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工委工作制度

附件l:

中共**县纪委 **县监察局

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工作,加强领导和管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促进所辖部门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共**县委办公室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派驻机纪检监察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发?2012?**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是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的工作机构(下统称派出机构),直接受县纪委(监察局)领导并经授权履行纪检监察职能。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派出机构所辖部门和联系单位:

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分工范围: 县委办公室(含机要局、信访局、保密局、政策研究室、县委政府督查室)、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编委办、县委离退休干部工作局、团委、县妇女联合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地方海事处。纪工委书记兼任县委政法委纪检组长,副书记兼任县委办纪检组长, 监察分局副局长分别兼任县委组织部纪检组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综合室主任兼任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联系单位: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县公 1

路管理段、县养征站。

第二纪工委监察分局分工范围:

县人大办公室、县总工会、县科学技术协会、县残疾人联合会、县红十字会、县档案局(档案馆)、县民政局、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县环境保护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纪工委书记兼任县民政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副书记兼任县人大办纪检组长,监察分局副局长分别兼任县环境保护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综合室主任兼任扶贫开发办公室纪检组长。

联系单位:县直属机关工委、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民爆中心、县供电局、县烟草局。

第三纪工委监察分局分工范围:

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草地生态畜牧业发展中心、县委统战部、工商业联合会。纪工委书记兼任县农业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副书记兼任县政府办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监察分局副局长分别兼任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综合室主任兼任县委统战部纪检组长。

联系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气象局、县发电总公司、县人寿保险公司、县财产保险公司。

第四纪工委监察分局分工范围:

县委宣传部、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县史志办、县教育局(县人民政府督导室)、县委党校、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局、县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影电视局、县广播电视台、县贸易和科学技术局。纪工委书记兼任县教育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副书记兼任县委宣传部纪检组长,监察分局副局长分别兼任县贸易和科学技术局、县文化体育旅游和广播电影电视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综合室 2

主任兼任县民族和宗教事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联系单位:县邮政局、县电信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新华书店。

第五纪工委监察分局分工范围:

县园区管理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基层财政管理局)、县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中心、县审计局、县工业和特色产业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城管大队)。纪工委书记兼任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副书记兼任县财政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监察分局副局长分别兼任县审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综合室主任兼任县工业和特色产业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联系单位:银监办、县人行、县工行、县农行、县农发行、县隆兴公司、县水务公司。

第六纪工委监察分局分工范围:

县政协办公室、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卫生监督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计划生育协会、县妇幼保健院、县人民医院、县统计局、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纪工委书记兼任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参公),副书记兼任县政协办公室纪检组长,监察分局副局长分别兼任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综合室主任兼任统计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联系单位:国土局、县石油公司、县盐业公司、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农调队。

第四条 派出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纪工委监察分局是县纪委监察局的派出机构,按照《党章》 3

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所分工范围部门及系统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规定范围内的监督检查。

(二)督促检查所分工范围部门及系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对涉及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对党组织及领导干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受理所分工范围部门党员干部信访、检举、控告,对所分工范围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四)对所分工范围部门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和专项检查。

(五)履行组织协调职能,督促、指导所分工范围部门的反腐倡廉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机制和体制。

(六)负责落实县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派出机构履行职责时要加强与所辖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采取参加会议、进驻督查、专项检查、调查研究、巡视巡察等措施,对所辖部门、联系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况的,派出机构必须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并根据县纪委监察局的要求向所辖部门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通报:

(一)直接收到反映所辖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信访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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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现所辖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严重违反有关制度、涉嫌违反党纪政纪问题及其他非正常情况。

(三)派出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中提出纠正意见,所辖部门无正当理由不纠正的。

(四)县纪委(监察局)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派出机构按规定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发现的情况和问题时,可以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议由县纪委(监察局)发函要求所辖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说明有关情况。

(二)建议由县纪委(监察局)领导或者由县纪委(监察局)委托所辖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与所辖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谈话。

(三)建议对反映所辖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第八条 派出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问题,除必须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的外,应当及时向所辖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提出纠正意见或建议。

第三章 工作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派出机构与所辖部门的关系:

纪工委(监察分局)受县纪委常委会的直接领导,工作对县纪委监察局负责。纪工委(监察分局)与分工部门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及其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党委)书记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一)纪工委监察分局每年初应根据县纪委监察局的部署要 5

