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常见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案总结

新三板常见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案总结

新三板,我们都用犀牛之星

新三板:常见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案总结

【内容提要】新三板上市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会涉及很多疑难问题,结合团队的实践经验,犀牛之星将新三板上市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汇总,并予以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 什么时点股改税负最轻?

在有限公司基本盈利,净资产稍微高于注册资本时实施股改,这样公司留存收益、资本公积金都少,自然人股东缴税负担轻。

2、是否可以吸收农业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投资人是要承担无限责任的。在这种情况下,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说,只能合并其资产,不能合并其主体

3、企业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租赁二集体土地用于农业是否可以?

《土地承包合同》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依照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农村土地经营只能采取承包经营制,而不能采取租赁经营制。允许存在的土地租赁也只能是家庭承包后的承包方的对外出租,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范畴,而不能由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即发包方(本合同中的村委会)对外出租。因此,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1)不论是给本集体村民还是集体以外的主体(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土地(集体建设用地除外)都必须以承包的方式发包给这些主体,村民委员会直接出租出去肯定是不合法的;(2)这些主体承包土地后,才能把承包的土地出租给第三人使用,此即所谓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出租仅为流转的一种常用方式而已);请切记,此时出租的主体不是村委会,而是承包人(如果土地成批出租,村委会可以作为组织者组织出租,但不能作为出租的主体);

4、 公司可以在12月31日宣告分配当年全年的利润吗?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利润分配方案需要由董事会制定,再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所以一般挂牌公司先是4月末前披露上一年度年报(经审计),然后披露董事会决议,最后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才合规,但是不是实质障碍:(1),如果分配的利润少于实现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和股东会出补充决议,追认;(2),少于。按照应该分配的金额调账。

新三板常见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案总结

新三板,我们都用犀牛之星

5、医院能否挂牌新三板?

(1)公立性质医院: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一般理解上应既不合适、也无可能在新三板挂牌上市;

(2)营利性、非营利性:非营利性医院理论上应不以营利为经营目的、且举办人不能分红,有障碍。目前已挂牌医院均属营利性医院,非营利性医院挂牌有障碍。

6、企业税收采用核定征收对挂牌的影响?

询问了挂牌业务部的意见,NEEQ说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报告期最后一期必须采用查账征收

(2)报告期末公司已向税务部门足额缴纳税款

(3)税务部门出具报告期内无违法违规证明

此外,还需要各中介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出具承诺,承担可能的追缴税款和滞纳金

(2)会计师对报告期内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内控制度是否科学合理发表意见

(3)律师对合法合规发表意见

(4)主办券商对所有前面问题发表意见

最近有一个已经挂牌的公司,可以去参考一下(831757)振华股份

7、大股东占用公司数亿资金,据实披露但暂不归还,能否上新三板?

建议清理,否则可能构成挂牌障碍。

根据《新三板业务规则(试行)》(下称《规则》)第4.1.4条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切实保证挂牌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其股东权利或者实际控制能力,通过关联交易、垫付费用、提供担保及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挂牌公司资金、资产,损害挂牌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8、定增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是否可行?

新三板可以,定增价格是股东之间的约定,但每股不得低于面值即每股1元。案例,参见浩博新材。

9、企业没有环评如何股改?

(1)可以补,也必须得补。一般从出环境报告(环境影响评价书)到最后拿到验收报告至少要3个月,当中有公示、评审阶段、现场验收等等。

(2)补环评不要求停产停业,除非你有重大污染或者涉及到特殊行业违反监管要求。

10、 股改前,总股本数量如何设计较为适宜,请高手赐教!

新三板常见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案总结

新三板,我们都用犀牛之星

股本设置主要从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以后募投资金等方面综合考虑。如股本过大,每股收益较低,比较难看;同时,在发行股票时,发行市盈率一定的条件下,发行价不会太高,募集的资金有限。

11、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需要发行新股前三年必须盈利?

20xx年6月24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中外合资经营等类型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函》(商办资函[2014]516号),提到20xx年修订的《公司法》则取消了公司发行新股必须最近3年连续盈利、申请股票上市必须最近3年连续盈利等条件。近期,部分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来函咨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仍需符合最近连续3年盈利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说明: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审批机关可依《公司法》执行,无需再要求“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无需发行新股前三年必须盈利。

12、 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是否一定要达到人民币3千万元?

