养费200000元,被告年收入很高,20万元抚养费只相当于被告不到两年的收入,被告完全有能力负担。第三,我遭受被告的殴打而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虽然有票据的不到10000元,但实际上远远超出了这一数额。第四,我要求被告赔偿殴打虐待我而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于情、于理、于法都不过分。第五,虽然我没有更多的证据证明被告在外面有“二奶”,但被告事实上是有“二奶”的,他自己心知肚明,等这里一离婚,他马上就会和那个女人住在一起,露出他的真实面目。他反而诬蔑我在外面有第三者,他反而成了这个婚姻的受害者,这才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我嫁给这种男人真不知道我上辈子作了什么孽,让我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我要求被告赔偿我的精神损害50000元完全是合理合法的。第五,那套商品房的产权证是我和被告两个人的名字,明显是夫妻共同财产。第六,因为要抚养小孩,而且我的收入远低于被告的收入,因此我希望法院将商品房和一部分现金判给我,值钱的家具我不要了。

审判长彭超: 原告委托代理人有何补充?

原告第二委托代理人陈慎之: 我主要就财产分割进行一些补充。根据前一阶段的法庭调查,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商品房一套,价值约为35万元;

2、各种有价证券26万元,其中股票现价值为11万元,记帐式国库券15万元;

3、银行定期存款10万元;

4、联想台式电脑一台,价值5千元;

5、长虹等离子电视一台,价值3万元;

6、键伍音响一套,价值3万元;

7、海尔分体空调一台,价值8千元;

8、其他家用电器和家具约1万5千元。

夫妻共同财产共计79.8万元,平均分割每人可分得39.9万元的财产。原告要求分得商品房,以及与商品房不好拆分的空调及其他家用电器和家具,这几项财产共计37.3万元。除此之外,因为原告的收入远低于被告,原告要求分得银行定期存款10万元。我的补充完毕。

审判长彭超: 原告方还有什么意见?

原告第一委托代理人童军: 有。审判长、审判员,受本案原告刘慧乔的委托,根据北京天一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依法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查阅案卷和询问当事人,特别是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使我对本案案情有了更充分的了解,并形成对本案的基本看法,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本案的过错方是被告,是被告对婚姻的不忠实以及对原告长期的家庭暴力和虐待导致了婚姻的解体,被告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的委曲求全和一再容忍根本无法使被告对婚姻和家庭承担起一个丈夫和父亲应尽的责任,原告试图尽力维护这场婚姻的努力在被告不断升级的暴力中最终流产。而被告为掩饰其不良目的,反而诬陷原告背叛婚姻,这种“贼喊捉贼”的行径实在令人无法容忍,而这也恰好暴露了被告心虚的本质。因此,原告的离婚请求应该得到支持,当然,这一点被告也不否认。而且,为维护婚姻法的尊严,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和正确的舆论导向,公正地处理纠纷,法院应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配上向无过错方倾斜。

2、婚生子女梁雪冰应由原告抚养,被告应一次性负担子女抚养费200000元。首先,我们都知道,父母是子女人生路上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个人品质和言传身教对子女的成长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而被告是一个不合格的父亲和丈夫,假如梁雪冰由被告抚养,我们将很难想象她的未来,而她现在还是一个刚满3岁的孩子!我们怎么能放心将她交给这样一个父亲来抚养呢?所以,为保护儿童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宜抚养梁雪冰。其次,被告的收入远大于原告,其年收入约有15万元,要求被告负担子女抚养费20万元并不多;也并非是原告的漫天要价,这一点我在法庭调查时已有说明。

3、被告应赔偿殴打虐待原告而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0000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首先,没有那一条法律规定丈夫殴打妻子只要赔偿一半,被告应全额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第二,虽然有#5@p的只有6806元,没有营养费方面的证据,但我们应该实事求是,认可真实的生活,实际上,没有营养费是不可能的,赔偿1万元只会少不会多。第三,被告对原告殴打虐待的情况,原告的单位和所居住的社区人尽皆知,这使得原告的精神上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完全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被告应赔偿其在外包养“二奶”而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原告虽无更多的证据证明被告在外面有“二奶”,但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被告对婚姻的不忠已经是人尽皆知,只是碍于情面而不愿陈述真实情况,这不仅给社会风气造成极大的破坏,也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希望法庭能辨明真伪,识破被告的真实面目,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5、在财产分割方面,应依法照顾原告,支持原告要求分得商品房、空调及其他家用电器和家具、以及银行定期存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第一,原告属于无过错方,被告属于有过错方。第二,原告的收入远低于被告,而原告需要抚养子女,应当予以照顾。第三,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价值一共有79.8万元,而原告要求分得的也只有47.3万元,这并没有过分地偏离夫妻财产平均分配原则。

