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规失职办法违规行为条款及处理部分征求意见稿

目 录

01 违反有关廉洁从业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

02 违反有关管理岗位履职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3

03 违反战略发展与对外投资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0

04 违反有关授权、转授权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2

05 违反资产负债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3

06 违反客户服务和市场营销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4

07 违反有关零售银行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7

08 违反有关会计结算及柜面业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9

09 违反有关国际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30

10 违反有关信用卡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33

11 违反有关电子银行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38

12 违反有关授信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41

13 违反有关票据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52

14 违反有关资产管理和不良资产处置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54

15 违反有关同业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58

16 违反有关投资银行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61

17 违反有关理财、信托和资产托管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66

18 违反有关计算机应用与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70

19 违反信息应用与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分.................................................... 79

20 违反有关风险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82

21 违反有关法律合规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85

22 违反审计、检查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92

23 违反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94

24 违反基建、固定资产、采购、机构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97

25 违反行政综合、后勤、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99 26 违反外事和出入境活动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03 27 违反有关机要、保密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04 28 违反品牌管理、信息披露和危机事件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06 29 违反有关安全保卫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08 30 违反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的的行为及处理.................................................. 110 31 违反纪检监察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13 32 违反社会公德和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及处理.......................................... 115 99 其他违规失职行为及处理..................................................................................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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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违反有关廉洁从业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0100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绩效、奖金、加班费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将本人、亲属、朋友或他人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所在单位、下属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支付、报销的;

(四)借考察、学习、培训、研讨、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变相旅游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借用公款、公物逾期不还,或者违规借用公款、公物的;

(六)工作调动后,继续占用原单位交通工具、通信工具、电脑等公物的;

(七)违反规定进行职务消费或者职务消费中奢侈浪费的;

(八)利用工作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他人财物的;

(九)利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收敛财物,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利用工作职权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接受可能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礼品馈赠,不按规定登记交公,或接受可能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宴请的;

(十二)以签单等形式进行公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情况说明的;

(十三)员工有截留、挪用、侵占本行捐赠款物等行为的;

(十四)有居住条件,但仍用公款包租房屋的;

(十五)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以高于信贷合同约定的利率转贷他人的行为提供便利或者帮助的;

(十六)擅自在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违反规定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报酬的;

(十七)员工挪用本行的资金或者客户的资金,利用本行的贷款买卖彩票、股票、期货、理财产品等的;

(十八)本人或者借他人名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参与合法证券买卖以外的投资入股的

(十九)参与违规集资或者参与变相集资获取高额回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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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员工利用本行合作方的便利条件接受对方赠予、装修等行为的;

(二十一)员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他人以财务的;

(二十二)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十三)在员工利益分配中违反规定,暗箱操作、显失公平的。

(二十四)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的行为。

02 违反有关管理岗位履职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02001】

领导人员决策严重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未及时、有效地传达、执行上级行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章制度,违反规定或者超越权限制定、修改规章制度,或者由于严重失误做出与上级行的重大决策、重要规章制度严重相悖的决定、规定,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二)重大经营活动的目的或目标不符合本行的利益,或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和方法严重不当,造成重大损失、风险、浪费或恶劣影响,或严重影响业务发展的;

(三)重大经营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经济政策、监管机关的要求,严重损害本行声誉或造成重大损失、风险的;

(四)重大改革方案的决策、执行工作出现严重失误,严重影响所辖机构的稳定,或有其他严重影响所辖机构稳定的不当决定或行为,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五)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超越授权或工作权限,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民主决策程序, 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经营和改革的重大决策、大额资金调度、大额财务开支等重大问题,或者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七)有其他决策失误行为,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02002】

领导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充分履行岗位职责,效能严重低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经营管理活动成本失控,造成重大损失或浪费的;

(二)未完成管理机构布置的重要工作任务,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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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迟报、漏报、错报重要数据信息,或不执行规定的重要数据标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或内幕信息,侵犯公司、股东或员工合法权益的;

(五)违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迟报、漏报、虚报、瞒报重大突发事件、责任事故、案件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六)不作为、乱作为或不负责、不尽职,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不顾大局,不讲协作,对需要积极协助的工作不予办理,或对需要向其他部门传递反映的重要信息不传递、不反映,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有其他效能低下的行为,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02003】

领导人员在管理工作中严重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制度不严密或执行不力,机制不健全或运行失控,方法不科学或运用不当,导致内部控制无效,或者未完成上级机构规定的与风险内控有关的业务指标,造成重大风险、损失,或有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的;

(二)安全管理工作严重失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的;或者发生重大事故、自然灾害、意外事件后,处置工作严重失当,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三)管理工作严重失误,未及时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或者处置严重失当,严重影响办公、营业秩序,或严重损害包商银行声誉的;

(四)检查工作严重失误,重大问题应当发现但未发现;或者发现问题后,查处整改工作不力,以及在整改中弄虚作假,导致损失或风险隐患严重扩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五)管理工作有其他严重失误行为,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02004】

下级机构的领导人员有本办法规定的决策失误、效能低下、管理失误行为或者多人、多次严重违规失职,或者违规失职的后果或情节特别严重,上级机构及其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人员监督管理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管理不作为或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或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给本行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视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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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05】

领导人员不忠实履行诚信义务,损害本行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本人或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不履行或者不正确、不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或对客户的承诺,或者不履行本人对本行的承诺,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二)言行严重失慎,影响恶劣,影响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本行的信心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影响恶劣的;

(四)有其他不忠实履行诚信义务的行为,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02006】

领导人员未能谨慎履行职责,本级机构发生案件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上级机构及内设部门领导人员负有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的,根据其情节轻重,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分行以下机构的领导人员纪律处分的同时,给予分行内设部门领导人员纪律处分、分行领导人员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二)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分行以下机构的领导人员纪律处分的同时,给予分行内设部门领导人员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分行领导人员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三)涉案金额不足100万元的,给予分行以下机构的领导人员纪律处分的同时,给予分行内设部门领导人员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对发生在各级机构的案件,总行管理部门主管人员、领导人员严重失职,负有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02007】

对案件负有管理或领导责任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给本行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资金损失的;

(二)组织案件查处不力,造成人员潜逃、资金风险扩大或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任期内所辖发生多起案件的;

(四)擅自越权制定、修改本行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引发或者扩大案件风险的;

(五)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引发或扩大案件风险的;

(六)监督检查工作严重失误,重大问题应当发现但未发现的;

(七)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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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现重大案件线索或发生案件后隐瞒不报,或上报时弄虚作假的。

领导人员对上报案件进行阻挠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对报案人员打击报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02008】

领导人员对辖内发生的案件负有管理责任或领导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案发后应急处置得力,及时控制涉案人或积极挽回、有效避免资金及声誉损失的;

(二)自查及时发现案件的;

(三)任职时间较短或任期内发生的涉案金额、作案笔数占比较少的;

(四)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后,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查处、整改的。

【02009】

管理机构及其人力资源部门的领导人员应当对本机构或部门聘任领导人员工作的程序合规性负责,并应当对其管理的领导人员的严重违规失职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参与人事决策、监督、管理活动的其他部门负责人根据其参与决策、监督、管理活动的程度和作用承担责任。

上述领导人员用人失察失误,后果或情节严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02010】

领导人员未按规定对重要领导岗位和业务岗位人员进行轮岗、交流,或干扰轮岗、交流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致使发生案件或重大事故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02011】

领导人员违反重要岗位分岗作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重要业务操作岗位、重要业务流程设置没有做到岗位之间、部门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

(二)安排重要岗位员工混岗、串岗、交叉操作,或未能督促执行分岗作业的有关规定,造成重要岗位人员混岗、串岗、交叉操作的;

(三)对不能分岗作业的重要部位,没有采取双人临岗或其他必要的监控防范措施的。

【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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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违规招聘人员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02013】

领导人员对明知有违法违纪、重大违规失职行为或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的人员,予以提拔任用的,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02014】

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提高领导人员职级待遇的;

(二)在本人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领导人员,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

(三)为他人提拔、调整施加不正当影响,导致用人失察失误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在领导人员考察及有关任用问题调查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不实材料,或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或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或不如实报告考察相关情况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核查后不如实报告,核实后未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02015】

在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工作中,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或者营私舞弊的,给予有关负责人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02016】

违反领导人员任免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决定领导人员任免,或者个人、少数人改变集体作出的领导人员任免决定的;

(三)临时会议决定领导人员任免,未按照规定召开党委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对拟提拔的领导人员人选未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或对特定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未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或未按照规定报告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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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执行领导人员近亲属回避制度的;

(六)其他违反领导人员选拔任免程序的行为的。

【02017】

领导人员不服从组织的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

【02018】

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简化或变通业务操作程序的,造成较大风险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虽未造成损失但有较大风险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02019】

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进行账外吸存、放贷、拆入拆出资金、票据承兑贴现等账外经营活动或者设立小金库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降级至留用察看处分。

【02020】

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违反规定办理贷款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02021】

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财会人员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的;

(二)隐匿、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编造假账、假表、假数据的;

(四)乱用会计科目、乱调账表、乱列成本开支的;

(五)违规填制凭证冲账的;

(六)转移、虚减、隐瞒或虚增存款的;

(七)隐瞒资产及负债的;

(八)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包商银行财务制度的其他行为。

对以上行为,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领导人员对履行职责的财会人员打击报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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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人员为完成工作指标或任务,采取虚构交易情况、变更经济事实、虚假核算、虚列收入或费用等手段弄虚作假,或者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从事上述行为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经办人员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02023】

领导人员违规新建、扩建或装修办公、营业用房或职工宿舍的,给予领导人员警告至降级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02024】

领导人员超过上级行核定的支出类控制预算对下分解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领导人员对费用开支及固定资产等有指标控制的支出项目,控制不当、管理不严,造成未控制在上级行下达指标之内,或采取挂账等手段逃避费用控制和固定资产购建控制,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记大过至降级处分;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撤职处分。

【02025】

领导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动用信贷、基建等资金或者财产进行投资活动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02026】

领导人员在新产品开发或信息技术项目投入时违反规定的决策程序,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02027】

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授权)或备案开办新业务的,给予有关领导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02028】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新闻宣传规定的,给予有关领导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02029】

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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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规定接受、管理、处置抵债资产的;

(二)采取伪造、篡改、隐匿、毁灭材料等手段隐瞒事实真相减免债务人表外欠息的;

(三)采取伪造、篡改、隐匿、毁灭材料等手段隐瞒事实真相办理呆账核销的。

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02030】

领导人员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审计、纪检监察或者其他管理监督部门员工掩盖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编报虚假情况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经办人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领导人员对履行职责的审计、纪检监察及其他管理监督部门员工打击报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处分。

【02031】

对于下级行的书面请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给予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领导人员、经办人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对上级行的决定、批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执行的,给予领导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人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03 违反战略发展与对外投资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03001】

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向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提交提案事项的;

(二)违反规定编制生效文件的;

(三)未及时将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有关决议通知有关承办部门,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违反规定泄露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所议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在董事会风险管理工作中,未严格执行董事会风险报告制度,迟报、漏报、瞒报、误报各类风险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在董事会风险管理工作中,不实申报及越权办理董事会超风险限额业务的。

【03002】

对经济金融形势,金融、财政、经济及监管政策的变化,做出错误、甚至与趋势相反的判断,误导决策并造成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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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03003】

为经营管理层提供内容或数据不真实、甚至伪造的研究分析报告,误导决策并造成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03004】

其他违反战略发展或规划管理制度的行为 ,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03005】

在对外股权投资及并购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不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出现重大失误后故意隐瞒相关信息,严重影响研究结论,给本行造成损失的;

(二)未按照规范程序筛选、聘用、管理项目中介机构,损害本行利益的;

(三)未按照规范程序进行尽职调查,或串通、隐瞒重要信息,编写的对外股权投资或并购建议书存在重大风险,给本行投资造成损失的;

(四)未按照规定执行对外股权投资或并购所涉的法律事务、会计核算及会计账务工作,给本行投资造成损失的;

(五)未严格遵守保密协议或行内有关信息披露规定,泄露对外股权投资或并购项目重要信息,给本行投资造成损失的;

(六)未严格按照协议约定、项目授权、行内相关制度办理对外股权投资项目交割事宜,给本行造成损失的。

【03006】

本行向附属机构及参股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职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对股东大会的议案发表意见或行使表决权,损害本行利益的;

(二)未按本行有权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发表意见或表决,损害本行利益的;

(三)错报、漏报、谎报或故意延迟报送重大事项和信息,造成恶劣影响或给本行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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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按规定配合本行对任职公司实施股东审计,给本行造成损失的;

(五)违规经营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给本行造成损失的;

(六)为谋取个人私利,利用作为高级管理人员便利对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议案表决同意意见,造成本行利益重大损失的。

【03007】

在附属机构及参股公司集团化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流程上报、处理附属机构、参股公司相关议案,擅自出具议案建议书或决定书等书面意见,给本行造成损失的;

(二)未遵守行内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泄露附属机构、参股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给本行造成损失的;

(三)对附属机构、参股公司报送的重大事项和信息,未及时妥善处理,给本行造成损失的。

【03008】

其他违反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行为 ,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04 违反有关授权、转授权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04001】

在授权、转授权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超越权限进行授权、转授权;

(二)未经授权或转授权开办业务,或开办新业务未取得上级机构或有关部门批准的;

(三)从事超出本人权限的业务活动或操作的;

(四)擅自利用他人权限从事业务活动或操作的;

(五)被授权分支机构、部门超越授权权限或者采取化整为零及其他方式逃避授权权限控制的。

【04002】

在授权、转授权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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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授权人违反行内授权管理制度及相应授权书的有关规定,进行转授权及存在其他违反授权规定的行为的;

(二)未及时对授权进行调整与终止的;

(三)授权管理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办理授权事宜的;

(四)被授权人因对授权内容理解不准确,未及时与授权人沟通,出现违规操作的;

(五)未建立完善的授权日常监管与年度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机制,或监督管理不力,导致辖内出现越权行为未及时发现的;

(六)授权监督管理部门在对被授权人行使授权权限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时,发现越权行为或其他违反授权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七)其他违反授权、转授权管理制度的行为。

【04003】

超越授权权限签署法律性文件的,或者违反法律性文件审查制度的有关规定,未经规定的审查程序而签署法律性文件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前款所指的法律性文件,是指我行及其分支机构签(出)具的构成单方或者多方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具体包括:各类借款合同及从合同、贸易融资类合同及从合同、委托代理协议、银行承兑协议、联营协议、合作协议、保函、对外出具的资金证明或存款证明、贷款意向书、贷款承诺书、信贷证明以及其他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性文件。

05 违反资产负债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05001】

在资产负债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越权核批资产负债比例指标的;

(二)违反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批准对外发放贷款的;

(三)违反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批准拆入拆出资金的;

(四)对资产负债管理限额指标执行情况疏于监控,指标出现重大变化时未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致使决策出现失误或产生其他不良后果的;

(五)因工作失职,调度不力、脱节,造成在中国人民银行存款户透支,或在上级机构备付金存款账户出现强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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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利率管理规定的;

(七)资产负债业务定价中未执行总行相关价格管理规定的;

(八)违反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及执行要求,或擅自制

定、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九)违反银监会、发改委等价格管理部门以及本行对于市场调

节价的价格执行、信息披露、投诉管理要求的,或未按本行管理办法

要求履行市场调节价的制定、调整、公示程序的;

(十)对金融服务价格执行情况疏于管理,虚报、瞒报、错报相

关报送材料的,或出现违规问题未及时上报或采取有效措施的,或由

以上原因导致监管处罚等对本行造成负面影响的;

(十一)由于未进行报备即进行大额走款,导致日终备付超限额

或透支风险的;

(十二)由于未执行流动性融资委托单,导致日终备付超限额或

透支风险的;

(十三)由于未执行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导致日

终备付超限额或透支风险的;

(十四)其他违反本行资产负债管理规定行为的。

06 违反客户服务和市场营销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06001】

在客户服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

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

至开除处分:

(一)服务态度恶劣,或服务规范未达本行标准,导致客户销

户、重大投诉或新闻媒体曝光的;

(二)客户投诉经查属实,对本行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三)违反客户投诉处理相关规定,不及时处理客户投诉或者处

理客户投诉不当,对本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于重大投诉或赔偿类投诉隐瞒未报,对本行造成不良影

响或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本行客户服务规章制度的行为。

【06002】

在市场营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

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

至开除处分:

(一)在市场营销或商务谈判中,违反反商业贿赂有关规定,进

行不正当交易或商业贿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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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市场开发工作中,泄露重要信息或商业机密,造成客户开发失败或客户流失的;

(三)未按规定实施新产品研发审批,导致产品销售后发生重大风险事故,给客户或本行造成损失的;

(四)未按要求对新产品的发行进行有效宣传和营销,工作疏忽,导致业务推广活动延误、影响营销效果的;

(五)推广金融服务产品,不按规定讲解和示范,导致客户无法使用或错误使用的;

(六)错误安装客户端软件,或错发IC卡等硬件资料,导致客户无法使用或错误使用的;

(七)在市场推广中发现本行金融产品有缺陷或发现产品非正常运行,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告或改进产品、优化功能,发生重大风险事故,对本行造成损失的;

(八)违反业务操作流程,发生风险事件、重大投诉、重大系统故障等情况,未及时排除或化解风险,给本行造成损失的;

(九)受理客户认购交易时,发现客户有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未按照规定识别、报告风险案件,或重大案件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对重要客户信息变动不及时了解和报告的;

(十一)交接工作时,故意隐瞒或遗漏重要信息,造成客户开发失败或客户资源流失的;

(十二)不按规定,越界营销,-或不正当营销,情节严重,影响本行形象的;

(十三)在交叉业务营销中,推诿扯皮,不服从上级机构或部门调解的;

(十四)在营销管理中,不按规定印制、展示标识,对经营管理产生负面影响的;

(十五)不实事求是,误导客户,或向客户推介风险评估不匹配的高市场风险投资产品,引起投诉,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十六)对自身要求不严,营销或公关应酬过程中出现重大形象失误,影响本行形象的;

(十七)其他违反市场营销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06003】

在市场营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涂改或伪造、变造客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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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改收入金额或时间,或其他财务信息的;

2.伪造或变造存折、收入证明或其他资料;

3.未经客户同意擅自填写联系人资料;

4.夸大客户工作年限或经营年限;

5.诱导客户填写、提供不实资料的;

6.代客户签名或允许(不制止)非本人签名。

(二)未经本行或客户本人同意,私自保留、复印或重制客户资料(含原件及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银行资料、收入资料、公司各类执照、证件及税务单据等;

(三)将客户任何相关申请资料(包括姓名、电话、地址等)告之与业务无关的第三者或本行以外第三方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私人邮政信箱或本行各机构注册地址以外的地址,或以非本行传真机号码接收客户资料的;

(五)透露本行审核、授权及其他所有作业流程的;

(六)以不实资料攻击其他竞争对手的。

【06004】

在市场营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在全行性营销活动或劳动竞赛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营销工作不规范,发生风险事件、客户投诉等情况,未及时主动排除或化解风险,给本行造成损失的 ;

