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范文两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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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摘要】黑格尔是德国古典哲学的主要代表,同时也是西方最有影响力的哲学家之一。他在晚年完成的法哲学思想体系,不仅是对其整个哲学体系的完善,也是近代法哲学思想的最高成就。作为一位哲学家,黑格尔对政治、法律问题从哲学的高度发表了许多独特的见解,这些见解在理论上的深刻性,逻辑上的严密性都远远超出了一般法学家。因此,他在政治、法律哲学上的贡献是重大的,甚至有人说,不了解他的政治、法律哲学,就不能透彻理解他的思辨哲学。[ 《黑格尔政治著作选》作者:(德)黑格尔著,薛华译者序。北京商务印书馆,19xx年版。]

【关键词】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自由意志 理念

黑格尔所著的《法哲学原理》是他担任柏林大学教授的第三年出版的,这也是他晚年在柏林任教期间唯一的著作。他主要的政治哲学思想在这本书中得到了系统的阐发。遭到了包括马克思在内的许多人批判,称其为普鲁士王国的“官方哲学家”、“把哲学应用来替反动的普鲁士政府服务”等等。对于这些批判,我们应该站在哲学思辨的高度去审视,不能人云亦云。本文拟对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以及法哲学在其哲学体系、对法的定义、法哲学的具体思想等几个问题进行分析。

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

黑格尔的法哲学包含了三大部分,即抽象的法、道德、伦理。这三个部分都是特定的法或者权利在不同形式上和阶段上自由的体现,较高的阶段比前一阶段更加具体、更加丰富。意志自由贯穿着其整个法哲学体系。抽象法阶段只有抽象形式的自由;道德阶段便有了主观的自由;而伦理阶段是抽象法与道德法的真理与统一,也就是说意志自由得到充分而具体的实现的阶段。[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贺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7] 所以,黑格尔的法哲学就是关于人类自由的系统化学说。

黑格尔认为,法及其法哲学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有自己的特定范畴和完整的体系。这些内容包括:抽象法、道德法、伦理、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世界历史以及一系列的法律思想。

另外,黑格尔的法哲学将法分为自然法和实在法,并将法和法律加以区分。实定法是指现实中存在的法,包括习惯法(主观的和偶然的被知道的法)、判例法(法官定法)、引证法(法学家著作)、制定法(立法法)[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贺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218至220],又根据其适用的范围分为国家法(国内法)和国际法。

自然法是指应然法或者法的原理,又被成为“哲学上的法”。由于黑格尔着重从哲学的层面研究法,并将他的哲学思想运用于对法的分析,因此他的法哲学研究重点不是放在实然法上,而是放在应然法上。他的法哲学研究更具有思辨性,但又不仅有思辨而不关涉现实的操作。无论从哲学还是法学的角度来看,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一书都是具有完整体系的著作。

二、法哲学与黑格尔哲学体系的关系

首先对黑格尔哲学体系进行如下简单的概括:黑格尔认为世界的本质不是物质而是精神,宇宙万事万物包括自然、社会和思维等都是其表现,因此,他称之为“绝对精神”,绝对精神表现于人类社会而言,称其为“客观精神”、“世界精神”或者“世界理念”。他将其精神哲学分为三个部分:第一,主观精神,分为灵魂、意识、心灵三个环节;第二部分是客观哲学,分为法、道德、伦理;第三个环节是绝对精神,分为艺术、天启宗教、哲学三个环节。他的法哲学又分为抽象法、道德、伦理三大部分。事实上《法哲学原理》基本上就是其《哲学全书》中的第三个环节《精神哲学》一书中第二编,论“客观精神” 部分的发展、发挥和补充。[ 贺麟:《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

黑格尔哲学是关于“绝对精神”的辩证法哲学,在他看来绝对精神不是一层不变的,而恰恰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其发展正式按照“正”、“反”、“合”三段式进行的。而其法哲学的探究也在逻辑上成为了主观精神(正)、客观精神(反)、到绝对精神(合)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因此,缺少了这个阶段,黑格尔哲学体系就不能完整,而“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贺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 序言],属于精神哲学中的一部分。

黑格尔对法的定义的分析

黑格尔对法的定义是: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同上36页] 他进一步说道: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至于法的体系是现实了的自由的王国,是从精神自身产生出来的、作为第二天性的那精神的世界。[ 同上 10页] 从上面这些论述可得知,要理解他对法所下的定义,需要首先了解理念、意志、自由等概念。

