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xx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xx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4

闽经信函中小〔2016〕12号

有关设区市经信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福州市金融办、泉州市金融工作局:

为规范典当经营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典当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xx年第8号令)、《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典当行年审办法》(国经贸综合〔2002〕1009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34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典当行年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8〕20号)等有关规定,我委决定对全省(不含厦门市,下同)典当行开展20xx年度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全省经批准设立并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

二、年审内容

(一)资金往来情况。主要核查银行开户情况;典当业务是否经过典当行的公司账户发放和回收当金、息费;现金管理情况(典当业务涉及大额现金支取时要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二)资金来源情况。主要核查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典当行分支机构有无从商业银行贷款行为。

(三)注册资本实收情况。主要核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净资产是否低于注册资本的90%。

(四)当票使用情况。主要核查典当行所有典当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全国统一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现象,当票是否机打并如实上传监管信息系统,是否存在使用过期当票或自行印制当票行为;当票和续当凭证开具的累计金额与典当总额是否相符,尚未赎回的当票和续当凭证金额与典当余额是否相符;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与真实的质、抵押典当业务是否相对应;当票的核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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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变更情况。主要核查《典当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事项与工商登记和监管部门审批是否一致;监管部门审批的股东与工商部门登记的股东是否一致。

(六)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主要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尤其是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情况。

(七)息费收取情况。主要核查典当行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率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八)对绝当物品处理等情况。主要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否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且情节严重的。

(九)典当行经营场所情况。主要核查是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十)典当行信息月(年)度报送情况。主要核查典当行是否依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34号)的要求,按时、准确上报月度和年度报表。

三、年审材料

(一)《福建省典当行年审报告书》(含分公司数据)(见附件,可从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中下载)。典当行经营情况年报表(一)、(二)和(三)(登录商务部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年审管理填报并打印)。

(二)对本典当行20xx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并提交书面报告。其报告内容应包括:本典当行20xx年的经营情况、经营亮点、存在问题和原因、担保情况、自查和整改情况、以及工作建议等。对于企业上传监管信息系统的统计数据与实际审计结果差异较大的,要进行详细说明。

(三)近三年无不良记录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典当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有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应包括公司本部报表、分支机构报表及合并的报表)。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必须完整规范,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主要项目附注。报告的编制应遵循财会〔2009〕11号文、商建函〔2009〕28号文的相关规定,要求如下:

1.应对典当行的“应收账款”、“应收利息”、“应收票据”、“应付账款”等附注项目列出其主要组成部分的明细往来单位(或个人)、经济内容、发生时间及金额;附注中应对逾期6个月未续当或赎当的典当业务列明当户、户物类别、发生时间及金额等;“货币资金”、“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等要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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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其具体构成内容;“实收资本(或股本)”项目要披露各股东的名称及出资金额、比例。

2.“发放贷款和垫款”附注项目要列明其当户、户物类别、发生时间及金额等(该内容可不需提交监管部门,但应有审计单位确认盖章,备齐留典当行备查)。

3.审计报告中各资产及负债类报表项目要分别列明年初及年末余额,各损益类报表项目要分别列明本年数及上年数,不得遗漏。

4.财务审计报告要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在附注中披露: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是否超过注册资本的25%等情形。

(四)《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典当公司印章),典当行工商登记表原件(含变更记录表)。

(五)其他年审材料(如:典当企业超过6个月未正常营业或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典当资金来源或用途不正常的,自查核查中有需要说明的,须附典当行书面文件)。

(六)20xx年度相关财务资料(年度内各月份银行对账单、#5@p、收据等相关凭证)、业务资料(当票、合同、在当物品清单,抵押、质押登记凭证等材料),当票和续当凭证领(使)用台账。(备齐留典当行备查)

(七)年审资料装订要求:标题:****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年审资料,并注明:单位、地址、联系电话、报送时间。内页用A4纸。上述材料除《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单独上交、第(三)项第2点、第(六)项备齐留典当行备查外,其他年审资料须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送所在县(市、区)典当监管部门(省、市、县各一份)。

四、年审结论

(一)无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较轻违规行为及时改正的,年审结论为A类。

(二)存在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经整改后验收合格的典当行和分支机构,年审结论为B类。

1.存在账外经营、未通过公司账户发放和回收当金和息费、现金使用不符合管理规定、对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对外投资、挪用或抽逃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90%等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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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按《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规范典当行业当票管理的通知》(闽经信服务〔2014〕610号)规定,领取和使用当票出现较大问题;使用自行印制当票的;

3.监管部门审批备案的典当行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股权结构与工商部门登记信息不同的;

4.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

5.未在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月度、年度报表的,或虽报送报表但出现3次(期)及以上错误的;