《公司法(20xx年修订)》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公司法,但作为上位法及新法,其并未强制要求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而且《公司法(20xx年修订)》规定能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行规定的,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

《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4]314号)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因此,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无须一定要达到人民币3千万元。

13、申请挂牌公司在挂牌前办理了股权质押贷款,股权处于质押状态,是否对企业挂牌构成影响?已质押的股份应如何办理股份登记?质押股份的限售及解除限售有无特殊规定?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中规定,申请挂牌公司股权应结构明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挂牌前,申请挂牌公司的股东可为公司贷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贷款用途为公司日常经营,履行公司决议程序,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依法办理出质登记。只要不存在股权纠纷和其他争议,原则上不影响其挂牌。对于存在股权质押情形的,申请挂牌公司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充分披露。

(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规定,质押冻结或司法冻结的股份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除需提供常规申报材料外,还须提供质押冻结或司法冻结的相关材料。其中,司法冻结的应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已冻结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质押冻结的应提供质押登记申请书、双方签字的已生效的《质押合同》、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已冻结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在完成证券登记后根据发行人的申请办理相关质押冻结、司法冻结手续,即申请挂牌公司应先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包括股份首批解除

新三板常见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案总结

新三板,我们都用犀牛之星

限售),取得《股份登记确认书》后,再申请办理质押冻结、司法冻结手续。

(三)质押冻结股份的限售及解除限售应按照《公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中的规定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质押冻结股份可办理股份解除限售。《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中规定,当解除限售涉及被冻结股份的,被冻结股份不可分拆,只能作为一个整体办理解除限售。

14、申请挂牌公司是否要设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申请挂牌公司是否设立独立董事未做强制要求,申请挂牌公司可根据自身企业特点制定相关规定。

15、新三板同业竞争问题?

关于同业竞争的问题,现在NEEQ对于同业竞争的审核尺度还是很宽的,主要核查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对于其他关联方比如5%以上股东、董、监、高以及其他构成重大影响的并不采取一刀切的态度。建议项目组首先考虑转让股权,或将业务收进来,彻底解决。如果不行,就充分披露,但通过协议、承诺的方式避免有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的情况,不能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16、BOT业务对单一客户依赖问题?

针对BOT业务特点和公司单一客户形成原因进行合理解释,并分析对持续经营的影响就可以了。同时在重大风险提示对单一客户依赖

17、 上市公司用募集资金收购的子公司是否可以到新三板挂牌?

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禁止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设立的控股子公司上新三板,但股转系统在审查时会对使用募集资金的比例、数额,以及对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影响,控股子公司是否独立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高度关注(具体可以参考大族冠华),总之会较一般的公司上新三板麻烦很多。

从创业板发行监管业务沟通会上获悉,上市公司子公司分拆上市需要满足6个条件:(1)公开募集资金未投向发行人业务;(2)最近三年盈利,业务经营正常;(3)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且出具未来不竞争承诺,上市公司及发行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严重关联交易;(4)发行人净利润占上市公司净利润不超过50%;(5)发行人净资产占上市公司净资产不超过30%;(6)上市公司及下属企业董、监、高及亲属,持有发行人发行前股份不超过10%。

18、 企业部分土地及建筑物没有产权证怎么处理?

“如实披露+风险提示+股东承诺+未来规划”,案例有“兴港包装、八亿时空、万通新材等等”这里面有两个点“持续经营”和“合法经营”,所以解决和论述也需围绕进行。

1.背景核查:土地及建筑物没有产权证的原因,下占土地究竟是什么性质?下占土地性质是基本农田还是集体建设用地区别极大。

新三板常见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案总结

新三板,我们都用犀牛之星

2.持续经营:该违建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究竟有多大?如果影响很大,那放弃它,另买地重建或在附近长期租赁合法的场所,可行否?

3.合法经营:违建得承认,然后补办手续是否行得通?包括重走一次集体转建设的手续,取得地方住建部门的函件。这些是最好的方法。

19、其他应付款中对股东的款项转增股本没有经过验资?

让股东通过货币资金置换。

20、 重大违法违规怎么理解?

