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单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单

申请验收单位: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提款申请书

(     年度)申请书编号:

为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我们依据项目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申请支付下列款项。

请将上述款项汇到下列帐户。

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提款申请单位: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本申请书一式四份。一份退提款申请单位。作付款通知,一份财政部门存档,一分开发部门留存,一份项目单位留存。

           

 

第二篇: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办法

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工作,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考核评分试行标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以下简称验收)范围是国家级农业综合开发县(以下简称开发县)、省级开发县和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实施的各类项目及其管理工作(不含部门项目和投资参股项目)。

第三条  验收时段为三年,按年度每年验收一次,第三年做年度验收,并做三年总验和迎接国家农发办三年考评准备。

第二章   验收内容

第四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的情况,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及农民筹资投劳情况、资金使用和回收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等。具体包括项目前期准备情况、项目计划执行和工程质量情况、项目管理及运行机制情况、资金管理情况、项目效益情况等五方面的内容。

第五条  项目前期准备情况,主要包括:农业综合开发与当地经济、农业发展规划的结合情况;项目库建设及入库项目动态管理情况;开展项目评估论证工作情况;项目评估中提出问题的改进情况;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建设情况等。

第六条  项目计划执行和工程质量情况,主要包括:项目计划执行和变更情况;土地治理项目各项措施的实施情况,渠系工程及其它工程规划设计情况;产业化经营、专项科技示范项目建设规模、基础设施、服务体系、带动农户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

第七条  项目管理及运行机制情况,主要包括:项目管理内部控制、管理机制情况;项目工程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项目资金公示制度执行情况;项目形成国有资产登记和移交情况;工程管护情况;档案资料管理情况;项目审计监督机制落实情况。

第八条  资金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各级财政资金到位、拨借和使用情况;集体和农民筹资投劳情况;资金投入比例情况;财政有偿资金使用、管理和回收情况;资金“三专”管理和县级报账制的执行情况;审计及相关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项目管理费、工程监理费、科技推广费的提取、使用和事业费的安排情况。

第九条  项目效益情况,主要包括: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情况,改善农业基础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情况;发展优势农产品的示范带动作用、增加财源、增加农民收入情况;专项科技示范项目经营运转、工程设施利用及计划批复的示范、辐射及带动指标完成情况等。

第三章  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一是国家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规章制度、项目建设标准和相关部门行业规范;二是各类项目计划的批复及变更、调整批复文件,以及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

第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项目建设标准等以现行政策为准。

第十二条  各类项目计划的批复及调整备案文件,主要指国家农发办或省、州(市)农发办在项目建设期内批复的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实施计划(包括存量资金和增量资金),以及其间批准调整、变更、终止的项目计划和州(市)农发办批准的各类项目的初步设计。

第四章  验收方法

第十三条  验收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走访农户、查对资料、交换意见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主要包括内业检查验收和外业检查验收两个方面,内业重点查阅项目和资金档案,外业现场检查验收项目。

第十四条  凡是纳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的所有资金(包括事业费),均属检查验收的对象。具体检查内容:

(一)会计核算是否实行电算化;

(二)用上级批复计划检查本级财政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落实;

(三)是否按要求设置财政资金和报账资金两套账务核算体系和十三个账簿,检查是否实行“专人、专账、专户”管理,是否按《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帐制度实施细则》以及帐户设置管理要求进行账务设置和会计核算;

(四)用上级批复计划、资金到位与拨付时间检查各级财政资金是否及时拨出和报账;

(五)查看上级批复的项目计划与本级农发办下拨项目资金的单位是否一致,有无计划外拨款;

(六)检查财政无偿资金是否实行县级报帐制,并逐笔审核报帐单据;

(七)检查有偿资金的投放和回收情况。将上级批复的有偿资金计划数与本级财政借出资金和用款单位借款合同相对照,检查三者是否吻合,有无缩短还款期和提高占用费率等问题;

(八)检查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看是否与计划相一致;

(九)核查银行对帐单;

(十)是否在年初预算中安排农业综合开发事业费;

(十一)检查和了解贷款贴息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

(十二)上级检查或资金审计中查出的问题,是否已进行纠正;

(十三)财务人员基本状况,有无会计从业资格证。

第十五条  必要时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延伸检查:

(一)核对计划。查看是否严格按批复的项目计划使用资金;

(二)是否专账核算;

(三)审查用款单位的帐簿、报表和原始凭证(或复印件),并将财务费用与支出内容与实物对照,检查有无虚列开支、挪用资金扩大支出范围的问题。

(四)核查银行对帐单;

