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培训-怎样制作现场询问笔录

怎样制作现场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是卫生行政执法的重要证据之一。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案件复查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案件当事人、证人和其它有关人员调查询问与案件有关情况时所制作的笔录。属于证据类法律文书。询问笔录适用于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为查清案件事实询问当事人、受害人、见证人、知情人或其它有关人员时使用。其作用有:用于收集案件所需要的相关证据材料;核实已取得的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在案件调查中扩大或发现新的违法事实及相关线索。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一条规定,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是重要的证据,经查证属实,可作为卫生行政处罚的根据之一,但不能作为定案的唯一的证据,必须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38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这就要求我们将笔录制作得有条有理,将违法行为的来龙去脉搞得一清二楚。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询问笔录,其实质是能足以证明违法事实的客观存在。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询问笔录是证据中书证的一种,主要是对案件涉及人行为过程以问答的形式进行了解并记录的书面证据。制作一份合格的询问笔录,必须注意以下五点:

1、询问前充分准备

卫生执法人员在对涉案人进行询问前的准备主要分为

案情准备、心理准备和物证准备。案情准备即要求执法人员在进行询问前,必须要认真地了解已经掌握的情况和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这有利于在询问过程中有的放矢,突出重点。心理准备就是要求执法人员在进行询问前,对这次询问的目的、询问运用的策略、方法及切入点,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在制作笔录时围绕目的开展询问。

2、严格按程序进行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进行询问时,执法人员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一人记录,一人或一人以上询问。在询问开始前,执法人员应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在询问过程中,记录人员应对涉案人的回答据实记录,方言、土语也应按音记录并在后面用括号注明意思。询问人员对涉案人的提问必须与案情相关,并不得采用威胁、引诱等方式套取涉案人的口供。作为执法人员应充分尊重被询问人的权利,准许被询问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与案件有关的内容,及时予以记录。询问结束,应将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如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差错,允许其补充或更正,更正处由被询问人加按手印。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无误后,要在笔录每页签名和加按手印。此外,笔录每一页都应由被询问人注明“笔录经本人核对,记录属实”。当事人拒签的,应在笔录中注明。最后,与案件有关的在场人员都要签名,询问人、记录人要签署日期并签字,询问人与记录人不得相互代签。

3、询问时应注意的事项

在询问时要特别注意的是被询问人的姓名和年龄。如果被询问的是本案当事人,那么《行政处罚法》第39条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第一部分即当事人姓名。而年龄在《行政处罚》第25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即使被询问人不是本案当事人的公民,而是本案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以及能够证明本案真相的其他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姓名是受法律保护的,年龄是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重要标志,亦不能出现丝毫的差错。同时卫生行政处罚是对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的一种惩戒,是针对特定的当事人进行的。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处罚对象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大类,处罚对象在接受处罚前,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那么对被处罚人当如何认定,也是询问笔录的重要目的之一。

4、灵活运用询问技巧

询问人要尽快使对方了解办案人员的来意,不要转弯抹角,让人家多半天不知我们想干什么。根据案源的不同,询问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事先有准备的,如根据群众举报等获得案源的;二是事先没有准备的,如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我们在调查某一涉嫌违法事实又突然发现新的违法

线索等。对第二种情况,办案人员应有深厚的卫生法规功底,发现后,能够及时判定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哪部法律法规,尔后才能有的放矢的去调查。无论何种情况,都必须告诉被询问人:调查什么,被询问人应当怎么做。同时,应在询问一开始就明确告诉当事人,他必须依法如实回答,如果故意说假话或者隐瞒案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这样的告之,促使其实话实说,让被询问人明白不如实介绍情况的法律后果。

5、询问人和记录人密切配合

询问与记录是完成一次询问调查的二个方面,虽由不同的人完成,但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这需要二者讲究一定的技巧,密切配合。记录人员应了解询问人员询问的主要目的、方法、询问的重点等,询问人员也要了解记录人员的记录速度,在询问时负起引导的责任,调整好语速,采用不同的节奏进行询问。记录人员记录时必须客观真实,不能随意取舍,不能将检查人员的主观推断掺入记录的内容之中,以保持其原意不变。询问人员在询问完以后,应对笔录进行检查,对有问题的地方核实改正后再交当事人核对。

二、制作询问笔录时的询问技巧

询问必须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并尽量按照被询问人的表述如实记录。切忌自问自答或由询问人叙述事实,然后问被询问人是不是这样。在执法实践中,可以通过有效询问来调查事实真相,在询问时必须掌握一些最基本的技巧:

