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体馆、战训楼工作总结

关于湖北警官学院警体馆、战训楼工程结算的审核

及仲裁代理的工作报告

湖北警官学院

我公司接受委托,对贵院警体馆、战训楼工程实施跟踪审计、结算审计及仲裁代理,从20xx年3月开始,至今已有五年零三个月时间,为捍卫学校利益和国有资金不得流失取到了积极的作用,由于警体馆、战训楼工程结算纠纷的仲裁已进入了最后的裁决阶段,为了让学院领导进一步的了解情况,对前段的工作我们进行如下回顾和小结,对仍然存在的争议问题提出我们的观点和意见。

一、警体馆、战训楼工程结算审计

审核时间

1)20xx年9月1日学校审计处将部分结算送审资料移交我公司,见学校审计处签收单(申请人提出20xx年7月提交“工程结算报告书”为学校放假时间);

2)由于资料不全,我公司于20xx年9月8日、20xx年10月8日二次发函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

3)20xx年10月17日申请人授权委托“郭祖尉为代理人,参加湖北警官学院的审计对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3)20xx年11月21日召开审核前协商会议;

4)20xx年11月30日送审增加结算书;

5)20xx年11月25日向申请人提交建筑部份初审意见,20xx年12月23日与申请人代理人郭祖尉对初审意见和争议问题进行确认;

6)20xx年4月8日与申请人对结构部份初审意见进行确认,并对争议问题进行确认;

7)20xx年7月4日申请人提供47页安装结算资料;

8)20xx年6月11日申请人对安装部份初审意见进行书面回复; 9)20xx年7月13日我公司向学校提交了“湖北警官学院警体馆、战训楼结算审核争议问题”的工作汇报,要求学校成立结算领导小组,与施工单位进行公开谈判,解决以上争议纠纷。由于学校放暑假,学校提出开学讨论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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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xx年8月15日向申请人再次提供修改后的初步意见(交林小雄,他拒签收)。

审核过程

本工程从20xx年11月21日正式开始对湖北警官学院警体馆、战训楼工程结算实施审计,根据审核前协商会议精神,我们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郭祖尉进行了全面核对,对审核的初步意见和争议问题进行了确认;20xx年4月林小雄向我们反映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郭祖尉工作变动而辞职,申请人没有向学校提出变更委托代理人;20xx年6月林小雄再次向我们反映核对安装工程结算的袁工也相继辞职;由于以上原因,致使审核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之后,林小雄提出由他亲自核对,我们考虑林小雄属项目常务副经理,情况比较熟悉,同意与他重新全面核对,但在核对的工作中极端不配合:

核对的工程量不予签字;

工程变更只对审增,不对审减;

多次协调会议,不同意做记录,如果做记录只听不讲话;

我们提出争议问题三方开会协商,他提出不参加;

合同价包括的项目实际没做不同意减;

网架工程专业分包,总包已收配合费,合同价中包括了135万金属屋面板不同意扣等。

审核的争议

1、实际施工与现场签证不符

1) 钢纤维混凝土403万元

2) 钢筋锥螺纹接头113.04万元

3) 地下室砂垫层43.21万元

合计:559.25万元

2、施工单位对补充协议的条款与学校理解不一致,要求计算投标少算

1) 警体馆消火栓系统23.58万元

2) 警体馆自动水喷淋系统32.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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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警体馆火灾报警51.81万元

4) 战训楼消火栓系统19.04万元

合计:126.68万元

3、索赔项目证据不足

副馆空调58.82万元

3项争议共计:744.75万元。

二、警体馆、战训楼工程结算纠纷的仲裁

由于警体馆、战训楼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存在“实际施工与现场签证不符,施工单位对补充协议的条款与学校理解不一致,索赔项目证据不足”等三类争议问题。我们向施工单位提出对以上三类争议问题组织三方开会协商解决,他们提出不予参加。经请示学校领导,订于20xx年9月学校开学后组织三方协商会议,施工单位于20xx年8月21日突然申请仲裁,至使警体馆、战训楼工程结算审核工作中止,我们工作由结算审核转为协助学校参与仲裁,为此我公司委派孙乐心和何礼林、周兴华、张从良等四位同志参加,由于工程造价存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学校领导对我们工作的高度信任,委托孙乐心同志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 何礼林、周兴华、张从良等三位同志为“专业证人”, 由学校分管领导牵头,学校成立了“湖北警官学院警体馆、战训楼工程结算小组”,在进入仲裁近二年的时间里,我们经历了“举证质证”、“ 造价鉴定”、“庭审”三个阶段。