出自于《行政处罚法》;没有强制要求主管部门出文,对于违法违规,若处罚部门未出文确认,主办券商、律师可合理、依法说明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合法、合理兜着,找依据;如果主办券商、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能说明的,需要主管部门出文的,那你们自己把握去拿文。

21、有关大量现金交易问题?

可参考已IPO的雏鹰农牧,看其招股书和券商工作报告。减少现金交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账实相符。

22、 持续经营能力怎么理解?

标准中最难把握,包含过去和未来两层意思,但重点还是放在报告期过往是否有持续的经营记录。同时也要具体项目具体分析,例如大家津津乐道的仁会生物,属于典型的生物制药企业,在取得批件前不会有任何主营业务收入,但在之前公司需要投入巨额成本(海外好的品种,1个品种大约1亿美金,还可能失败)。但若是传统贸易公司,报告期内没有主营业务收入就说不过去了。

23、股改净资产为负怎么处理?

增资或者股东溢价出资。还可以股东捐赠,捐赠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的免征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29号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新三板常见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案总结

新三板,我们都用犀牛之星

24、大股东股权质押影不影响公司股改?

如实披露,包括但不限于签订质押合同的与原因、内容、双方主要权利及义务、募集资金的用途、担保情况等;2、请律师出具对股权质押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3、分析股东的履约能力,并作相应的风险提示;如果有可能导致控股股东发生变化,要充分提示.在此基础上,在现有审核标准下,一般不会对公司股改上市形成障碍。新三板,我们都用犀牛之星

25、新三板是否锁定期要求?

1、发起人、高管的锁定从《公司法》规定;

2、挂牌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权,挂牌后分三批进入报价系统:挂牌、挂牌满一年、挂牌满两年,每个时点1/3;挂牌前受让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股权的从上述规定;

26、公司的厂房是在租赁的集体土地上盖的,没有房产证,影响新三板挂牌吗?

不是股转系统审核的重点方向,但作为挂牌公司要解决该建筑物的合法合规性,不是是违法建设用地,不能是违法建筑,要取得相关部门的证明,证明该建筑物在公司的租赁期限内不会被拆除,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27、关联交易的核查范围?

一般是覆盖报告期的,披露口径也是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

28、养老保险缴纳问题?

具体分析不缴纳社保的原因,以及是否可能引发劳动争议并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如不会引发大规模劳动争议或者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造成影响,同时,控股股东出具补缴社保承诺函,目前是有未全员缴纳社保股权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案例。如果不缴纳的人员比例较高需要规范。

29、有限公司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能否直接改制?

不能直接改制。如果直接改,注册资本就降低了,按照法律规定,需要走减资程序。得减资完才能改制,减资需要进行公告,公告期45天,案例东土科技,直接在改制时减少注册资本。如果不好调整,由由原有股东按照各出资比例补足实收资本,达到或超过注册资本。

30、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可否变更?

可以变更,但要详细说明,最终落实到是否影响到持续经营能力。

31、财务方面几个关注点:

新三板常见疑难问题及解决方案总结

新三板,我们都用犀牛之星

(1)其他应收、其他应付中及客户中还有分公司的,未抵消的,属于低级错误;

(2)审计报告中关于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和转让说明书不一致,会计师核实后修改;

(3)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错归为非经常性损益的;

(4)应付职工薪酬期末数、期初数余额搞错了;

(5)会计师还有分所出审计报告的: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可以由分所出报告,但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必须由总所出具;

(6)财务指标不能遗漏,计算应参照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与主板、创业板一致;

(7)没有按照公司实际业务特点披露会计政策,大多数还是照搬会计附注;仔细看看审计报告的附注;

(8)大额、账龄较长的准备金及相应的内部制度需要作出解释;

(9)收入确认应该夯实,特别是完工百分比法等一些特殊型业务;

总结

1、新三板不那么严格,一般的解决思路就是:“如实披露+风险提示+股东承诺+未来规划”。

2、具体书写上就是三段论事实表述+影响分析+补救措施。

3、对于怪异情况四段论事实表述+形成原因+影响分析+补救措施。

 

第二篇:企业新三板挂牌几个常见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企业新三板挂牌几个常见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20##-09-08新三板挂牌 企业上市

一、公司成立两年的计算方法

A、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修订),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此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实际上指的是两个完整的年度。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审计报告的有效期6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个月)