一是询问时不对该事件的合法或违法性进行评判,询问只对具体的事情进行调查,就事问事,以免当事人避重就轻或隐瞒真相,甚至拒绝回答;二是对某些当事人比较敏感的问题,有时还必须采取迂回战术。如果在询问时直接问核心问题,当事人往往有所准备,进而自圆其说,从而不易调查到事实真相;三是要注意避免把询问笔录作成提示性或诱导式的笔录。有些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询问时不得要领,同时又嫌被询问人讲话罗哩罗嗦,条理性不强,干脆把被询问人的意思通过自己的语言整理成一段文字作为询问内容,然后问被询问人是不是这样,其实这种询问方式很容易构成提示性或诱导式询问的嫌疑,在法庭上是经不起质证的。

三、拒绝询问者心态及询问技巧

在具体办案中,多数询问对象会主动向卫生执法人员如实交待问题。但是,由于利害相关,有的被询问者一开始就不合作,有的在反映或交待中,对一些实质性、关键性问题躲闪、回避,甚至拒绝回答。这种拒绝询问的心理通常起因于被询问对象对后果的顾虑与担忧,对卫生执法人员的误解、敌视,以及对被询问事件的戒备等等。因此,适当的时候,可以利用法律的威慑力对被询问者形成一定的心理压力,使其有一定的恐惧感。使用时要适度、恰当地告诉询问对象一些问题的严重性,给以明确的指示和出路,使之解除恐惧,改变抗拒的态度。

 

第二篇:如何做好询问及制作询问笔录

如何做好询问及制作询问笔录

  一、询问

  (一)询问的概念

  询问——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人员,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依法直接对当事人、证人、受侵害人所作的提问式调查。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时,依法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

  询问笔录——指对上述提问式调查所作的文字记录。询问工作的过程及成果,均以询问笔录的方式表现出来。

  因此,做好询问与制作好询问笔录密不可分。

  (二)询问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1.合法原则。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调查,询问;在询问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如:在询问笔录首页载明我们是某某工商局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等文字叙述、笔录交被询问人阅读确认并签名等等。)

  2.实事求是的原则。办案人员应当做到全面调查,客观取证,耐心听取被询问人的陈述,不应该先入为主带着“框框”去询问。

  3.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陈述的原则。询问取得的成果固然重要,但是人的陈述始终具有不确定性,需要查证属实,经过审查判断,才能作为证据使用。通过询问得到的结果,与其他收集到的证据如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办照通知书、违章提示通知书、单据、帐册等相互验证,形成有效证据链,才能作为定性处罚依据。

  4.严禁诱供的原则。诱供不仅仅会使取得的询问结果无效,还可能会使当事人逃脱或削弱必要的行政处罚,而且会损害执法机关形象。我在办案过程中曾出现过这样的问题,这里提出来,让大家引以为戒。我在办理一个无照经营案件中,询问当事人无照经营中取得违法所得时,因当事人是早点、小吃经营户,违法所得不好计算,加上我存在怕麻烦的思想,就在提问时问到,“你经营怎么长时间,个赚了三五百块?”(当然这句话不会记到询问笔录中),当事人为了减轻处罚,当然按照我划出的违法所得的框框回答。我认为这样提问应是犯了诱供的错误,导致了当事人所供述的违法所得不准确、偏低,从而削弱了对当事人的处罚力度。

  (三)询问应注意的基本事项

  这里有一个简单的口诀,形象的表述了询问应注意的基本事项。

  一人被问。即询问必须单独进行,不得“开座谈会”。

  二人在场。即办案人员必须二人在场。

  三种对象。即被询问人有三种对象:当事人、证人、被侵害人。

  四项义务。即被询问人有四项义务:配合调查;接受询问;如实陈述;确认笔录。

  五项权利。即被询问人有五项权利:知情权,知道为何事被谁询问;请求回避权;陈述申辩权;阅读修改笔录权;人格受尊重权。

  六项注意。即办案人员应注意:表明身份,简要提问;听取陈述,如实记录;全面调查,客观取证;抓住重点,注意策略;掌握时机,指明违法;宣传法律,适时教育。、

  如何做好询问及制作询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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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询问

  (一)询问的概念

  询问——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人员,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依法直接对当事人、证人、受侵害人所作的提问式调查。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时,依法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

  询问笔录——指对上述提问式调查所作的文字记录。询问工作的过程及成果,均以询问笔录的方式表现出来。

  因此,做好询问与制作好询问笔录密不可分。

  (二)询问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1.合法原则。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调查,询问;在询问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如:在询问笔录首页载明我们是某某工商局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等文字叙述、笔录交被询问人阅读确认并签名等等。)

