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四类企业不缴、少缴社保的情形

常见的四类企业不缴、少缴社保的情形

《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一年以来,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意识日益增强,有关社会保险权益的纠纷不断增多。据青岛中智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统计,20xx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70%左右的案件涉及社会保险方面的诉求,争议范围涵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险种。其中,四类突出的违法行为成为导致社保纠纷的主要原因。

【案例】

20xx年起王某即进入某商贸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公司每月向王某支付300元社会保险补贴,王某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王某因公受伤的医疗费由公司负担,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王某自行解决。20xx年,王某因病住院,共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由于该商贸公司不予报销,王某提起仲裁及诉讼。

青岛中智劳务派遣服务公司分析:《社会保险法》从立法上明确了劳动者享有的社会保险权利是一项绝对权利,社会保险具有强制·以合同形式规避社保缴费义务

性,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即便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真实合意也不能规避这一强行法的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确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必须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社会保险的项目、保险费缴纳的方式和标准、保险待遇的内容和标准等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因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而导致劳动者遭受损失的,用人单位应予赔偿。

劳动者千万不要贪图眼前利益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的现金形式的社会保险补助,因为社会保险制度是在国家主导下建立的一个完整体系,能够保障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享受相关待遇,且各项待遇都会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逐步提高,而所谓的社保补助,是远不能抵御上述风险的。

综上所诉:该商贸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以社会保险补助代替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是无效的,不能企图通过这种方法规避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一旦争议发生,单位不仅要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报销医疗费等,造成双份经济支出,还有可能被有关行政部门追缴滞纳金和罚款,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

【案例】 ·以“农民”身份为借口不缴社保费

吴某为农业户口,于20xx年到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月基本工资为1100元。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给吴某缴纳社会保险。20xx年2月,吴某患病住院手术及化疗,支出医疗费4万多元。因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予报销医疗费,吴某提起仲裁及诉讼。

青岛中智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分析: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城镇职工没有身份差别,应当与城镇职工一样依法享受社会保险权益。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一直都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法律知识、维权意识相对欠缺,以“农民”身份设置障碍,主张农民有土地保障,不存在失业问题,与城镇职工不一样,就不给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这严重侵害农民工合法的社会保险权益。尤其是在工伤保险领域,由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大多从事建筑施工、机械制造、煤矿等劳动风险较大的行业,如果没有工伤保险的保障,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农民工往往得不到及时医疗和救助,处境十分艰难。

综上所诉: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农民”身份为由,不给吴某缴纳社保,是不符合社保法的。该公司应当为吴某补缴社保并承担吴某的所有医疗费用等

·滥用劳务派遣逃避社保缴费义务

【案例】

刘某系农业户口,于20xx年6月到某物业公司工作。20xx年10月15日,在某物业公司要求下,刘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xx年10月15日起至20xx年6月30日止。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该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刘某到该物业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刘某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均未发生变化。由于物业公司、劳务派遣公司均未给刘某办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刘某在离职后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该物业公司、该劳务派遣公司赔偿其社会保险和生活补助费。

青岛中智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分析:劳务派遣近年来在我国迅速发展,这一用工形式日益普遍。所谓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实际用工需要,招聘合格人员,并将所聘人员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方式,其特点是“招人不用人”、“用人不招人”。在这种用工形式下,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保费用的义务,但劳动者不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但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无劳动关系。劳务派遣用工的初衷是为了实现降低人力资源管理成本,促进就业;但在实践中,劳务派遣有被滥用的趋势,正不知不觉演变成个别企业逃避责任、转嫁风险的手段。

比较常见的一种形式就是“逆向劳务派遣”。在正常的劳务派遣中,应该是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先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部义务,包括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费,然后再被派到实际用人单位工作。而在“逆向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已经在用工企业上班,与用工企业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但是用工企业却强迫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转嫁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上述案例就是一起典型的“逆向劳务派遣”。我们看到,通过“逆向劳务派遣”,物业公司逃避缴纳社保费义务。

除了“逆向劳务派遣”外,在审判实践中,很多劳务派遣纠纷背后还存在异地派遣问题。由于现在我国的各项社会保险还没有完全实现全国统筹,各地缴费的基数、费率等也存在差距,一些劳务派遣公司就钻空子,如经济发达地区的一些劳务派遣公司在当地招收并派遣职工,却通过其在经济相对落后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与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在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参保,以此来达到减少参保费用的目的。