1、对理念、意志、自由概念的辨析

黑格尔认为法哲学这一门科学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他认为理念的内容包括概念的所有规定,完全是自身同一,即自己觉得自己,自己展现自己,自己回溯自己。一切存在的东西都无非是理念的外在表现,也就是说,一切定在都是以理念为实体,并受到理念支配的。因此,可以这样理解,“法的概念”、“法律”、“国家”等概念是从现实事物中抽象和概括出来的,它反映现实事物的真实本质,即相当于追问这些概念的理念是什么。法的理念是自由,为了得到真正的理解,必须在法的概念及其定在中来认识。[ 同上 1-2页] 那为什么黑格尔会认为法的理念是自由呢?这就必须要追问他对自由的认识了。

黑格尔的自由观概括起来主要是:(1)、自由自己决定自己,但这种自决不是任意的,而是自觉自为地与规律相符。“真正的理性的自由概念便包含着被扬弃了的必然性在自身内”。[ (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 译,商务印书馆,1980:358] 黑格尔还认为相对于真自由还有假自由。假自由又叫任性,是不自觉地被束缚的、主观空想的自由,而真自由只能在必然性中寻找得到。反过来,必然性也是只能建筑在它的自由上面。(2)、自由的实现离不开现实。他说:“自由虽然是一个内在的观念,他所用的手段却是外在的和现象的”。[ 王造时,《历史哲学》,出版社,1958:58] 他认为人类的发展史就是自由的发展史,是自由进一步在现实中的显现。(3)、自由的基础是意志,而意志的本性是自由。黑格尔批判地继承了康德关于法的本质是自由的思想。他不再把法理解为道德律的一种特殊形态,而是把道德看成是法发展的一个阶段——个人内心的法。他认为更高意义上的法是具有普遍性的国家意志。他认为康德理解的法是对个人自由的限制,从而使整个社会得到自由。而他对法的本质,即自由的理解是从理念本身着手,找出人类自由发展的法则,找出自由本身的内在逻辑,使自由符合逻辑的成为全社会要求的自由意志。

意志是黑格尔法哲学体系的理论出发点,是客观精神领域内在运动的主体。意志是内容丰富的实体,在自由运动过程中每个环节都发挥着自身的主动性。是自由实现其形式必需的外部动力。这就使得自由和法获得了其独特的客观形态。黑格尔说:“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正如重量是物体的根本规定一样。”[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贺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11] 这句话说明了自由与意志的关系。意志是人所特有的一种精神现象,是思维的继续发展;而人的自由就表现在这些欲求能变为现实。黑格尔认为意志分为两种,一种是人真正的意志或理性的意志,另一种是任性,或者称为经验意志。后者是由于受外界影响所产生的偶然的冲突和愿望,不是出于理性的思维,缺乏真实性,不符合意志的概念或本质。而前者真正的意志是自己决定的意志,是建立在对客观事物和自己的需要充分认识基础上的。他认为如果出于任性而产生的意志,对意志来说是不自主的,属于人的本性欲望,也不属于自由的范畴。因此,只有经过了理性思维并达到了自由的意志才是真正的意志。

篇二

内容提要:企业法律顾问是律师一项重要的传统业务。律师为企业提供常年的法律顾问服务对于预防企业的经营法律风险,减少各类纠纷和构建高效的内部治理结构、和谐的劳动关系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由于律师顾问工作在方式方法和服务内容上没有与时俱进,该项业务并没有取得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发展。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关键在于对自身的定位、服务内容、方式等进行创新,形成鲜明独特的服务,更积极主动地介入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当中,不但要为企业预防风险,减少损失,还要为企业创造效益。

关键词:企业法律顾问、创新、服务内容、效益、法治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是一项传统业务,并且曾在某时期取得突破式发展,却未能持续的壮大,至今也没有取得与社会经济高速增长和企业数量逐年剧增这一形势相适应的发展。近几年,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停滞不前,遭遇瓶颈。这其中,有企业主对律师作用认识不足,不知如何使用律师的原因,但最主要的是律师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中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单一,并不能给企业带来看得见的工作成效和经济效益。作为律师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并不仅是意味着能收取多少的顾问费,而且在扩大律师的业务范围、发掘潜在客户群体和提高社会影响力等各方面均有重大意义。因此,律师要对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内容和方式进行创新,赢得更多企业的认可。

相较传统的律师顾问工作,结合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的发展和社会对法律的认识、需求的不断变化,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需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转变和创新。

一、服务定位的转变

律师的定位决定了律师服务的内容、方式方法和效果,作为企业

法律顾问,律师应当在身份定位上转变传统,同时服务理念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和企业需求的不同进行转变。

(一)律师服务身份的转变

很多律师是因为与企业的老板相熟后担任法律顾问,也有的是经人介绍或自己上门推销而成为企业法律顾问。相对应的,很多律师的定位就产生偏差,有的自然而然成为了企业老板的私人顾问,企业里只认识老板一人,与其他人无任何往来,为企业做的事也都是老板层面的事;有的则成了企业的普通员工,事无巨细参与其中,兢兢业业为企业做了很多事,但往往无法对企业法律工作进行高屋建瓴的规划,在对企业整体服务上体现不了律师应有的价值。

