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 2012)徐民四(民)初字第

1 3 XX号

原告黄某某,男,1 9 X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如东县X镇X康路X号。

委托代理人陈如浪,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地滨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船厂路1 7 1号1 0 8室。 法定代表人吴卫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某,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某,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某与被告上海绿地滨江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自2 0 1 2年5月2 3日解除;原告黄某某于合同解除后7日内配合被告上海绿地滨江置业有限公司办理上海市龙华路1 7 7 9号1 4层1 7 0X室房屋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撤销等解除合同的手续;

二、原告黄某某支付被告上海绿地滨江置业有限公司违约金X元;

三、被告上海绿地滨江置业有限公司在原告黄某某已付房款2 6 6万元中,扣除违约金后分五期返还给原告黄某某,每次4 4万元,第一期房款于2 0 1 2年6月1 5日前支付,余款于2 0 1 2年7月1 5日前、2 0 1 2年8月1 5日前、2 0 1 2年9月1 5日前、2 0 1 2年1 0月1 5日前各支付4 4万元,如有一期未按时支付,视为应付余款全部到期,原告黄某某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原告黄某某提供付款银行账号:5240-4700-2205-X,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被告上海绿地滨江置业有限公司应将款项汇入上述账号内);

四、如被告上海绿地滨江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黄某某有权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向被告上海绿地滨江置业有限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 2,4 8 3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六、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徐 汶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雯 婷

 

第二篇: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西民初字第3894号

原告陈金钊,男,汉族,19xx年12月30日出生,陕西省凤县文教局教研室退休教师,住陕西省凤县文教局家属楼。

被告中国致公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4号。

法定代表人王增祺,社长。

委托代理人胡清,女,汉族,19xx年6月12日出生,中国致公出版社总编室主任,住北京市宣武区四平园小区1号楼6门201号。

委托代理人杨运洋,男,汉族,19xx年11月25日出生,北京全品考试书店有限公司策划部主任,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长乐路8号院59室。

案由:著作权纠纷

原告陈金钊购买了被告中国致公出版社出版的5本英语图书,认为被告抄袭了原告的15篇文章,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中国致公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尚未售出的图书;在《新闻出版报》显著位置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广告版面不小于1/16版);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800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诉讼期间(按立案、开庭两次计算)的交通食宿费及打印、复印诉讼材料等各项合理开支约230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经询,双方愿意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致公出版社于二零零八年五月一日前支付原告陈金钊七千五百三十元,打入原告陈金钊指定账户(中国工商银行9558822603000142153)。

二、原告陈金钊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金钊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田 燕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付广庆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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