(五)上级检查或资金审计中查出的问题,是否已进行纠正。

第十六条  项目检查验收的主要方法:

(一)查阅项目档案。1.从项目申请、计划批复到实施、自验有无一套完整的资料;2.对照上级计划批复与地、县对下批复是否一致。

(二)实地检查验收项目。查阅开发区示意图,对当年实施的所有项目进行逐一检查验收。重点检查五个方面:

1.建设规模。实地丈量、测算项目区面积,是否与完成计划数一致。

2.工程量。对照规划图、工程设计图、竣工图、项目示意图在现场逐一核对,有无未完工工程和计划外工程。购买农机和设备的,查看购买设备是否与计划一致;根据产业化经营项目初步设计,核查项目建设内容。

3.工程质量。一方面检查主要工程的规划、设计是否合理,建设标准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偷工减料、工程破损的现象;对新建机电井和排灌站进行测试;林木及作物的成活率及长势;对产业化经营项目购置的设备、仪器运转情况、产品质量、销售、经营状况进行了解。另一方面检查项目区山、水、林、田、路的综合治理情况,治理措施是否单一,种植业结构是否得到调整。

4.工程管护。建筑物、沟渠、林木、道路是否得到管护,有无淤积、破损、毁坏的现象。

5.走访农户。听取项目区农民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反映、意见和要求,了解农民的集资和投劳情况,尤其是农民的受益情况。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检查验收的主要方法:

(一)查阅项目和资金档案是否齐全,装订是否规范,是否有专人管理,有无查找资料不能提供的情况。

(二)查阅下达人员编制的文件,了解开发办机构设置及人员构成情况。

(三)了解广播、电视是否有农业综合开发报道,查阅档案是否编制农业综合开发简报、有关报刊、杂志是否有农业综合开发宣传报道。

(四)通过听取汇报、交流情况,了解地方领导对农业开发的重视程度和部门配合情况。

第五章   验收工作的具体要求

第十八条  各开发县(市、区)应在每年6月份做好上一年项目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并向所在州(市)农发办提交请验报告;州(市)级农发办及时做好督查工作。由州(市)农发办汇总所属县(市、区)请验报告后,向省农发办提交请验报告。省农发办在7月份开展全面验收工作(具体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十九条  为保证验收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各州(市)、县(市、区)农发办必须准备好相关验收资料。

(一)县(市、区)级须准备:1.请验报告;2.工作总结;3.从项目申报到移交管护的项目档案;4.项目管理文件资料;5.县开发办的帐簿、凭证、借款合同等财务会计文件资料;6.群众投物折资台帐、投工投劳情况表;7.年度审计报告;8.综合管理文件资料(包括有关宣传资料、档案资料及其他)。

(二)州(市)级须准备:1.请验报告;2.全州(市)工作总结;3.各类上报〈(州(市)对省、县(市、区)对州(市)〉和批复〈省对州(市)、州(市)对县(市、区)〉文件;4.全州(市)审计报告;5.州(市)制定的规章制度;6.全州(市)验收统计表;7.州(市)本级实施的项目单项工作总结;8.帐簿、凭证、借款合同等相关财务资料;9.有关宣传资料;10.档案资料。  

第二十条  各验收组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投入检查工作,不能缺漏项。成员之间应相互配合、紧密团结,按照分工,应尽心尽职地完成份内工作,认真记录每天查阅和了解的情况,及时向组长反映问题,无特殊情况,不得中途退出检查。验收组在与州(市)、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交换意见前,应统一组内意见,由验收组长交换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各验收组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坚持食宿从俭,轻车简从,不准收受礼品和纪念品,不准参加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准向地方提出与验收无关的要求。

第六章  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是对项目建设进行综合评价的过程,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的必要环节,是检验开发成果和检查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的有效途径,是改进管理工作、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关于项目验收工作实行县级农发办进行项目验收准备,州(市)级检查验收准备情况,省级农发办对各类项目进行全面验收的规定精神,县级农发办按建设程序组织完成单项工程和项目验收,并按时做好全面验收准备;州(市)农发办对所辖各县单项工程和项目验收情况进行督查,并检查全面验收准备情况;省农发办对各州(市)、县(市、区)应验收年度的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进行全面验收。