以上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给予充分考虑。

湖南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童军。

审判长彭超: 现在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被告吴瑞宁: 第一,女儿梁雪冰应由我来抚养,原告收入低,不能为小孩提供良好的教育,不利于小孩的成长,不宜抚养小孩。第二,如果法院把小孩判给

我,我不要原告付一分钱抚养费。第三,原告一直在外面有第三者,我只是不想去找证据,我觉得丢脸,我是受不了气才打她的。看看那些诉讼请求,纯粹就是为了钱,早知现在,何必当初,我真是瞎了眼才会和这种女人结婚,小孩由她抚养肯定会被她带坏的。她根本没有任何精神方面的损失,我才是精神和物质上的双重受害者。第四,那套商品房的实际购买者是我,希望法庭能透过现象看本质,还事情的本来面目。第五,除了商品房外,其他财产原告爱怎么分就怎么分,毕竟夫妻一场。

审判长彭超:被告委托代理人有何补充?

被告第一委托代理人戴慧: 有。审判长、审判员,我受本案被告李国庆的委托,根据北京国风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法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查阅案卷和询问当事人,尤其是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法庭质证和法庭辩论,使我对本案案情有了更全面的了解。现在,我依法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1、本案的过错不在被告,至少双方都对该婚姻存在过错。首先是原告对婚姻的不忠和对被告的冷漠导致了被告的一些过激行为,而因为这种情况而导致的丈夫对妻子的过激行为在我们的文化背景之中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虽然我作为一个法律职业者也不同意这种做法,但对于一个在现实生活中的普通人,你无法要求他有多么高尚、宽容和理智,换句话,假如你是他,你也能理解他的心情,被告何尝又不是婚姻的受害者?原告是一个工于心计的人,善于伪装自己,将自己在人们面前装扮成一个纯粹的受害者,其实原告心里相当清楚谁才是这场游戏真正的赢家,因此被告同意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尽管从表面上看尽早地结束这场婚姻对双方都可能是个解脱。

2、婚生子女梁雪冰应由被告抚养。首先,原告张口就要20万元抚养费,其动机实在令人不敢恭维,原告要求抚养梁雪冰的本质是为了得到抚养费,至少从这一点说原告不宜抚养子女,子女的抚养是不应该讲求功利的,所以被告不要原告出抚养费。第二,从双方的经济条件说,被告抚养才更有利于梁雪冰的健康成长。第三,被告会殴打原告并不意味着被告不会抚养教育好自己的子女,这一点原告的律师违反了基本的逻辑推理规律。第四,从原告本身的利益出发,原告也不宜抚养小孩,因为这会给她的再婚带来极大的障碍,而由被告抚养则问题会小的多。第五,如果万一法院将梁雪冰判给原告抚养,我也希望抚养费不能一次性地支付,因为被告的年收入不过15万元,而一次性支付将给被告带来基本生活的困难。此外,原告声称的抚养费20万元也包括了法律尚未认可的大学教育费用5万元,这一点请法庭予以注意。

3、被告只能赔偿原告有证据证明的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6806元的一半,即3403元。第一,夫妻的所有收入除另有约定的都属夫妻共同财产,其损失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损失,因此要求被告全部赔偿是不妥当的。第二,原告的营养费没有证据证明,而且如果原告真有营养费的支出,也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的。第三,被告不能赔偿原告的所谓殴打虐待原告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被告对原告的殴打并未构成虐待,被告才是这场婚姻的真正受害者,而原告并没有精神方面的损害。

4、原告称被告在外面有“第三者”纯属捏造,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的依据。原告单凭一张被告与同事的照片就能说这两者间有不正当关系,我不知道这到底依据的是什么逻辑。原告根本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外面有第三者,反而是原告自己在外面行为不轨。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的主张纯粹是虚晃一枪,欲盖弥彰。

5、商品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第一,尽管从形式上说,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双方的,但所有的费用都是被告支付的,原告并未出一分钱。第二,双方结婚未满8年,所以该套商品房也未能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仍是被告一方的个人财产。

6、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我尊重我的当事人的意思,虽然我并不同意被告的宽容与大度,因为根据法律,财产的分配应该考虑到双方对财产做出的贡献,而本案中被告对共同财产的贡献远大于原告对共同财产的贡献。这从一个侧面充分说明了被告对原告的感情。

以上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湘潭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戴慧

审判长彭超: 原告方是否还有其他辩论意见?

