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标车淘汰宣传稿

黄标车淘汰宣传稿件

近来,社会对于PM2.5的关注持续升温,空气质量状况牵动着许多民众的心、汽车尾气是PM2.5的主要来源之一。自20xx年以来,我市高度重视高污染黄标车的淘汰工作,实施了多项措施治理汽车尾气污染。

“黄标车”是高污染排放车辆的别称,是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因其贴的是黄色环保标志,因此称为黄标车。

今年,在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下,我区大力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通过开展黄标车区域限行和黄标车提前淘汰工作,双管齐下,促进黄标车的淘汰工作。

一是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每日7:00至20:00,我区的主城区纳入市区限行范围,包括边界道路,面积约XX平方公里,禁止所有低于国Ⅰ(不含国Ⅰ)排放标准的高污染黄标车通行。对违规驶入限行区域的高污染黄标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XX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和《XX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XXX条之规定,依法处二百元罚款。下一步,还将在各区全面实施黄标车禁行,各项措施将更加严格。

二是开展国I柴油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X月X日起到X月XX日前,大中型车报废财政补助X万元,小车X千元。X月X.日—X月X日,补助标准降低20%。越早报废,获益越多,政策结束不再补助,想要提前报废的车主一定要抓住机会。下一步我市还将开展国

II柴油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请广大车主注意留意相关政策和公告。

三是督促车辆拆解单位开展便民服务。拆解公司为车主提供一条龙服务,车主只需将车交给拆解公司和申领补助签字,其他手续均由拆解公司免费代办,为报废车主提供了极大便利。

望广大黄标车车主踊跃参与黄标车提前淘汰,更新高污染车辆,为维护我们共同的蓝天贡献一份力量!

 

第二篇:房山区落实北京市进一步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1

房山区落实北京市进一步加快淘汰

黄标车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4号文)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改善我区大气质量,加快我区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方案。

一、  鼓励淘汰黄标车的政策

参照国家经贸委等部委发布的《汽车报废标准》(国经委经〔1997〕456号)的规定,对提前一年及以上转出或报废的黄标车进行鼓励。黄标车是指排放在国Ⅰ(不含)水平以下的汽油车、国Ⅲ(不含)水平以下的轻、重型柴油车。享受鼓励政策的黄标车具体条件是:正常参加定期尾气排放检验,持有本市有效黄色环保标志,并在20##年9月27日至20##年12月31日期间转出和报废的车辆。区各级党政机关及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不享受此政策。

二、  设立淘汰黄标车补助资金联合窗口

为做好淘汰黄标车工作,方便群众办理相关手续,在我区投资服务中心设立黄标车淘汰补助资金联合服务窗口,由财政局、商务局、环保局、交通支队联合参加。群众办理相关手续一次完成,审核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划拨至以车主名义开立的开户银行账户(单位)或建设银行活期储蓄账户(个人)。

三、“绿色车队”支持政策

在20##年1月1日至20##年12月底前购置绿标车辆的,由市财政给予1-2年贷款贴息。为鼓励尽早购车,车辆贴息标准分三个阶段。具体是: 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购置的,给予2年贷款贴息;20##年7月1日至9月30日购置的,给予1.5年贷款贴息;2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的,给予1年贷款贴息。

四、成立领导小组

为加快我区“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由区长祁红为组长、副区长吴会杰为常务副组长的房山区黄标车淘汰和建设货运“绿色车队”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五、做好宣传工作

为使广大市民更好地了解机动车污染防治知识,20##年第一季度为宣传启动期,各有关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宣传淘汰黄标车的有关政策和建立绿色车队的支持政策。交管部门将从4月1日起,在五环内禁行黄标车(含五环);10月1日起六环内禁行黄标车(含六环),要对机动车驾驶员积极宣传违反禁行规定的黄标车驾驶员将依法予以处罚的相关政策,使我区顺利完成淘汰黄标车工作。

                                     

附件1:关于淘汰黄标车的鼓励政策。

附件2:关于设立房山区淘汰黄标车补助资金联合服务窗口的相关事项。

附件3:房山区道路运输行业组建城市保障“绿色车队”工作方案。

附件4:房山区黄标车淘汰和建设货运“绿色车队”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1

关于淘汰黄标车的鼓励政策

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为加快黄标车淘汰,落实《本市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4号)精神,特制定我区淘汰黄标车的鼓励政策。

一、补助资金的发放范围和标准

1、发放范围

参照国家经贸委等部委发布的《汽车报废标准》(国经委经〔1997〕456号)的规定,对提前一年及以上转出或报废的黄标车进行鼓励。黄标车是指排放在国Ⅰ(不含)水平以下的汽油车、国Ⅲ(不含)水平以下的轻、重型柴油车。享受鼓励政策的黄标车具体条件是:正常参加定期尾气排放检验,持有本市有效黄色环保标志,并在20##年9月27日至20##年12月31日期间转出和报废的车辆。区党政机关及财政供养单位的黄标车不享受此政策。

    2、发放标准

为鼓励早淘汰,鼓励标准分两个阶段执行,第一阶段从20##年9月27日至20##年6月30日,在此期间淘汰的黄标车,给予800元至25000元的资金补助;第二阶段从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在此期间淘汰的黄标车,给予500元至22000元的资金补助。每辆车的具体鼓励数额根据车型和年限确定(见附表1)。

二、有关情况说明

1、旅游、省际客运、城市配送、建筑工程运输车(渣土车)于20##年12月底前完成报废淘汰的,仍执行第十四阶段的配套补助政策;20##年1月1日以后完成报废淘汰的,执行本鼓励政策。

2、对转出的黄标车,在20##年9月27日至20##年12月31日期间已办理转出手续且未再转回本市的可以申领补助资金。对已领取补助资金的转出车辆,如再转回本市的,须办理补助资金退还手续后,持有关凭证到车管所办理转回手续。

3、二手车公司以单位名义申领补助资金,必须在黄标车转出本市后提出申请。

4、本政策规定的补助资金必须以车辆登记人(单位)名义申领,不以车辆使用人名义发放;有关双方补助资金归属问题,车辆登记人与使用人自行解决。

5、为提高补助资金发放的审核效率,市环保局会同市交管局对我市黄标车的档案数据库进行整理、统一,为转出、报废黄标车档案信息的查询和调用搭建快速、便捷的数据平台。

三、相关监督管理

1、为确保车辆报废解体工作落实到位,要求申领补助资金的报废车辆,在具有正规回收资质的企业我区报废汽车拆解企业为(北京市大石河报废汽车解体厂电话:89345500、89345849)进行报废;同时,商务局加强对车辆解体厂的监督管理,交通支队加强销毁车辆的现场监销工作,以保证车辆解体的真实性。

2、区工商分局依职责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严格审核二手车交易手续;对于20##年1月12日以后办理车辆交易的,工商部门向申请补助资金车辆的原车主出具二手车交易发票复印件。

附表1-1:北京市黄标车淘汰鼓励标准。


附表1-1:

北京市黄标车淘汰鼓励标准

第一阶段:20##年9月27日—20##年6月30日      (单位:元/辆)

北京市黄标车淘汰鼓励标准

第二阶段:20##年7月1日—20##年12月31日      (单位:元/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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