第二十四条  验收时,由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验收组。验收组人员通过集中培训,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内容和统一打分标准开展验收工作。验收结束后,每个组要向省农发办提交附有验收组人员签字的评分表、验收州市和开发县的验收统计表和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一)。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验收组按《云南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评分标准》(详见附件二)进行评分。省农发办依据各验收组的考核评分,按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种。评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89分的为良好,7O一79分的为及格,7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二十六条  对评为优秀的州(市)、县(市、区),省农发办将在分配下一年项目资金时给予一定奖励;对评为不及格和存有违规违纪的州(市)、县(市、区),省农发办除了下达限期整改意见外,将根据事实和情节轻重,依据《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暂行办法》分别给予扣减下一年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资指标、暂停或取消开发县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批复后,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批准对项目计划进行调整、变更和终止的,按调整项目涉及财政资金数额等额扣减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二十八条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未按批复计划足额落实的,按未配套资金数额的10%以上50%以下扣减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二十九条  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按挤占、挪用财政资金数额的3倍扣减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三十条  无正当理由滞留上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其中在本级滞留时间不足半年的,按滞留资金数额的10%以上30%以下扣减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资指标。在本级滞留时间半年以上,至检查或验收时已经拨付的,按滞留资金数额的50%扣减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资指标;至检查或验收时仍未拨付的,除给予上述处理外,还应逐级全额收回滞留的财政资金(含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

第三十一条  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足额归还上级财政有偿资金的,按未还资金数额的10%以上50%以下扣减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三十二条  用当期项目财政资金抵顶到期应归还上级财政有偿资金的,按抵顶资金数额的50%扣减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三十三条  随意提高财政有偿资金占用费率的,多收的占用费应如数退还,并按多收占用费数额的3倍扣减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三十四条  将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变为有偿使用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等额扣减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三十五条  扩大财政资金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等额扣减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三十六条  违反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规定,多结工程价款,虚列投资完成额,或者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3倍扣减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三十七条  大额现金支付、使用不合格发票以及白条入账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10%以上50%以下扣减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三十八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未能客观、真实界定和登记农业综合开发国有资产,以及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农业综合开发国有资产的,按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3倍扣减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以上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扣款资金来源是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扣款对象是指存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

第三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暂停项目县。

(一)由于申报失实、选项不准、实施不力等原因,致使项目建设失败甚至无法实施,造成项目财政资金损失。

(二)超越权限擅自调整已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包括变更项目性质、建设地点、实施单位和调整项目建设内容,未按要求逐级报经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或国家农发办批准,以及先调整后报批,情节严重的。

(三)以开发县为单位,挤占挪用项目财政资金累计在1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含)以下。

(四)国家农发办组织竣工项目验收考评时,被评为“不合格” 的开发县。

(五)对国家农发办检查、验收考评、人民来信核查,审计和财政监督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

(六)违反《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暂行规定》(国农办[2003]162号,项目申报前未按规定程序征求项目区农民意愿。

第四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项目县。

(一)项目申报和实施中弄虚作假,如采用“以旧顶新”、“以虚冒实”等手段,套取上级财政资金;搞形象工程,欺骗上级部门和项目区群众。

(二)不执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县级报帐制,不实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和专款专用,违规用大额现金开支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混乱。

(三)以开发县为单位,挤占挪用项目财政资金累计达 100万元以上。

(四)因项目和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社会上造成重大恶劣影响,败坏农业综合开发声誉。

(五)强迫农民筹资投劳,并突破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数额上限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违规违纪行为经查证后,被检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及时向省农发办报送整改报告,同时附报整改的相关原始凭证复印件。被检查单位未能按期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对其违规违纪行为从重处理,省农发办除根据本办法给予处理外,依据事实和情节轻重,按照违规违纪资金数额的1一3倍扣减所在州(市)下一年度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一: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报告编写提纲

    

引言

简要说明验收的竣工项目名称,验收的时间,被验县(区)的数量、名称,验收采取的方法、操作程序等。

第一部分 开发任务完成和工程质量情况

1.上级批复的计划任务完成情况。

2.工程质量情况。工程的规划设计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农发办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工程的建设标准是否达到了设计要求。

3.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情况。

第二部分 投资计划完成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1.项目资金投入构成和资金完成情况。

2.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尤其是被验县各级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资金到位的数额和时间。

3.资金的投向比例。总投资和财政资金分别用于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比例和额度,土地治理项目用于各项措施的比例。

4.资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审计部门的意见,财政有偿资金债权和债务落实情况。        

第三部分 项目效益情况

上级农发机构批复的各项效益指标完成情况。

第四部分 项目建后管护

1.工程管护制度的建立,管护措施的落实,管护资金的来源情况,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

2.项目档案的管理情况。

第五部分 主要的经验和做法

第六部分 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验收中发现的普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针对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七部分 验收组结论   