(三)开展户外、室内营销活动时,违反安全保卫规定,导致安全事故,或对突发事件处理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营销过程中非法获得客户信息引起法律纠纷的;

(五)挪用市场营销资源,影响业务发展,引发风险事件的;

(六)与第三方合作公司共同开展营销活动,对对方资质审核不严,对合作缺乏有力约束,在合作过程中发现问题未及时制止,造成不良后果,或在与第三方合作的产品协议洽谈中,未经许可擅自承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营销活动中制作的宣传品未经相关部门审核,引起侵权事件的;

(八)未按照统一宣传口径而夸大宣传、虚假宣传,引起客户投诉的;

(九)在市场营销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上报,造成本行声誉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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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未经批准,擅自以本行或部门名义向客户发送营销短信、彩信、邮件等内容的;

(十一)对外宣传信息平台未能及时更新业务信息,造成批量性客户投诉等,影响我行品牌形象的;

(十二)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或其他违规违纪手段开展营销的; (十三)其他不当市场营销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06005】

在银行卡市场营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欺骗客户,故意错用申请表或多填申请表,或故意诱导或告知客户不属于本行银行卡持卡人的权益及促销活动的;

(二)侵犯其他销售渠道,将自己的申请表格放入属于客户自取申请表的场所;或要求客户作废来源于其他销售渠道的表格并重新填写或签署自己表格;或强行要求已与本行其他客户经理有联系的客户,更换客户经理;或不遵守个人分组地区,未经相关主管同意,擅自越区销售的;

(三)违反规定影印客户已填好的申请表格的;

(四)有借件、买件、挂件等行为的;

(五)未经特别批准,私自退还客户银行卡年费或给予其他任何折扣的;

(六)假冒客户打电话给银行卡主管部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它违反银行卡市场营销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07 违反有关零售银行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07001】

在零售银行业务营销和内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审批擅自开办业务或超范围经营零售银行业务的;

(二)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或其他违规违纪手段开展业务的;

(三)未按有关管理规定对本行合作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的;

(四)岗位设置安排违反本行岗位职责或风险控制要求的;

(五)不按规定审核业务报表、核对库存现金、空白重要凭证和审批的特殊疑难问题等,或对应审核的业务审核不严造成账实不符、出现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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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管理不善,被不法分子盗取客户账户资料,造成本行声誉或客户资金损失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的。

【07002】

在银行卡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银行监管部门和本行业务管理规定,擅自发行各类银行卡的;

(二)违反规定订购、保管、制作、使用空白卡卡片、密码信封的;

(三)不按规定审核客户申请资料,给本行造成损失的;

(四)蓄意或擅自修改客户资料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监控、调查、控制风险或疏忽风险隐患账户的;

(六)违反规定从单位账户向个人卡账户办理资金转存或违反规定为单位卡账户办理资金转存的;

(七)违反规定设定ATM当日最高取款次数、累计取款金额的;

(八)违反规定,擅自调整POS消费商户收费标准、POS收单收费标准及利润分成比率,ATM 跨行取款、异地取款收费标准及分润比率的;

(九)未执行人民银行及银联有关ATM方面规定的;

(十) 泄漏、盗取制卡数据并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使用; (十一)违反规定恶意篡改或未经制授权调整借记卡系统参数的;

(十二)未按规定办理补卡、换卡、销卡,未按要求提供服务或无故拒绝受理银行卡业务的;

(十三)截留应交给客户的银行卡,或以“调包”的手段欺骗客户,将借记卡当作信用卡交给客户的;与持卡人勾结,帮助持卡人套取现金的;

(十四)其他违反银行卡管理制度的行为。

【07003】

在金融同业合作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挪用客户保证金、证券或擅自修改客户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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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经审批擅自代理发行或不按审批意见代理发行信托计

划、基金等金融产品的;

(三)违规代理保险业务的。

【07004】

在基金销售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收费水平的;

(二)采取抽奖、回扣或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的;

(三)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率销售基金的;

(四)募集期间对认购费打折的;

(五)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的;

(六)挪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购、申购、赎回资金的;

(七)从事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八)其他违反基金销售业务相关规定的行为。

【07005】

在自助设备的管理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不按规定维护、清机或检查自助设备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自助设备加钞、清钞、开机的;

(三)不按规定处理自助设备卡钞及夹钞的;

(四)不按规定处理自助设备长短款的;

(五)不按规定管理自助设备的钥匙、密码、现金、吞没卡的。

08 违反有关会计结算及柜面业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08001】

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会计信息的;

(二)故意伪造、更改会计凭证、会计数据、会计报表、会计账簿或无依据调账,造假账的;

(三)隐匿或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丢失已经办理业务的原始凭证资料、记账凭证不报告、擅自补制会计凭证、补制时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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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会计弄虚作假的行为。

【08002】

在账户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开立、变更、撤销账户的;为借用、盗用、出租、转让账户提供方便的;

(二)未按规定管理银行结算账户资料,被不法分子盗取客户账户资料,造成本行声誉或客户资金损失或故意(修改,原为肆意)泄露客户账户信息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久悬未取账户转入、支取和销户业务,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四)为无证件客户开立账户,利用虚假证件、资料开立账户的;

(五)开立各类账户时未按规定审核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和其它各类资料,或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结算账户的;

(六)注册验资户在验资期间办理支付业务的;

(七)注册验资账户验资不成功、未将资金退回原存款人账户,或转入他人账户的;

(八)对保证金账户资金管理不善,造成本行或客户资金损失的;

(九)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十)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08003】

在对账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与客户、人行、同业及系统内等进行对账,未按规定进行内部户对账,导致账务不符的;

(二)未按规定发出和收回对账单的;

(三)未及时发现银企对账回单加盖的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

(四)未逐笔核查未达账项并确认原因的;

(五)对账工作未按规定执行岗位分离;

(六)其他违反对账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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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4】

在印鉴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使用、保管单位预留印鉴卡导致单位预留印鉴卡丢失、被串换、被盗用等情形的;

(二)为无印鉴、应填未填电子支付密码或印鉴、电子支付密码不符的客户办理支付业务的;

(三)未按规定核验印鉴,对采用电子验印、系统自动核验未通过的,验印操作员未按规定通过人工辅助方式进行核验和换人复核,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客户预留印鉴挂失和更换印鉴业务,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五)电子印鉴库建库过程中未按岗位制约建立、维护印鉴库,未按规定传递、保管预留印鉴卡以及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操作不当或者应作为而不作为,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六)违规下载、导出或打印预留印鉴库数据及图像信息的;

(七)违规向他人提供预留印鉴的;

(八)其他违反本行印鉴卡管理办法的。

【08005】

在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业务印章等重要物品的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办理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业务印章等的请领使用手续,没有做到日清日结的;

(二)领取重要空白凭证不入账的;

(三)办理销户业务时未按规定收回出售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且未要求企业出具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的证明文件;

(四)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使用前预先加盖业务印章的;

(五)对于未进行系统控制的空白重要凭证、有价单证未按种类设置登记簿、专人保管的;

(六)柜员代客户签发、填写应由客户填写的重要空白凭证,或代客户编制、约定支付密码的;

(七)未按规定向客户出售重要空白凭证的;

(八)将应由银行内部传递的凭证、物品交客户自带,造成本行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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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未按规定检查空白重要凭证和有价单证,未能及时发现账实不符的;

(十)柜员离岗,将印章交由非指定交接人代为保管,印、证未按规定分管使用的;

(十一)撤并网点的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及业务印章未及时清理上缴的;

(十二)其他违反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业务印章等重要物品的保管使用制度的行为。

【08006】

在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业务印章等重要物品的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领用、保管和使用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业务印章,造成遗失、滥用、盗用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对停用、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业务印章未按规定处理;使用已作废或停用的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业务印章办理业务的。

【08007】

违反规定,对特殊性质的账户存款,办理或变相办理保值增值理财业务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08008】

违反委托代理双方的约定,进行下列活动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收到委托方的贷款资金后不及时划拨给借款人,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后,不及时上划至委托方指定账户,造成资金被挪用和占用的;

(二)办理代收、代付、代理清算业务等代理业务时,违反委托代理协议和业务管理办法操作,压延、截留、挪用、占用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给委托人提供透支、垫款的;

(四)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中,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办理零余额账户开户手续,未及时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影响预算单位用款的,或者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财政资金流失、预算单位资金损失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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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度支付造成本行资金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委托代理规定的行为。

【08009】

为企业或其他机构获取政策性贷款出具资金用途监管担保承诺书或签署具有类似内容的法律性文件,而又未按规定履行资金用途监管责任造成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08010】

在支付结算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审查票据、会计凭证、预留印鉴以及需会计结算管理部门审查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按正常操作程序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问题,造成透支、冒领、被骗等损失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程序、方式、要素、内容等进行查询查复,产生不良后果或造成损失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存取款、查询、挂失、冻结、扣划、密码重置、修改客户信息、提前支取以及办理死亡人或所有权有争议的存款过户、支付等业务,致使存款被冒领等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大额资金存取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柜员在受理客户转账业务时,发现可疑转款未提醒、劝阻客户,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

(七)利用工作之便进行虚存实取的;

(八)办理空头资金结算及汇划业务的;

(九)未按有关业务操作规程操作,办理资金往来业务不及时入账的,迟发、漏发、重发、错发资金汇划信息,造成损失的;

(十)未按规定处理资金往来异常、差错往来账报单的;

(十一)故意发出错误资金信息的;

(十二)按当地人民银行规定应对空头或印鉴不符支票的出票人进行处罚,而未处罚的;

(十三)故意压单、压票、拖延支付或违反规定退票,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有款不扣以及不扣、少扣赔偿金、截留挪用结算资金或在办理票据交换中出现延迟、丢失、毁损、泄密,造成资金损失的;

(十四)违反规定办理票据的签发、承兑、贴现、付款、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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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止付及其他票据业务有关手续的;

(十五)违反规定办理国内信用证的开立、通知、议付、付款及其他国内信用证业务有关手续的;

(十六)对客户开出的空头支票未按规定办理退票的;

(十七)未按规定处理境外账户对账单所有借、贷业务的核销,或未按规定转发相应分行并进行账务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八)未按规定办理本、外币存款准备金的退、补缴工作,造成延误或资金损失的;

(十九)未按规定核对账目,造成账账、账款、账表、账实、账据、内外账不相符、发现错账未及时进行报备、整改,造成资金损失的;

(二十)未按规定办理保函业务相关手续的;

(二十一)同城清算凭证未与有关凭证核对,交换提入清单与汇总表不符的;

(二十二)未按规定签发回单的;

(二十三)对各类违反支付结算规章制度操作、风险隐患知情不报的;

(二十四)清算中心内部账汇出、跨机构记账及直接手工记客户账的业务,复核和授权人员未按规定对记账原始依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查的;

(二十五)综合业务系统涉及其他系统的账务,未及时与相关系统进行对账,相关系统资金清算不及时的。

(二十六)违反支付系统、支票影像交换等系统的管理规定,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支付业务正常处理及造成资金损失的;

(二十七)未按照制度要求对居民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造成不法分子开立假名银行账户、或以虚假居民身份证件办理开户的,按照法律法规应该对相关人的居民身份证件联网核查的支付结算业务未进行联网核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十八)其他违反支付结算业务有关规定的行为。

【08011】

在本级核算集中处理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票据交换提入集中处理业务违反相关操作流程或授权制度,人工审核不严的;

(二)批量代收付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密码校验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安装企业客户端软件的,代企业制作代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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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的;

(四)违反规定办理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的集中审批,为借用、盗用、出租、转让账户提供方便的;

(五)违反规定进行印鉴卡的印模采集(错采、漏采)、建库、变更业务的;

(六)其他违反核算集中处理管理规定的行为。

【08012】

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对拟代理的其他商业银行进行资格审查的;

(二)未经总行批准擅自代理其他商业银行办理全国银行汇票业务的;

(三)未按规定签订代理协议的;

(四)未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代理他行银行汇票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08013】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上门收款、送款业务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08014】

违反上门收款、送款规定进行业务操作,造成较大风险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08015】

违反双人管库等管理制度,造成较大风险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08016】

新建、改扩建金库立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者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造金库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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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7】

违反现金调拨和出入库规定,造成较大风险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08018】

未办理出库手续,强制管库员出库的,给予主管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管库员不抵制、不报告的,给予管库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08019】

负有金库、柜员尾箱、现金自助设备检查职责的人员未按规定进行查库或者查库流于形式,造成较大风险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08020】

泄露金库设计方案、金库密码、操作员口令、运送现金细节、库存等银行现金出纳相关秘密以及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金库钥匙和密码或丢失金库钥匙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08021】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对个人或单位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的;

(二)违反现金收付、整点、审查、外币兑换、假币没收等规定的;

(三)柜员之间“空调”现金,空库虚增存款的;

(四)现金出纳业务没有做到日清日结的;

(五)未按规定处理出纳长短款,或当日结账发现账款不符,不查明原因,隐瞒不报的;

(六)营业期间未按规定将大宗现金及时清(整)点,并放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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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柜保管的;离岗时现金箱(柜)不上锁的;

(七)未按规定办理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涉假纠纷的;

(八)未核实确认押运人员身份即办理款箱交接的;

(九)违反现金日终轧账、入库保管有关规定的;

(十)违反营业终了现金柜员尾箱双人清点,双人封箱,加双锁寄库规定的;

(十一)其他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

【08022】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

(一)盗窃库款的;

(二)明知误收假币后,仍将假币掺在真币中对外付款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变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的;

(四)违规违纪动用库存款或白条抵库的。

【08023】

在柜面业务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审核客户证件不严,应当发现证件问题而未及时发现,造成客户资金被挪用、冒领的;

(二)泄漏客户资料和账户情况、交易信息的;

(三)未按规章制度、操作手册规定的方法、权限使用、操作各类业务处理系统、设备、机具,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四)未按规定收集、登记、保管、调阅、移交、销毁会计档案,未按规定办理出入库手续,造成会计档案遗失、不全的;

(五)岗位设置违反不相容岗位管理规定或风险控制要求,有混岗行为的;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岗位轮换、强制休假的;

(六)营业部主任、会计主管、授权人员、复核人员等营业网点现场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尽职监督检查、复核、审批或授权,造成重大差错的;

(七)未按规定保管、使用、交接各类印章、出纳机具、印鉴卡片、支付密码、IC卡、口令、密码或柜面业务各类账、卡等,造成资金损失的;

(八)未按规定履行尾箱、重要空白凭证、业务印章、自助设备密码、钥匙、客户资料、业务凭证及其他重要资料的保管和交接手续,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九)未按规定办理各类电子银行业务,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

27

的;

(十)员工违反规定代客户办理各类业务的;

(十一)员工违反规定代客户保管空白重要凭证、有价单证、存单(折)、银行卡、电子银行客户证书、印章及支付密码器、各类身份证件、开户许可证、密码信封等重要物品的;

(十二)违反规定使用、保管业务数据,或擅自更改业务数据和信息的;

(十三)操作人员离岗时,未将现金、印章和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品加锁保管的,未退出系统操作界面,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十四)违反柜面服务管理规定,导致客户投诉的;

(十五)未经批准进行账务调整的;

(十六)发现错账未按规定处理的;

(十七)未按规定收取代理手续费或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按规定入账;

(十八)利用本人或本人控制的账户归集或过渡银行和客户资金、套取现金、虚增存款、调剂库存的;

(十九)采取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二十)未按规定执行大额支付热线联系查证制度的;

(二十一)其他违反柜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08024】

在会计业务处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设置、使用会计科目而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的;

(二)不根据实际发生的会计事项,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务或随意挂账的;

(三)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

(四)未实行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记付款单位账户后记收款单位账户的;

(五)无正当理由多计、少计利息,或不按正常程序减免利息的,故意将利息清单串户记账,或者违反规定豁免利息、擅自变更利率、计息积数或者未按期结计利息的;

(六)未按规定,擅自不收、少收或恶意多收业务手续费的;

(七)业务监督、事后监督在规定的监督范围内,因审查不严或拖延,致使重大差错或案件未及时被发现,或发现重大差错未及时向主管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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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违反会计业务处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08025】

在授权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设置授权类型和授权额度的;

(二)违反会计授权管理规定,授权人超权限授权、授权不合规或被授权人绕权操作,造成损失的;

(三)对应经有权人审核(审批、授权)而未经有权人签章(或电脑授权)就办理账务处理,造成损失的;

(四)违规建立和维护柜员指纹、超出柜员岗位设置系统操作权限的;

(五)业务操作人员为本人业务进行操作、复核、授权的;

(六)授权归口管理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办理授权事宜的;

(七)有权监督部门在被授权分支机构行使授权权限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时,发现越权行为或其他违反授权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八)未按规定管理、维护系统用户,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其他违反授权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08026】

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

(一)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截留、盗取客户或本行资金的;盗窃、私藏抵质押物单证或其他权利凭证的;

(二)发生现金、重空、有价单证、重要物品丢失或被盗现象时,隐瞒不报的;

(三)玩忽职守,引起大额记账差错,造成本行或客户资金损失的;

(四)系统操作柜员用户名和密码保管不善造成泄露或被他人盗取,或将用户名或密码主动借与他人使用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使用他人操作柜员号进入账务系统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盗取或试图盗取、违规利用客户的银行账户密码等关键信息的;

(七)提供虚假对账单、回单或资金证明、存款证明等,以及滥用会计专用印章签发虚假银行汇票、本票等票据、存单等,开立虚假信用证、保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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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规获取、隐藏、私自留存、盗用盗窃、套取、伪造、变造、擅自印制、销毁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信用卡等金融票证(含作废、回缴及已兑付凭证),或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提供便利或帮助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业务印章,私自刻制、伪造或变造、盗用印章及以此从事诈骗、融资等非法活动的。

(十一)销毁、涂改或伪造保险费凭证、代收代付凭证或截留手续费收入的;

(十二)向保险公司索取正常手续费收入之外的其他费用,构成商业贿赂的。

09 违反有关国际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09001】

在国际业务授权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超出银行监管部门或本行规定范围经营的;

(二)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权限,与除上级行以外的机构进行系统内、外同业外汇资金拆借的;

(三)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权限,在境外进行投资的;

(四)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权限,对外融资(包括但不限于筹借境外商业贷款、出口信贷、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在境外发行债券等)的;

(五)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权限,与境内外银行办理福费廷、国际保理等各类业务的;

(六)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权限,办理对外担保的;

(七)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权限,分支机构办理自营外汇资金交易的;

(八)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权限,对境外机构开立资信证明的;

(九)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权限,办理外汇贷款、贸易融资业务的;

(十)其他违反国际业务授权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09002】

在国际业务外汇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遵守外汇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或在其外汇账户规定的收支范围之外收付外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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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规定签发《携带外币出境许可证》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对外开立信用证、保函以及提供其他对外担保的;

(五)违规办理代客外汇买卖、结售汇平盘业务、衍生品交易和外币兑换业务的;

(六)对大额购汇、频繁购汇、存取大额外币现钞等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或为违规违纪套汇和非法外汇买卖提供方便的;

(七)违反外债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其他违反国际业务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09003】

