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纪委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纪委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2012/10/22 11:30:56 | 来源:纪委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纪委部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 产 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国务院《信访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按照党章、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院规章制度处理问题;切实维护信访人的民主权利;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访工作主要是指,院纪委办公室对学院所辖范围的党员、党组织及工作人员、行政单位的检举和申诉问题的受理,主要为:

1.对违反党纪、政纪行为和各种不正之风问题的检举、控告、来访;

2.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以及对学院纪委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要求进行复议、复查的申诉;

3.其他涉及党纪党风、政纪政风的批评、建议和询问等问题; 4.对学院及各单位规章制度以及执行情况的意见、建议;

5.上级纪委机关和院党委、院行政领导转、交办的信访件。

第二章 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四条 来信办理:

1.登记。对所有来信来访要按照规定格式及时登记,登记时注明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要求;对上级或其他部门批转来的信访件要在登记中注明。

2.妥善处置。信访件登记后,按轻重缓急送部门领导阅批;部门领导根据来信的内容、反映问题的性质签署拟办意见。重要信访件送纪检书记阅批,纪检书记批示后,由部门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安排初核或交办、转办。 第五条 来访接待:

1.填写来访登记;

2.接谈人员在接谈前审阅来访者揭发、控告或申诉材料,以了解来访人的目的及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要求;

3.耐心听取来访人的揭发、控告或申诉,对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做好记录;

4.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问题,应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讲清道理,劝其返回;应由所属部门解决的问题,转其所属部门处理。

5.需要请示领导的,填写《信访问题呈阅表》,随《接访记录》一起送部门领导阅批后,按领导批示办理。

第六条 接受举报

1.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电话号码向全院教职工和全院学生公开,举报箱定期开启;

2.受理电话举报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记录;

3.不属于纪委部门受理的举报电话,需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属于纪委部门业务范围的举报电话,按干部管理权限参照信访件的处理办法办理;

第七条 接受申诉

党员、党组织及工作人员、行政单位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承办;对纪检、监察室或所在单位作出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承办。

第八条 主办、转办和协办

1、主办是指对学院任命的各级党组织、各有关单位(部门)副科以上党员、干部的检举,由学院纪检、监察室直接调查和处理,所在党总支或所在单位(部门)配合。

2.转办是对不属于纪检、监察室工作范围内的信访件,转送有关部门处理。对一般党员和其他人员的检举,由学院纪检、监察室转交其所属党总支或所在单位(部门)调查处理,学院纪检、监察室可采取检查、催办、参与协助调查、参与研究处理意见等方法,促使问题及时、正确地得到处理。

学院纪检、监察室对转办的信访件,应在一周内转出。转办的信访件不得转给被检举人或被检举单位,对实名举报者应不公开其姓名。学院各党总支和行政单位、职能部门对纪检、监察室交办、转办的信访件,要认真处理。对要求报送调查处理结果的信访件,应在报送时限内报告结果,逾期不能报告结果的,应向院纪检、监察室书面或口头说明原因。

3.协办是对重要或较为复杂的信访件,需要多个部门参与配合,学院纪检、监察室与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办理的信访件。参与协办的单位(部门)应安排专人参与整个调查、处理过程,认真负责地对调查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办结和存档

1.信访件经办理后,事实清楚,结论正确,处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手续完备,方可作为办结信访件。对一般问题的信访件,应在一个月内办结;重大问题信访件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间。对署实名的信访件,办结后承办单位均应将结果反馈本人;办结的匿名信访件留存备查。

2.办结信访件应及时归档。归档材料主要是:举报、申诉材料的原件;上级纪委交办、转办信访件的来函及附件;学院党委、行政领导批示查处及调查处理结果回复的有关资料;学院纪检、监察室调查处理的有关资料;各党总支、行政单位(部门)对交办、转办信访件调查处理结果的回复等。

第十条 对以下信访问题应尽快调查处理:

1.线索具体、事实清楚、易查易结的问题;

2.时间紧迫、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需要立即查明情况予以制止的问题;

3.打击报复举报人的问题;

4.对联名信和集体上访反映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对几类信访件的处理 第十一条 对内容不清、对象不明、没有具体事实和其它无法办理的匿名信件,经纪检、监察室领导同意,可不予置理,暂存一年。对重大问题的举报且线索比较具体的,列入重要信访件处理,该立案的按程序办理呈批手续。对信访反映同级党委、行政管理的干部思想、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一般廉洁问题以及轻微违纪问题,一是通过警示训诫三项基本制度处理;二是通过《信访通知书》方式办理,信访经办人员根据领导批示,将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摘抄给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就有关问题用书面形式予以回答。第十二条 信访件回复:对署实名的信访举报人,要给予负责任的答复;检举、控告和申诉可给予结论性答复;问题不能解决的给予解释;合理化建议给予鼓励。属于匿名信可视情况在适当范围公布调查结果。第十三条 对署有实名的重复信访提出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属于初次来信没有具体事实或线索而未做处理的,应要求举报人提供更具体的事实和线索,以便调查;属于已做处理,但处理结果未落实的,应加大督办力度,确保处理结果到位;反映的问题学院无法解决的,

应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和思想工作;对坚持无理要求的,应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

第四章 对信访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对来信来访内容、领导批示以及信访件调查处理情况,经办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

第十五条 对来访群众和外来联系公务人员文明礼貌、热情接待。 第十六条 及时向上级教育纪委机关报送信访信息和工作信息。 第十七条 处理好初信初访,提高办案时效,保证案件质量,抓好案件办结。

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含调查处理交办、转办信访件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回避:

1.是被检举人或被检举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近亲属与被检举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3.与检举问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举问题公正处理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经办人员的责任。学院纪检、监察室定期对一些已作处理的信访件反映问题进行回访,督促有关单位把整改措施和处理结果落实到位。

安顺职业技术学纪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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