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落实“两防”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落实“两防”专项整治工作

为了加强我公司在建项目现场安全管理,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两防”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苏安办〔2013〕17号)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两防”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建发〔2013〕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做以下部署:

1、项目部要成立以项目经理为小组组长,技术负责人、安全员、主办工长等小组成员的“两防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项目所有管理人员及劳务(分包)单位管理人员对(苏安办〔2013〕17号)、(苏建发〔2013〕22号)等相关文件进行学习;开展对项目所有从业人员对“防范高处坠落事故”和“防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生群死群伤事故”(以下简称“两防”)的相关知识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对“两防”知识的宣传及相关案例剖析。[(苏安办〔2013〕17号)和(苏建发〔2013〕22号)项目部到“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众信息网”和“江苏省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下载]

2、项目部要辨识高处坠落危险源,制定切实有效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且在各级安全检查中,重点加强对“两防”相关工作的检查(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并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重点针对“三宝”等安全防护用品合格情况,脚手架、吊装拆除、模板工程、临边洞口、基坑周边、阳台边、卸料平台周边、雨蓬

与挑檐边、脚手架与建筑物周边、楼梯边、施工电梯楼层通道边等安全防护情况,对查出隐患,必须立即按“五定”原则整改落实。

3、高处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特种作业证件,并且人证合

一。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定期按规定进行体检,从事高处作业时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和栓挂好安全带,禁止“三违”现象发生。禁止在六级及以上强风或大雨、雪、雾天气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的高温天气从事露天高处作业。

4、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93号)、《江苏省建筑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66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相关文件有关规定,项目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超过一定的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可操作性强,有针对性的施工专项方案,并报送公司相关部门及业主方、监理方审查,对超过一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还要组织还要组织专家论证。项目部在作业前对操作人员应严格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及安全工作,在施工时应严格执行专项方案,不得擅自修改、调整方案,如确需修改时,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重新报审,修改较大的应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施工时要加强各环节的验收、检查、整改工作。

中国江苏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20xx年3月8日

 

第二篇:关于加强防灭火工作的通知

朱 家 河 煤 矿

关于加强“防灭火”工作的通知

矿属有关单位:

我矿5煤层20xx年9月经陕西煤矿安全装备检测中心鉴定,煤层属Ⅲ类不易自燃煤层,煤尘爆炸指数为30.94%,故我矿防灭火的重点在外因火灾的预防。为了加强外因火灾的预防,规范井下防灭火设施的配备标准,现对20xx年“防灭火”工作安排如下:

一、 矿成立领导小组

为了确保防灭火工作的顺利开展,矿成立防灭火领导小组: 组 长:李振乾

副组长:李 昊 赵军涛 姜满岐

成 员:川 雷肖飞 范 瑾 王丁酉 韦大庆

魏 永 李传军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防科,川兼任办公室主任,孙德琦负责处理日常业务。设立防灭火队伍,其中消防器材管理人员3人,防灭火人员6人。

1、井下消防器材库设在井下车场

井下消防器材管理人员:马龙飞 龚培青 张顺田

防灭火人员:胡 波 许军祥 杨红军 张忠福 张建新

冯全亮 郭文武

2、地面消防器材库设在供应科

地面消防器材配备标准见附件三

二、防灭火工作小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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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矿井防灭火管理工作,制定、修订防灭火管理办法;

2、负责对各区队防灭火工作进行检查及考核;

3、负责井下防灭火工作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4、负责矿井所采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5、工作面回采结束后,负责制定工作面回撤期间的通风防灭火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申报、下发。

6、制定井上、下消防器材库的设备配备标准及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

7、负责井下消防洒水管路安装标准的制定及检查。

8、负责矿井总回风巷、采区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提前预警矿井火灾的影响。

三、加强防灭火管理措施

1、加强朱家河煤矿防灭火知识培训,向各区队下发《朱家河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及《朱家河煤矿电气焊管理制度》,并组织区队对管理制度进行全员培训学习,并把培训学习结果融入每月的“一通三防”标准化得分。

2、运输队要做好把罐搜身检查,严禁烟火入井。通防科每月至少两次会同安检科、公安科在井口对入井人员进行全面搜身检查,并督促把罐工加强日常检查;同时通防科管理人员与安监科巡查小组不定期对各重点区域的巷帮及独立工作岗位上的职工进行搜查。

3、加强井下油脂管理。井下油脂管理机电科负主要责任,入井油脂必须由机电科统一配发,并按机电科要求存放。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等,擦拭设备用过的棉纱和布头不准乱扔,要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定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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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机电科要切实加强井下电气设备管理,杜绝发生由电器设备引起的火灾。管理好井下移动压风机、移动变、皮带机等电器设备,所有设备必须为本安型电器,电缆、皮带必须为阻燃型,坚持井下供电的三大保护,井下电缆要按规定悬挂整齐,做到“三无”,机采面的机组电缆,必须有专人随机管理。电器设备维修必须停电,严禁带电作业,井下严禁出现失爆。