根据验收情况,对项目建设情况实事求是地做出评价。项目是否通过验收,验收组要向上级提出明确意见。

附件二:

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评分标准

一、评比方法

(一)考核采用百分制

附表一为省级对州(市)级验收评分表,附表二、三为省级、州(市)级对县级验收评分表,两表满分均为100分。  

(二)计分采用累扣法

1.根据有关规定,列举验收的主要内容,并分别确定标准分,达到要求为满分,否则,依据有关条款扣分。

2.每一分项最低为0分。

二、评分标准

(一)对州(市)级验收评分

1.项目管理(30分)

(1)前期准备(10分)

A.开发规划(4分)

无开发规划的为0分;视开发规划与全州(市)经济、农业发展规划结合情况及编制质量好坏扣1—3分。

B.评估论证(3分)

未开展评估论证工作的为0分;视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及未经充分论证或调查研究而盲目决策的扣1-2分。

C.项目库建设(3分)

未建立项目库的为0分;视项目库建设质量及入库项目信息动态管理情况扣1-2分。

(2)计划执行(16分)

A.执行上级批复计划(8分)

州(市)级对上级批复计划擅自批准调整、变更和终止的为0分,发现县级擅自调整、变更和终止计划未进行处理的,每调整一个扣2分,扣完为止。

B.项目初步设计批复(8分)

未批复一个扣2分;如果项目初步设计批复与计划批复不一致,按投资额调整一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

(3)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制执行情况(4分)

没有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的扣4分;部分实行了工程建设监理制,视情况扣1-3分。

2.资金管理(30分)

(1)州(市)级资金配套(5分)

未按上级批复计划足额落实配套资金的,每差2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2)资金安排和使用(8分)

A、挤占、挪用资金(3分)

挤占、挪用资金1万元以下扣1分;挤占、挪用资金1-5万元(含1万元)扣2分,挤占、挪用资金5万以上(含5万元)扣3分

B、滞留上级农发财政资金(3分)

滞留上级农发财政资金在本级不足半年的扣1分;超过半年到验收时已拨付的扣2分;到验收时仍未拨付的扣3分。

C、无偿资金变成有偿资金使用(2分)

将无偿资金变成有偿资金使用的扣2分。

(3)有偿资金管理(10分)

A.借款手续(2分)

有偿资金合同手续不全或不规范的,每发现一笔扣1分,扣完为止。

B.还款期和占用费率执行情况(2分)

提前回收或改变占用费率的,各扣1分。

C.用项目资金偿还(4分)

用项目资金偿还到期财政有偿资金的扣4分。

D.未能按期足额归还上级财政有偿资金(2分)

未能按期足额归还上级财政有偿资金的扣2分。

(4)财务制度建设和执行(3分)

A.实行专人管理(1分)

未实行专人管理的扣1分。

B.会计制度执行情况(2分)

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扣2分;帐务设置或科目运用不规范的,扣1分。

(5)资金审计(2分)

未审计扣2分,审计提出意见未按要求整改的,扣1分。

(6)事业费安排使用情况(2分)

未安排事业费扣2分,安排了事业费但与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的扣1分。

3.综合管理(40分)

(1)机构建设(5分)

无专职机构扣5分,合署办公的扣4分,办公设施难于满足工作需要的相应扣1-3分。

(2)人员配备(5分)

无固定人员扣5分。农、林、水、财会等各类专业人员配备不齐,人员力量难以满足工作需要的相应扣1-4分。

(3)部门配合(4分)

视与有关部门配合协调情况评分。

(4)宣传工作(8分)

没有专人负责宣传工作和没有安排宣传经费的各扣2分;每年报送宣传稿件少于6件的扣4分,6条-10条扣1-3分。

(5)档案资料(8分)

档案没有分类归档的扣4分;档案不齐备、不规范的相应扣1-4分。

(6)制度建设(4分)

没有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有关政策的实施细则、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应扣1-4分。

(7)对县级指导、监督的力度(6分)

对下级指导、监督不力各扣3分。

(二)县级

1.项目管理(40分)

(1)项目库建设(2分)

未建立项目库的为0分;视项目库建设质量及入库项目动态管理情况扣1-2分。

(2)项目管理情况(38分)

单个项目评分表的综合得分*0.38。单个项目管理综合得分是按所有的单个项目得分之和除以项目的数量计算。单个项目评分标准如下:

A.编制可研报告或项目建议书(5分)

未编制不得分,编制不科学、不合理的扣1-4分。

B.编制初步设计(5分)