在国际结算业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遗失收到的信用证、托收项下单据以及客户提供的有价票据的;

(二)对进口来单不按规定办理付款、承兑(含拒付、拒承兑)手续,造成付款延迟影响本行声誉或造成本行垫款的;

(三)错寄、漏寄客户提交的单据的;

办理汇出汇款付款和汇入汇款解付时,除他行或客户原因之外,错付、重付、漏付款项的;

(五)对印押不符或账号户名不符或账户余额不足的汇款申请办理汇出业务的;

(六)对未退回款项办理退汇的;

(七)对已止付、挂失或涂改的虚假票据予以办理解付的;

(八)违反权限规定擅自编制密押对外发出加押电文的;

(九)在代客外汇买卖业务和结售汇业务中,如因业务部门或分支行未上报总行,从而造成超过外汇敞口限额的;

(十)在代客外汇买卖等外汇资金交易中未向上级行平盘而直接向系统内、外其他机构平盘的;

(十一)其他违反国际结算业务相关规定的行为。

【09004】

在国际业务信用证开立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信用证管理规定,越权开证、保证金不足开证或未落实担保开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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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境外银行开来的、以本行为通知行的信用证表面真实性未鉴定,但按已鉴定办理来证通知的;

(三)发现境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密押、签字不符时,未按规定进行查询,也未将密押、签字不符情况及查询结果即时通知受益人的;

(四)对境外银行开来的以本行为通知行的信用证密押、签字核对失误、出现差错的;

(五)对境外银行开具的以本行为付款人票据的签字核对失误、出现差错的;

(六)违规办理减免保证金开证、进出口押汇、打包放款等贸易融资业务的;

(七)违反本行密押、印鉴管理规定的;

(八)违反规定操作SWIFT系统、国际结算系统等业务系统的;

(九)未经批准,擅自将国际结算电脑系统操作密码泄露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其他违反信用证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09005】

在国际业务同业授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申报同业授信额度,对授信对象真实经营情况、财务收支状况及资金拆借方面的不良记录隐瞒不报的;

(二)错输或漏输同业授信额度,造成超额拆借的;或未经授权在国外金融机构额度之外交易或扩大交易的;

(三)在同业授信额度中,对分支机构报备已用授信额度未及时冲减,造成超额度拆借的;

(四)未经批准或越权建立代理行关系和账户行关系的;

(五)未及时将账户行的条件变化情况通知有关部门,造成损失的;

(六)违反相关管理规定,拖迟办理对外签字报批、印制和发送的;

(七)错误变更对外签字人、错寄对外签字样本,造成本行经济损失的;

(八)其他违反国际业务同业授信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09006】

办理贸易融资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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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有关规定办理保理、福费廷、出口商业#5@p融资、进出口押汇等贸易融资业务;

(二)未对信用证、单据进行审核即办理出口议付/押汇的;

(三)突破现行制度规定办理贸易融资业务,但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上报核准的;

(四)其他违反国际业务贸易融资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10 违反有关信用卡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0001】

在信用卡销售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与信用卡非法代办(中介)公司等非法组织或人员勾结或为其提供帮助的;

(二)暗示、协助客户提供虚假房产、车产、单位证明等申请材料的;

(三)冒用、伪造、变造客户信息资料,进行虚假申请的;

(四)从事本行以外的信用卡营销活动,或将信用卡营销工作转交他人代理的;

(五)教唆、强迫他人违反规章制度的;

(六)阻扰、抗拒调查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七)向客户索要、收取信用卡办理费用或好处的;

(八)在客户不知情或违背客户意愿的情况下办卡的;

(九)对客户进行夸大、片面的宣传或进行误导性、欺骗性宣传营销或虚假承诺的;

(十)以快速发卡、以名片办卡、以套现办卡等名义营销信用卡的;

(十一)在未征得信用卡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申请人资料用于其它银行销售;

(十二)未做到“三亲一访”,即未亲核客户身份证及相关资料原件,未亲见客户本人签字(包括代替客户在申请表签名或授意客户及其他人代为签名)和抄录申请表相关语录,未亲访客户单位并确认工作的;

(十三)客户数码资料打印后未做即时删除处理,私自存储客户数码资料,或未按规定使用、保管、销毁信用卡申请资料的;

(十四)推广人作不实推荐意见的;

(十五)压件、挂件、加塞办卡的;

(十六)未及时提交客户申请资料,引发投诉或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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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对客户未尽基本告知义务,如未对信用卡收费项目、计

结息政策和义务风险等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造成客户投

诉或产生纠纷的;

(十八)利用数码设备拍摄客户申请资料后,未及时按规定将拍

摄资料提交后台资料处理人员的;

(十九)申请表申领未按规定及时登记、更新,或弄虚作假、不

如实反映,导致统计数据不真实的;

(二十)其他违反信用卡销售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10002】

在信用卡授信、额度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

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

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征信系统策略规则以及评分卡规则

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信用卡征信调查、授信审批、调额审批、调

整系统参数的;

(三)未按政策流程规定和权限要求,进行越权审批或变相超越

权限审批信用卡的;

(四)勾结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本行资产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修改授信政策的;

(六)不按照规定及时上报系统故障,进行系统维护,影响信审

工作效率或造成损失的;

(七)不按事后核查流程和规范进行核查工作,致使核查结果不

准确、不真实的;

(八)提供虚假的房产、车产真实性查核结果的;

(九)故意向外泄露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及其他涉密信息的;

(十)其他违反信用卡授信、额度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10003】

在信用卡交易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

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不按规定进行交易核查、控制风险或疏忽风险隐患账户

的;

(二)违反授权值班规定允许无关人员进入授权室,或无正当理

由擅自脱岗离岗的;

(三)违反信用卡账务处理相关规定进行调账的,如将差错长款

私自占用或未划入指定账户、私自篡改入账信息、未经授权擅自变动

34

客户信用卡交易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信用卡交易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10004】

在信用卡日常工单处理、系统支持、费用结算、客户资料修改、退卡等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不按规定的流程、业务处理规范处理各类工单,导致客户重大投诉或给本行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擅自修改,或不按规定修改客户资料,给本行造成损失的;

(三)因工作疏忽导致客户资料修改错误,造成损失的;

(四)擅自或与他人串通盗用、冒领、伪造客户信用卡的;

(五)不按规定处理退卡,导致卡片遗失,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信用卡日常工单处理、系统支持、费用结算、客户资料修改、退卡等工作相关规定的行为。

【10005】

在信用卡交易监控、事后监督工作中,未按规定及时发现业务差错,给本行造成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10006】

在信用卡外包业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外包质量评估、监督检查及费用结算的;

(二)违反规定将信用卡核心业务外包的;

(三)其他违反信用卡外包业务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10007】

在信用卡需求管理、系统测试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携带业务需求、业务数据离开办公环境,造成泄露的;

(二)违反系统测试规范造成系统投产重大风险的;

(三)其他违反信用卡需求管理、系统测试相关规定的行为。

【10008】

在信用卡SAS项目开发、数据信息管理、统计和决策工作中,有

35

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部门领导批准或授权,擅自受理数据需求、提供统计数据的;

(二)未经授权,擅自设置CRM报表系统权限,造成数据泄漏的;

(三)未按相关业务部门对指标明确定义进行需求处理,造成统计数据混乱的;

(四)其他违反SAS项目开发、数据信息管理、统计和决策工作相关规定的行为。

【10009】

在信用卡后端催收工作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向客户透露与催收无关的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催收人员催收过程中语言使用不规范,态度恶劣,或服务未达本行标准的;

(三)虚构催收记录,或是在催收过程中不按规定流程操作的;

(四)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五)不按规定审批程序、擅自修改放单文件中客户资料,或放单文件未加密处理,造成数据泄露,或对合作机构重复放单,给本行造成损失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对持卡人所欠逾期款项采取追索措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七)采用不当催收行为,导致客户重大投诉或新闻媒体曝光的,应给予严重的处理;

(八)未按规定及时止付的;

(九)未对催收过程进行录音以及录音资料未按规定保存的;

(十)因催收外包管理不力,造成催收外包机构损害欠款人或其他相关人合法权益的;

(十一)其他违反信用卡后端催收工作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10010】

在信用卡收单业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串通商户提供虚假申请资料或伪造、变造商户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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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虚假申请的;

(二)勾结、协助客户制造虚假房产、车产等涉及审批的客户资料和相关核实证明资料的;

(三)勾结、协助客户或经销商制造虚假重要凭证或虚假抵押;

(四)未对商户的经营商品或服务的种类和范围、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进行实地调查的;

(五)未按照收单管理办法的操作流程执行,逆流程操作且情节严重的;

(六)未经批准,进行协议签署、系统录入、装机的;

(七)未按照商户实际经营范围进行MCC码及相应扣率设定的;

(八)未经批准私自在收单系统中变更商户信息的;

(九)未经批准,私自增加POS终端;

(十)营业执照地址与实际装机地址不符,且未提供相关证明的;

(十一)多家商户共用一个商户编号、多台终端机具共用一个终端号的;

(十二)密钥未按规定使用、灌装、登记、删除的;POS终端机具安装串户的;

(十三)未按规定保存、使用复核U-KEY的;

(十四)未按规定执行POS终端机具管理制度;

(十五)未能及时发现并上报商户申请信息变更或其他风险隐患的;

(十六)发现商户移机、POS终端安装侧录设备或改装、商户倒闭、经营范围变更等重要隐患事件隐瞒不报的;

(十七)故意隐瞒有套现行为、套现嫌疑或交易异常的商户的; (十八)未按规定对商户进行培训、定期回访,未及时替商户解决系统或机具故障导致商户无法正常交易,给客户或本行造成损失的;

(十九)未按有关管理规定对本行合作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的; (二十)未对存在风险问题的商户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的;

(二十一)其他违反信用卡收单业务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10011】

在信用卡消费分期业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在受理消费分期业务过程中,未按规定将产品及流程告知客户,造成客户投诉的;

(二)未按规定对客户进行消费分期业务贷前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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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对商户或消费分期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的;

(四)提供虚假房产真实性查核结果的;

(五)未按规定亲自为客户办理上牌和车辆抵押手续的,或未对上牌环节车管所存档的全额购置#5@p进行核对的;

(六)重要凭证档案台账登记不及时或账实不符的;

(七)消费分期业合同中,授信额度与实际放款额度不一致的;

(八)合作商户缴存保证金不足额的;

(九)其他违反信用卡消费分期业务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10012】

在信用卡业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在复核监督工作中,发现重大差错未及时向主管报告,或因审查不严或拖延,致使重大差错或案件未及时发现的;

(二)擅自复制、提供、泄露客户资料的;

(三)违规查询个人征信信息的;

(四)因疏忽、操作失误、保管不当等原因,造成重要凭证及客户档案丢失、毁损的;

(五)合同签订不合规,导致合同无效或效力待定的;签订合同时,未按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导致我行利益受损的。 11 违反有关电子银行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1001】

在电子银行客户服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客户进线不提供服务的;

(二)不当使用“事后处理”或“离席”规避电话进线的;

(三)服务结束后客户未挂断电话,不做任何提示,规避电话进线的;

(四)工作时间未经许可自行登出系统的;

(五)擅自将自己操作员权限交给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操作员权限的;

(六)承诺再次联络客户,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联络的;

(七)在电话营销过程中,擅自夸大预期收益,用较多的专业术语误导客户的;

(八)擅自挂断客户电话或在通话过程中顶撞客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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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工作失误,造成客户重大投诉事件的;

(十)不当使用或未经批准使用业务数据(包括业务培训文

档),造成数据泄漏或丢失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十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95352电话向客户开展营销的; (十二)在与客户通话过程中辱骂、威胁客户的;

(十三)未经审批擅自调听录音数据给客户播放的;

(十四)坐席代表未经正常的客服电话申请流程,给本人信用卡进行交易及发送工单的;

(十五)恶意盗取他人的操作员信息的;

(十六)恶意盗取、泄漏各类业务数据(包括业务培训文档)及商业机密的;

(十七)恶意盗取、修改、泄漏客户信息和资料的;

(十八)其他违反电子银行客户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

【11002】

在通过95352短信平台进行短信发送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通过其他渠道或号码以本行名义向客户发送短信的;

(二)利用95352短信平台以个人名义向客户发送短信的;

(三)利用95352短信平台发送与业务无关内容的短信的;

(四)未经有权部门批准私自向客户发送产品销售等短信的;

(五)短信发送内容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字句和图案的;

(六)短信发送内容泄露本行机密或客户资料信息的;

(七)其他违反短信平台管理规定行为的。

【11003】

在电子银行产品研发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严格遵照产品创新管理办法、产品研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造成重要项目延误、风险事故、重大损失的;

(二)在产品需求分析中,业务环节考虑不充分,遗漏重要风险点,造成产品上线后发生风险事故,给客户或本行造成损失的;

(三)在产品测试中,未按规定完整编写并执行测试案例,造成产品上线后发生风险事故,给客户或本行造成损失的;

(四)在产品运行中,发现产品有缺陷或发现产品非正常运行,不及时准确报告或未能及时改进产品、优化功能,造成风险事故或损失的;

(五)违反业务操作流程,发生风险事件、重大投诉等情况,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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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排除或化解风险,给本行造成损失的;

(六)交接工作时,故意隐瞒或遗漏重要信息,致使产品研发或产品维护工作被动或造成损失的;

(七)在产品研发工作中,推诿扯皮,玩忽职守,隐瞒产品风险,不执行监管规定,拒不服从领导或上级机构指挥的;

(八)向行外利益竞争方透露产品创新信息等商业机密,给客户或本行造成损失的;

(九)在与第三方进行产品研发合作中,未经许可擅自承诺,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其他违反产品研发规章制度行为的。

【11004】

在电子银行业务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增加或变更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给客户或本行造成损失的;

(二)发现假冒电子银行业务活动时,未及时向有关领导或上级主管机构报告,或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

(三)向无业务往来的非金融机构转移、出售、泄露电子银行业务数据,损害客户权益或谋取不当利益的;

(四)外包服务中未明确保密义务和保密责任,造成损失的;

(五)电子银行业务系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风险事件,未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的;

(六)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系统参数配置错误或不当,引起系统运行错误、安全事故或风险事件的;

(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系统由于管理不当,引发不良社会影响、客户投诉、媒体负面报道、监管通报及处罚的;

(八)其他违反电子银行业务管理规定行为的。

【11005】

在电子银行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柜员违反规定,受理客户代理他人签约电子银行业务或受理客户代理他人领用密码、安全设备、安全产品的;

(二)参与无真实经济往来的电子银行业务,虚增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短信金融、自助设备等渠道交易量的。(系统测试、为客户演示等情况除外,但测试、演示交易次数不得超过5次);

(三)违反规定保管、传递电子银行安全产品或签约密码的;

40

(四)违反规定办理移动签约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保管、使用、调配或遗失移动签约设备、安全产品、SIM卡的;

(六)违反规定设置移动签约终端网络参数、软件版本、指纹密码的;

(七)违反规定利用内部账号签约网上银行业务的;

(八)违反规定手续办理网上银行代收代扣业务的;

(九)违反规定同一手机号签约多个网上银行或短信金融客户的;

(十)冒用他人名义办理电子银行签约的;

(十一)违规代理客户办理电子银行签约或代客进行电子对账的;

(十二)留存、保管客户电子银行安全产品的;

(十三)违规获取客户的重要信息(如登录密码、交易密码等),登录、操作电子银行或泄漏给他人的;

(十四)利用内部便利或非正常渠道获取、套取我行营销费用或营销奖品的;

(十五)其他违反电子银行业务规定行为的。

12 违反有关授信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2001】

在授信业务调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对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或者因调查、审查、审批疏忽,未发现申请人及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交易背景和所提供材料齐全性、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存在严重缺陷的;

(二)因本人过失或故意致使调查意见模糊或分析内容与结论自相矛盾的;

(三)妨碍或干扰贷前调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伪造或者参与伪造授信申报材料,或明知客户提供材料虚假仍上报审批的;

41

(五)在同业授信及有关业务中,对授信对象真实经营情况、财务收支状况,及资金拆借等方面不良记录隐瞒不报,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未按外部监管规定和我行有关要求对贷款额度进行测算,审慎确定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及本行贷款额度,致使决策失误,授信发生风险或损失的;

(七)未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授信申报的;

(八)违反本行“异地客户”相关营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调查资料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错误或遗漏,并影响授信审查工作,影响授信审查审批的;

(十)未经本行或客户本人同意,私自保留、复印或重制客户资料(含原件及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银行资料、收入资料、公司各类执照、证件及税务单据的;

(十一)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授信风险分析存在错误、遗漏并影响授信质量的;

(十二)贷前调查不尽职,应发现而未能发现假借他人名义现象申请或者明知是冒名贷款仍接受其授信申请的;

(十三)未按照规定查询客户征信记录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四)其他违反授信调查相关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12002】

在授信业务调查工作中,故意隐瞒客户重大风险事项,导致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等各类表内外授信业务)基于风险揭示不充分的信贷资料审批通过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

【12003】

在授信审查审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42

(一)在办理信贷业务担保时,未按规定审查担保人的资信情况或抵质押担保物准入条件,或弄虚作假,使决策失误,授信发生风险或损失的;

(二)未根据外部监管及我行相关业务制度规定尽职评审,疏忽职守或流于形式,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未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信贷业务的,或未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履行审查审批职责的;

(四)违反授权管理制度,超越权限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信贷业务的;

(五)在授信审查审批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没有解决,由此可能带来信贷风险的情况下,签署同意意见、未明确提出反对意见或意见不明确的;

(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货币政策、监管政策或本行信贷政策,向禁止支持类企业发放授信的;

(七)违反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造成不良后果的。本条所称关系人是指本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领导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八)贷审会委员以个人利益影响表决结果的;

(九)贷审会委员与授信项目存在利益冲突未主动予以回避,且影响正常审批致使决策失误、授信发生风险或损失的;

(十)对贷审会会议内容、表决结果及有关文件未予以保密,将委员的个人意见及表决结果透露给客户、项目上报行、部门、经办行或其他人,且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审贷委员会汇总审批结论,错写、漏写及逆程序汇总审批意见,造成较大风险或者情节严重的;

(十二)超越或变相超越信贷规模发放贷款,致使本行受到监管或外部声誉风险损失的;

43

(十三)接受抵押、质押担保,抵押率、质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造成贷款风险的;

(十四)办理项目或固定资产贷款时,未取得相关批文和合规性文件而予以发放贷款的;

(十五)总行再议或否决的业务,经办机构未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申报,变相审批发放,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六)业务审查人员未按照相关作业标准审查授信客户的基础资料、担保资料、授信资料及其他需审核事项,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七)违反独立客观原则,与他人或者客户串通,未能独立出具风险审查意见、充分揭示风险信息的;

(十八)未按有关规定参与授信前协同作业,或未出具风险审查报告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授信政策、产业政策及行内规定,出具风险审查报告与实际不符,造成风险的;

(二十)在办理法人授信业务时,对新客户或与我行终止授信关系一年以上的客户,未开展准入资格审查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十一)审批表决意见不明确,条件不清晰,签署含糊其辞、模棱两可等容易产生歧义和误解的审批意见或签署缓议、无附加条件的再议等单纯拖延决策的意见、签署无理由的否决意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十二)允许未经批准的其他人员列席审贷会议的;