5、通防科、生产科加强合作,预防煤层自燃事故。工作面回收过程中,应对停采线附近的支护要保持完好,保证防火密闭的施工;同时提高回采率,老空内的圆木和浮煤要回收干净;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撤出一切设备、材料,并在工作面两巷各构筑1道防火密闭,保证所有巷道不向向老空区漏风;在工作面设计上要尽量简化通风系统和保持通风系统风向的稳定。

6、生产科对入井的竹笆、板梁等易燃材料要加强管理,各区队按生产科要求统一堆放物料,防止被高温设备等引燃,造成外因火灾,井下所有硐室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7、安监科做好放炮管理,预防放炮着火。采掘工作面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严格执行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的放炮制度,不得随意改变炮泥的参数和装药量。放炮连线前,必须检查放炮母线的完成情况,不得有裸露接头,不按规程操作现象,杜绝放炮期间出现明火。

8、贯彻落实好《朱家河煤矿电气焊管理制度》,通防科、安检科、机电科、生产科要严把电气焊措施的审批关,安检员、瓦检员做好现场安全监督及有害气体检测。

9、井下各皮带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皮带着火的有关规定 3

措施,各皮带巷必须有洒水管路,第隔50米设置一个三通阀门,皮带机头20米范围内使用不燃性材支护,并按标准在皮带头配备灭火砂箱和两个干粉灭火器,皮带要设综合保护装置,皮带巷道要保持清洁,杜绝机头、机尾处浮煤堆积和皮带拖延现象,皮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

10、必须按照朱家河煤矿井上井下消防器材库配备标准设置消防材料库,地面消防水池必须保持有足够的水量。

11、主斜井为皮带运输斜井,是我矿防灭火的重点,每100米必须安装一个消防水龙头,并安装烟雾报警器。在主、副斜井附近20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火炉取暖;井下不能任意打开矿灯或用电线短接取火。

12、井下各机电硐室、火药库、配电点等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工具、消防砂箱,沙量不少于0.3m。每个硐室配备3—5台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

13、加强通风队井下巡查及检查监控系统管理,使用好一氧化碳传感器、烟雾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如有隐患能够第一时间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

14、防灭火管理区域,不留任何死角。通防科每月根据区队头面及管辖范围的变化向区队下发防灭火管理区域变更通知,各区队再进行详细划分,保证所有管辖范围内的防灭火工作都责任到人。

15、二季度开展一次防灭火应急演练活动。通过开展防灭火应急演练,进一步明确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职责任务,理顺工作关系,完善应急机制;同时普及应急知识,提高职工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等灾害的应对能力;促使职工熟练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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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奖惩

通防科对防灭火工作进行周检查,月通报,季度考核考评的方法进行考核,每季度根据各队对在矿井防灭火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保证我矿20xx年杜绝各类火灾事故。

附件一、朱家河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

二、朱家河煤矿电气焊管理制度

三、朱家河煤矿井上消防器材库配备标准

四、朱家河煤矿井下消防器材库配备标准

五、朱家河煤矿井下作业地点消防器材配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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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朱家河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

1、禁止一切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工具入井,井下严禁使用电炉、灯泡取暖,井下和井口房均不准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作业。

2、在通风机房附近20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火炉取暖,井下不能任意打开矿灯或用电线短接取火。

3、保持井下机电硐室清洁卫生,不允许存放荆芭、木料等可燃性材料。井下硐室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油,擦拭设备用过的棉纱和布头要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定期处理。硐室要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4、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其要求必须遵守《规程》第225条规定,井下必须采用阻燃性电缆、皮带和风筒。

5、主斜井是我矿防灭火的重点,每100米必须安装一个消防水龙头,并安装烟雾报警器。

6、地面消防水池必须保持有足够的水量。

7、井下及井口任何地点的工作人员,一旦发现火情,必须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调度室。

8、采掘工作面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严格执行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的放炮制度,必须使用水炮泥,封泥长度必须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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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作业规程》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改变炮泥的参数和装药量,必须采用正向爆破,严禁反向爆破。

10、放炮连线前,必须检查放炮母线的完成情况,不得有裸露接头,不按规程操作现象,否则,追究放炮员的责任。

11、当班安检员负责落实放炮措施,瓦斯管理措施的现场监督。

12、井下各皮带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皮带着火的有关规定措施,各皮带巷必须有洒水管路,每隔50米设置一个三通阀门,皮带机头20米范围内使用不燃性材支护,并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沙箱和干粉灭火器,皮带要设综合保护装置,皮带巷道要保持清洁,杜绝机头、机尾处浮煤堆积现象,皮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