举证质证

举证,学校向仲裁庭提交了七次共216项证据(详证据目录汇编),20xx年7月15日,针对《司法鉴定报告书》第三稿中的多计造价,我们从216项证据中提取了79项证据组成证据集向仲裁庭提交。

质证,对申请人向仲裁庭三次提交的证据进行了逐项质证。

申请人中夏公司向被申请人湖北警官学院提交的工程结算金额为4454.81元,向仲裁庭提交的工程结算金额为5027.05元,比合同价2777.36万元增加了2249.69万元,增加比例为81%。并提出“被申请人一致拖延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导致申请人无法结算??”。

根据中夏公司施工的工作内容分析,比原合同价增加了“基坑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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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但学校将 “地下室防水”、 “室内外装饰”、 “金属屋面板”、 “木地板”等分项工程进行了专业分包,从工作内容分析,学校认为中夏公司报送的结算书存在严重的 “高估冒算”,为此学院分管领导在中夏公司提交的《建筑工程结算书》上作出了重要批示“决算和中标价相差较大,请审计部门认真审计。按审计文件执行。”

为此,我公司向学校提交了七份工作函和一份审核报告

1、 京金鄂函(警院)字[2007]001号《关于湖北警官学

院警体馆、战训楼工程审计情况报告》,并提供了相关证

据,反映了本工程结算审核一致在办理中,因争议较大

而证据不足无法确实最终审核意见。

2、

3、 京金鄂函(警院)字[2007]002号《关于湖北警官学院警体馆、战训楼工程仲裁应对报告》。 京金鄂函(警院)字[2007]003号《关于湖北警官学

院警体馆、战训楼工程结算审核争议问题咨询函》,根据

我公司专业技术委员会讨论意见提出了我公司对争议问

题的处理意见。由于我们办理结算的资料均为施工方提

供给学校后转交给我们,根据资料分析,网架工程中的

“金属屋面板”,由于招标文件要求网架工程不报价,我

们认定投标文件中的 “金属屋面板”属投标多计造价,

消防工程属投标少计造价,咨询意见为金属屋面板的造

价不与调整。20xx年4月,学校基建科提交两份中夏公

司的“工作联系函”,证明了“金属屋面板”不属投标多

计造价,并将证据及时向仲裁庭提供,经庭审确认扣减

了此项造价。

4、 京金鄂函(警院)字[2007]004号《湖北警官学院警

体馆、战训楼工程结算报送与仲裁报送差额的情况说

明》。

5、

6、 京金鄂函(警院)字[2007]005号《关于湖北警官学院警体馆、战训楼施工合同计价分析报告》。 京金鄂函(警院)字[2007]006号《关于湖北警官学

院警体馆、战训楼工程结算审核地下室防水底板、墙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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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钢纤维抗裂审核过程及咨询意见》。

7、

8、 京金鄂函(警院)字[2007]007号《关于湖北警官学院警体馆、战训楼工程副馆空调索赔审核说明》。 京金咨字[2007]第128号《关于湖北警官学院警体馆、

战训楼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此报告经学校认同作为证据

向仲裁庭移交,并得到了仲裁庭的采信作为造价司法鉴

定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我公司将中夏公司的代理人郭祖尉与何礼林、张从良对过程中审核确认的认可部分和争议部分提交给学校,学校作为证据向仲裁庭提交,经仲裁庭确认,本工程根据我公司的《咨询审核报告》只审争议部分。

造价鉴定

经仲裁庭指定,“武汉市博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为本工程的造价司法鉴定单位,司法鉴定单位在造价鉴定过程中一共提交了四份《司法鉴定报告》,我公司代理学校提交了四份回复意见和计算明细及相关证据。

第一稿司法鉴定造价为3927万元,我们回复多计工程造价1349万元;

第二稿司法鉴定造价为3749万元,我们回复多计工程造价1000多万元;

第三稿司法鉴定造价为3864万元,我们回复多计工程造价1110万元;

第四稿司法鉴定造价为3292万元,我们回复多计工程造价384万元。

《司法鉴定报告书》与金马威《咨询报告》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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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差金额:32918271-27817839.85=5100431.15元

2、鉴定报告计算了争议金额:975100元(其中:钢筋锥螺纹接头697249.1元)

3、鉴定报告计算了增加项目:1039822元(其中:停工损失323967元)

4、鉴定报告多计工程造价:3691371.78元(其中:停工损失323967元,钢筋机械连接368077.48元。)

2+3+4=5014249.3元。

《司法鉴定报告书》上的计算明细及内容均为经中夏公司林小雄在仲裁庭依据金马威咨询报告确认勾定调增造价的内容,对没有勾定的部分鉴定机构没有依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结算资料和证据进行计量,而是通过庭审举证确认后汇入造价,由于未勾定的部分是我公司依据资料计算的,结算资料只是反映的事实而没有金额,正因为申请人没有确认,鉴定机构又不计量,如何举证?如果完全能依据开庭质证确定造价,为什么又要请鉴定机构?因此,我们认为影响本案久审不结的主要原因是鉴定机构的问题。