(二十三)各级审贷机构未严格按我行审贷会相关管理规定,变相改变总行的规定和流程,变相逆程序操作和实际控制行为的;

(二十四)以引导性的意见或类似引导性的言辞,干预或引导审议人员的审议结论或者通过其他形式操纵审议机构的审议结果的;

(二十五)审查审批中接受不合规抵押物评估报告的、不符合准入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应评估而未评估或是评估值(议定价值)失真的;

(二十六)其他违反审查审批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12004】

44

在授信审查审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

(一)授信业务报批材料存在极其明显的重大错误、缺陷等问题,或明知客户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市场环境出现明显下降趋势,或已暴露重大风险的,仍审批授信业务,出现较大风险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总行再议或否决的业务,经办机构未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申报,变相审批发放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经内部和外部审计机构审计以及内部检查认定是由审查审批决策存在重大失误导致较大损失的;

(四)越权渎职,导致审批的授信业务造成重大损失的。

【12005】

在授信法律文件签署及授信发放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或审批意见办理合同等文本公证手续的,或公证手续存在瑕疵或虚假的;

(二)未按规定审核、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展期合同、担保合同、保理合同、贴现合同、贸易融资主协议等各类授信合同以及借款借据等法律文书,致使法律性文件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被解除、被撤销或者出现对贷款人重大不利的条款的,或贷款发放后未按规定报批而擅自变更合同的;

(三)对须进行法律合规审核的事项未经法律合规部门审核或未全面落实法规审查意见而签订合同或办理放款的;

(四)办理担保授信业务时,未按规定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担保手续,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在担保单位不具备担保资格的情况下办理授信业务;未经批准擅自同意企业撤保或擅自更换或减少抵质押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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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按规定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公证、保险等手续,使保障本行合法权益的授信业务法律关系未能有效成立或权益不能完全得到保全的;

(六)不按审批意见审核保证金到位、冻结情况或制作虚假的保证金收取、冻结手续的;或在保证金未到位情况下办理相关业务的;

(七)除按揭贷款外,以贷款购置财产作为本笔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的;

(八)在办理抵(质)押登记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回执或他项权利证书的;未按规定核实担保财产及抵押物权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及抵押物、质物的价值和变现能力的;

(九)未按相关政策规定,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

(十)违反贷款支付管理规定,或未按审批要求支付,但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一)变更授信条件,在未接到相关有权审贷会最终审批意见前进行流程及放款操作的;

(十二)对贷款要素与终审意见不符,且未经有权人进行审批的业务办理放款的;

(十三)未落实授信审批条件或未满足授信相关法律文件所约定的条件即办理信贷业务的;

(十四)经国家审计、监管机构检查认定,未获得项目立项正式批复等行政许可文件即发放贷款的;

(十五)其他未按规定落实授信条件、授信手续或不严格执行审批意见的行为;

(十六)办理信贷业务担保时,在签订担保合同后,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审核等相关手续的;

(十七)其他违反授信法律文件签署及授信发放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12006】

46

在授信法律文件签署及授信发放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

(一)伪造抵(质)押、保证等担保落实材料的;

(二)违反贷款支付管理规定,或未按审批要求支付,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未遵循“先落实授信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在授信条件未落实、未核实担保的情况下,发放授信的。

【12007】

在授信后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授信后检查,或妨碍、干扰授信后检查,或未及时监控客户授信后变动情况的;

(二)未及时监控押品价值变动情况,发现押品价值显著缩水而未及时采取措施保障我行授信安全的;抵押登记手续等有关押品要件已过期,未按规定及时补充续办资料的;

(三)未能及时发现受信人违约使用授信或发现后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包括贷款资金违规进入股市、房市或购买基金等,贷款资金违规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等行为的;

(四)对授信审批要求应执行资金监管的业务,未按要求落实资金监管方案,致使出现重大违规使用情况的;

(五)受信人或担保人股权结构和管理层等经营管理发生重大变故,包括企业停产、破产、分立、合并、兼并、迁置等重大事项,未及时察觉和及时报告,并采取清收措施,致使授信形成风险或损失的;

(六)提供虚假的贷后检查报告或贷后检查报告所反映的受信人风险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或对检查情况、所获风险信息未及时记录上报的;或贷后检查报告未充分揭示受信人重大风险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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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未按贷后管理及风险预警有关规定进行信贷检查或者信贷检查流于形式,致使未能及时发现借款人或项目合作方违约或者严重影响借款人偿还能力或项目合作方履约的情况等重大风险隐患的;

(八)发现信贷业务存在重大风险但没有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对外泄露重大信贷风险事项,或者未能及时采取相应风险处置措施化解风险的;

(九)授信客户发生变动和突发事件未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实地调查的、知悉有关可能导致授信风险的客户及担保信息未报告的、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的;

(十)其他违反授信后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12008】

在授信后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

(一)明知企业的某些经营、资金运作或会计处理存在重大问题,而故意在贷后检查中回避或没有及时提出,致使本行授信出现重大风险或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对贷款进行授信后检查,致使授信出现重大风险或损失的,包括未严格执行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的,贷后检查未对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说明的;未按规定或相关协议进行资金账户监管,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或未及时发现客户挪用信贷资金并预警的;

(三)未按风险预警管理有关规定进行风险预警或预警流于形式,致使信贷业务发生损失、带来严重后果的。

【12009】

在授信档案管理及重要物品保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保管合同、抵(质)押物权利凭证和/或质押物,致使上述合同、凭证丢失,质押物损毁、丢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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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按规定对实物信贷档案集中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三)重要法律文件或权益凭证丢失、毁损、被骗的;

(四)擅自对外提供、透露信贷档案及相关资料的;

(五)擅自对授信档案涂改、更换、撕页,损坏其完整性的;

(六)信贷档案保管不善、交接不清,造成资料遗失的;

(七)未按规定收集、整理、装订、移交、归档、保管信贷档案,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八)其他违反授信档案管理及重要物品保管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12010】

在授信档案管理及重要物品保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办理授信文档、重要权证等出入库、调阅、交接、检查手续,或未按规定保管借款合同、借据等重要信贷资料、抵押物(质物)的权利凭证、保险单据、质物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抵质押物列入表外科目核算,造成重要授信资料遗失,对信贷资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

(二)伪造、变造、窃取或串换档案的。

【12011】

在授信办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以贷收息或违反规定进行以贷收贷、以租收租的,发放贷款置换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的;

(二)对不符合重组条件的授信,擅自进行重组的;

(三)违规与非包商银行指定中介机构合作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取印核保手续,致使预留印鉴不真实或担保无效的;

(五)不按授信监督程序擅自办理授信业务,造成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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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擅自向受信人泄露本行信贷业务集体审议人员的组成、审议规程和授信审批意见的,利诱或指使客户向审批官施加压力更改审批结果的;

(七)违反制度规定,逆程序办理授信业务,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客户经理调整岗位或离职,未按规定进行责任认定的;

(九)未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为外单位在本行系统内办理业务提供担保的;

(十)违反我行风险分类管理制度,未按规定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或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严重不实,影响后续授信风险监控的;

(十一)在授信资产统计中弄虚作假的;

(十二)员工在信贷经营的风险管理中违反包商银行基本信贷经营思路、政策及相关规定,未能有效防范、控制信贷经营风险,造成较大风险或者情节严重的;

(十三)违反规定擅自修改还款计划或办理业务展期的;

(十四)泄露客户信息,将客户任何相关申请资料(包括姓名、电话、地址等)告之与业务无关的第三者的;

(十五)未经相关管理人员同意擅自使用私人邮政信箱或本行各机构注册地址以外的地址,或以非本行传真机号码接收客户资料的;

(十六)编造工作业绩严重妨碍上级机构客观公正地进行考核评价,或者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十七)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向关联方提供授信、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

(十八)对满足我行重大关联及特别重大关联交易规则的授信业务,未经我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或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定的;

(十九)检查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检查职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有一定风险隐患的问题,属于负责此项的检查员应查出而未查出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按规定报告、隐瞒不报或提供虚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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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回避或掩盖问题真相的;未及时核对、跟踪彻查、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未履行保密制度,对检查中形成的文件或资料未经过许可而对外披露或提供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十)违反外部监管机构关于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相关规定的; (二十一)已出租的抵押物办理抵押,未书面通知承租人的; (二十二)与授信客户有资金往来;以自有资金或自借资金替客户偿还贷款,或是客户将信贷资金转入本人账户的;

(二十三)未发现保证金来源不合规,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不是借款人自有资金,来于银行贷款或民间借贷的;

(二十四)违反规定办理授信业务的,如果相关责任人明知自己与受信人员有亲属关系,但未根据规定主动回避的;

(二十五)在授信办理过程中,任何人通过干扰、暗示、利诱、胁迫审批人,影响审批结果的;

(二十六)违反授信期限、利率、抵质押率、担保条件等规定办理授信业务的;

(二十七)向与他人合伙开办的企业或指定项目给予授信的; (二十八)借款人或其配偶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调查放款时有逾期贷款未偿还,或是征信报告中有多次逾期,仍坚持向其发放贷款;

(二十九)未按照制度要求客户提供有效的收入证明等还款来源的,或者客户还款能力不足仍向其发放贷款的;

(三十)其他违反授信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12012】

在授信办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

(一)私自发放贷款,发放假名、冒名贷款,拆分贷款或假用委托贷款之名发放贷款的;

(二)违反制度规定,逆程序办理授信业务,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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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函、资信证明的,造成损失的;

(四)未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为外单位在本行系统内办理业务提供担保的,造成损失的;

(五)违反规定擅自解除、变更抵押、质押或保证等担保措施的;

(六)对不满足客户准入审核标准的法人客户办理授信业务并出现损失的;

(七)对应退出的客户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我行损失的;

(八)与客户勾结提供虚假情况或财务资料,误导上级行审批授信方案;

(九)未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本金及利息,或者本金及利息收取后不入账或者少入账的;

(十)在信贷风险监管过程中发现较大风险隐患而隐瞒不报或报告延迟、遗漏的;

(十一)在减免表外欠息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或越权审批减免表外欠息,或未经批准,擅自减免表外欠息的;

(十二)与同业开展业务未按照规定申报管理授信额度,造成较大风险,或未经授权在授信额度之外交易或扩大交易的;

(十三)对外泄露客户商业秘密以及本行业务调查情况、调查意见、评估意见、审查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的。

13 违反有关票据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3001】

在票据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票据的;

(二)明知虚构贸易背景或债权债务关系,承兑或贴现商业汇票,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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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贸易背景或债权债务关系审查不严,或对票据转让背书的连续性审查不严,或对限制转让背书的原因及限制背书人审查不严,承兑或贴现无真实贸易背景或债权债务关系的商业汇票,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因审查不严,对同一个贸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多次办理承兑或贴现,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以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提供担保或以股民保证金作为担保,承兑或贴现商业汇票,造成资金流入股市,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应先收取保证金而未收到就签#5@p据,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保证金未专户存储、逐笔对应、期限不匹配、未达到规定比例以及保证金被挪用,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中,贴现商业汇票缺少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交易合同、增值税#5@p或普通#5@p复印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中,票据贴现先贴后查、违规边贴边查或其他违规查询,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贴现、转贴现票据的承兑人不在总行规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中,其他违反票据融资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二)越权或超授信额度、采取化整为零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的。

(十三)其他违反我行或监管部门票据业务有关规定以及《票据法》有关规定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1300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

(一)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中,违反本行相关规定,内外勾结,利用票据融资套取银行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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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违规违纪办理承兑、贴现业务被监管部门处罚或被票据当事人追索的;

(三)违反操作规程,致使本行买入伪造、变造票据,或使票据在转卖过程中发生被抢、被盗、丢失、掉包事故的;

(四)虚报保证金,或以不符合条件的资金作为保证金,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办理转贴现、回购业务时未能及时收回票款或转贴现、回购到期未能及时向他行支付票款的。

14 违反有关资产管理和不良资产处置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4001】

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在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中,不执行信贷资产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的;

(二)故意低估或者高估信贷资产风险,或者违规调整分类结

果,造成信贷资产分类结果严重失真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严重影响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相关资料和数据录入、传输的及时性、准确性的;

(四)对逾期贷款未按规定进行催收,延误催收时机,致使债权超过诉讼时效、造成较大损失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委托行外机构或个人进行催收或诉讼、仲裁的;

(六)故意错误修改客户资料,致使无法联系客户,造成本行资产损失的;

(七)在获知债务人经营情况或财产状况、还款意愿发生恶化

时,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而未采取,造成信贷资产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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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应当对债务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未采取,致使因债务人隐匿财产、逃废债务,而无法执行胜诉判决或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

(九)擅自减免本金、利息、罚息的,或擅自处理其他科目内资产的;

(十)其他违反资产管理的行为。

【14002】

在不良资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在债务人经营情况、财产状况、还款意愿发生恶化时,明知财产线索,应当及时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而未申请的;

(二)未经有权人审批,擅自办理债务减免、债务重组、资产抵债或资产处置的,未经批准核销呆账的,对不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债权或股权采取伪造、篡改、隐匿、毁灭材料等手段隐瞒事实真相办理呆账核销的;

(三)向债务人泄露清收计划和方案的;泄露尚未处置抵债资产保留底价的;对清收处理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延误清收处理的,丧失清收时机或导致损失扩大,对于尚有清收价值的已核销资产,怠于清收的;

(四)对收回的已核销贷款本息及抵债物,未按规定及时入账,或者进行账外处理的;

(五)不良资产主要责任人未收回全部风险损失前不允许办理离行手续,强行离职者按开除处理;

(六)在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中,不执行非信贷资产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的;

(七)未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动用、自用、出租抵债资产的;

(八)在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串通抵债人或中介机构,故意高估抵债资产价值的或者在处置过程中串通买受人或中介机构,编造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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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故意低估抵债资产价值的; 对关系人以优惠条件处置不良资产;

(九)违反呆账核销保密制度,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泄露呆账核销情况的,非法接收不符合抵债资产,用于抵偿我行债务的;

(十)未严格按照会计制度核算清收资金;对应当核销的呆账,由于有关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原因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的,抵债资产保管人员发现实物资产存在问题或隐患,未及时进行研究确定合理的补救措施的;

(十一)实物保管员在接收抵债实物资产后,未根据抵债资产状况建立抵债资产保管档案,建立抵债资产管理台账,或台账登记要求有遗漏的; 对抵债资产及其档案管理不善造成毁损、丢失的;

(十二)拒不执行上级压缩、退出和保全等授信管理措施;对下级报告的风险隐患,未及时决策采取措施而导致损失(或损失扩大);

(十三)虚假申报核销或未及时申报核销;不按规定程序处置资产或放弃我行权益;未及时处理,丧失诉讼或执行时效;

(十四)未按我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对不良资产进行合理风险分类认定并上报的;漏报、迟报、错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及无理拒报不良资产统计资料及数据的; 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外部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不良资产相关资料及数据,或由于数据缺失、错误受到外部监管机构通报批评或者处罚,对我行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十五)截留抵债资产经营和处置收入的;其他在抵债资产的收取、经营管理、保管、处置过程中,违反本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要求的;

(十六)对本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中规定不得作为呆账核销的资产进行呆账核销的;或对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进行核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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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对已核销呆账未按要求逐户落实清收管理责任人的,或未对已核销呆账进行定期追踪,及时掌握原债务人法人代表的动向、关联资产的重大变化情况;或发现资产时未及时进行查封和清收的;

(十八)未对已核销资产的档案进行统一管理,逐户逐笔建立呆账核销档案,指定专人管理,或对已核销档案移交、管理不善导致遗失、损毁等情形的;

(十九)在不良资产处置前,未按照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要求进行尽职调查,或者因审查、核实疏忽等导致处置方案存在严重缺陷的,或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使决策人员做出错误判断的;

(二十)利用虚假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转让等掩盖非法处置不良资产行为;

(二十一)不良资产催收过程中语言使用不规范,态度恶劣,或服务未达本行标准,导致客户重大投诉或新闻媒体曝光的;

(二十二)虚构催收记录,或是在催收过程中不按规定流程操作的;

(二十三)有责不问、责任认定流于形式、阻止或无故拖延责任认定及追究工作以及利用责任认定及追究工作打击报复的;与不良资产形成存在直接经办、审批和管理关系的人员,参与相关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工作的;

(二十四)涉及违规或涉案资产未随时进行责任认定及追究的; (二十五)尽职责任认定及追究后发生新情况,证明处理结果偏轻而未增加处罚的,如果发现新线索,或存在新的责任认定行为,未重新审查;

(二十六)对于不良贷款清收奖励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放虚收等进行申报奖励;

(二十七)其他违反本行不良资产管理、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及追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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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违反有关同业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5001】

在同业机构准入及授信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与未纳入本行准入名单的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

(二)与本行未给予同业授信的金融机构开展授信类业务的;

(三)申请同业授信时,对授信对象真实经营情况、财务收支状况及资金拆借方面的不良记录隐瞒不报的;

(四)漏查授信余额或超出授信余额与金融机构发生授信类业务的;

(五)未经授权在同业授信额度、期限、产品及额度启用条件之外交易或扩大交易的,以及其他逃避授权监督的违规行为;

(六)对于准入及授信额度使用情况定期、不定期统计中,未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并提供真实、有效、完整、准确的数据,造成汇总数据错误的;或不积极配合解决存在的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查询日常授信额度时,未能及时提供真实、准确数据,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金融机构准入及授信业务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本行有关规定的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15002】

在金融市场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银行监管部门或本行规定,未经授权或超越权限进行外汇买卖、债券投资、债券回购、资金拆借、衍生产品、代客、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商业汇票转贴、贵金属交易等资金交易业务的;

(二)未经批准向未授信交易对手或客户进行资金拆借、外汇买卖、贵金属和衍生产品等交易,或上述业务超过本行授信额度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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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经批准在交易中故意与交易对方按照虚假价格成交,给本行造成损失的;

(四)未按有关规定使用交易设备,或非交易员使用交易设备,给本行造成损失的;

(五)在与客户交易时故意未向客户揭示和披露其可能出现的风险,给客户或本行造成损失的;

(六)在交接工作时,故意隐瞒或遗漏市场重要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对重要客户变动信息不及时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对资金业务前台超出业务授权、授信和违反风险管理规定的行为,没有及时报告并履行纠正程序的;

(九)对自营投资业务,包括持有到期账户、待出售账户和交易账户的市值评估等风险计量进行虚假报告的;

(十)违反有关业务授权,超越权限进行资金及资本市场业务结算和清算的;

(十一)未履行交易类新产品审批或报批、报备流程,或未落实交易类新产品审批意见而开办新业务的;

(十二)挪用客户保证金、证券或擅自修改客户资料的;

(十三)债券及本外币资金的交割、结算,未能及时、准确的完成各种后台结算工作;

(十四)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或突发事项的; (十五)未按相关规定管理债券交易的抵质押品的;

(十六)未按照前台交易指令通过中央国债簿记系统参与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投标的;