  2.实事求是的原则。办案人员应当做到全面调查,客观取证,耐心听取被询问人的陈述,不应该先入为主带着“框框”去询问。

  3.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陈述的原则。询问取得的成果固然重要,但是人的陈述始终具有不确定性,需要查证属实,经过审查判断,才能作为证据使用。通过询问得到的结果,与其他收集到的证据如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办照通知书、违章提示通知书、单据、帐册等相互验证,形成有效证据链,才能作为定性处罚依据。

  4.严禁诱供的原则。诱供不仅仅会使取得的询问结果无效,还可能会使当事人逃脱或削弱必要的行政处罚,而且会损害执法机关形象。我在办案过程中曾出现过这样的问题,这里提出来,让大家引以为戒。我在办理一个无照经营案件中,询问当事人无照经营中取得违法所得时,因当事人是早点、小吃经营户,违法所得不好计算,加上我存在怕麻烦的思想,就在提问时问到,“你经营怎么长时间,个赚了三五百块?”(当然这句话不会记到询问笔录中),当事人为了减轻处罚,当然按照我划出的违法所得的框框回答。我认为这样提问应是犯了诱供的错误,导致了当事人所供述的违法所得不准确、偏低,从而削弱了对当事人的处罚力度。

  (三)询问应注意的基本事项

  这里有一个简单的口诀,形象的表述了询问应注意的基本事项。

  一人被问。即询问必须单独进行,不得“开座谈会”。

  二人在场。即办案人员必须二人在场。

  三种对象。即被询问人有三种对象:当事人、证人、被侵害人。

  四项义务。即被询问人有四项义务:配合调查;接受询问;如实陈述;确认笔录。

  五项权利。即被询问人有五项权利:知情权,知道为何事被谁询问;请求回避权;陈述申辩权;阅读修改笔录权;人格受尊重权。

  六项注意。即办案人员应注意:表明身份,简要提问;听取陈述,如实记录;全面调查,客观取证;抓住重点,注意策略;掌握时机,指明违法;宣传法律,适时教育。

  (五)询问规则

  1、熟悉案情,明确目的。执法人员在询问之前,要尽力熟悉案情,了解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曾经进行过询问的,应结合其他证据,对原笔录进行分析研究。要拟定询问计划,以增强询问的条理性。这里办案人员应当明白,事前作出询问计划,与灵活地处理好询问当中出现的各种情况相辅相成,不得顾此失彼。

  2、把握好询问的节奏和主动权。询问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人员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的具体体现。执法人员在进行询问之中,首先要完全集中精力,保持良好的心态,把握住自己的情绪。要以必胜的信念,通过细致准备,认真实施,一步一个足印地把该调查的问题都问清楚。执法人员要牢牢地掌握好询问的主动权,力戒急躁、畏难情绪;注意观察对方,分析其心理活动,帮助其排除心理障碍。掌握询问节奏,当对方如实陈述时,不要轻易打断其陈述;当对方明显地东拉西扯时,要及时纠偏引导;当案情有重大突破或有意外收获时,执法人员不要喜形于色,随意插话、表态,应当待其讲完后,再对不清楚的问题补充询问。总之,办案人员要通过正确的询问,体现出法律的威严,给当事人一定精神压力,使其感到不可能与法律较量,而不是与执法者个人较量,从而达到使其真实陈述的目的。

  3、把握好提问方式,选择好突破口。询问的效果常常与提问的方式、策略密切相关。提问必须做到简明扼要、严肃文明、策略合法。办案人员在询问中,常选择的突破口,一是明显暴露出来的违法事实,二是两人以上共同参与或共同知晓的某一情节或事实。办案人员可以通过对这些事实、情节的一步步详细询问,从当事人不同的陈述结果中扩展线索,逐步查明整个案件的客观真实。

  4、做好询问中的宣传教育工作。询问过程中的政策、法律教育,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使之懂法守法,主动配合搞清案件事实,争取公正处理的重要措施。在实施宣传教育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把握好时机,可以根据询问工作的需要,选择在询问的开始、期间甚至结束的适当时间进行。第二,要有的放矢,不脱离当事人本身的实际,启发其知错改过,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以便搞清事实,使案件尽快了结。第三,要注意分寸,不得言过其实,违背立法精神;不得脱离案件实际,轻易表态,否则将留下后患。第四,要结合相关证据及该案的危害后果,对当事人实施教育。

  二、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就是询问的过程和成果的书面表现,询问笔录制作的好坏,客观反映了询问的质量,询问取得的证据也靠询问笔录固定。