庭审

仲裁庭进行了八次正式开庭,进行了14次会见和质证。

经过庭审确定,地下室没有采用钢纤维砼,施工过程中没有采用锥螺纹接头,申请人当庭提供锥螺纹接头等#5@p及合同均为虚假证据。认可了郭祖尉是申请人参与警体馆战训楼工程造价结算的法定委托代理人,郭祖尉签字为郭祖尉本人签字。

仲裁庭即将作出裁决书,据了解采信第四稿《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我方提出第四稿《司法鉴定意见书》多计384万元的计价误差不予认可,对第四稿《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子项调减、包干项目调减”中扣减造价170万元不予认可,增加110万元的利息。

三、我公司对警体馆、战训楼工程结算纠纷仲裁的观点和意见

1、鉴定机构没有根据《鉴定委托书》规定的鉴定的范围进行造价鉴定,《鉴定委托书》提出依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北京金马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制作的报告书进行鉴定,《鉴定委托书》规定“仲裁庭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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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除以上双方无异议的部分外,其他部分的工程量及造价均作为双方争议部分提交你方鉴定”。鉴定机构没有对报告中的其他部分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逐条鉴定,对被申请人提交《司法鉴定报告书》多计工程造价11100805.49元的证据目录及复印件中提出的计价错误不予更正,也不给予逐项逐条回复,多计工程造价384万元。

2、仲裁庭没有要求鉴定机构进行逐项回复,采信不正确的鉴定结论。

3、仲裁庭对20xx年12月23日何礼林与郭祖尉签字的“湖北警官学院警体馆战训楼标书调减部分的初步意见(06.11.25日)乙方意见如下”的观点不正确,对此何礼林、郭祖尉均向仲裁庭提交了意见,不能偏听郭祖尉一家的意见。

4、仲裁庭认为20xx年12月23日何礼林与郭祖尉签字的“湖北警官学院警体馆战训楼标书调减部分的初步意见(06.11.25日)乙方意见如下”的证据无效的观点不正确。

1)根据合同规定,认为没有监理工程师签字。

2)认为双方认定“金属屋面板不能扣”不是客观事实,此签证反映的其他事实也不客观。

我公司对第十七组第69项证据何礼林、郭祖尉双方签字的“湖北警官学院警体馆战训楼标书调减部分的初步意见(06.11.25日)乙方意见如下”的观点和意见

1) 郭祖尉签字说明了郭祖尉认可以上是他的意见。

2) 何礼林签字但没有发表自己的观念,可作两种理解:第一

种理解为何礼林签字,是为了证明签字的内容是乙方的意

见;第二种理解;何礼林认可乙方的意见。但真实的意见

应以本人解释为准。

无论确定签字的内容为乙方意见,还是双方意见,都应以签证的内容作分析,“金属屋面板不能扣”并不等于“金属屋面板不扣”,应为金属屋面板实际没施工因其种原因而不能扣,在此签字内容中并没有不能扣的原因,均应列为争议。

此签字属办理结算审核中的过程资料,其中包括双方认可、双方需进一步核实、双方认定的争议问题(指签字证据的 “不能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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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调”、“不同意扣”等)三个部分。

在仲裁的过程中,我方以新的证据证明了“金属屋面板”不属申请人施工,仲裁庭采信并扣减其造价,不能影响其他确认了的没施工内容的扣减。

我公司对警体馆、战训楼工程结算纠纷仲裁的意见

仲裁依据第四稿《司法鉴定报告书》进行裁决,申请人对第四稿《司法鉴定报告书》提出了700多万的计价争议,被申请人对第四稿《司法鉴定报告书》提出了384万的计价争议,且争议金额较大,仲裁庭应对双方提出的争议进行逐条评判,不得随意提出其他理由不予采信。

我方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将办理结算审核过程中郭祖尉与何礼林、张从良确认的有争议和无争议的工作内容列为争议问题向仲裁庭提交的证据,此证据最终被“申请人”中夏公司确认。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师确认是指施工过程中的工作,不是办理结算审核的工作,以此理由判断郭祖尉与何礼林、张从良签字的证据无效是错误的。

京金咨字[2007]第128号《关于湖北警官学院警体馆、战训楼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的审核意见及我公司代表学校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一~四稿的回复意见均代表我公司的意见,以对第四稿的回复意见作为最终意见。如学校不认可仲裁庭的裁决意见,可考虑向人民法院申请撤消仲裁。