(十七)不按照资产负债管理部指令通过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招标系统参与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投标的; (十八)交易结算系统发生故障,未能与相关部门及时、有效沟通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九)其他违反金融市场业务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自律组织的执业规范及本行有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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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3】

在资金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规将拆入资金用于发放贷款、进行直接投资或证券交易的;

(二)违规从事证券、期货或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为证券、期货或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信贷资金或担保的;

(三)违规为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透支,或为新股申购透支的;

(四)违规从事非自用不动产、股权、实业等投资活动的;

(五)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备案或超出拆借权限,在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外从事同业拆借业务的;

(六)自身或对方不具有同业拆借业务资格而从事同业拆借业务的;

(七)违反行内同业拆出、存放同业业务授权授信规定,从事资金融出业务的;

(八)违反规定提高或降低利率拆入、拆出资金的;

(九)资金划拨单据、拆借合同等要素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合规,传递不及时、丢失或将盖有印鉴的空白拆借合同及其他有效证明交给无关人员的;

(十)其他违反资金管理制度的行为。

【15004】

在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在市场营销或商务谈判中,违反商业贿赂有关规定,进行不正当交易或商业贿赂的;

(二)在市场开发中,泄露重要信息或商业机密,造成客户开发失败或客户流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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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同业竞争中,以不实资料攻击其他同业进行不当竞争的;

(四)在业务操作过程中,违反银行监管部门或本行规定,未经授权或超越权限进行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的;

(五)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所提供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或伙同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故意隐瞒客户经营状况,未充分揭示风险的;

(六)在业务资料审核过程中发现客户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未及时督促纠正的;或客户拒不纠正,仍然与其合作的;

(七)违反业务上报及操作流程,发生风险事件、重大投诉、重大系统故障等情况,未及时排除或化解风险,给本行造成损失的;

(八)未按本行相关管理办法对业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造成档案资料缺失等不良后果的;

(九)其他违反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本行有关规定的行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16 违反有关投资银行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6001】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擅自泄露资产证券化业务项目基础资产信息、资料、项目方案和交易文件的;

(二)发现发行账户管理有疏漏或资金被挪用,不及时报告,造成资金风险或经济损失的;

(三)其他违反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规定的行为。

【16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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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并购及财务顾问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超出本行与客户签署的顾问协议规定的业务范围擅自实施有关服务,导致客户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二)私自接受客户交易对手的请托和不当利益,致使本行客户蒙受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三)在需要向客户予以授信或融资时,未能按照本行有关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履行各项职责,造成资金风险或经济损失的;

(四)其他违反并购及财务顾问业务相关规定的行为。

【16003】

在私募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项目尽职调查,未能充分揭示风险,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擅自以本行名义向其他机构做出不恰当的承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其他违反私募业务相关规定的行为。

【16004】

在银团贷款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擅自提前收回贷款或违约退出银团的;

(二)作为银团代理行,未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而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事项,造成资金风险或经济损失的;

(三)其他违反有关银团贷款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业务指引的行为。

【16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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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债融资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在短期融资券项目立项中,违反融资业务规定;

(二)项目调查组违反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未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查阅资料等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项目尽职调查过程中,所提供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或伙同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故意隐瞒企业经营状况,未充分揭示风险的;或伪造承销发行审批表的;

(四)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企业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而未及时督促纠正的;或企业拒不纠正,仍然接受其委托的;

(五)违反规定泄露在中介服务时获知的企业商业机密的;

(六)因发行组织工作失误导致发行失败,在市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承销债券定价失误,给本行或客户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向金融同业机构进行债券销售,给本行或客户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九)未对已发行企业进行持续跟踪和督促企业进行报表及重大事项的披露,或在持续跟踪过程中,对发现的重大事项未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给本行造成损失的;

(十)未按规定对从事承销业务的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资料统一管理,造成档案丢失的;

(十一)其他违反发债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本行有关规定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交易商协会处罚、批评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16006】

在衍生产品结算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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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会员签订的代理结算协议中有明显损害本行利益条款的;

(二)擅自将会员及本行结算数据向行外人员泄露的;

(三)交接工作时违反有关规定,遗漏或丢失重要凭证、审批手续 等,致使结算无法顺利进行,造成本行损失的;

(四)有其他违反监管部门或本行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16007】

在衍生产品结算资金调拨及账务处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在办理资金调拨业务中,违反规定将不合法资金入账或将资金调往其他非法账户的;

(二)违反期货保证金结算账户印鉴管理及使用规定的;

(三)有其他违反衍生产品结算资金调拨及账务处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16008】

在衍生产品风险控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向会员发送风险警示、强行平仓通知,或按交易会员的授意忽略其风险度,造成纠纷或损失的;

(二)未按照审批权限对会员出金行为进行审批,造成风险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会员执行强行平仓操作,造成会员穿仓损失的;

(四)在交易会员发生追加保证金时,不按规定而按交易会员的意愿不予追保或降低追保金额的。

【16009】

在柜台办理保证金存管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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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照交易所与本行规定为期货公司办理开户并录入电子出入金系统的;

(二)未认真核查签约与申请资料,误为对公或个人开户或开通银期转账业务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交易所及交易会员商业机密的。

【16010】

在保证金存管协议的管理与保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要求定期清点已回收协议,并将协议与系统记录相核对的;

(二)不按规定对空白协议及已签署协议分开管理的;

(三)交接工作时违反规定,遗漏或丢失重要凭证、审批手续等资料,导致本行声誉或经济受损的。

【16011】

在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情况处理中,总行系统管理员、总分支行保证金存管业务管理员、零售人员、前台柜员、95352渠道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不按规定处理客户投诉或异常情况的;

(二)不仔细核实账务,导致错误出具账务情况说明的;

(三)有其他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情况处理不当的行为的。

【16012】

在期货类理财产品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遵守理财资金调拨规定,违规调拨资金的;

(二)未按照产品约定按时披露信息,给本行造成风险的;

(三)未按时向总行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理财资产清算清单,延误理财收益分配,给本行造成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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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13】

在期货类理财产品风险监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

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对投资管理人超出业务授权和违反风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没有及时报告并履行纠正程序的;

(二)对投资管理人交易账户的净值评估等风险计量进行虚假报

告的;

(三)对计量、监测和报告各类风险的模型和信息系统进行非规

范操作,造成数据丢失或损毁的。

【16014】

在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

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不按规定及时协助完成标准仓单质押手续,导致客户投

诉,给本行造成损失的;

(二)不履行职责,在标准仓单质押率超过规定预警线时未及时

发出预警通知,给本行造成损失的;

(三)不履行职责,在行内经办机构处置标准仓单时未及时提供

必要协助,给本行造成损失的;

(四)有其他违反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17 违反有关理财、信托和资产托管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7001】

在理财产品设计、销售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依照规定程序,擅自变更已经行内审批的理财产品设计方案或产品要素、简化理财产品风险控制措施,致使理财产品实际投资运作与审批决策出现明显偏差,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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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理财产品设计中出现错误或其他重大缺陷,造成本行经济损失、声誉风险或法律合规风险的;

(三)未按照规定,尽职履行售前资料审核职责,或对流程监控所发现的问题没有解决而同意放行,造成不符合发售条件的理财产品得以发售,给本行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未取得理财产品销售资格而直接销售理财产品的;

(五)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未按照统一的宣传口径进行宣传,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行为的,或向客户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外的收益,导致客户错误理解产品,给本行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六)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充分揭示风险或故意隐瞒风险,或未经客户风险评估和风险确认,而进行销售的;

(七)未核实客户在产品合约上的亲笔签字,或擅自代签代办,导致签署的法律文本无效、不真实或不完整的;

(八)未按有关规定对有权签字人员宣传、销售的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或未按规定控制销售流程的;

(九)在理财投资运作过程中,未依照监管规定,对理财产品进行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的;

(十)在运用理财财产进行投资时,不按要求执行投资决策机构的决议的;或未在授权范围内作出投资决定或执行交易指令的;或对超出权限的投资未根据投资授权权限报批的;或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拆入、拆出资金;

(十一)未按规定及时处理理财业务相关系统故障或发现异常未及时上报处理,导致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受到影响或中断的; (十二)其他违反有关理财产品相关规定行为的。

【17002】

在信托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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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处理信托业务时,与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发生冲突;或向委托人、受益人隐瞒信息而自主从事该项业务;或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和有不得已事由外,不亲自处理信托事务;或虽有法定事由,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但逃避各项法定义务的;

(二)在处理信托业务时,不对信托事务进行完整记录,对委托人、受益人隐瞒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或在处理客户信息资料和信托财产信息资料时,无端公开委托人、受益人情况和资料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

(三)在处理信托财产时,将信托财产与本行固有财产一起管理;或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一起管理;或违法建账,将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混合核算,对不同项目信托业务混合核算的;

(四)在开展信托业务时,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或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或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或以信托财产对外提供担保的;

(五)开展关联交易时,违背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或向监管部门隐瞒交易行为,不进行信息披露的;

(六)在收取信托报酬时,违背信托文件约定收取费用;或以除手续费或佣金以及监管部门规定以外的方式收取报酬;或向委托人收取报酬时,向受益人隐瞒收费标准和收费事实的;

(七)处分信托财产时,违反信托目的处理;或违背职责、处理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或在恢复受损信托财产达到原状态前或就受损信托财产对委托人、受益人予以赔偿前要求给付报酬的;

(八)推介内容超出信托文件的约定,夸大宣传,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的;

(九)没有充分揭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故意误导客户购买信托计划的;

(十)对信托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的;

(十一)其他违反《信托法》、监管部门和本行有关信托业务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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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3】

在企业年金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造成本行未能履行约定账户管理人职能,致使客户发生损失或对本行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业务操作流程,进行账户管理操作,导致客户信息和业务数据错误记录或丢失,造成客户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三)账户管理操作权限管理和使用不当,进行越权违规操作,或擅自将自己操作权限交给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操作权限,或恶意盗取他人的操作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规范管理和妥善保管各类文件账册档案,造成企业年金委托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五)未经许可和授权,擅自对外发布或泄露企业年金业务数据和重要账户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企业年金业务有关规定的行为。

【17004】

在资产托管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以及托管合同约定,未能妥善保管托管资产,或未按规定对托管财产实行分别管理或者分账保管,造成托管资产损失的;

(二)擅自动用或挪用托管资产,致使托管资产发生损失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未能及时办理托管资产的证券交收和资金清算,致使托管资产发生损失或对本行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操作权限管理和使用不当,进行越权违规操作,或擅自将自己操作权限交给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操作权限,或恶意盗取他人的操作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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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以及托管合同约定,履行托管资产投资交易监督职能,造成委托人投诉或监管机构批评、处罚的;

(六)未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要求履行对托管资产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七)未经许可或批准,擅自对外发布托管资产的业务数据和重要信息,或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向他人泄露资产托管业务中尚未正式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八)擅自担任与托管资产相关的受托人或资产管理人的职务,从事损害托管资产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的;

(九)其他违反资产托管业务有关规定的行为。

18 违反有关计算机应用与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18001】

有下列危害信息安全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妨碍社会治安的;

(二)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计算机病毒、淫秽色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损害本行声誉或利益等违法违规活动,或者为上述违法违规活动提供条件的;

(三)使用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访问互联网的;

(四)访问非法互联网或淫秽色情、赌博网站的;

(五)其他危害本行信息安全行为的。

【18002】

有下列违反软件使用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使用盗版或未经授权、超出授权范围的软件或程序引起投诉或法律纠纷的;

(二)私自重装、更换本行购买的预装正版操作系统的相关软件环境,造成投诉和法律纠纷的;

(三)泄露软件序列号、许可证、授权证书等软件资产信息引起法律版权纠纷或造成正版软件不能正常升级或得不到正常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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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四)未经信息科技部门许可,私自将本行购置的软件安装在非本行电脑上使用,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利用我行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谋取个人利益的;

(六)擅自使用外部知识产权软件产品,造成商务纠纷的;

(七)其它违反软件管理规定行为的。

【18003】

有下列危害网络安全行为之一的,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在生产经营用机上使用与业务无关的软件或者利用通讯手段非法侵入其他内、外部系统和网络的;

(二)未经审批,私自使用本行内部网络上的计算机通过拨号(有线/无线)、ADSL等方式直接接入和访问互联网的;

(三)通过各种形式为非批准用户提供互联网和内网访问服务的;

(四)未经审批,将非本行计算机设备接入本行网络系统的;

(五)未经批准或授权,自行更改存取权限、改变网络结构、修改网络参数和其他超权限管理行为等安全设置的;

(六)未经审批,私自在本行网络系统内开设游戏网站、论坛、聊天室等与工作无关的网络服务的;

(七)其他危害本行网络安全行为的。

【18004】

有下列危害桌面安全行为之一的,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私自变更计算机的操作系统及其安全配置的(含操作系统版本、系统服务、用户权限、密码强度等);

(二)私自在计算机上使用漏洞扫描、网络侦听等软件或安装各类与本职工作无关软件的;

(三)私自卸载或屏蔽全行统一防病毒软件和桌面办公安全管理系统软件或变更其中配置的;

(四)其他危害桌面安全行为的。

【18005】

有下列危害机房环境安全行为之一的,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在机房中放置影响机房运行的物品,或使用与机房运行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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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用电设备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UPS供电系统,使得本行业务的UPS供电系统工作不正常,对业务造成影响的;

(三)未经审批,私自变更机房供电、网络、消防、制冷、监控系统等环境的;

(四)机房值班人员发现自己无法处理的问题,不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和相关技术人员的;

(五)不及时回复机房的紧急维护电话,未按规定及时填写机房维护申请的;

(六)其它违反机房管理规定的行为。

【18006】

有下列危害移动办公安全行为之一的,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使用非统一安装配置的计算机和VPN客户端通过互联网访问本行内部信息系统的(含信息网站、邮件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

(二)在移动办公客户端终端上处理涉密文件的;

(三)其他危害本行移动办公安全行为的。

【18007】

计算机使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用户密码设置不符合密码复杂度、长度和时效要求的;

(二)用户岗位调动时,未及时移交、变更用户名和口令的;

(三)使用他人用户名登录或将自己的用户名出借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使用未经科技部门分配的IP地址,或擅自修改网络参数的;

(五)用户离岗没有立即签退的;

(六)发送、接收大容量与工作无关的数据,或滥用邮件系统、即时消息系统等,影响系统正常运行或导致网络阻塞的;

(七)在有ups标示的电源上插接未经许可的用电设备的;

(八)盗用他人用户或系统ID的;

(九)未经审批,擅自连接服务器、路由器等其他系统硬件设备的;

(十)其他违反计算机使用规定行为的。

【18008】

有下列违反信息系统运维管理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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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在信息系统运行管理过程中,系统上线、变更未按规定审批的;信息系统以及机房环境等基础设施上线、变更、日常运行维护过程中违规操作的;对日常运行维护、上线、变更等操作结果未进行业务和技术审核、验证的;

(二)未对变更进行有效管理,对生产环境的稳定性和完整性造成不利影响的;

(三)未经批准和审核,信息系统开发、维护及操作人员擅自对账务等业务数据进行处理,或擅自编写、使用、修改应用程序或调整系统参数的;

(四)未按要求为重要信息系统、网络以及机房环境等基础设施建立备品、备件应急措施的;

(五)重要信息系统未按规定进行数据备份或未妥善保管备份数据的;

(六)值班人员、巡检人员未按要求进行监控、检查或应该及时发现而未发现、漏报、瞒报信息系统和机房环境等基础设施隐患、故障,致使故障范围扩大或事故升级的;

(七)未按规定履行换班交接手续或擅自离岗,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八)接到机房环境等基础设施存在问题、隐患的有关正式报告后,相关职能部门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九)信息系统发生故障,未立即组织抢救或抢救措施不力的;

(十)在信息系统生产故障应急处置期间擅离职守的;

(十一)信息系统生产故障应急处置过程中,未按照应急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相互推诿,延缓生产故障恢复的;

(十二)未制订信息系统应急预案或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应急预案制定流于形式的;

(十三)在应急预案制定过程中对业务影响分析、风险评估不科学,导致业务中断无法按规定时间恢复,形成信息科技风险事件的;

(十四)违反规定或未按要求维护管理,导致重要信息系统、网络和机房环境基础设施的应急措施不可用、业务服务时段无法对外提供正常服务的;

(十五)其它违反机房基础环境管理和违反应急管理规定行为的。

【18009】

在信息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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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

(二)未经审批,私自承接项目任务的;

(三)未经审批,擅自引入外部合作服务的或擅自超外包采购量使用外包的;

(四)擅自使用外包服务人员参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数据进行系统开发和设计工作的;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方案审查、评审工作不配合的;

(六)未对信息科技项目进行有效评审,导致系统重复建设或使用效率低下的;

(七)未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需求分析,IT项目无法有效满足业务需求的;

(八)在信息系统开发过程中,未按规定、流程审批信息系统需求,或违规变更需求的;业务需求和规则存在缺陷或未按需求开发造成信息系统严重功能缺陷的;擅自改变信息系统技术架构、信息系统部署方案的;

(九)无合理原因,未按规范过程进行开发,对质量审计发现的过程不符合项拒不整改,且遗留不符合项数超过10%的;

(十)在项目需求研制阶段参与需求研制工作时,擅自承诺业务部门技术实施完成时间的;

(十一)项目投产后1年内,发生重大生产事故,经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裁决,确定是项目开发不当的;

(十二)因项目组自身工作原因,按照项目实施计划进度严重滞后,超过6个月以上的;

(十三)项目投产后,应用系统需进行重大升级或调整时,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处理流程实施,导致出现生产问题的;

(十四)因项目组自身工作原因,按照实施计划项目延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

(十五)项目实施过程中,重要的里程碑文档或关键开发文档缺失的;

(十六)项目实施周期内未按时上报项目周报5次以上,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十七)按照年度项目费用支出计划,项目费用支出执行率低于80%的,或费用支出超额20%的;

(十八)项目结束后,未按规定向技术档案管理部门移交项目开发和管理文档的;

(十九)项目实施过程中拒不执行管理部门整改要求的;

(二十)因管理不善造成我行项目设计、数据和文档保密信息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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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的; (二十一)故意泄漏或恶意传播我行项目涉密设计、数据和文档的;

(二十二)私自访问、更改软件代码,或将源程序外泄的; (二十三)未严格控制新系统的测试和上线,导致运营系统无法达到既定的预期目标的;

(二十四)擅自改变已审核和测试的上线版本、内容的;擅自在生产环境进行开发测试的;

(二十五)软件程序未经测试直接在生产环境部署上线运行的; (二十六)在信息系统测试过程中,测试案例未覆盖关键功能、性能指标的;测试人员未按测试案例及相关规定进行测试和验证,致使应发现而未发现缺陷和问题的;

(二十七)新旧系统替换时,旧系统数据迁入新系统过程管理不善,导致新系统数据错误或缺失的;

(二十八)项目开发过程中,因工作疏忽造成程序重大缺陷或系统漏洞,造成损失的;

(二十九)其他违反程序开发和项目管理规定行为的。

【18010】 系统运行人员和操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对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和行为未及时加以制止,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处理系统运行异常情况的;

