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度团费收缴部外总结

金融学院20xx年度团费收缴工作总结

在建院10周年之际,为了抓好各团部建设,促进广大共青团员在团组织带领下不断成长,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各团部具体情况,在校团委的领导下,我院分团委组织进行了20xx年度共青团员的团费收缴和团员人数统计的工作,并在10月19日顺利完成了此项工作。

一、团费收缴的意义

(一)对于团组织建设的意义

团费收缴工作是团的基层组织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团组织正常运转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团的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团员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衡量团的基层建设状况的重要指标,还是考核团的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更是增强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具体体现。

(二)对于团员自身发展的意义

团员按时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团员在经济上支持团的工作的一种表现,是团员和团组织保持经常联系的一种方法,也是团员履行义务、强化意识、增强组织观念的一种必要形式,更是团员保持个人先进性、组织性的一种重要途径。

二、团费的缴纳

(一)团员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各支部组织委员交纳团费,每年交1.2元。

(二)各支部将收齐的团费于规定时间内交至团委组织部,以方便统计和向校团

委组织部上交。

(三)连续6个月无故不交团费,按团章规定取消团籍,不再是团员身份。组织

部做好团费结算,并在校团委规定的时间内交团费。

三、工作流程

团委组织部在10月11日的工作例会上布置并安排了团费收缴和各种政治面貌人数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负责这项工作的副部和干事们进行了明确的分工安排,每个人分别负责一个年级的团费收缴和统计工作。

在10月12日,我部在学院网站上公布了具体工作的书面通知,便于广大学生及时了解这一情况,也便于后续工作的展开。与此同时,我部干事向各班团支书和各年级团总支下发了收缴团费的短信通知。部分干事编写的短信,表意不够

明确,给各班团支书造成了理解上的困难和不必要的麻烦。

在团费的收缴过程中,各班团支书和年级团总支也能积极配合我们的工作,按照规定完成了分内的任务。但也有极少数班级的团支书没能按时移交工作,延缓了工作进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不便。

我部于10月17日接收了各年级的团费和统计情况,干事们根据统计出的数据,清点并核对团费金额。经检查,有些班级的统计数据有误,干事与班团支书进行联系,核实之后,修改了错误的数据,做到了准确无误。在10月19日,我部将团费及统计情况送至院团委,顺利完成了此项工作。

四、 工作的经验、教训总结

本次团费收缴工作的圆满完成,得益于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在前期准备过程中,我部有明确的分工安排,便于工作的有条不紊地进行。在工作进程中,能够与年级团总支及时沟通联系,保证工作的进度。在与班团支书的联系过程,能够做到礼貌和原则并重,语言得体,表意清楚。

但是,本次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今后加强改正。如:在前期通知时应当说明清楚每一条要求,力争做到让对方没有疑问。在做汇总表的时候,要尽快熟悉操作程序,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在各班团支书和年级团总支的积极配合下,团费收缴工作圆满完成了,这体现出我部工作人员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精神。我部将吸取这次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争取在以后的工作中有更加出色的表现。我部愿与全体团委学生会的同仁共同开创金融学院团委的辉煌!

新华金融保险学院团委组织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第二篇:团费收缴标准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团费收缴管理办法共青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不仅是为团的活动提供部分经费,而 且是保持与团组织的经常联系,增强组织观念和履行团员义务的一项重要内 容。现将目前团费的交纳和管理使用办法列表如下: 一、关于团费的交纳 1、凡有工资收入的团员,每月以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数(见 附注),按以下比例交纳团费。 (1) 每月工资收入在 400 元 (含 400 元) 以下者, 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 (2)每月工资收入在 400 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1%。 临时工、协议工团员,在有工资收入期间,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2、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团员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其 他农民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 3、学生团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 带薪学习的团员,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4、城市和农村中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团员,每月按上季度交纳所得税后 平均月收入,参照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 5、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团员,每月交纳团费1角。 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 讨论同意,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6、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团员交纳团费的标准,由总政组织和武警部队政治 部决定。 7、保留团籍的共 产 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 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8、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9、团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团组织交纳团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 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 补交,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0、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 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二、关于团费的管理和使用 1、恢复实行团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委和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 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以及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团组织每 年上缴团中央部分团费的规定。 各级团委收取、留用团费比例规定如下: (1)团中央收取团费总数的3%。 (2)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 收取团费总数的12.5%, 留用团费总数的9.5%,其余上缴,全国铁道

团委、 全国民航团委收取团费总数的11.25%,留用团费总数的8.2 5%,其余上缴;团地市、州、盟委和相应一级团委,收取团费总数的25%, 留用团费总数的12.5%, 其余上缴;团县、市、旗委和相应一级团委,收 取团费总数的 50%,留用团费总数的25%,其余上缴。 (3)团的县级以下基层组织留用团费总数的50% ,其余上缴。 (4)铁道系统、民航系统的局、厂(公司)、院、 校团委将应上缴团费 部分的10%上缴所在地的团省(自 治区、直辖市)委。 (5)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各级团组织留用团费比例,由总政治部将团费总 数的3%上缴团中央。 2、团费应由各级团委组织部门统一管理。要建立和健全团费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单独立户存入银行,不得,一团的其他经费混在一起。各级团 委在收到下级团组织上缴的团费时,应出具团费收据,并加盖公章。 3、团费是团的经费来源之一,主要用于团的活动,团员、团干部教育、 培训、奖励和订阅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杂志社等团的机关报刊等方面的必要 开支。不能把团费用于团员、团干部的生活福利,严禁用团费请客送礼。要严 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 4、团的各级组织每年将团费收支结算一次,并将收支情况连同按规定应 该上缴的团费及时报送上一级团委。上级团委每年对下一级团委的团费收缴和 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予通报,表彰先进,督促后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各省团委应于每年2月25日前将上年度团费收支情况和按规定应上缴 的团费报送团中央。 附注: 每月工资收入总额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 津贴。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不包括 政府特殊津贴)、资金(指作为工资 部分的奖金,不包括一次性重奖和年终 一次性奖金,下同)。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各类津贴、奖 金)。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按月平均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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