  (一)询问笔录的概念。询问笔录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人员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向当事人、证人、被侵害人所作提问式调查的文字记录,由三个部分组成,即:首部、正文、尾部。

  首部系询问的时间、地点及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等;正文部分采用一问一答式记录;尾部系被询问人确认签名或盖章,三个部分相互连贯又互不替代,缺一不可。理论上讲,询问笔录是证据中的“人证”,可以作为直接证据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违法事实。从执法实践看,询问笔录起获取线索,引导办案人员取证以及串联和印证其他证据的重要作用,而且经查实的询问笔录又是定案的重要证据。

  (二)笔录的基本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询问及其要求,最重要的是尊重客观真实。制作好询问笔录不仅是工商行政执法人员的重要“基本功”,也是执法工作的需要。只有完整、清楚、真实的笔录,才能正确反映询问工作的成果。制作笔录的基本要求:

  1.如实记录,正确综合。要尽量记录对方陈述的原话,对土语可采用括号作说明,或追问之后,让对方作出解释,以保持其真实意思表示。如实记录,并非要记录对方的废话。正确综合概括被询问人的陈述,就要准确反映被询问人陈述的原意。否则可能出现错误或者对当事人产生误导,而影响整个案件的调查工作。

  2.略记提问,详记陈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而言,进行询问的目的,就是听取被询问人的陈述和申辩。因此,除告知笔录而外,对提问部分只宜作必要的简记。由此,可以使笔录清楚,也减轻了记录员的负担。对被询问人的陈述,则应当作详细记录。只有略记提问,详记陈述,才不致主次颠倒,或误人指供、诱供的泥潭。笔录中记录的提问与回答应当相互衔接,避免答非所问。

  3.询问与记录配合一致。询问应当有两名执法人员在场。一人主问,一人记录。常有主问兼记录,也应有两人在场,这种询问方式有自己的优势。(1)记录与询问的思路一致,对于重要的提问和陈述,无须提示记录员,以免过分引起被询问人的警觉;(2)基本上无漏记;(3)询问与记录速度一致等。当然,另一名执法人员也不是摆设,同样与主问人员要熟悉案情,询问前要有准备,在询问中适时说话,在记录的空隙时间,应可以就案件问题向被询问人进行宣传教育,出现僵局时,应协助做做工作等,也可以做一些服务工作,尽量消除询问中的紧张气氛。

  4.笔录应字迹清楚。笔录应使用钢笔或其他不褪色笔书写,避免错、别字,字迹不得过份潦草,尽量避免删、增、涂改。整个记录应文字清楚、书面清洁、简明扼要。发生删增、涂改的地方,应由当事人确认,5.必须完善尾部。法定程序规定,被询问人有阅读、确认、修改笔录的权利。询问完毕,应当将笔录交给当事人阅读,阅读有困难的,应读念给当事人听,允许当事人作补充修改并签名。但对当事人马上翻供者,应根据情况指出错误,做好工作再让其签名。拒不签名的,由询问人、记录人、在场人签名作证,并注明其不签名的事实及理由。尾部签名完善的笔录,才合法有效。被询问人应当在文字记录的后一行签名和日期,以免造成空白地段,节外生枝。

  (三)询问笔录的审查判断。任何证据均需要经过审查判断,确定其真实性后,方可作为定案的依据。询问笔录是人的陈述,受被询问人情绪及询问时各方面因素影响,虚实并存是肯定存在的。因为当事人最了解案情,其如实陈述必然能反映案件的客观真实,但当事人又要承担案件的行政责任,因此,完全可能避重就轻,作隐瞒及虚假陈述。由此,对笔录作审查判断是非常必要的。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笔录进行审查判断。

  1.分析产生笔录的条件及可信性。比如,第一次询问,是在当事人毫无思想准备,不可能串通的情况下作的陈述,其真实程度一般要高一些。因此,应重视第一次询问。实践证明,第一次询问的成功,是全案的基础。(所以说做第一次询问兵贵神速)而对当事人反常的情况下所作的笔录,则要认真分析。

  2.分析矛盾。首先是笔录本身前后之间的矛盾(前言不达后语,肯定有问题)。其次是与其他证据间的矛盾(询问与现场检查笔录不一致,就有值得调查的地方)。如果在情理上,实际条件下,都不可能发生的事,其真实程度更值得怀疑(昨天购进的不合格钢筋,今天卖掉了,绝对有问题)。

  3.综合分析。分析综合全案的证据,是否已经形成 证据链,笔录与物证、书证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4.分析陈述的动机目的。尤其对被询问人主动陈述的动机、目的及可能产生的后果,要分析其真实可信性。

  可要求其按指纹确认,以确保记录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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