异地派遣带来的异地参保,不仅存在同工不同待遇的问题,在工伤保险领域,还会面临工伤救治、工伤认定、工伤待遇索赔等程序方面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

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但是在异地劳务派遣关系中,职工发生工伤后能够最先控制险情、将职工送往医院救治的只有用工单位,不可能等待劳务派遣单位来处理。发生工伤事故后,如果劳务派遣单位不为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劳务派遣工就必须到参保统筹地区去申请认定工伤,这对于已经受到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工来说十分困难。

【案例】

王某为某销售公司职工。20xx年1月3日,王某受该公司委托到外地,同年6月5日,王某在返青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xx年6月23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xx年7月1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某所受伤害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九级。20xx年1月至20xx年6月,公司为王某按照青岛市最低基数缴纳社保,而王某20xx年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王某主张,公司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低于其实际工资数额,要求公司支付其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2万多元。

青岛中智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分析:降低社保缴费基数,损害职工社保权益的,用人单位应当进行赔偿。 ·降低社保缴费基数

一些用人单位虽然也按法律规定的险种给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随意降低社保缴费基数,仍然损害了职工合法的社保权益。需要指出的是,一些用人单位降低社保缴费基数,往往采取比较隐蔽的手段。比如,用人单位将职工工资结构设置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在缴存社会保险时只按照基本工资计算缴纳;又如,有的用人单位通过银行卡和现金两种形式分别发放月工资,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时,仅以打卡支付的工资部分计算缴费基数;再如,有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相当数额的#5@p来报销用以充抵工资;还有的用人单位则将劳动者的工资发放至其亲属或其他多人银行卡账号下。凡此种种,目的都是为了降低社保缴费基数,企业成本是降低了,但却因此损害了职工的合法社保权益。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社保权益,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就工资数额及发放方式与用人单位进行明确约定,尽量约定通过银行转账等有明确支付记录的方式支付工资报酬。在单位通过现金方式发放工资的情形下则应当注意证据的收集和留存,尽量保留有单位盖章或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收发凭据,拒绝通过向他人银行卡转账的方式接受工资,避免在发生争议后无法举证的困境。拒绝#5@p折抵、向他人转账等违反财税政策的做法。

中智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www.zzrs.icoc.cc www. )提

醒广大打工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也是企业用工所应尽的义务。这是国家政策对我们好的一面,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因为缴纳保险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负担,所以企业也在通过各种方法来规避这种义务。我们应该在以后的工作中注意留存相应的证据,以便在法律面前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二篇:上海企业为外地员工缴纳社保的相关说明

关于上海企业为全体员工缴纳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相关说明

社保缴纳是国家关乎民生的重要保障体系的重点工作,根据《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22号)的规定,为保障公司员工的切身福利和利益,经过公司高层讨论决定为全体在职员工(包括上海户籍、持有上海市引进人才居住证、外地城镇户口员工、外地非城镇户口员工)缴纳同等待遇的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

缴纳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是对所有员工社会福利保障的体现。所缴纳的保险比例如下:个人养老8%,个人医疗2%,个人失业1%,个人公积金7%;单位养老22%,单位医疗12%,单位失业2%,单位生育0.5%,单位工伤0.5%,单位公积金7%。以上比例均以个人在职期间最近的基本公司计算,若基本薪资低于或超过上海市前一年度最低或最高缴纳标准的,均以最低或最高缴纳标准来计算。比如:20xx年上海市最低缴纳社保基数是2140元,最高缴纳社保基数是10698元。从缴纳比例来看,公司要给各位员工额外缴纳当年基本工资44%的社保金额。

缴纳社会保险的好处很多,社会学家预期,将来会出现大量“四二一”或“四二二”的家庭模式,即一个或两个孩子要负担两个父母和四个祖父母。如此沉重的负担如何肩负得起?再者,人口老化的加速到来,社会保险养老已成为老人基本生活的主要保障。