(二)不及时、认真处理程序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影响系统正常运行或导致安全事件的;

(三)信息系统应急演练或维护前,未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备,导致相关业务系统无法对外提供正常服务的;

(四)未经报备擅自处理大批量业务或报备后未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处理大批量业务,导致无法对外提供正常服务的;

(五)不按规定做好系统安装、修改和维护记录的;

(六)未经批准或授权,擅自登录系统做超越权限操作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操作,导致差错帐、生产数据丢失、系统运行中断或瘫痪的;

(八)网络维护管理不合规,导致系统运行中断或形成信息科技风险事件的;

(九)系统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离开主机或终端时未立即签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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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未建立和维护准确、完整的配置库,对硬件和软件配置的完整性、系统的可用性造成影响的;

(十一)未有效维护和分析系统日志,应发现而未发现风险预警信息,导致未能规避生产事故或科技风险的;

(十二)重要生产系统主机和前置机的操作系统超级用户等重要用户口令,系统管理员或操作员有意、无意向他人泄露使用的;

(十三)系统参数配置错误,导致业务运行错误,造成本行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十四)未按规定管理全行核心业务系统、集中处理系统柜员设定、操作权限设定的;

(十五)其他违反系统运行管理规定行为的。

【1801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设备出入库管理出现账务差错的;

(二)设备出入库管理造成设备丢失的;

(三)因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的;

(四)发现设备异常,不及时处理并向科技部门报告的;

(五)擅自挪用备份线路、备份设备的。

【1801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不按规定提供程序、设备、通信系统、机房设计和建设等文档、资料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文档、资料借阅或移交手续的;

(三)项目文档、原版软件丢失或损坏且无法挽回的;

(四)未经许可,擅自提供设计文档的;

(五)不按规定程序回收和销毁过期文档、资料的。

【1801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有权部门授权,擅自将办公网系统与其他单位进行交叉验证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修改、调整、转移业务数据库资料及数据的;

(三)非法入侵本行业务系统或网络的;

(四)在业务软件及管理软件中设置“后门”、“逻辑炸弹”等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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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或陷阱程序的;

(五)违反规定,将属于本行的计算机软件、文档、资料、客户信息等据为己有、复制或者借给外单位或个人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编制或修改业务软件的;

(七)未按规定审查和审批投入使用业务处理软件的;

(八)其他违反计算机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

【18014】

在系统维护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提交未经测试或批准的应用程序,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二)未及时收回、更改离岗、离职人员系统用户权限,系统管理员用户未实名制管理、超级用户未指定专人保管、共用用户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向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数据模型、系统架构等保密资料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数据库用户访问权限的;

(五)未经有权人审批,直接操作(添加、删除或修改)生产系统数据库,操作日志或上述操作行为监控录像未妥善保管的;

(六)利用系统漏洞或系统控制缺陷,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发现系统控制漏洞、控制缺陷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或向行内审计检查部门隐瞒的;

(八)其它违反计算机系统维护管理行为的。

【18015】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处理总分不平账务,造成科目混乱的;

(二)未按规定、流程及时处理科目挂账,造成严重后果且对本行声誉带来影响的;

(三)未如实、合规、准确制定调账方案,私自篡改挂账资金流向的;

(四)其它违反账务处理规定行为的。

【18016】

在信息安全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针对新的应用系统制订运营知识保障计划,未提供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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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册及培训资料并进行有效的知识转移,导致应用系统和基础设施无法正确操作和使用的;

(二)未对供应商、外包服务商进行有效管理,发生外包风险事件或导致我行利益受损的;

(三)由于系统容量和性能监控管理不足,引发系统宕机或业务中断的;

(四)未开发、维护和测试IT连续性计划的影响关键业务或主要IT服务风险识别的;

(五)未建立有效的数据管理机制,对本行业务数据的质量、及时性和可用性造成影响的;

(六)未建立有效的物理环境管理流程,导致业务中断风险事件的;

(七)未建立有效的数据处理和硬件维护管理流程,无法保持数据的完整性、导致业务延迟和增加IT运营成本的;

(八)生产数据未经脱敏用作开发测试数据的;

(九)数据存储介质报废、销毁管理不到位,导致本行信息泄露的;

(十)伪造、篡改计算机数据、信息的;

(十一)其他违反信息科技风险监管规定或本行信息科技管理规定行为的。

【18017】

信息科技治理及风险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制定符合本行业务目标和战略的IT规划,导致IT发展偏离本行业务目标、无法满足本行业务需求、不能实现IT投资回报的;

(二)未制定与IT规划一致的全行信息架构,影响信息完整性、一致性、可靠性和安全性,影响信息的共享,无法有效支持应用系统开发和管理决策的;

(三)未按监管要求治理信息科技风险,或未按制度要求维护信息系统安全,形成信息科技风险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客户投诉或监管部门通报批评及处罚的;

(四)由于信息科技制度或实施细则不健全、内控设计存在缺陷或管理职责不清晰,形成信息科技风险事件或安全事故的;

(五)未确定技术架构,造成应用系统不稳定、成本无效,未能满足现在和将来业务需求的IT资源和容量,无法及时响应竞争环境变化或未能有效提高平台和应用系统互用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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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建立职责明晰、灵活高效的IT组织架构,影响IT工作的透明度和对IT工作的控制或影响高级管理层和业务管理层对IT工作的参与或无法灵活响应业务需求的;

(七)未建立和维护IT投资管理框架,影响持续改进IT成本、控制总成本、提高IT回报和商业利益的;

(八)未制定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影响IT服务质量,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九)未建立和维护IT风险评估及管理框架,不能有效分析和识别IT风险及其对业务过程和目标潜在影响的;

(十)未建立符合本行技术战略的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计划及处理流程,不能为业务应用系统提供持续技术支持的;

(十一)未制定有效的IT服务水平管理机制,导致IT服务不能满足业务需求的;

(十二)未建立确认和合理分摊IT成本的管理机制,导致IT服务成本效益较低的;

(十三)未建立有效的服务台管理体系,导致无法提供高效便捷的IT服务,影响业务系统运行效率的;

(十四)其它违反信息科技治理规定或监管规定行为的。

19 违反信息应用与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分

【19001】

在数据信息使用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授权许可,擅自使用数据仓库或数据平台系统的;

(二)有意、无意丢失、出借或泄露数据仓库系统、数据平台、重要生产系统、前置机操作系统及数据库密码、口令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将已获授权使用的数据转移给他人或擅自变更数据使用用途、扩大授权数据使用范围的;

(四)系统使用完毕,未及时退出系统,造成数据信息泄露的;

(五)由于数据文件存储不当导致信息泄漏的;

(六)数据使用完毕,未按规定销毁导致信息泄漏的;

(七)不及时、认真处理数据查询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故意设置陷阱程序,影响数据仓库系统正常运行,导致损失的;

(八)发现系统缺陷,不报告相关人员,并恶意加以利用的;

(九)利用系统信息进行违法违规违纪活动,或为违法违规违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

(十)其他违反信息使用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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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2】

在信息授权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过授权审批流程,擅自对用户授权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对非本行用户授权的;

(三)对用户所授权限,不符合审批权限或规定权限的;

(四)由于授权不当造成数据泄露的;

(五)其它违反信息授权管理规定行为的。

【19003】

在信息采集和加载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提前通知信息管理主管部门,擅自变更业务统计口径,导致采集数据不符合业务要求的;

(二)信息采集或录入过程中,未按照规定标准进行操作,导致数据遗漏、缺失等情况,对数据质量造成影响的;

(三)信息采集或录入过程中,编造、篡改与事实不符数据的;

(四)数据仓库源系统的数据库、网络配置、用户权限等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信息管理主管部门,导致源数据加载无法正常运行的;

(五)数据仓库源系统的数据定义、数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信息管理主管部门,导致源数据加载的内容缺失或不正确的;

(六)数据仓库源系统未按相关要求按时提供数据,致使数据仓库数据加载时间延迟的;

(七)其它违反信息采集和加载管理规定行为的。

【19004】

在信息统计和分析应用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泄露或擅自披露敏感性信息的;

(二)违反客户信息管理规定,泄露、传播客户信息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将本行涉密的分析报告泄漏给外部单位和个人的;

(四)向非报送单位或个人泄露本行对外报送数据(如反洗钱、银行监管指标、征信信息等)的;

(五)擅自泄漏本行重要财务数据(如KPI指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务状况表、头寸表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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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超越权限,擅自公布、传播信息统计数据和分析结果的;

(七)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八)未经允许,擅自泄露分析管理系统需求、解决方案等相关文档的;

(九)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更改业务需求和统计口径,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十)对日常数据需求,不及时处理或转交相关责任人,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十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及无理拒报统计资料、统计报表的;

(十二)未经批准,不按规定途径对外传输、报送信息,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十三)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各种会计报表和由信息管理部门及外部监管机构制发或者审核制发的报表及其他统计资料,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十四)漏报、迟报、错报统计资料的,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十五)违反规定处理本行信息统计和分析资料、介质,造成信息泄漏的;

(十六)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以及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报表和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十七)拒不接受或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十八)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十九)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二十)由于数据缺失、错误导致决策失误或受到外部监管机构通报批评或者处罚的;

(二十一)未按规定制作、保管、使用统计报表,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十二)统计工作出现重大差错的;

(二十三)其他违反统计规章制度行为的。

【19005】

在征信信息应用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没有能够证明数据错误的事实依据或未取得业务部门的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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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依据,擅自修改人民银行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中数据的,或(与第三方恶意串通)篡改、删除客户在我行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因我行征信数据报送错误、或异议核查后确实存在错误数据而未能及时准确完成错误数据更正,影响异议处理时效而造成客户投诉或起诉的;

(三)未取得征信管理部门确认的最终核查结果而擅自对异议申请人和人民银行回复的;

(四)删除人民银行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中的数据后应重报而未报的;

(五)未准确、完整、及时地维护客户征信信息,造成错误数据长期不纠正或导致管理决策失误,造成风险或损失的;

(六)(与第三方恶意串通)篡改、泄露、非法使用客户信用信息的,严重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征信管理中心相关规章制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录入贷款卡当日贷款卡状态实际已经无效的、录入错误贷款卡(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录入他人贷款卡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故意编造贷款卡(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规定,篡改、毁损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或与第三方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和有关个人/企业信用虚假证明的;

(九)审核信贷业务申请时,未查询申请人、担保人信用报告的;

(十)未取得客户书面授权即进行业务办理和查询客户信用报告的,或越权查询客户信用报告的;

(十一)未按规定程序查询或保管客户征信信息,造成客户信息外漏,引起纠纷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对信用报告查询情况进行登记,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十三)其他违反信用报告查询管理或征信信息管理规定行为的。

20 违反有关风险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0001】

在风险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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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弄虚作假或因工作过失导致所报送的风险管理报(表)、风险评价等材料失实,影响风险管理工作正常开展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后,未按规定进行首次报告和后续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后,由于瞒报、漏报、上报延迟和报告失真等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其他违反风险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20002】

在额度管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向相关部门报送的额度需求误差较大,对额度管控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向相关部门报送的板块内、机构内预测额度误差较大,大幅度超出或闲置额度对额度管控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经审批,擅自调整相关部门授权额度,对额度管控工作影响较大的;

(四)未及时向风险管理部报送板块内额度变化情况,对额度管控工作影响较大的;

(五)其他未严格执行额度管控有关规定的行为。

【20003】

在创新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对创新管理委员会决议,未在管理职责项下做策划部署,不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的,或贯彻执行不积极主动,推诿懈怠,消极应付,不能按时完成又无信息反馈和正当理由的,或贯彻执行有偏差又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

(二)为决策层提供不真实、不可靠的数据或信息,误导决策的;

(三)未严格遵照新产品新业务风险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造成重要项目延误、风险事故、重大损失的;

(四)在新产品新业务研发设计中,业务环节考虑不充分,遗漏重要风险点,造成产品上线后发生风险事故,给客户或本行造成损失的;

(五)在新产品新业务设计中,未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造成产品上线后发生风险事故,给客户或本行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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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产品设计评审中,玩忽职守,隐瞒产品风险,或不遵守监管规定,造成损失的

(七)在新产品新业务运行中,发现该产品/业务有缺陷或发现该产品/业务非正常运行,不及时准确报告或未能及时改进产品、优化功能的;

(八)在产品开发和管理中,未按规定设置产品参数、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日终处理的;

(九)向行外利益竞争方透露创新产品/业务信息等商业机密,给客户或本行造成损失的;

(十)其他违反创新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20004】

在中介机构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规与非本行指定的中介机构合作的;

(二)未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合作中介机构准入、合作申报的;

(三)被各板块中介机构管理委员会否决的中介机构,经办机构未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再次申报,而采取变相合作的;

(四)未按规定对合作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或者因审查、核实疏忽,未发现合作中介机构的主体资格、交易背景和所提供材料,齐全性、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存在严重缺陷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超越权限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合作中介机构的;

(六)隐瞒合作中介机构重大风险事项,导致与中介机构合作的业务(包括担保、保险、评估、公正、拍卖类)基于风险揭示不充分对本行造成损失的;

(七)未能及时发现合作中介机构违规抽逃保证金或发现后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严重影响业务合作的;

(八)未按规定对合作中介机构备案档案进行妥善保管,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九)其他违反中介机构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20005】

在委托代理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规或越权向委托人做出承诺的;

(二)超越委托代理协议规定范围开展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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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按委托代理业务规程操作的;

(四)违反委托代理双方约定的;

(五)违规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

(六)未严格落实委托贷款放款约束条件即办理放款并形成风险的;

(七)其他违反委托代理业务管理制度的行为。

【20006】

在对集团客户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未按照本行集团客户识别与认定规则进行集团客户管理,造成本行经济损失的;

(二)主协办机构间故意隐瞒客户状况,或不予传递业务信息,造成本行经济损失的;

(三)在集团客户授信风险限额有效期内,主协办机构过度使用授信风险限额,造成本行经济损失的;

(四)主办机构对其所辖集团成员在授信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中违反本行授信工作相关规定,造成资金风险或经济损失的;

(五)违反总行关于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相关信贷管理规定,在未经有权机构审批同意的情况下为集团成员单位办理单独授信,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办理多头授信业务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六)其他违反监管部门或本行有关规定的行为。

21 违反有关法律合规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1001】

在合规风险事件处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

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对应当报告的重大、突发合规风险事件,未报或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的;

(二)发现合规风险或违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主动避免任何类似违规事件的发生,或不主动纠正已经发生的违规事件的;

(三)合规风险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各级管理和监督检查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在日常的合规风险管理和监督检查中未充分尽职,以致该发现的问题未发现,该处罚的未处罚,该提出整改意见的未提出的;

(四)对应进行合规风险审核的事项未提交审核;或虽经合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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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审核,但无正当理由,不执行审核意见的;

(五)因违规等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给本行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六)因涉嫌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等,公安司法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的;

(七)因涉嫌违规,监管机构或内外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提出问责建议的;

(八)本行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等提出问责建议的;

(九)无正当理由,有关部门不按照法律合规部门的安排编制合规手册的;或不实施合规手册的;或不配合合规手册实施情况的检查、评价的;

(十)在合规风险管理标准评价中,被评为D级或E级的机构,或环比等级下降两级的;

(十一)合规风险检查中被检查单位不如实提供各种材料或故意阻挠,致使无法实施检查的;

(十二)对未有效进行整改,或因未能落实整改计划、纠正相关问题,受到监督管理机构处罚或问责的;

(十三)其他违反合规风险事件处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21002】

在合规工作流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持续关注本业务、管理方面外规变化并内化为行内业务和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要求,给本行造成损失的;

(二)未及时、持续评估出外规变化对行内经营的影响,致使经营不合规、发生声誉损失、重大财务损失及法律制裁的;

(三)未按行内规定制定相应的合规工作计划,开展特定政策与程序的实施与评价、合规风险评估与测试、合规培训与教育,受到监管机构处罚、问责的;

(四)未按规定揭示新产品、新业务开发或开办的风险,未识别和评估新业务方式的拓展、新客户关系的建立及客户关系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等产生的合规风险的;

(五)未按规定配合内控、合规绩效考核,阻挠或变相阻挠考核致使考核无效、延滞的;

(六)其他违反合规工作流程有关规定的行为。

【21003】

在GRC工作及系统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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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GRC系统要求进行风险与控制的自我评估、关键风险指标监测、损失数据收集、检查发现问题填报、风险报告编撰等核心工作的;

(二)未按要求对从事GRC系统工作的人员进行适当培训,并确认具备履职能力,造成操作不合规的;

(三)违反GRC管理要求和规定,使用除本人用户外的其他用户登陆、查询、填报、修改系统内容,致使系统数据出错、失当的,造成外部影响的从重;

(四)其他违反GRC工作及系统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21004】

在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本行内部控制基本规定要求,对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活动制定全面、系统、规范的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估的;

(二)未按本行内部控制的基本规定要求明确岗位职责、权限、报告路线,明确本业务和管理范围内的不相容岗位,明确岗位授权规定的;

(三)未执行本行内部控制纲要规划的;

(四)其他违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

【21005】

在反洗钱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组织或者参与洗钱活动,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洗钱活动提供帮助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三)未按人民银行及本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客户洗钱风险分类工作或工作不尽职,致使本行声誉、资产受损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六)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七)对洗钱突发事件或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或不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的;

(八)客户经理未按照规定协助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客户洗钱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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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等级划分或可疑交易报告的;

(九)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十)拒绝提供反洗钱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一)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十二)组织或者参与恐怖融资活动,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恐怖融资活动提供帮助或方便的;

(十三)其他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的行为。

【21006】

在法律性文件的选用和填写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依据法律性文件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选用法律性文件的;

(二)未正确填写法律性文件编号或名称,造成主从法律性文件及相关附件不能有效衔接的;

(三)未按法律性文件使用相关规定填写法律性文件,要素填写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错误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性文件的选用和填写相关规定的行为。

【21007】

在法律性文件的签订、履行和档案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本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所要签订事项履行审查、审批手续的,擅自或逆程序操作签订法律性文件的;

(二)未经审核、审批,在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取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即与其签署法律性文件的;

(三)未能识别交易对手使用虚假印章、无权印章、错误印章(所使的印章与该合同中约定使用的印章不一致)而签署法律性文件的;

(四)在法律性文件的订立或履行当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收受贿赂、或使用其他非法手段,损害本行利益的;

(五)订立有重大缺陷或无效法律性文件、虚假法律性文件、可撤销法律性文件的;

(六)私自篡改法审定稿的法律性文件或法审提出的意见后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仍要签订法律性文件的;

(七)违反外部规定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及法律性文件的约定变更内容、解除法律性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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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未按外部规定及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和法律性文件的约定履行登记等程序,影响法律性文件的效力的;

(九)无正当理由,怠于行使法律性文件的权利、擅自放弃法律性文件权利,或者不依据法律性文件的约定履行义务的;

(十)发生争议或对本行明显不利的事件后,进行隐瞒或不及时按规定报告或不及时采取妥善应对措施的;

(十一)未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造成留底备份的法律性文件及其相关材料遗失或毁损的;