原告第二委托代理人陈慎之: 针对被告委托代理人的意见,我提出以下观点:

1、子女抚养费中包括5万元大学教育费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律并没有否定父母有抚养能力而可以不抚养正在上大学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父母都希望自己的子女受到尽可能好的教育,这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因此我认为,该项诉讼请求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以及从被告的负担能力上说,都是完全站得住脚的。

2、原告要求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0000元是合理的,虽然有票据的只有6806元,没有营养费,但这实际上可能吗?一个人被打伤之后只需要吃药就能康复吗?肯定需要补充一定的营养,你总不能要求原告到菜市场买菜也要开#5@p吧?

3、被告委托代理人居然说原告的这些损失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损失,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这实在太荒谬了。这不是说原告自己挨打还要给打她的人出钱吗?而从被告的角度说,这不是在纵容鼓励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吗?打自己的老婆比打别人更划算,打完了只要付一半医药费,这是什么道理?

4、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殴打家庭成员就构成了家庭暴力,而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就构成虐待。根据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的程度、持续性而言,被告完全构成了对原告的虐待。

5、原告在遭受被告殴打虐待后,精神上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完全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且,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请求的数额完全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我的补充完毕。

审判长彭超: 请被告方进行辩论。

被告第一委托代理人戴慧: 我很佩服原告委托代理人高超的“诉诸情感”的技巧,也差一点被她的“真情倾诉”所感动。但是,法律不是道德,也不能为情感所操纵。事实也必须以桌面上的证据来证明,并不是原告一厢情愿地想当然,所以我坚持我的观点。

审判长彭超: 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是否还有其他辩论意见?

原告刘慧乔: 没有了。

原告委托代理人童军、陈慎之: 没有了。

被告吴瑞宁: 没有了。

被告委托代理人戴慧、赵鑫: 没有了。

审判长彭超: 法庭辩论终结。

第四幕 当事人最后陈述和法庭调解

审判长彭超: 现在由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陈述自己的最后意见。首先由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刘慧乔: 我的最后意见是:1、要求与被告离婚;2、女儿梁雪冰由我抚养,被告一次性负担子女抚养费200000元;3、由被告赔偿虐待我而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0000元;4、要求被告赔偿虐待我而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5、要求被告赔偿其在外包养“二奶”而给我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6、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而言,要求分得商品房、空调及其他家用电器和家具,这几项财产折价共计37.3万元;除此之外,还要求分得银行定期存款10万元。

审判长彭超: 现在由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第二委托代理人陈慎之: 我坚持我的代理意见,请法庭依法公正判决,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审判长彭超: 现在由被告委托代理人陈述最后意见。

被告吴瑞宁: 我坚持我在法庭辩论中的意见,请法庭依法判决。

审判长彭超: 现在由被告委托代理人陈述最后意见。

被告第一委托代理人戴慧: 我坚持我的代理意见,请法庭依法公正判决,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审判长彭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现在进行法庭调解,请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原告刘慧乔: 愿意。

被告吴瑞宁: 愿意。

审判长彭超: 首先由原告陈述调解意见。

原告刘慧乔: 我坚持我的最后意见。

审判长彭超: 被告,你是否同意原告的调解意见?

被告吴瑞宁: 不同意,我坚持我的最后意见。

审判长彭超: 因双方当事人的分歧很大,无法达成调解,本庭不再组织调解。法庭调解结束。

第五幕 休庭、评议和宣判

审判长彭超: 现在休庭30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继续开庭。

书记员邹丽娟: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彭超: 现在继续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8、134、147条的规定,现在进行当庭宣判。全体起立!

审判长彭超: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慧乔(下称原告)与被告吴瑞宁(下称被告)自19xx年8月经他人介绍相识,随后开始恋爱。双方于19xx年9月3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xx年10月1日举行婚礼。双方婚初关系较好,自19xx年春节后,因双方相互指责对方有第三者,夫妻关系开始淡漠,并经常为家务琐