未编制不得分,编制不科学、不合理的扣1-4分。

C.是否有调整、变更、终止项目计划(10分)

越权擅自调整、变更、终止项目计划的扣10分;按正常程序报批但属于非客观因素所造成的,每发现一次调整扣1分,每发现一次变更扣2分,终止计划的为0分。

D.建设任务完成情况(20分)

完成85%—90%的扣10分;完成90%以上(含90%)比例差1个百分点扣1分。

E.建设质量(15分)

完好率低于95%(含95%)的,扣5分;低于90%(含90%)的,扣10分;低于85%(含85%)的,扣15分。

F.建后运行、管护情况(10分)

不能正常运行的不得分,管护措施不到位扣2-10分。

G.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15分)

未实行工程招投标制扣5分,未实行项目监理制扣2分,未实行项目公示制扣3分,未实行科技项目责任制的扣2分;开发办组织管理不到位的扣1-5分。

H.效益目标的实现及带动农民情况(20分)

按“农民满意度调查汇总表”的结果,满意度比例低于80%的,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2.资金管理(40分)

(1)县级资金配套(3分)

财政配套资金未按上级农发办批复计划足额落实配套资金的,每差2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2)自筹资金落实(2分)

无据可查的扣2分;虽有据可查但未按计划足额落实的,差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3)资金安排和使用(15分)

A、挤占、挪用资金(3分)

挤占、挪用资金1万元以下扣1分;挤占、挪用资金1-5万元(含1万元)扣2分,挤占、挪用资金5-9万(含5万元)扣3分

B、多结工程价款,虚列投资完成额(3分)

多结工程价款,虚列投资完成额1万元以下扣1分,1-5万元(含1万元)扣2分, 5万元以上(含5万元)扣3分。

C、无偿资金变成有偿资金使用(2分)

将无偿资金变成有偿资金使用的扣2分。

D、扩大财政资金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2分)

有扩大财政资金开支范围的扣1分,有提高开支标准的扣1分。

E、大额现金支付、使用不合格发票和白条入帐(3分)

有大额现金支付的扣1分,有使用不合格发票的扣1分,有白条入帐的扣1分。

F.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2分)

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农业综合开发国有资产的扣2分

(4)有偿资金管理(10分)

A.借款手续(2分)

有偿资金合同、抵押、担保等手续不全的,每发现一笔扣1分,扣完为止。

B.还款期和占用费率执行情况(2分)

提前回收或改变占用费率的,各扣1分。

C.资金偿还情况(4分)

用项目资金偿还到期财政有偿资金的扣2分;未偿还资金扣2分,偿还资金差1个百分点扣0.5分。

D.有偿资金未借出(2分)

财政有偿资金到省级验收时未借出的,扣2分。

(5)财务制度建设和执行(6分)

A.实行专人管理(1分)

未实行专人管理的扣1分。

B.会计制度执行情况(2分)

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扣2分;帐务设置或科目运用不规范的,扣1分。

C.报帐制执行情况(2分)

报帐手续不全或凭证不合要求的,扣1分。

D.项目预、决算(1分)

未进行预算或决算的,扣1分。

(6)资金审计(2分)

未审计的扣2分,审计提出意见未按要求整改的,扣1分。

(7)事业费安排使用情况(2分)

未安排事业费扣2分,安排了事业费但与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的扣1分。

3.综合管理(20分)

(1)机构建设(4分)

无专职机构扣4分,合署办公的扣3分,办公设施难于满足工作需要的相应扣1-2分。

(2)人员配备(3分)

无固定人员扣3分。农、林、水、财会等各类专业人员配备不齐,人员力量难以满足工作需要的相应扣1-2分。

(3)部门配合(3分)

视与有关部门配合协调情况评分。

(4)宣传工作(4分)

发动群众不力的扣2分;没有专人负责宣传工作和没有安排宣传经费、每年报送宣传稿件少于6件的相应扣1-2分。

(5)档案资料(6分)

档案没有分类归档的扣3分;档案不齐备、不规范的相应扣1-3分。

三、特殊情况

(一)州、县两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评为0分:

1.存在国家规定暂停或取消开发县资格所具有的各种情形之一的;

2.未按规定实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专帐核算或财政无偿资金县级报帐制的;

3.不配合省级验收组的工作,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采取弄虚作假手段欺骗验收组的。

(二)各州、县应验收项目的建设任务或投资完成数低于85%的,省农发办不予验收。

表四(1):农 民 满 意 程 度 调 查 表

县      乡      村      村民小组

项目名称:

表四(2):农

州(市)      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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