北京金马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xx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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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职工X训工作总结

职工冬训工作总结

按照XX开展职工冬训的总体部署和要求,20xx年度职

工冬训工作细化学习专题,为了不断丰富职工培训内容,增强冬训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结合工作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冬训方案,分专题、分时体开展学习培训活动,有效保证职工能积极参与冬训活动的同时,也能投身于专项培训学习活动中去。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我们采取了集中学习、专家授课、典型交流等多种形式,并专门针对专业技术人员、机械驾驶人员以及机关全体人员做了系统的专业培训,全面完成了冬训工作的各项

任务。回顾总结冬训,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精心筹备,健全本次冬训工作领导组织

一是组织领导到位。自“冬训”工作开展以来,XX成立

了由领导班子成员组成的冬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冬训工作计划制度的制订、组织学习及检查,制定了《职工冬训办班计划表》。对冬训工作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安排部署,使本次冬训工作首先得到了组织上的保证。在整个冬训过程中,领导班子成员都分别承担了辅导培训任务,三个学习培训班均指定了分管领导。二是学习效能最大化。今年,XX为保证职工在能够积极参与XX等上级部门所主办学习培训班的同时,也不会错过XX组织的专项学习培训活动,酌情定时,分三个时体分别开展三项专题活动。为期6天错落有致的学习培训活动,让职工切实能够积极把握每一次学习机会,有效实现了学习参训效能化。二是积极探索培训新模式,增强冬训

工作的创新性。通过采取邀请专家、上级相关专业技术领导授课等新的教学模式,丰富了职工冬训工作的形式。在本次冬训工作中,XX除邀请省委党校教授讲解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外,还邀请机械专家为机械驾驶人员讲解机械理论、保养等相关知识;三是采取集中学习与分散培训相结合,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冬训工作中,坚持不搞“一刀切”,各XX和机关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组织讨论和交流,切实解决XX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四是结合当年规范化工作重点,突出培训工作的实效性。针对本体职工在今年迎接部检工作中,内页资料规范化的具体实践过程中,总结回顾,发现存在什么问题、有什么困难、积累什么好经验以及规范化管理工作对基层XX管理工作带来多少收益等问题,广泛讨论,一一交流,让规范化管理工作在职工心中一本账、有所获。

二、突出学习重点,确保培训质量

今年的冬训中,领导班子很下功夫,多方思考,把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作为培训主题,把规范化管理知识作为冬训的重点内容放在突出位置,围绕党的前沿理论知识、机械保养及检修、公路XX专业技术知识、安全生产专项知识等四个重点内容展开,为创新以往的冬训学习模式,使冬训内容充实,不空洞,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实效性,XX充分利用冬季XX生产任务较轻的有力时机,及早的联系专家以教学模式给大家充电。一改过去统一授课的形式,变“填鸭式”培训为“灵活型”培训,并引导职工联系实际进行讨论消化,

使大家既接受了理论灌输,又开动了脑筋,从而使冬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全体职工高度重视本次冬训工作,达到了预期效果 在此次冬训活动中,XX参加培训的干部职工都能按时参加冬训学习,并认真记录学习笔记,学习主要取得以下收获:

一是领导重视。把冬训工作作为职工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让全体职工充分认识到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发展性和效能性,让职工贴身体会到教育培训对自我工作的促进和改善作用。

二是科学制定培训计划。采用分时体、分专题的培训方式,计划统计了多专业多层次的职工,切实保证实现了培训计划的上下联动,拓宽了培训的覆盖面,给每个职工提供了投身每一次学习培训的机会。

三是注重需求,结合全年工作要点,深入各部门了解学习培训需求,培训专题实施方案的针对性显著增强。

对于前沿理论的学习,通过教授生动有趣的授课,知识点变得通俗易懂,仍不失理论高度,职工们对十七届五中全会有了更为直观、深层次的理解;通过XX生产各类规范的学习,职工们对《迎国检内业规范化整理知识、财务制度》及《红古公路管理体工效考核办法》学习讨论,使大家对XX生产规范化工作有了全面系统的认识与总结;通过机械维修、驾驶员安全理论教育对全体机械进行了评估和保养,进一步提高了机械驾驶人员的综合素质,维护和保养了全体机械车辆,为全体XX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通过XX生产专项

知识讲座使大家充分认识开展安全活动的重大现实意义和必要性,并正确理解养路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为今后更好的工作奠定了理论基础。

各培训班结束后,负责人出题并组织培训人员进行了考试,所有参加考试人员成绩均达到了合格。培训班举办期间,严格执行考勤签到制,为培训班良好有序进行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冬训虽然时间短,内容多,但形式活,效果好,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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