(十二)利用本行名义签订法律性文件进行涉嫌犯罪活动的; (十三)未依照规定使用总行或分行发布的标准格式文本签署法律性文件,或者擅自修改、变更总行或分行发布的标准格式文本签署法律性文件的;

(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性文件的签订、履行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21008】

在法律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依照规定,应向法律职能部门咨询而未咨询,或应当提交法律职能部门进行法律审查的事项未提交法律审查,擅自对外办理业务或签署、接受法律性文件,发布管理制度或操作流程,致使操作不合法、不合规的;

(二)未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或未依照本行法律职能部门的咨询、审查意见办理各类业务,致使业务操作不合法、不合规的;

(三)提交法律审查或法律咨询的材料或事实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导致不能有效识别法律风险,给本行造成损失的;

(四)对客户所提供的法律性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技术性、合规性、合法性审查不严,或明知客户所提供的文件有问题而接受的;

(五)因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未发现送审文件在法律上有重大遗漏或者重大错误,且不可补救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审查相关规定的行为。

【21009】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以诉讼方式解决内部经济纠纷的;

(二)内部经济纠纷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隐匿证据、拒不提供有关证据或有其他影响内部经济纠纷裁决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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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拒不履行内部经济纠纷调解书、裁决书确定义务的;

(四)为调节利润故意出具错误法律意见,致使预计负债金额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五)未按规定确认或调整被诉案件预计负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内部经济纠纷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21010】

在诉讼、仲裁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审查审批擅自进行诉讼、仲裁的;

(二)隐瞒、虚构诉讼、仲裁案件事实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的;

(三)漏报、错报、迟报诉讼、仲裁案件的;

(四)未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或主张权利,导致因诉讼时效丧失而丧失胜诉权的;

(五)泄漏诉讼、仲裁或强制执行案件处理方案、证据材料等商业秘密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不答辩或遗失重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放弃诉讼权利等,导致本行败诉的;

(七)在诉讼、仲裁中与他人串通,损害本行利益的;

(八)越权处理诉讼、仲裁案件的;

(九)未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造成诉讼、仲裁材料遗失或毁损的;

(十)其他违反诉讼、仲裁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21011】

在律师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聘用常年法律顾问、诉讼和非诉讼律师的;

(二)与拟聘用常年法律顾问、诉讼和非诉讼律师未签订聘用(代理)协议;或虽签订了聘用(代理)协议,未按本行律师管理相关规定应向律师管理部门核准而未核准的;或应备案而未备案的;

(三)未按规定对所聘用的常年法律顾问、诉讼和非诉讼律师进行监督和考核,给本行造成损失的;

(四)因常年法律顾问、诉讼和非诉讼律师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有不尽职、失误、恶意或其他问题,应报告而未报告或应追偿而未追偿,给本行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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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于已委托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案件,代理效果不佳未达到本行预期目标,应重新聘用代理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而未重新聘用,给本行造成损失的;

(六)根据本行律师管理相关规定,发生常年法律顾问、诉讼和非诉讼律师的解聘情形而未及时解聘,给本行造成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律师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21012】

法律风险报告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迟报、瞒报、漏报、误报的;

(二)报告内容存在失真的;

(三)报告内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

(四)报告事项被监管部门处罚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风险报告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21013】

在知识产权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本行同意,以本行名义对外签订知识产权相关的合作或委托法律性文件的;

(二)在本行技术开发、产品、标识设计等过程中产生智力劳动成果符合申报知识产权条件而未主动申报,给本行造成损失的;

(三)对创新成果不及时发掘、报告、申报,或采取保护措

施,致使本行权益受损的;

(四)明知已有在先权利,仍实施某种行为,欺骗本行管理机构,或侵害他人权益的;

(五)未及时注册、续展、异议复审、提起诉讼,给本行造成损失的;

(六)在知识产权推广中,不按照规定推广,致使知识产权效益不能发挥的;

(七)在对外投资、合作中,忽视知识产权保护,致使本行权益受损的;

(八)未经审查审批,对已提出商标注册的产品标识名称、文字、图形或其组合进行变更的;

(九)未经审查审批,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将本行知识产权发表、泄露、许可、转让、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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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未按规定,经审查审批或可行性论证,办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业务,给本行造成损失的;

(十一)未按规定,管理知识产权档案,发生丢失、损毁,致使本行遭受损失的;

(十二)其他违反知识产权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21014】

在知识产权审查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依照规定,应向知识产权审查部门提交专项审查的事项未提交审查,擅自对外办理业务或签署、接受法律性文件的;

(二)未依照本行知识产权审查部门的审查意见办理知识产权事宜,致使本行造受损失的;

(三)送审的知识产权有关的文件或事项不真实、不准确、不合法、不全面、不可行、不专业的;

(四)未按照知识产权事项专项审查的审查要点进行审查的;

(五)未按规定,取得本行有权审批人批准,擅自对外办理知识产权事宜的;

(六)未按规定,使用知识产权专项审查意见,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对外申报的;

(七)违反本行知识产权专项审查管理要求,应签订保密协议而未签订,给本行造成损失的;

(八)其他违反知识产权审查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21015】

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照知识产权中介机构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移交、保管,造成档案遗失、损毁的;

(二)与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串通,损害本行、其他人利益的;

(三)当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对本行经济利益、外部形象造成损害,而未及时报告 、纠正和采取措施的;

(四)其他违反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22 违反审计、检查工作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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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对象、检查对象、责任认定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不配合审计、检查工作,或拒绝、阻碍检查,严重影响审计、检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拒不提供或拖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拒绝就审计、检查所提出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检查整改意见及相关处理决定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置重大事项的;

(六)相关责任人对审计发现问题签字确认后,无正当、充分理由予以否认、推翻的;

(七)对审计检查发现问题未按规定整改,存在应整改未整改、上报整改措施未落实或整改结果不真实等情形的;

(八)应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未进行问责的,以及问责过程中避重就轻的;

(九)未按规定组织审计预警协查,或预警协查反馈隐瞒事实真相,导致风险隐患未得到有效防控的。

(十)拒绝为审计系统提供数据接口、非现场审计数据源或拒绝为审计部门提供系统查询用户的;

(十一)其他违反审计、检查相关规定的行为。

【2200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对审计、检查人员诬蔑陷害、打击报复的;

(二)对检举、揭发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

(三)对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情况的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

(四)对审计、检查人员进行寻衅滋事、恐吓的;

(五)授意、指使、强令、协迫审计人员修改检查结论或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的。

【22003】

审计信息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妥善处置涉密信息或未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造成客户信息泄漏的,或引发客户投诉、诉讼等舆情风险后果的;

(二)未妥善保护审计涉密信息,致使审计涉密信息泄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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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4】

审计、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审计、检查工作程序实施监督检查,导致审计、检查结论有失客观公允的;

(二)违反审计、检查工作制度,对经营风险、责任事故、监管信息等重大事项报送不及时的;

(三)违反审计和检查工作制度和程序,或未有效执行审计、检查方案,或疏于检查监督,对指定被查范围内事项应该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未能及时发现,或虚报瞒报,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发生重大经营风险、违规违纪行为、责任事故、经济案件,以及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其他事项,经认定,审计、检查人员存在失察行为的;

(五)发现重大差错、责任事故、违规违纪行为及经济案件等袒护、包庇、隐瞒不报、压案不办或回避、掩盖问题真相的;

(六)帮助或串通被监管或被审计、检查对象,编造虚假帐务凭证、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或伪造、毁灭证据,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向无关人员或被审计、检查对象透露影响审计工作开展、检查效力或处理效果的有关信息;或擅自对外披露在审计检查履职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或重要信息的;

(八)利用审计、检查工作之便,收受审计、检查对象馈赠,或要求审计、检查对象报销费用,或为本人及亲友谋取私利的;

(九)违反档案管理规定,致使审计、检查资料或审计、检查档案资料丢失,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不按规定保护检举人、揭发人,致使检举人、揭发人受到侵害的;

(十一)袒护、包庇违规违纪行为人的;

(十二)指使、强迫、协助会计、审计公司等对外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十三)侵犯员工权利,对他人进行恶意陷害或打击报复的; (十四)其他违反审计、检查有关规定的行为。

23 违反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3001】

在财务会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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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至开除处分:

(一)私设“小金库”的;

(二)以各种方式截留收入或虚列成本的;

(三)逃避本行财务标准、规模以及费用计划指标管理的;

(四)对本行或辖属行超预算安排支出、超授权办理财务收支事项及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现后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建议处理,不向上级行汇报,知情不举的;

(五)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金额对外捐赠以及超授权列支营业外支出的;

(六)成本核算不实,挤占虚列成本的情况;

(七)截留利润、隐瞒利润或虚报利润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通过递延资产、应收应付款等科目随意挂帐,调节收支和利润的;

(九)偷漏各项税款,或者未及时办理纳税申报等事项,受到税务机关处罚或造成本行经济或声誉损失的;

(十)违反本行规定的工资、奖金、费用等开支标准和范围,开支和报销的;

(十一)未严格执行制度规定,混淆利息收支、中间业务收支、费用等科目的核算,逃避指标控制或扭曲财务考核结果的;

(十二)对需要计提和摊销的支出未按规定比例和期限足额提取和摊销的;

(十三)因报销手续不全暂时挂账处理的费用及资本性支出挂账超过规定时间仍无法销账而未按规定向上详细汇报情况的;

(十四)未按财务制度规定及时准确计提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和预计负债,造成损益不真实的;

(十五)对预算执行控制流于形式,造成年度预算支出进度严重不均衡的;或者通过虚假账务处理占用预算指标的;

(十六)其他违反财务会计规定的行为。

【23002】

在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政策规章以及本行规章制度,制定相应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税务制度,造成制度缺失、无章可循而导致工作严重延误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未及时制定各项业务及系统的会计核算规则,造成会计核算混乱,严重影响业务正常运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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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按照财务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财务预算指标、成本费用额度的调整流程,擅自进行调整的;

(四)在财务预算或决算过程中弄虚作假、篡改数据的;

(五)发现经营单位故意超年度预算额度列支费用等严重违规行为,故意隐瞒、拖延上报,影响全行财务预算执行效果的;

(六)对已暴露的财务重大隐患、漏洞不重视,不及时解决,造成损失的;

(七)对本行或辖属行超预算安排支出、超授权办理财务收支事项及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现后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建议处理,不向上级行汇报,知情不举的;

(八)对本行或辖属行超预算安排支出、超授权办理财务收支事项及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现后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建议处理,不向上级行汇报,知情不举的。

【23003】

在财务报账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不符合合同条款、签报内容或财务审查委员会决议及超过预算范围的;

(二)对于未按规定流程、制度申请借款的;

(三)故意提供虚假供应商信息,造成本行损失的;

(四)对于提供不符合财税机关规定的原始凭证的;

(五)擅自修改已审批的报销信息或更换原始票据,造成与真实报销事项不符的;

(六)不按规定打印、装订、保管、调阅、销毁辖内纸质财务档案的;

(七)擅自突破本行规定的费用列支标准和范围办理报销的;

(八)更改对账单或提供虚假对账单,以掩盖账务核对不符的问题的;

(九)其他违反财务报帐规定的行为。

【23004】

在考核评价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擅自更改或虚报经营单位考核指标及得分,影响考核的公正性、准确性的;

(二)未经审批,擅自调整经营单位利润、费用等考核指标,或在调整过程中操作失误导致考核结果出现偏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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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本行相关部门提供经营单位考核数据时,有意延误或提

供虚假数据,给相关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财务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未按要

求进行及时、客观的跟踪评价,导致相关工作出现严重失误的。

【23005】

在管理会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

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要求维护管理会计系统的正常运行,或未及时核对验

证和解决数据账表不符等问题,造成管理会计系统运行延误,严重影响报表生成时间或质量的;

(二)未按管理会计系统的设计规定进行有关机构、代码、科

目、利率等参数配置,严重影响系统更新、运行和数据提供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用户管理和权限设置的,导致用户管理混

乱、管理会计系统数据泄密的;

(四)未经审批擅自调整管理会计数据,调节管理/考核口径的

规模、利率、收支等指标,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因人为因素导致管理会计系统收支核算不实,虚增或虚减

责任单位收支,严重影响正常的统计和考核工作的;

(六)未及时进行手工台账的补录、手工台账中故意误报、瞒报

业务数据,造成收入、利润计算出现差异的。

24 违反基建、固定资产、采购、机构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4001】

在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

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

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越权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上基本建设项目的;

(三)超过总行批准的规模和投资计划,或未经总行批准或授

权,擅自超规模、超计划购建办公、营业用房和职工宿舍的;

(四)向上级虚报、瞒报基本建设计划及工程预、决算的;

(五)基建、装修工程未经竣工结算审计报备,就支付工程尾款

的;

(六)其他违反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行为。

【2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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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超越权限擅自购置或租赁固定资产的;

(二)在固定资产购置或租入、报废、处置、出租、装修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的;

(三)超标配置固定资产、超标装修的;

(四)实物管理部门未按照包商银行集中采购管理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程序独自采购零星固定资产的;

(五)购置固定资产后,未办妥相关证件的;

(六)重复报废、伪造证明材料报废固定资产、骗取购建指标的;

(七)未按规定核对固定资产账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八)固定资产已投入使用,符合入账条件但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入账程序,造成固定资产反映不真实的;

(九)未经批准,抵押、报废、处置固定资产的;

(十)未按规定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清理的;

(十一)对领用的固定资产未进行妥善保管和使用,或工作调动未及时交回财产管理部门,造成本行财产毁损、丢失或账实不符的;

(十二)违反包商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其他有关规定的。

【24003】

在集中采购和招投标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对应采用竞争方式采购而擅自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或采购单一品牌限制充分竞争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信息或意见,影响评审结果损害包商银行利益的;

(三)招标、询价、谈判采购走形式、内定供应商的;

(四)采购人员未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五)推荐与自己有利益关系或特殊个人交往的潜在供应商为候选供应商或与投标人违规串通应标的;

(六)要求供应商提供任何与员工本人或亲友有关的帮助或协助的;

(七)开标前与投标人进行非正常接触,影响中标结果的;

(八)收受投标人贿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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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投标资料或集中采购有关商业秘密,影响中标结果的;

(十)超越授权权限或化整为零违反授权管理进行采购的;

(十一)擅自更改采购配置标准,影响整体运营安全稳定;

(十二)延误采购时机,造成单一来源或者被动续约的;

(十三)未按照总行集中采购目录进行采购的;

(十四)高于集中采购目录价格上限进行采购的;

(十五)未按照集中采购流程和全行统一采购政策实施采购的; (十六)采购方案或结果应报批而未履行审批程序的;

(十七)在集中采购过程中疏于管理、玩忽职守,致使采购物品质量低劣或造成重大事故的;

(十八)有其他违反包商银行集中采购和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24004】

在机构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筹建和设立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筹建期间开办经营业务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实施分支机构更名、选址变更或停业的;

(四)不按规定上报分支机构证照等材料的;

(五)上报的分支机构选址申报材料内容与事实不符或故意隐瞒选址事实的;

(六)未按选址批复内容履行购买或租赁合同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实施装修项目变更、洽商;

(八)未按照总行装修管理办法授权范围擅自使用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九)未按照总行装修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报送装修类相关文件资料;

(十)无故终止履行合同的行为;

(十一)违反国家建设类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要求的行为;

(十二)其他违反装修管理办法的行为;

(十三)其他违反机构管理制度的行为。

25 违反行政综合、后勤、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5001】

99

在会议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会前准备工作不足,造成会议无法顺利召开,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会议中管理不善,导致会议无法正常进行,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会后事项处理工作不妥,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会议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25002】

在印章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制发印章,给包商银行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二)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三)未按规定领用、保管印章或携带印章外出,造成印章丢失、被盗或非法使用的,未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产生不良影响造成包商银行损失的;

(四)未按规定用印,造成本行利益损失的;

(五)违反规定收缴、更换印章的;

(六)伪造、私刻、盗盖印章的;

(七)未经规定审批程序,擅自销毁印章的;

(八)未经批准,私自带印章外出的;

(九)违反规定保管、使用个人名章的;

(十)未按规定上缴印章,且屡催未办,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 )发现违规用印行为,不抵制、不报告的;

(十二)私自留存银行废止印章的;

(十三)未按规定收缴、销毁废止印章,造成包商银行利益严重受损或形成案件的;

(十四)其他违反印章管理规定的行为。

【25003】

在文件和档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处理公文,贻误工作或商机的;

(二)由于工作失职,对业务部门送审的管理性文件和法律性文件审查校对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

100

(三)将应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的;

(四)未按规定收集、登记、保管,造成重要归档文件不齐全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移交或归档,造成文件、档案遗失的;

(六)未经批准,把本行文件、数据等内部资料向外泄露,造成档案损毁、丢失、泄密的;

(七)擅自涂改档案,造成档案失去凭证价值的;

(八)未经审批擅自移交和销毁档案的;

(九)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鼠)等管理工作不善而造成档案损坏的;

(十)发现档案破损、变质、下落不明或泄密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一)电脑开发运用成果,新业务品种的开发、基建工程等项目鉴定验收时,未按规定验收,致使档案残缺不全的;

(十二)借阅档案未按规定及时归还,且屡催不还的,造成文件丢失的;

(十三)未按规定借阅档案而造成文件损坏、丢失的;

(十四)未按规定配置办公自动化系统参数、备份数据,致使数据丢失,无法恢复的;

(十五)利用办公自动化、邮件系统等,制作、传播虚假公文的;

(十六)盗用他人身份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从事非法活动的; (十七)伪造、变造公文的;

(十八)库房建设未按国家标准设计建造和验收,造成库房不能使用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

(十九)未按制度规定进行入库、在库和出库管理或违反库房工作纪律,造成档案遗失或损毁的;

(二十)未按程序鉴定,使得有价值的档案被销毁的;

(二十一)未经批准,擅自将档案出卖、赠与或转让他人的; (二十二)有其他违反档案形成与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25004】

在车辆使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不按规定对公务车辆进行保养、维修、保险、年检、注册驾驶员驾驶证的年审,影响公务车辆正常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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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经批准,擅自购买、分配、报销燃油的;

(三)不按规定停放致使车辆被盗的;

(四)违反集中采购规定擅自购买汽车及配件,或因失职造成机械责任事故,致使车辆损毁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五)使用公车违规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

(六)其他违反车辆管理制度的行为。

【25005】

在物业管理及行政后勤保障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工作不负责任的,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

(二)不按规定检查、维修物业设施,致使设施损毁或设备故障影响业务正常开展或引起重大投诉的;

(三)擅自处置物业的;

(四)采购物品、服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管理不善,致使物业毁损的;

(六)利用岗位之便,侵占、盗用行内重要公共物品、办公用品的;

(七)因个人原因,导致接待和服务工作产生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管理不善,造成办公环境混乱,产生不良影响的;

(九)管理不善,致使员工用餐、饮品出现问题,发生中毒事件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十)利用工作的便利,收受、索要服务单位的礼品馈赠,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严重违反办公秩序管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其他违反物业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制度的行为。

【25006】

在证件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换领事项的;

(二)未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机构代码证年度检验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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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证照保管不当,造成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遗失或毁损的;