一、 社保能少缴税

首先所有社保都是可以免税的,以一个基本工资5000块钱的人来说,个人所得税是325元,假如公司能按基本工资的全额缴纳社保,缴纳8%的养老保险400元,2%的医疗保险100元,1%的失业保险50元,7%的住房公积金350元,一共是400+350+100+50=900元。那么能省的税金是135元。

二、 实际上,大部分社保都不是白缴的,最后都是自己的.对个人而言,除了手续麻烦点,在经济上没有任何损失,不但缴上去的钱可以返还,还能有更多的收益。

三、 现在很多城市购房限购令对社保缴纳的要求接连出台,正常缴纳社保对正常顺利购房有利无害,住房公积金可在买房时取出,另外若购房需要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对较低。如果不在上海发展,住房公积金可在办理离沪的时候现金取出。

1.养老保险的好处

个人在缴纳8%的养老金的同时,单位要给你缴纳20%的养老金.养老金缴纳到一定的年限,退休后可以领养老金,即便不够年限,也可以按你缴纳的多少返还给你,总是没什么损 1

失。

(1)用以养老、自我保险的观念,代换养儿防老、家庭保险的旧观念。这有利于增加人们的保险意识,建立新观念。

(2)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落实。当养儿防老已成为不大必要时,人们对养育子女的欲望迅速减弱,就有利于减轻人口压力,优生、优育的大政策。

(3)有利于协调代际关系。实行自我养老,小辈可以减轻赡养老人的经济负担,尤其是独生子女家庭,老人的晚年生活,也可保持相对的经济独立性,勿需过多地依靠儿女,这有利于确立一种新型的父母子女间的两代人关系。

2、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实在太重要了.可能年轻人不会意识到,但每个人都会衰老,老了之后,各种问题都出来了.更糟的是,有太多人,正在遭受重大疾病的困扰,很多重大疾病的高昂医疗费用都不是一个普通家庭能够承担得起的.所以有医疗保险有备无患。对我们有利的是,医疗保险从实际上说根本不需要我们付出任何代价.当月缴纳的医疗保险会以存折或者医疗卡的形式转到自己的个人帐户上,医院门诊、急诊、住院等等都可以刷医保卡,缴纳医保的个人部分还是为自己所用.缴纳了医疗保险,就不怕大病了,因为有国家担保,退休以后不用再缴也是免费医疗的.

3、生育保险的好处

没有保险无论是顺产还是手术生孩子钱全是自己拿,少到几百多则几千。生育保险单位给交的话个人就不用负担,如果个人挂靠公司缴纳也只交0.6%,很少的钱。但是生孩子时享受到的待遇确实能够体现到。生孩子住院花了好几千,自己只拿了几百元,余的钱全是国家给报了,这就是国家对生育女性的福利。而且生育保险针对孕期并发症也可以报销,这就给我们女性有了很大的保障。 同时男士也可以享受部分生育保险待遇。按照规定,夫妇一方可以享受晚育奖励假。男职工可以享受晚育奖励假,其奖励假的津贴按照男职工缴费基数计算;男职工享受的晚育奖励加津贴为本人同期休假的工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男职工也可以享受。

4、失业保险的好处 失业保险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如果因为工作环境被动事业,缴纳了事业保险的员工,可以在有效期内带相关材料到就业局办理失业登记,符合条件的失业参保人员可享受5项优惠政策:

(1)可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根据缴费年限计算期限,期限为4~24个月,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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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可领取个人月失业保险金5%的门诊医疗费,住院的可申领住院医疗补助金;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保金期间死亡的,可按在职职工同等待遇对其家属发放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怃恤金;

(4)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保金期间生育且符合国家计生政策规定的,可领取生育补助金;

(5)领取失保金期间,免费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

5、工伤保险的好处

工伤保险可以较好地维护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随着工业化、城市化步伐的日益加快和交通、建筑等行业的高速发展,劳动者所面临的职业伤害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同时,发生工伤事故后,一些企业又以职工违章操作(未进行岗前培训)或违反厂纪等种种借口未按规定进行工伤处理,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如果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事故,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确定是工伤的,由政府劳动鉴定机构对工伤职工的伤残情况进行等级鉴定,并由政府社会保险部门按规定进行赔偿。这样,就能较好地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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