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起 诉 状000000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XXXX县XXXX乡XXXX村XXXX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村民组组长。

原告: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仡佬族,XXX省XXX县人,住XXX县XXX乡XXX村XXX村民组,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5XXXXXXXXXX。 被告:XXXX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X,县长。

第三人:XXX县XXX乡XXX村XXX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村民组组长。

第三人:XXX,男,XXXX4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仡佬族,XX省XX县人,住XX县XXX乡XXX村XXX村民组。 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收到XX市人民政府铜府行复决字(XXXX)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作出的XXXX政府文件XX府处(2012)3号关于XXX乡仡佬族侗族乡XXX村XXX组与XXX组为XXXX林地边界争议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现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该处理决定,特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请求:

1.判令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XXX人民政府文件XX府处(XXXX)XX号关于XXX乡仡佬族侗族乡XXX村XXX组与XXX组为XXXX林地边界争议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

针对本案争议地XXXX的权属归属问题,原告XXX村民组、XXX分别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其争议地应由原告XXX村民组依法所有并由原告XXX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1.“四固定”时期XXX乡公社XX大队有关各生产队山林界限清册表,注明有XXX生产队,界限由大路来到XXXX直上,XXXX;2.XXXX山林所有证,上XXXX界,下抵XXXX,左抵XXXX,右抵XXXX;3.第一轮土地承包证,户主XXX,地名XXXX,性质荒山,四至:上本界,下田,左荒山,右小路;4.第一轮土地承包证,户主XXX,地名XXXX,性质山林,四至:XXXX,下XXXX,左XXXX,右XXX;5.XXXX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XXX号民事调解书。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能够证明XXXX归属原告XXX村民组依法所有并由原告XXX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第三人向被告提供的所有相关证据中,均没有有效的证据证明该争议地XXXX归属第三人XXX村民组所有以及由第三人XXX享有其承包经营权的任何法律依据。因此,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能够证明XXXX归属原告XXX村民组依法所有并由原告XXX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

二.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

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

本案中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是完全错误的,原告提出的争议地XXXX的归属及承包经营权的问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毫不相干。因此,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

三.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主要事实不清,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

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原告及第三人双方争议林地边界以现XXXX高速公路桥下XXXX心直上XXXX最高山顶顶心直至XXXX为界,左边属XXX村民组所有,右边属XXX村民组所有的决定认定主要事实不清,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争议地名为:“XXXX”,被告在作出处理决定的过程中,原告提供了上述5组证据。上述5组证据均证明了争议地XXXX归属原告XXX村民组依法所有并由原告XXX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事实。因为,四固定时期村民组清册中,XXX村民组林地界限为:大路来到XXXX直上抵XXXX,其界限已经包括了现发生争议的林地在内,原告XXX村民组村民XXXX的第一轮承包证、原告XXX提供的第一轮承包证中均承包了“XXXX”林地。而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争议地属于第三人XXX村民组所有。在四固定时期村民组清册中,第三人XXX村民组林地界限为:XX大岩直上,路来至XXXX直上。该界限根本未包括在现争议林地内。同时,第三人XXX村

民组没有任何村民承包“XXXX”林地的事实,第三人XXX第一轮、第二轮承包证中均未承包有“XXXX(或XXXX)”的事实。承包证是农民承包土地、林地的有效凭证,而被告却置原告提供的有效凭证于不顾,错误地认定不能明确双方争议林地的权属;原告村民组提供的XXXX山林所有证、原告XXX提供的上述5组证据完全可以争议地XXXX归属原告XXX村民组依法所有并由原告XXX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事实;第三人XXX村民组的林地与争议地根本不相连,处理决定中提到的“XXXX”是历史形成的自然沟是事实,但认定沟的两边均是成片的田是错误的,第三人XXX村民组的林地只是在田的一边,其边界不可能从田中直过再抵XXXX,被告处理决定认定在XXXX内寻找一点直至XXXX,作为双方的边界是完全错误的;证人XXX、XXX能够证实争议地XXXX归属原告XXX村民组依法所有并由原告XXX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事实,原告将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其出庭作证。据此,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主要事实不清,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主要事实不清,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据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XXX乡XXX村XXX

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XXX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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