6.无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监管部门批复的经营场所不一致、经营场所无业务必须设施的,或长期未开门营业的;

7.对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的;超范围经营的;

8.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上限收取息费的;

9.经营不善,连续出现亏损;提供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

(三)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不得通过年审,收回并注销《典当经营许可证》:

1.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包括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的、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故意收当赃物、强迫当户赎当且情节严重)的;

2.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仍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

3.超过整改时限仍未整改或整改后经验收仍不合格的;

4.拒不参加年审的或连续三年年审结论为B类的;

5.严重违规设立(虚假出资、骗取审批)的。

五、工作要求

设区市典当监管主管部门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审核典当行提交的年审材料是否完整齐全、《福建省典当行年审报告书》中企业填报信息是否全部填写。

(二)根据当地监管实际组织县(市、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典当行逐户进行现场核查,对前述的年审内容进行认定,在年审报告书中出具初审意见。

(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期不超过三个月;典当行整改后设区市监管部门应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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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交对当地所有典当企业年审情况的总结报告(应包括:辖区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20xx年度日常检查次数及情况,典当监管信息系统月报审查及在线监管情况,典当行担保情况,本次年审审查情况,年审初审意见)。

(五)于3月20日前向我委报送年审情况的总结报告、企业提交的年审材料及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福建省典当行年审报告书》中的设区市审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必须全部完整填写。

六、其它

我委将于今年3月份起组织典当专家、财务审计人员对典当行进行现场抽查。同时,结合设区市年审初审意见、现场检查情况、典当监管系统每月经营财务报表报送情况、经营业绩等对典当行出具年审结论,上报商务部,并向社会公示。

附件:福建省典当行年审报告书(20xx年度)

福建省经济和信

息化委员会

20xx年1月8

日 附件:福建省典当行年审报告书(20xx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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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开展20xx年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关于开展20xx年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1-12-12发文单位:其他地方机构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xx年第8号)、《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20xx年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函

[2011]1047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20xx年新增典当行的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20xx年新增典当工作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兼顾发展、稳步推进”、“明确职责、从严把关”、“操作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由市商委、市纪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等单位组成的市典当行审核和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典当行新增审核和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市商委负责该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新增规划

根据《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20xx年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20xx年我市新增典当行总量可按不超过现有典当行总数(93家)的16%安排。但因截止20xx年10月底,上年度批准设立的典当行开业率不足80%的,下调2个百分比;20xx年上半年本地区典当业主营业务利润率不足10%的,下调2个百分比。因此,20xx年新增典当行实际按照12%安排。根据区县经济发展状况与典当行设立数量相适应,兼顾扶优扶强的原则,20xx年典当行新增规划及要求如下:

(一)20xx年度GDP超过500亿元,且现有典当行不足5户的万州区,新增1个指标。

(二)20xx年度GDP超过300亿元不足500亿元的,现有典当行不足4户的涪陵区、沙坪坝区、巴南区、江津区、永川区,每个区各新增1个指标。 (三)20xx年度GDP超过150亿元不足300亿元的,现有典当行不足2户的北碚区、大渡口区、荣昌县、璧山县,每个区县各新增1个指标。

(四)20xx年度典当行年审中撤销的典当企业可优先安排注册资本规模大、经营业绩好、品牌价质高、社会责任强的典当行申报主体,并可在全市范围内选点布局。有20xx年新增指标的区县在规定申报时间前10日未申领去市公安局函件的,认定为自愿放弃,可由市商委统筹安排。

(五)新增设典当行注册资本金要求,主城9区原则上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渝西地区原则上不得低于2500万元人民币;万州区、涪陵区原则上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其他地区原则上不低于1500万元人民币。

(六)支持具有品牌优势、经营规范和效益良好的典当企业异地设立分支机构。

三、申报条件及要求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业务规则以及相关制度。

(二)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应低于1500万元。

(三)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在三年以上的商业用房作为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并能够按照要求装修并配备办理业务所需的必要的设施(营业、防盗、监控、消防等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具备投资能力的法人股东,且法人股东控股。法人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出资额应小于其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以内。

(六)法人股东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典当行应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七)入股资本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八)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均须提供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简历、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九)拟新增设典当行的股东须承诺,两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十)法人股东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应当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十一)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投资的,上市公司应当出具承诺函,承诺有义务配合市、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核查,主动提供与典当经营业务相关联的有关材料和报表。

(十二)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以及公安机关有关治安管理的要求。

申请开设典当行分支机构,除按照新开设典当行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最近两年连续盈利;20xx年年审结果为A类;无违法违纪经营记录等条件。

四、申报材料

(一)典当行设立申请

1. 设立申请(主送机关为重庆市商业委员会。申请内容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在新增规划中属第(一)、(二)、(三)类的申请人,在申请中需附上由相关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向市商委推荐的正式公文)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章程、业务规则、相关制度。