13、坚持井下供电三大保护,井下电缆要按规定悬挂整齐,做到“三无”,机采面的机组电缆,必须有专人随机管理。

14、电器设备维修必须停电,严禁带电作业,井下严禁出现失爆。

15、井下各机电硐室、火药库、配电点等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消防沙箱,沙量不少于0.3m3。每个硐室配备2台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消防设施必须有专人管理,达不到要求的区队责任人处于200元罚款。

16、井下所有密闭墙质量必须符合标准要求,严密不漏风。每周检查一次闭墙前的瓦斯、一氧化碳、温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7、预防皮带着火管理制度

(1)井下各皮带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防止皮带着火的有关规定措施,各皮带巷必须有洒水管路,每隔50 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皮带头前后20 m范围内使用不然性材料支护,并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沙箱和干粉灭火器,皮带要设综和保护装置,皮带道要保持清洁,杜绝机头、机尾处浮煤堆积,皮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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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井下皮带为不阻燃皮带,其防火、防燃必须有经矿务局审批的专业措施,严格按措施执行。

18、预防电器设备着火管理制度

(1)坚持井下供电的三大保护,井下电缆要按规定悬挂整齐,做到“三无”,机采面的机组电缆,必须有专人随机管理。

(2)电器设备维修必须停电,严禁带电作业,井下严禁出现失爆。由于失爆引起的火灾罚相关责任人及机电科包片责任人各500元。

19、预防煤层自燃管理制度

(1)工作面回收过程中,应对停采线附近的采空区洒黄土处理。

(2)提高回采率,老空内的坑木和浮煤要回收干净。。

(3)及时密闭采空区,密闭位置要合理,施工质量要好。

(4)简化通风系统和保持通风系统风向的稳定;采取均压技术管理采空区,减少采空区漏风。

20、工作面回撤期间的防灭火管理

(1)由通防科负责全面检查、调校回撤工作面的传感器,要求做到工作面及上隅角监测传感器吊挂位置符合规定,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必须定期对各监测传感器进行标校。

(2)通防队按规定对回撤工作面进行一氧化碳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通防科。

(3)工作面回撤期间综采队班长、电钳工、跟班队长必须佩带便携式CH4、CO、O2报警仪,随时检查作业地点有毒有害气体和氧气浓度。

(4)负责回撤的区队在工作面回撤完成后,在工作面两巷洒黄土,黄土厚度不得小于10cm,长度为切眼至密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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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防队负责在工作面回采结束后45天内在工作两巷构筑双墙充填式密闭,密闭周围煤壁上加注马丽散加固堵漏风材料,彻底杜绝密闭漏风情况的产生。

21、死角的防灭火管理

通防科定期对井下各死角巷道的顶帮及独立工作岗位上的职工进行检查,发现烟火罚所在区域的区队队长、书记各2000元,技术员1500元。对引发火灾的罚区队队长、书记各5000元,技术员3000元。

22、可燃物管理制度

(1)井下严禁存放机油、柴油、变压器油。

(2)井下使用的棉纱、布头、纸和润滑油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扔乱放。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

(3)在井下清洗风动工具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

(4)对发现随意丢弃可燃物的罚区队队长、书记及发机电科包片人员100元。

(5)对井下随意放置油漆或使用可燃性支护材料的罚区队队长、书记及生产科包片人员各100元。

(6)对井下使用不阻燃的设备及皮带引发的火灾罚使用单位负责人及机电科包片人员各500元。

23、矿井发生内因火灾,对通防队值班人员罚款2000元,通防队队长、书记罚款1000元;对通防科包采区人员罚款1000元。并追究事故责任,按事故类别、性质及严重程度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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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矿井发生外因火灾,对所辖区域的区队值班人员罚款2000元,队长、书记各罚款1000元,通防科包采区人员罚款1000元。并追究事故责任,按事故类别、性质及严重程度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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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朱家河煤矿电气焊管理制度

一、职责划分

1、施工单位负责措施的编制及现场实施,并安排队干跟班;

2、通防科负责施工现场瓦检员的指派及 “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服务工作;

3、安检科负责电气焊等安全措施的审核,负责安排专职安检员现场监督施工现场的措施执行情况;

4、矿机修厂负责电气焊设备发放、回收及日常保管工作;

5、施工电气焊对应的主管科室负责电气焊必要性的审核,审核施工是否需使用电气焊;

6、调度室负责施工的组织协调;

二、运输及日常保管制度

第一条 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氧气、乙炔瓶运输过程的监管,两种气瓶不能在同一矿车内放置且运输过程中必须间隔两辆矿车。氧气、乙炔瓶的大巷运输由运输队负责,运到指定地点后必须与施工单位现场交接。