二、改制时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税务问题

改制时,资本公积(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情况区别纳税:

1)自然人股东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暂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2)法人股东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虽然视同利润分配行为,但法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法人股东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时,法人股东需要补缴所得税的差额部分。

三、亏损公司是否可以改制并在新三板挂牌转让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公司股改时,股东出资已经全部缴纳,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需要(1)减资或者股东通过(2)溢价增资、(3)捐赠(税务问题)的方式弥补。

关于净资产折股方法,除公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相关法规并没有对净资产折股比例做出规定,实践中,股改折股比例高于1:1(1元以上净资产折1股)。

四、未成年人可否成为公司股东问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7〕131号):

《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接班人问题------遗产税(家族控制企业一并考虑股权结构的调整,既考虑接班人问题,也考虑遗产税的问题)

五、公司以自有资产评估调账转增股本问题

《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11条第(10):“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50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净资产价值应作为国有资产折股和确定各方股权比例的依据。注册会计师对准备实行股份制企业的财务和财产状况进行验证后,其验证结果与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不一致需要调整时,必须经原资产评估结果确认机关同意。

处理方案:

1、晨光生物——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部分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追溯调整计入其他应收款中应收股东的款项。股东按照出资比例用现金补足。

2、皖通科技——公司以自有无形资产评估增值,全体股东按比例共享,无形资产已经摊销完毕,公司的净资产已由未分配利润予以充实

六、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营业税、土地增资税处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4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

3、《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年第51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1995年5月25日 财税字[1995]48号)

(1)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吸收合并)

七、企业改制重组有关个人所得税处理

1、《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年第27号),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八、企业改制重组有关股权支付特殊税务处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年第4号)。

1、以股权收购方式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

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九、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问题、集体建设用地、集体土地问题

根据国务院20##年8月3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工业用地必须走“招拍挂”程序。

20##年8月31日之后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仅限于《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的规定,按以下几种方式处理:

(1)由于城市规划调整、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企业转型等原因,土地使用权人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国有承租工业用地补办出让,符合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2)政府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拟安置的工业项目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和城市规划功能分区要求,尽可能在确定的工业集中区安排工业用地。

因此,对于20##年8月31日之后,企业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招拍挂方式,否则属于违法取得的。

十、无形资产出资问题

1、无形资产是否属于职务成果或职务发明

如果属于股东在公司任职的时候形成的,无论是否以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出资,股东都有可能涉嫌利用公司提供物质或者其他条件完成的该等职务成果(职务发明),该等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应当属于职务成果(职务发明),应当归属于公司。

2、无形资产出资是否与主营业务相关

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始股东与大学合作,购买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无形资产通过评估出资至公司,或者股东自己拥有的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后来因为种种原因,虽然评估出资至公司,但是公司后来主营业务发生变化或者其他原因,公司从来没有使用过该等无形资产,则该等行为涉嫌出资不实,需要通过减资程序予以规范。

3、无形资产出资是否已经到位

实践中,有些企业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至公司,但是后续并未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该等情形一般可根据中介机构的意见在股改前整改规范即可。

十一、职工持股会清理问题

1、职工持股会召开理事会,作出关于同意会员转让出资(清理或解散职工持股会)的决议;

2、职工持股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做出关于同意会员转让出资(清理或解散职工持股会)的决议;

3、转让出资的职工与受让出资的职工或投资人签署《出资转让协议》;

4、受让出资的职工或其他投资人支付款项。

职工持股会清理的难点:

1、职工持股会人数众多,一一清理,逐一签署确认函或者进行公证,难度较大;

2、部分职工思想和认识不统一,不愿意转让出资;3、部分职工对于出资转让价格期望值较高;

4、拟挂牌公司在历史上未按照公司章程发放红利,职工对公司的做法有意见,不愿意配合;

5、职工持股会人员因工作调动、辞退、死亡等原因变动较大,难以取得其对有关事项的确认或承诺;

6、部分职工与拟挂牌公司存在法律纠纷,不愿意配合职工持股会的清理。

案例:章丘鼓风机职工持股会清理、绿地集团职工持股会清理方案

职工持股会历次股权转让和职工持股会清理过程中,股权转让履行的决策程序,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职工持股会的清理过程是否合法合规,股权转让是否真实、自愿,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