正因为律师在顾问服务中对自身定位的错误,使法律顾问服务陷入误区,工作偏于某一方面,导致企业对律师顾问工作认识不足,无法感受到律师顾问的服务价值。这也是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续签率不高,企业经常换聘律师的原因。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绝大部分是兼职的,无法也不可能将大部分精力投入某一企业的服 务。因此律师应把自己定位为查找问题、解决问题的专家,要在一定高度、广度上为企业进行问诊下药。一般律师应要求企业指定一位业务主管作为企业与律师的联系人,律师经过与业务主管的常态化沟通,融入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去,以此发现企业在生产经营以及企业管理过程存在的问题。律师要凭借专业素养,就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诊断,并提出预防或解决的方案,保证企业健康持续的发展。如此的定位和工作方式,首先有助于提升律师的专业形象和威望,成为企业可以依赖和信赖的专业人士;其次还有助于提升律师工作的效率,律师通过专家式的问诊,企业会整理出各类问题,律师可以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办法。

(二)律师服务理念的转变

一直以来,律师在对企业服务时,都以法律“风险”的防范为核心。这种侧重风险防范的法律服务理念,导致律师工作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同时容易使企业家陷入两种误区:一种是谨小慎微,无所作为,企业的手脚被捆绑住。奉行风险管理模式的律师,往往开口闭口一大堆风险,这个“不行”那个“不行”,搞得什么生意都没法做,做了夜

里睡不着觉。有老板说,听你们律师的,我生意就不要做了!律师也自嘲“不能做生意”。另一种是好使手段,互相挖坑,交易双方无法实现合作共赢。法律风险管理说到底是希望把风险转嫁对方,把自已风险降到最低。这种思路其实是以邻为壑、把别人当“傻子”的法律服务思路。奉行这种这思维的企业,路肯定走不了太远。①律师的这种思维,已经不能适用这个每天都有无数创新的社会。因为法律有滞后性,而社会的创新等不及法律的变更。现代企业,特别是一些新兴行业的企业,他们的运营模式永远走在法律的前面,并且机会可能稍纵即逝。这类企业需要的是律师评测风险并提出尽量降低风险的解决方案,而不是只谈风险却没有解决办法。

律师服务理念就要从注重风险的防范向注重提供解决方案转变。现实中,各行各业都在创新发展思路,对经营模式、管理方式进行大胆的探索。而律师如果囿于现有法律的束缚,不能从基本法理判断新事物的合法与否,不能从社会发展的方向预测到法律的发展,也必然被企业摒弃,被社会抛弃。总之,律师在服务企业时,不能一味注重风险防范,而应跟上企业发展的需求,对新的经营模式进行制度的创设,提供解决方案。这一点,律师要从各种法律制度的更迭上得到启发,比如对合同无效认定法律法规的变化,比如对某些行为是否犯罪的变迁。

二、律师服务模式的创新

中国的律师服务,大部分还停留在就事论事、事后补救、单打独斗的层面,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也是如此,并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特色鲜明的法律服务模式。这也是制约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发展的重要因素。对于企业法律顾问来讲,服务模式不同,为企业提供顾问服务的效果也就不同。律师的服务模式创新,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服务类型化

服务类型化是指对同类型的法律事务总结出一整套的解决方案,

能普遍地使用,以达到服务的规范化、效率化。类型化的内容主要包括对相同的法律事务和相同行业类型企业两个方面。相同的法律事务主要是指普遍存在于企业的公司治理、合同管理、劳动关系和知识产权等事务,律师可以针对该类事务创设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方案,进行模式化的服务。另外可以针对不同的行业,如房地产、建筑施工、金融、制造业等,根据行业固有的特点,学习已有的各种先进管理、经营理念,帮助企业创设制度。类型化的法律服务,不仅有助于企业法律风险的防控,更因为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已经吸收了各类先进的经验和制度,有助于企业的运行模式能紧跟行业的发展步伐,推动企业的发展进步。

(二)服务定制化

服务的定制化是指针对企业,根据其实际情况,度身定做适合企业现实要求和发展规划的法律服务内容。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的企业,对法律服务的要求是不一样的,甚至同一企业,在其不同的发展阶段,对法律服务的要求也会发生变化。新兴行业的企业,在创业之初,对法律服务的要求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尽量降低风险的情况下,提供一套解决方案。而对一些传统行业的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往往对风险的防控要求更

高。

律师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要提供定制化服务,不仅应当对行业的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深刻的认识,还要求对该企业的历史、管理模式、生产经营方式有深入的调查了解。要根据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发展战略、规划确定不同的法律服务的侧重点和具体内容,以此适用企业的需求,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

