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有关问题说明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有关问题说明

一、单独夫妇再生育后,原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待遇如何处理?

答:我们要充分肯定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家庭所作的贡献,对按政策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家庭进一步加大奖励优待和社会保障力度。对“单独”夫妻再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已享受的奖励优待不退。

二、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已经再生育的怎样处理?对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怀孕,生在政策实施后的怎样处理?

答:对调整生育政策前,单独夫妇违法再生育已经立案处理的,不能因生育政策调整进行重新处理,没有交清社会抚养费的要继续征收。

《条例》规定依法生育,只要生育时符合再生育政策,就按合法生育处理。

三、符合再生育政策的夫妇,想再生育的怎么办再生育证?

答:由夫妇双方提出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经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由县(市、区)人口计生(卫生计生)部门审核,发给《再生育证》, - 1 -

对不符合再生育政策的,给予书面答复。

四、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医疗服务工作能否承担?

答:我省农村单独两孩政策早已实施,本次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只涉及城镇居民,堆积出生的人口比全国平均少。同时,我省卫生事业比较发达,根据统计公报,20xx年我省每千人拥有的床位是4.66张,比全国平均多0.84张。有能力做好接生等服务工作。

多年来,我省各市(州)、县(市、区)实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院站一体化”,“县乡一体化”全省多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开设妇产科,具备有资质,承担部分接产数量。

五、吉林省出现人口老龄化,是不是人口红利也消失了?属于人口负债省份吗?

吉林省六普数据显示,我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13.21%,0——14岁少儿占10.24%,劳动年龄人口76.55%。人口年龄中位数38.27岁,这些数字说明,我省进入老年型人口社会。

而且,六普以来,少儿人口劳动年龄人口比例逐年下降,老年人口比例不断上升,加快老龄化进程,可以说“人口红利”基本消失。但不属于人口负债,人口负债的重要指标是至出生率上升,老年人口增长快,少儿人口和老年人口比重大,社会保障社会体系问题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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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我省人口老龄化有那些特征,对策是什么?

(一)人口老龄化五个特征:

1.老龄人口比例高:占13.21%;2. 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快,来势猛:

3.人口未富先老,对经济发展压力很大;

4. 老年人口在区域分布上不均衡 ;

5. 老龄人口高龄化趋势十分明显;

(二)对策

人口的老龄化问题面临的前所未有的新挑战,必须未雨绸缪,认真对待。我们出台这个政策,就是应对目前已经出现的人口结构问题。要缓解老龄化和少子化,还会有一个过程。现在吉林我们希望通过这次政策调整完善,有助于改善人口结构,会使我省人口的老龄化适当缓和。同时社会保障应作为重要民生项目,目前,我省养老机构908所,32661长床,十二五增加300所,3万长床。都是积极应对老龄化带来的新问题。

七、预计政策实施后,吉林省是否会出现二孩出生高峰?吉林省相关部门对此做了哪些准备?

答:我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二孩出生的数量肯定会增多,但不会产生较大的波动。根据《吉林统计年鉴》我省近几年出生人口每年减少1万多人,即便二孩出生的数量增多,总的出生人口数量也不会发生大的变化。同时,我省的 - 3 -

教育、卫生事业都很发达,完全可以承担多出生子女的医疗卫生保障和提供良好的教育。

八、父母有一个独生女,后来二人离婚,各自再婚,如果他们后又生了孩子,这个独生女可以生两个孩子吗?

答:不允许生育两个孩子了,因为这个“独生女”已经有了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弟或妹妹,她已经不是独生子女了。

九、如果夫妇双方都不是吉林省户籍,但长期在吉林省生活工作,是否允许在吉林省生育两孩?在我省生活几年允许?

答:根据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范围,是指户籍在我省的单独夫妇,如果户籍不在我省,不管在我省生活了多少年,都不能执行我省的生育政策,他们需要回其户籍地办理再生育证。

十、之前有省(市)出台了单独两孩政策,北京、天津都设置了生育间隔,包括女方要满28周岁,吉林省有没有这样的限制?

答:20xx年,我省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已经取消了生育间隔。本次修改《条例》,允许单独夫妇生育两个孩子,仍未设间隔,什么时候生育,单独夫妇可以自行选择。

十一、吉林省现在有多少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单 - 4 -

独两孩政策是否符合我省人民群众的生育愿望?吉林省是中国第几个正式实施的省份?

答:根据我省全员人口库数据,目前我省15-44岁有一孩的非农业户籍的育龄妇女有64.62万人。根据抽样调查,这部分育龄妇女组成的“单独”家庭占19.27%(“双独”家庭占14.53%、“双非”家庭占66.20%)。据此推算,符合“单独”再生育政策的夫妻为12.45万对,如果30%的家庭选择再生育(生育意愿调查是15.94%),共有3.74万人可能再生育,如果分5年生育,最多年份可多出生1万多人。

单独两孩政策是符合群众生育愿望的。根据生育意愿调查,有64.06%的育龄夫妻认为有两个孩最理想,但考虑再生育子女的抚养成本和机会成本,多数人就不选择生育了。

目前,已经有7个省(区、市)实施了单独两孩政策,我省应该是第8位。

十二、20xx年我省计划生育有哪些重点工作?

答: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今年一项重要工作。除了这项工作,还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稳定低生育水平仍是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工作任务。要加大对违法生育的查处力度,严格控制违法生育和多孩生育,防止生育失控。

二是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的扶助工作。要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力度,落实各项奖励优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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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加强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治理。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虽然比全国平均低得多,但仍超出国际公认的正常范围,而且多年没有改变,需要协调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

四是进一步做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通过定期通报、巡回督导和预警约谈的方式,推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常态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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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方案和细则

“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方案和细则

一、实施时间

20xx年3月31日《条例(修正案)》公布之日起,依法在全区全面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二、“单独两孩”政策覆盖的对象范围

(一)执行“单独两孩”政策的范围

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二)独生子女的界定

“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现存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前死亡”。 单独夫妻的第一胎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不再适用单独两孩政策。

三、“单独两孩”政策申请程序要求

《条例(修正案)》公布并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之日起,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 审批程序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需经夫妻双方申请,由旗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具体程序如下:

夫妻双方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到本自治区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旗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

一方为自治区户籍的单独夫妇,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程序在本自治区一方户籍所在地区申请再生育。

(二) 材料要求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需提交以下材料:

1、 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

员会盖章并注明婚育情况的《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内所辖盟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外盟市户籍的,由外省、外盟市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及县(市、区)级人口(卫生)计生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本自治区一方户籍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再生

育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外省市已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并盖章。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2、 夫妻双方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身

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 本人为独生子女的,还需提交:

(1) 其父母的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

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 其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

证明(无单位的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苏木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嘎查

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父

(母)死亡的由其原单位或户籍所在地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

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

具);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

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口(卫生)

计生部门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3) 其父母原生育两个子女的,需提供注销

户籍的派出所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

有效证明。

5、审批再生育时,申请人的父母是否

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是界定“独生子女”的必备材料。已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需提供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遗失的,由本人作出相关的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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