(六)未按规定使用证件复印件的,给本行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七)其他违反证件管理工作制度的行为。

26 违反外事和出入境活动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6001】

在外事和出入境活动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履行请假规定出国(境)的;

(二)不按规定或隐瞒事实申请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签注或私自出国(境)的;

(三)违反规定为员工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的,或未经批准,擅自为员工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的;

(四)违反规定,个人自己保管护照、港澳通行证或台胞证不按规定时间上交,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出境期间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更改停留地点、绕道安排行程或者增加进行公务活动的国家(地区)、城市,以及不及时报告重大情况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

(六)采取伪造个人身份、资料等形式,安排与出国(境)公务无关人员出国(境)的;

(七)在境外未经请示汇报私自离队外出的;

(八)未经批准,携带涉密载体的(包括纸质文件和电磁介质文件);

(九)违反国家保密规定,向外方泄露国家机密或敏感信息和数据的;

(十)违反本行保密制度,向外方透露本行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和数据的;

(十一)违反规定,对敏感问题擅自对外表态,不符合对外口径的;

(十二)擅自接受境外媒体采访,造成负面影响的;

(十三)出国(境)期间,对往访国家和地区的内政加以评论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四)出国(境)期间,擅自参加背景不明、情况不清的活动,造成负面影响的;

(十五)出国(境)期间,出入赌博场所,使用任何形式的资金

103

参与赌博活动的;

(十六)出国(境)期间,出入色情场所,观看色情表演的; (十七)出国(境)期间,聚众酗酒,造成负面影响的;

(十八)出国(境)期间,违反当地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九)未经批准,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外国国籍的;

(二十)在对外交往活动中,损害国家或本行荣誉和利益的; (二十一)未按规定履行因公外事出访报批手续而出境从事因公外事活动的;

(二十二)虚报出国(境)公务、编造虚假日程骗取批准的; (二十三)避开主管部门委托非主管部门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手续的;

(二十四)违反规定,将一个团组拆分为若干团组报批或者审核审批的;

(二十五)未经批准持因私证照出国(境)执行公务的;

(二十六)向接待单位或个人索要礼品或者变相索要礼品的; (二十七)变造、伪造批件、邀请函或者通过不相关机构或个人联系出国(境)执行公务的;

(二十八)不尊重所在国家、地区宗教和民族习俗,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十九)在涉外交往中做出有损国格、人格的事情;

(三十)有其他违反外事、出入境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26002】

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6003】

因公出国(境)执行公务,在国(境)外滞留不归的,给予当事人开除处分。

27 违反有关机要、保密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700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保管、使用、滥用、盗用、丢失压数机、密押及编码方法、会计印章、个人名章、IC卡、安全设备、口令、密码或柜面业务各种级别的账卡等,或者违规建立和维护柜员指纹、超出柜员岗位职责设置系统操作权限的;

(二)违反规定保管、使用SWIFT软件许可证的;

104

(三)违反规定保管、使用银行卡个人交易密码和银行卡制卡数据的;

(四)违反规定保管、使用自助设备密码、密钥和钥匙的;

(五)违反规定保管、使用金库密码、机房密码或机房门禁卡的;

(六)涉及交易、特殊业务、授权、制卡、制密码等重要岗位人员因不妥善保管操作号或混用操作口令密码的;

(七)泄露调运款金额、时间、路线,金库与营业网点布防等安全防范秘密的;

(八)对已发生的重大泄密事故和重要单证、印章、档案丢失、被盗、被伪造等事故隐瞒不报或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九)对密件、密码设备保管不善,造成密码设备、密件遗失或失泄密事故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未经规定审批程序,私自收发、流转、使用、复制、摘抄密件的;

(十一)未经规定审批程序,擅自携带密件外出的;

(十二)未经规定审批程序,私自对密件进行销毁或作为废品出售的;

(十三)其他违反保密规定行为的。

【2700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传播国家秘密、本行商业秘密或客户秘密的;

(二)以牟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本行商业秘密或客户秘密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本行商业秘密或客户秘密的,给本行利益或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为境外机构或人员窃取、收买、非法提供本行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六)违反保密规定,超越权限,自行公布统计资料的;

(七)其它泄露信息安全保密管理规定或本行商业秘密行为的。

【27003】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泄露本行计算机系统安全机制或向无关人员泄露系统控制缺陷和控制漏洞的;

105

(二)丢失或泄露本行计算机密码、口令、密钥的;

(三)不按时修改本行计算机密码、口令、密钥的;

(四)泄露本行业务系统软件开发计划、系统代码、系统架构、

网络拓扑的;

(五)违反规定处理本行计算机废弃数据、资料、介质的;

(六)违反规定泄露客户秘密或客户资料的;

(七)其他违反有关计算机保密规定行为的。

【27004】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泄露存款人有关资料、资金情况、密码的;

(二)泄露借款客户、咨询客户或其他客户商业秘密的;

(三)其它违反规定泄露客户秘密或商业伙伴秘密行为的。

28 违反品牌管理、信息披露和危机事件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

【28001】

在品牌管理工作中,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警告至

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新闻宣传工作纪律、保密规定,或未经批准,擅自接

受新闻媒体采访,情节较重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公布或披露涉及本行内部业务管理、

操作办法或涉及本行重大经营活动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公布和传播非正规渠道获得、或与国家金融政策相关,或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三)未经批准,通过互联网平台及其他社交媒体工具公布、传

播与本行有关、或尚未得到官方确认,可能影响本行经营管理、及金融稳定的重大信息的;

(四)利用互联网平台及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工具泄露包商银

行机密、客户信息资料,或者编造传播谣言、恶意诽谤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高级管理者电子证书转授权书权限,未经审批擅自对

外报送数据的;

(六)违反本行CI规定,装饰营业机构或进行营销宣传,造成

本行经济或形象损失的;

(七)未经审核而私自推广应用的子品牌系统的;

(八)违反企业形象(包括行名、行徽等)有关规定,或者未按

规定统一制作、发布广告,情节较重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对突发事件处理不力,引起新闻媒体关注并进行负面报

106

道,对包商银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在宣传活动中违反本行品牌管理规定及本行品牌标识监督管理规定的;

(十一)违反本行企业文化管理规定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行品牌管理和声誉风险管理制度的行为。

【28002】

在信息披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等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银监管会等监管部门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本行公司章程规定、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规定向董事会及其办事机构履行信息报送责任或无故延期报送的;

(五)未按照年报等信息披露工作的流程办事,造成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六)在年报等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监管机构报送有关报告或财务数据,或报送质量不符合监管机构要求,导致本行受到监管机构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九)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内容的;

(十)其他违反本行信息披露制度的行为。

【28003】

在危机事件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因操作违规、玩忽职守等主观过错造成危机事件,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危机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擅报危机事件信息,造成不良

107

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危机事件警报并采取预警期的相应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危机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不服从领导人员对危机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六)未及时组织开展自查自救、整改提高等善后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本行危机事件管理规定的行为。

29 违反有关安全保卫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29001】

在日常安全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或未按规定设立保卫组织、配备保卫工作人员,发生各种重大案件或事故的;

(二)违反安全保卫规定,对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治安事件、刑事案件不采取预防措施的;

(三)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

(四)其他违反安全保卫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29002】

在案件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对已经立案的或发现重大案件线索,隐瞒不向上级报告的;

(二)不按规定时限报告案件的;

(三)报告案件弄虚作假的;

(四)对报告案件进行阻挠的;

(五)对严格执行报案制度的员工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违反案件管理的行为。

【29003】

在遵守安全标准及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

108

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购置、租赁的设备或物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和规定的;

(二)未按国家或行业相关规定采购安防设备、器材的;

(三)出租办公楼用房及设施违反相关规定、出租后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责任或者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后不全面履行的;

(四)未按安全保卫规章在办公楼、营业场所(含自助银行、自助设备)、金库、数据处理中心(计算机房)、等要害部位配备消防和安全防护设施、装备和器材的;

(五)在禁烟区吸烟、乱丢烟头的;

(六)擅自挪动、拆除、损坏消防和安全防护设施、器材的;

(七)其他违反安全标准及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29004】

在办公楼或者营业场所等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在营业场所、办公场所、金库、数据处理中心(计算机房)、等要害部位放置危险物品或擅自动用明火的;

(二)因工作失职丢失金库、保管箱库钥匙或泄露密码的;

(三)在紧急情况下未按规定采取相应处置措施,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29005】

在安全保卫工作中,相关岗位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视频监控中心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违章操作,导致被监控对象发生的警情不能及时处置的;

(二)相关岗位人员未按规定取得上岗资格而上岗的;

(三)相关岗位人员饮酒后上岗、在岗时饮酒、擅自脱岗或者进行其他影响履行职责活动的;

(四)相关岗位人员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或交接手续的;

(五)电气操作维修员、特种设备操作维修员、危险物品管理员、饮食、卫生等岗位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和操作规程的;

(六)驾驶公务车违反交通管理规章或者驾驶操作规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或社会不良影响等严重后果;

(七)重点区域视频监控存在盲区未及时调整,导致被监控对象发生的警情不能及时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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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未按规定擅自将视频资料带出或翻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九)监控录像发生故障未及时上报,导致被监控对象发生的警情不能及时处置的;

(十)其他违反安全保卫相关岗位职责的行为。

30 违反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的的行为及处理

【3000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员工劳动合同管理相关规定的;

(二)违反员工守则、员工禁令、有关业务及岗位人员守则、文明优质服务相关规定、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三)伪造材料蒙混入行、被提拨任用或被提薪、晋级的;

(四)违反规定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外部单位兼职的;

(五)以岗谋私、以职谋私,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私利的;

(六)违反规定擅自泄露人事机密的。

【30002】

人员配置工作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在人员录用、选拔、使用、退出等工作中未按规定程序及标准或授权操作的;

(二)违反用工形式、规划或规定,随意或擅自招用员工的,或擅自接洽、安排实习生的;或引发劳动争议或未及时、审慎处理劳动争议,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三)在招聘、任免工作人员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或擅自承诺封官许愿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滥签、不签或无故延误签订合同的;

(五)未按岗位职责分离和相互制约的要求配置岗位人员的,或未经批准超标准职数配置人员的;

(六)未按规定对新晋员工进行考核即转正或转正手续不齐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不按规定调整员工岗位或为员工办理调动手续的;

(八)不按规定随意调整员工等级或薪资福利标准的;

(九)故意隐瞒情况,违反本行有关员工回避制度的。

(十) 不服从组织调动、交流决定的,或不服从强制休假、轮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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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它人员配置工作中违反规定的行为。

【30003】

选拔、考核、任用人员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管理权限或程序规定,随意选拔任免人员的;

(二)滥设职位提拔人员的;

(三)在本人工作调动及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人员的;

(四)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人员选拔任用的;

(五)为他人提拔、调动施加不正当影响,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

(六)在选拔任用工作中,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或营私舞弊的;

(七)提拔任用有违法违纪、重大违规经营行为或已被司法机关、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的人员的;

(八)违反德才兼备原则,重用政治素质、人品道德低下者,或重用跑官、要官、无真才实学和无业绩者的;

(九)在进行人员考察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

(十)违反人员考核考评纪律或执行纪律不严格的;

(十一)违反员工考勤管理相关流程、标准或提供考勤虚假信息的。

【30004】

人员薪酬、信息、档案等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工资账户列支非工资性费用、在其他科目列支工资性费用,或违规列支企业年金、各种社会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的;

(二)挤占、挪用各种社会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的;

(三)违反规定账外循环工资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连续缴纳员工五险一金,造成断档等严重后果的;

(五)在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中信息录入和维护延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中编造虚假信息数据,或在各种劳动人事统计报表中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

(七)未按照人事档案有关规定转递、保管档案及材料,造成档案及材料丢失的;

111

(八)伪造、涂改档案材料,将虚假、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或擅自将归档范围之外的材料归入档案,造成档案失实等严重后果的;

(九)未按照规定将应归档案材料归入档案,私自、指使、允许他人随意抽取、撤换、销毁档案材料,造成档案材料缺失等后果的。

【30005】

行内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由他人替考或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威胁监考人员、滋扰考场秩序的;

(三)其他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30006】

在培训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业务课件制作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未及时将各类培训内容进行传达,导致信息传递不及时,严重影响工作进度的;

(三)未妥善保管培训资料,导致遗失、泄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培训管理制度,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与培训相关工作安排,造成培训管理不规范的;

(五)没有按照规定整理培训档案,造成培训档案缺失及产生劳务纠纷的;

(六)故意损坏各种培训器材、设施,影响正常培训活动的;

(七)培训期间宣传危害社会安定、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培训期间故意在学员面前制造、散布有损同事、领导及单位声誉的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不尊重学员,讽刺、挖苦学员,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语言举止不文明,服饰不得体,严重损害本行形象的; (十一)在培训期间出现危机事件,未能及时报告,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十二)培训期间因未告知培训注意事项,造成学员精神、身体伤害的;

(十三)相关人员违反培训决策安排,擅自行动而未能及时改正,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

(十四)违反培训制度,滥用培训费用、无正当理由不执行培训计划、违反培训纪律等;

(十五)其他违反培训管理规定的行为。

112

31 违反纪检监察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31001】

在纪检监察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致使分管工作领域出现不正之风或发生经济案件的;

(二)违反规程调查和审理案件,致使案件当事人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

(三)违反案件保密制度,传播案情,或向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及其亲友传递消息的;

(四)违反规程办理信访举报,致使信访核查情况失实的,或相关当事人权益受到侵害的;

(五)擅自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的内容、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材料的来源的;

(六)擅自向外透露本行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情况和未公开的案件查处情况的;

(七)擅自透露未公开的对违规违纪责任人的处分决定或组织处理措施的;

(八)在信访核查和办案过程中对涉嫌违规违纪人员诱供、逼供或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办理的;

(九)利用职务之便为违规违纪责任人说情,或包庇违规违纪责任人的;

(十)与被调查人或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某些联系,应当实行回避而不回避的;

(十一)对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未按规定提出意见或报告,回避或掩盖问题真相的;

(十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

(十三)不按规定保护检举人、揭发人,致使检举人、揭发人受到侵害的;

(十四)其他违反纪检监察工作制度的行为。

【31002】

在员工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个人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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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的;

(二)不按受理部门答复意见办理的;

(三)其他违反员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行为。

【31003】

在员工异常行为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应组织员工异常行为排查而未组织排查,导致发生案件或资金、声誉损失扩大的;

(二)对应该发现的员工异常行为未发现的;

(三)发现员工异常行为后未及时报告的;

(四)发现员工异常行为后未采取监控和帮教措施的;

(五)发现员工异常行为后虽已采取一定的监控和帮教措施,但未对员工异常行为的性质和可能引发的不良后果进行准确认定和全面评估,致使监控和帮教措施与员工异常行为不相适、不匹配或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

(六)发现员工异常行为后虽已采取监控和帮教措施,但落实不到位或执行不力的;

(七)其他违反员工异常行为管理制度的行为。

【31004】

被调查人、被审查人及其他员工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篡改、隐匿、转移、毁灭证据的;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必要情况的;

(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

(四)向被调查人、被审查人通风报信的;

(五)拒不执行纪检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纪检监察建议的;

(六)拒绝配合调查或审理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纪检监察规章制度的行为。

【31005】

伪造、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参照受诬告者受到或可能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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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处理,给予相应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理。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31006】

对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或者纪检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

【31007】

违反信访工作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对信访事项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或处理不当的;

(二)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按规定登记、受理、转送、交办的;

(三)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四)违反信访办理回避原则规定的;

(五)未按规定时间报送重要信访事项调查情况、重大紧急事件和信访信息的。

【31008】

违反信访工作管理规定,隐瞒、谎报重要信访事项调查情况、重大紧急事件和信访信息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32 违反社会公德和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及处理

【3200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利用职权、从属关系或相类似的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或进行性骚扰的;

(二)生活作风不检点,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组织、介绍、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

(四)观看、传播淫秽影视书画,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或其他违禁品的;

(六)参加赌博屡教屡犯,或赌资在5000元(含)以上的,或在工作时间赌博的,或在国(境)外赌博的,或挪用公款赌博的,或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或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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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条件的;

(七)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工作或社会生活秩序的;

(八)参加邪教组织、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或其他非法组织的;

(九)侵占、损害、破坏公共财物的,给本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十一)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十二)编造、散播虚假信息或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的; (十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十四)购买、制作、使用伪造的学历、文凭的;

(十五)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十六)因违反社会公德、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破坏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

(十七)其他违反社会公德和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99 其他违规失职行为及处理

【99001】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参与民间借贷,引发法律风险的;

(二)违反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或参与对外部企业公司的股权投资,或在外部经济组织和企业公司兼职的;

(三)个人贷款资金违规进入股市、房市或其他违反规定用途使用个人贷款的;

(四)违反规定参与创业投资企业的非法集资活动的;

(五)违反防范商业贿赂相关规定的。

【9900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与外部犯罪分子相互勾结、或为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侵害本行利益的;

(二)被司法机关依法拘留且违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被司法机关劳动教养不适宜留在本行工作的;

(四)因涉嫌犯罪而被依法逮捕的;

(五)从事帐外经营的。

【99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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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不相容岗位管理规定混岗操作办理业务的,给予直接责任

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99004】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盗取或试图盗取、违规利用客户的银行账户密码等关键信息的;

(二)伪造或变造业务协议、业务凭证、资信证明的。

(三)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的;

(四)以个人名义代客理财或违规代客办理重要业务、代客保管重要物品的;

本款所称代客办理重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客户办理开立变更账户、预留更换印鉴、支付结算、挂失后续处理、电子银行签约、对账业务;本款所称代客保管的重要物品,包括但不限于代客保管身份证明、存折(单)、银行卡、印章、有价证券、结算凭证、网银证书。

【99005】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的;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提供便利或者帮助的;

(三)伪造、变造票据、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存单、信用卡、信用证及附随单据、文件等金融票证,或者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提供便利或者帮助的;

(四)伪造、变造国库券及其他政府债券、股票、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或者为伪造、变造有价证券提供便利或者帮助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或挪用本行、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的;

(六)进行金融诈骗活动,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金融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

【99006】

员工违反案件、风险事项报告制度,未按规定报送案件、风险事项报告,存在上述行为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99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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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贷款客户、供应商发生资金往来,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99008】

参与违规失职人员处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袒护包庇、报复陷害,或有其他损害违规失职行为处理工作的行为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99009】

制度缺失或不具有操作性和指导性,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99010】

员工违反关联交易和内部交易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内部交易审批程序的;

(二)未按规定收集、报送和维护关联交易、内部交易管理相关数据的;

(三)发生监管机关禁止进行的关联交易、内部交易的;

(四)有其他违反关联交易、内部交易管理制度的行为的。

【99011】

员工怠于履行岗位职责,应作为而未作为,或者错误作为、不当作为,造成资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重要职责目标或工作任务的,应当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99012】

外包合同中未约定对外包服务商的审计权和检查权,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99013】

员工犯罪的,给予开除处分。但员工非职务犯罪,被判处三年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视情节可以不给予开除处分,但应当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处分。

【99014】

其他违反外部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后果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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