事争吵,被告以原告有第三者为由开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xx年1月24日,双方生育一女孩梁雪冰,在怀孕期间和哺乳期初期,被告对原告没有实施家庭暴力。自20xx年春节后,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被告开始经常性地殴打原告,原告曾于20xx年3月向清园区荷花园居民委员会、20xx年5月向原告所在单位清园区小学反映过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清园区荷花园居民委员会、清园区小学先后找过被告,要求被告停止家庭暴力,但被告并未停止家庭暴力。自20xx年2月至20xx年1月,因受被告殴打,原告共请假200个课时,并损失课时费4000元;自20xx年6月至20xx年11月,原告因此在清园区中医院治疗三次,共花费医疗费1656元。20xx年1月17日晚8时左右,被告再次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随后拨打“110”报警电话。后清园区公安分局以被告殴打原告为由,对被告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原告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乙级,需医疗费1千元,并支付鉴定费150元。后双方开始分居,婚生女儿梁雪冰一直由原告方抚养。婚后双方有如下夫妻共同财产:1、商品房一套,即清园区荷花园小区20栋3单元601室,面积70平方米,价值约为35万元;2、各种有价证券26万元,其中股票现价值为11万元,记帐式国库券15万元;3、银行定期存款10万元;4、联想台式电脑一台,价值5千元;5、长虹等离子电视一台,价值3万元;6、键伍音响一套,价值3万元;7、海尔分体空调一台,价值8千元;8、其他家用电器和家具约1万5千元;夫妻共同财产共计79.8万元。无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有婚前个人财产桑塔纳普通型轿车一辆,牌照为“湘C2047”;个人财产IBM笔记本电脑一台。20xx年4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梁雪冰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负担子女抚养费20万元;由被告赔偿虐待原告而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1万元;要求被告赔偿虐待原告而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要求被告赔偿其在外包养“二奶”而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5千元;要求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商品房一套,银行定期存款10万元,空调及其他家用电器和家具。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湘南市清园区公安分局北清公鉴(2003)第15号法医学检验报告书、湘南市清园区公安分局讯问笔录、北京市清园区公安分局(2003)第016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清园区荷花园小区20栋3单元601室的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原告委托代理人对原告所在单位清园区小学副校长左光明及教师王伟做的调查笔录、清园区小学教务处和财务处联合出具的证明材料、清园区中医院病历、医疗费收据、法医鉴定费#5@p等证据,被告提供的结婚证、婚生子女梁雪冰的户口材料、牌照为“湘C2047”的桑塔纳普通型轿车行驶证、股票存折、记帐式国库券存单、银行定期存单等证据,以及本院对清园区小学副校长左光明、教师王伟、清园区荷花园居民委员会主任李红霞做的调查笔录、案件开庭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尊重,不得实施家庭暴力和其他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应予支持。由于被告有实施家庭暴力的倾向,由其抚养子女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原告要求抚养子女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00元的诉讼请求在数额上并无不当,且在被告的合理承受能力之内,原告的主张可予支持,但被告称难以一次性支付的请求也属事实,故原告要求一次性支付的请求不近合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实施家庭暴力而致原告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应予支持,因原告无证据证明营养费,故该项费用请求不予认可。因夫妻共同财产不得用于赔偿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故意

的损害赔偿,故被告称只能赔偿一半的抗辩不能成立。因原告并无过错,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其实施家庭暴力而致原告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双方均指责对方有“第三者”,而双方均无证据证明,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该项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称商品房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因无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可。因原告需要抚养子女,且原告的收入远低于被告,故原告要求分得商品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分得银行定期存款100000元,空调及其他家用电器和家具,因被告同意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认可。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准予原告刘慧乔与被告吴瑞宁离婚;

2、婚生子女梁雪冰(女,20xx年1月24日出生),由原告刘慧乔抚养,被告吴瑞宁负担子女抚养费20万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5万元,在20xx年12月31日前支付5万元,剩余10万元在20xx年12月31日前付清;

3、被告吴瑞宁赔偿原告刘慧乔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共计6806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4、被告吴瑞宁赔偿原告刘慧乔精神抚慰金2万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5、夫妻共同财产商品房一套,即清园区荷花园小区20栋3单元601室,银行定期存款10万元,空调一台及其他家用电器和家具由原告刘慧乔所有;现价值11万元的股票,记帐式国债15万元,台式电脑一部、等离子电视机一台,音响一套由被告吴瑞宁所有;

6、双方各自及子女的生活用品归各自及子女所有;

7、驳回原告刘慧乔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610元,原告刘慧乔与被告吴瑞宁各负担48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判决,你们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刘慧乔: 听清楚了。

原告委托代理人童军、陈慎之: 听清楚了。

被告吴瑞宁: 听清楚了。

被告委托代理人戴慧、赵鑫: 听清楚了。

审判长彭超: 你们双方当事人对判决有何意见?

原告刘慧乔: 没有意见。

被告吴瑞宁: 我不服这个判决,我要上诉。

审判长彭超: 今天是口头宣判,本院将在10日内将判决书送达给你们。如不服该判决,可按照判决书的要求提起上诉。你们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刘慧乔: 听清楚了。

被告吴瑞宁: 听清楚了。

审判长彭超: 在本判决未生效之前,双方当事人都不得另行结婚,你们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

原告刘慧乔: 听清楚了。

被告吴瑞宁: 听清楚了。

审判长彭超: 现在闭庭!

第六幕 退庭

书记员邹丽娟: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书记员邹丽娟: 散庭。请旁听群众退庭!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散庭后核对开庭笔录并签字!诉讼参加人认为笔录有误,可以要求书记员更改;书记员不同意更改的,诉讼参与人予以注明或者提交书面说明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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