(三)服务的团队化

现在大部分律师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还限于单兵作战。单兵作战虽然有工作方式灵活,时间调配及时,反应迅速等优势,但劣势也是显而易见的。单兵作战的劣势主要表现为力量有限、工作效率不高和知识能力的局限。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是专精化,律师业也是如此。由于法律体系的日渐庞大和律师服务范围的扩大,任何一名律师都不可能对所有法律事务都精通,而只能专精于某一二个专业领域。特别是现在企业面临综合复杂的法律问题时,需要各个行业领域的知识储备和思维方式,要综合全面地思考问题、解决问题,这是单个律师无法完成的。

团队化的律师服务模式就是根据被服务企业行业的特点,由对企业经常涉及的不同领域的法律事务有专长的几名律师组建一个团队,律师在各自的专长领域各司其职,而对综合性的法律事务则共同出谋划策。团队化律师法律顾问服务既是一个分工、协助、团结、配合的概念,也是一个领导、服务、组织、知道的概念。②服务的团队化可以避免律师个人知识的局限,可以形成合力,增强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效率和竞争力。

三、服务内容的突破与创新

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内容的突破与创新主要包括服务内容本身的广度和服务内容的深度两个方面。服务内容的深度与广度决定了律师服务企业的终极目标是什么,是限于为逐一企业解决存在的问题,还是帮组企业建立现代化的管理制度,将法律服务和法律思维植入公司体质,成为公司运行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实现企业的“法治”?显然,企业的需求是后者,律师的服务只有在满足企业的需求后,才能获得认可,取得经济和社会的双重效益。

服务内容的突破和创新要求律师更主动地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去,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能积极地运用法律思维进行思考,从法律专业角度提出更多的风险防范措施和问题解决方案。服务内容的突破和创新包含了内容的广度和深度两个方面。

(一) 服务内容广度的创新

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服务要在服务内容广度上进行突破,需要把握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服务手段、形式的拓展。除了较常见的为企业起草、审核合同、制定>规章制度、提供法律咨询、劳动用工和员工法律培训外,律师还要拓展服务的范围,从企业的设立、治理结构的构建到采购销售、合同管理、对外融资等。服务内容广度的拓展,要求律师的服务能覆盖企业运行的每一个环节,但这并不是要求律师事事参与其中,而是要求律师

参与其中制度的设计和风险评估。

同时,律师的服务内容要摆脱单纯的法律事务,提供更宽范围的服务。律师可以联合财会、税务、金融、企业管理咨询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提供全方位的咨询服务和问题解决方案。

在对企业法律顾问服务中,律师还要借助各种形式,提供多样化和常态化的法律服务。比如要定时向企业发布法律服务资讯,收集与企业有关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理论动态和司法判例,并由律师结合企业进行点评和提出建议。对企业突发的事件,可以采用发法律意见书的形式;对企业面临新型的事务,可以主动要求参与其中等。这种体贴入微的常态化服务,能使企业感受到律师的存在,增强企业对律师的依赖和信任,让律师工作深植于企业,成为企业运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 服务内容深度的创新

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深度主要是指对企业主和工作人员进行法治理念的灌输,使依法经营、依法办事成为每个人的行为准则,推动公司治理的“法治化”。同时还包括律师运用法律制度来构筑企业经营模式,解决企业经营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公司治理的法治化是公司运行法治化的基础。公司治理一直是个普遍存在的难题,小股东权益得不到保障、大股东治理公司陷入僵局等事件时有发生。律师的服务就要从股东的投资协议、公司章程、公司>规章制度着手,构建一套公平合理、高效顺畅的公司治理结构和体系。

律师要通过自身的法律服务,让服务企业的每一个人感受到法律、制度的公平性和严肃性,更要让企业管理人员认识到将法律根植于企业的管理、运行当中,不但能预防风险,降低损失,还能够产生额外的经济效益。律师通过>规章制度的制定,把企业的运行纳入到“法治”的轨道。

律师要善于用法律制度来为企业构筑经营模式,解决企业面临的问题。比如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个无法破解的难题,律师就不应当局限于现有的向银行借贷或民间借贷等单一的模式,而是要运用法律制度,同时针对特定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大胆建议采用信托融资、债券融资、私募股权融资和企业拆借等方式。比如对企业设立之初需要融资购买设备,可以根据融资租赁的法律规定,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解决。甚至对一些在经营中要经常用到大型设备的企业,直接建议将融资租赁作为一项运行模式。

律师在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时,要

通过在服务理念、服务模式和服务内容上的拓展创新,体现律师不可取代的作用,使律师的顾问工作成为企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使需要律师成为企业的普遍意识。如此,企业可安全持续大发展,律师业务亦可大发展。注释:① 陆云良:《与企业家谈CAM企业法治管理模式和植入工程》, 20xx年6月8日访问。②兰台律师所事务所编著:《企业法律顾问事务操作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4月第一版,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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