第二条 电气焊作业完毕后,相关设备、工具等必须全部回收并专人全 11

程跟踪运至地面交回机厂库房存放,不得在井下存放。

对机厂存放的电气焊设备及氧气、乙炔瓶等设备,机厂必须安排专人专库进行保管、登记。

第三条 使用电气焊单位拿审批合格的电气焊措施及申请牌在通防科办理氧气、乙炔准许入井的发放牌。

第四条 三牌连锁交换制

使用单位持申请牌, 通防科持发放牌 ,机修厂持回收牌。

1、使用单位用申请牌在通防科换取发放牌(通防科管理申请牌)。

2、使用单位用发放牌到机修厂领取电气焊设备,机修厂见牌发放电气焊设备并将回收牌交给使用单位,进行电气焊工作(机修厂管理发放牌,使用单位管理回收牌)。

3、电气焊完工后使用单位将电气焊设备升井用回收牌在机修厂换取发放牌。

4、使用单位用发放牌在通防科换取申请牌。

三、使用管理规定

第五条 能在地面进行的电气焊作业严禁在井下作业;井下可以使用其它方法解决的,严禁使用电气焊作业。

有条件拆装、运输的设备、部件,需要动用电气焊维修时,必须升井进行电气焊作业。设备安装需要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在设备入井前完成,不得在井下电气焊作业。

对井下必须使用电、气焊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操作审批:

首先由区队向施工的主管科室提出书面申请,再由主管矿领导签字,最后经矿总工进行审批。矿总工审批同意后由主管科室下发施工通知,明确施工日期、工程量、区队跟班人(区队三大员及机电队长)、科室跟班人 12

(主管该区域的副科长或技术员)。

第六条 电焊、气焊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足量消防器材,有专人负责喷水消防。

电气焊作业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有专职瓦检员、安检员现场监督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

1、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2、电焊、气焊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3、电焊、气焊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第七条 全井下每班内只允许有一个地点进行电气焊作业。

第八条 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作业地点所属单位的机电、通防、安检、调度等部门严格审查,由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审批。

第九条 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列出施工时间(计划)、地点、作业内容、现场负责人、专职瓦斯检查员、安监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和携带火种人员等内容。

第十条携带火种人员入井和升井都必须向井口检身人员汇报火种(只允许使用火柴)使用情况,火种由施工当班的带班人员携带。

第十一条 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严禁一个措施多次多地点使用。

第十二条 电气焊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作业人员贯彻学习已审批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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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审批后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安监员、电焊工、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携带火种人员、作业时间、地点、工作内容要与安全技术措施一一对应,以上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审批措施。

第十四条 电气焊作业地点必须配备足量消防器材。应至少备有两个8kg干粉灭火器和0.2m3的灭火沙,并有可靠的灭火水管,由喷洒水人员负责喷洒水。

第十五条 电气焊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瓦斯检查员必须全程监测作业场所有害气体浓度。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立即停止作业。安检员必须全程监督检查施焊地点周围的安全状况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使用气焊时,气瓶距工作地点必须在10m以上,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10m;

使用电焊时,必须对电焊机、电缆、电焊钳、气瓶、减压阀、气压表、气管、割炬等器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确保完好。

第十七条 考核

1、电气焊单位未按程序进行电气焊作业审批,对责任人处罚200元。

2、通防科接收到审批合格电气焊专项措施和申请牌后方可发放氧气、乙炔准许入井的发放牌,不按规定采用申请牌办理氧气、乙炔准许入井的发放牌私自进行电气焊的处以200元罚款。

3、无氧气、乙炔准许入井发放牌机修厂不得发放氧气、乙炔及电焊机。否则对机修厂罚款1000元,相关责任人罚款200元。

4、电气焊施工单位负责人、电气焊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各部室措施审批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制度。

5、电气焊作业,必须严格按措施执行,否则对责任人处罚200-500元, 14

发生事故的,按事故进行追查。

6、电气焊施工单位必须对审批完毕的电气焊专项措施组织贯彻学习,并将学习记录备案,无学习记录的,将立即停止其电气焊施工,并对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 1000元罚款。

7、电气焊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收工结束后,两天内将氧气、乙炔准许入井的发放牌交回通防科,否则通防科对施工责任人处罚100元,每延迟交牌一天累计加罚100元直至交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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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朱家河煤矿井上消防材料配备标准

关于加强防灭火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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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防灭火工作的通知

附件四:

朱家河煤矿井下消防材料库配备标准

关于加强防灭火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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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防灭火工作的通知

附件五:

朱家河煤矿井下作业地点消防器材配置标准

关于加强防灭火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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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防灭火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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