2. 出资协议。

3. 股东自己出资承诺书原件(注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两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4. 市商委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证明的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市商委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资金应当保存在市商委指定银行的验资帐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

5.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户籍所在地县级(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上述人员均非公务员,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任职资格的要求。

6. 市商委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上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7. 市商委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要求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不

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典当行应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8. 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距申请材料报至市商委的日期在3年以上)复印件。

9. 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复印件。

10.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1. 市公安局审核意见。

12. 承诺开业时按照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入网要求,安装相应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配备相应人员,按时报送各项经营数据和财务报表。

13. 法人股东为国有资本投资的,应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要求注明: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市商委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资委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原件。

14. 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投资的,应有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要求注明:积极配合市商委的监管接受对其和下属典当企业之间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主动提供上市公司与典当业务相关联的报表和材料等)原件。非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申请人,需出具无上市公司投资典当的情况说明承诺函原件。

15. 申请人出具无港、澳、台商资金投资典当行的情况说明承诺函原件。 注:申请人应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按上述“申报材料”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用文件盒套装。

(二)开设分支机构申请

1. 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设立申请由拟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所在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 市商委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 市商委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营运资金拨付证明(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证明的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市商委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资金应当保存在市商委指定银行的验资帐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

4. 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户籍所在地县级(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5. 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复印件。

6. 市商委及市公安局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原件。 注:申请人应将1-6项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用文件盒套装。

五、申请受理和推荐程序

(一)按照《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20xx年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的通知》(商建函[2011]1047号)要求,我委从20xx年12月20日至20xx年2月28日开展20xx年新增典当行的审批工作。

(二)申请人在市商委行政审批接件窗口报送申报材料前,需到以下部门和机构完善相关手续:

1. 到工商局预核名,取得《企业名预先核准通知书》。

2. 到市公安局接受申报材料中属于公安机关负责的相关内容审核,并取得审核意见(凭市商委出具的函件前往。领取函件地点:江北区建新北路32号,1406室,联系电话:63850390)。

3. 申请人向市商委指定银行(20xx年为中国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地址:渝中区中山一路218号,联系人:周莉莉: 电话:63889821 、133xxxxxxxx;中信银行重庆分行北城天街支行,地址:江北区北城天街9号,联系人:张 涛 电话67856676 、139xxxxxxxx)的验资专户转入注册资本金,并经市商委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20xx年为重庆恒基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马德聪 电话:67749550(办) 134xxxxxxxx;重庆信通会计师事务所:史 川 电话:67758300(办)138xxxxxxxx;重庆海平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尹 斌 电话:63739268(办) 137xxxxxxxx;重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刘 卫 电话:89033800(办) 138xxxxxxxx; 重庆海特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龙泽利 电话:86867279(办) 130xxxxxxxx;重庆渝证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张 科 电话:63843981(办) 138xxxxxxxx;)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4. 属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请人,需征得相关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的同意,由该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以正式公文形式向市商委推荐。

5. 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需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

6. 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三)申请人的申报材料,于20xx年12月20日至2月10日(星期六、日除外)报至市商委行政审批接件窗口(江北区建新北路32号市,市商委1113室,联系电话:63851512),报件截止时间为:20xx年2月10日下午5:30分。

(四)市商委对报件进行审查,对形式内容不齐备(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将予以告知补正内容并退还申请材料,申请人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补正申请材料后到接件窗口重新申报。如申请人逾期不提交补正后的申请材料,视为自动放弃。对形式内容齐备的,将按报件顺序按程序予以受理。

(五)在前款新增规划中的(一)、(二)、(三)类,由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推荐的申报主体,经审核申报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审批后按规定向商务部上报。

(六)对申报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申报主体,按照注册资本大小排序直至额满为止(同等条件按受理时间先后排序),经审批后按规定向商务部上报。申报材料虽符合条件,但按排序处于新增指标名额之外的,不予审批。

六、相关要求

(一)各有关区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推荐。推荐数超过指标名额的不予接件和受理。凡经市商委受理后审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区县不再补报。

(二)申请人要认真准备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准确、项目齐备、相关内容协调一致,符合法定形式。凡经市商委受理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将不进行补正、调整和替补。

(三)申请开设典当行分支机构的受理和推荐程序参照申请开设典当行程序执行。

(四)新增典当行开业一年内不得变更注册资本金、住所或者调整股本结构。

(五)由于典当行申办有指标名额限制,可能出现虽然申报材料被受理,但申报材料实质内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虽符合申报条件但按排序处于商务部批准我市新增指标名额之外而不予上报的情况,对于由此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申请人应予以充分的认识并自行承担。

(六)其他未尽事宜,由市商委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决定。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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