求,结合分工部门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纪工委监察分局定期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工作开展情况,遇重要、紧急、复杂事项,纪工委监察分局及时向有关领导请示、报告,特别重大事项可直接向县纪委书记请示、报告。

(三)纪工委监察分局对所分工范围部门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关党组织、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研究、采纳、执行。

(四)各部门下发和上报的各种综合性文件资料,必须及时抄送所分工的纪工委监察分局。

(五)纪工委监察分局要建立健全分工负责、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等制度,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

第十条 派出机构班子成员应当参加所辖部门的下列会议。所辖部门召开下列会议,应提前通知相应的派出机构:

(一)党组或行政领导班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

(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三)研究部门人事安排、职称评定、评选先进的会议;

(四)研究全局性工作部署、重要改革事项、大额度资金安排、项目审批、工程建设的会议;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会议。

第十一条 所辖部门应及时向派出机构送阅下列文件、资料:

(一)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监察工作方面的有关文件、资料;

(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报告及整改措施;

(三)部门干部任免、奖惩、选聘等方面的文件、资料;

(四)建设项目招投标方案、预决算执行情况及单位大额度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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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需要送阅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所辖部门必须将下列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派出机构:

(一)本部门发生的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违纪违法案件;

(二)收到有关对本部门及其所属党组织、党员和干部的检举、控告;

(三)拟提拔干部征求纪工委(监察分局)的意见;

(四)干部职工个人重大事项;

(五)其他需要报送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派出机构实行定期报告制和重点巡查制,对所辖部门实施有效监督。

(一)定期报告制。所辖部门要定期向派出机构报告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涉及重大事项及突发性问题的及时报告。

派出机构对报告内容不符以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可予以指出或告诫;问题较重的,经县纪委监察局批准后,下达纪律检查或监察建议书;对问题严重的,报经县纪委监察局批准,组织开展专项巡查和专项治理。

(二)重点巡查制。派出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社会上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结合所辖部门的履职情况,对所辖部门实施重点巡查和专项巡查。

派出机构确定开展巡查工作的,要制定巡查工作实施方案,报县纪委或县监察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巡查采取列席会议、查阅资料、座谈了解、组织考核、询问、质询、受理举报等方式进行。

巡查结果视问题性质而作相应处理,问题较轻的,由派出机构向其下达巡查整改意见书或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问题严重的,由派出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经县纪委(监察 7

局)研究同意后对其进行责任追究;对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报经县纪委或县监察局批准,立案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派出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可以对所辖部门处理不当的问题,提出改变或纠正处理的建议。有关党组织、单位和个人没有正当理由必须执行。

第十五条 派出机构因工作需要,在了解情况、查阅资料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所辖部门要确定联络员,负责传递公文、列席会议、报送材料等方面的日常工作联系。

第十六条 派出机构应加强与所辖部门的工作联系,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相互协作各项机制,及时了解、掌握所辖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以及所辖部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范围、业务内容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第四章 派出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派出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县纪委一名副书记分管,业务工作由常委成员按照分工分管。涉及重要工作、重大事项,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可直接向县纪委书记请示、报告。

第十八条 县纪委(监察局)干部室负责派出机构的日常管理,干部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征求所辖部门对派出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并及时了解核实反映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 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各室负责业务指导。各室与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与各室之间需要共同组织实施的工作,请示县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经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后,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派出机构干部的编制、党团关系和工资、福利、医疗保险、经费、车辆保障等事宜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派出机构的干部任免、考核、交流和管理按干部 8

管理权限进行办理。县纪委(监察局)对派出机构的工作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十二条 派出机构干部严禁在所辖的部门领取奖金、补贴、借车、报销费用等,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日常工作联系制度

(一)派出机构要定期不定期向分管领导报告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出要求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内设室参与实施或组织开展相应职能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制度。派出机构对所辖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县纪委监察局。

(三)派出机构根据县纪委(监察局)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派出机构每季度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一次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派出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年终向县纪委(监察局)作书面述职述廉报告。

第二十四条 工作例会制度

(一)派出机构工作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县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召集,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局长和机关内设室主任参加。主要传达贯彻省、县党委、政府、纪委最新工作部署;通报全县纪检监察工作,安排部署近期工作;听取各派出机构工作汇报;其他需要通报或安排的工作。

(二)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例会每月召开一次,由纪工委书记召集,纪工委监察分局全体人员参加。主要学习贯彻上级有关会议、文件精神;总结和通报所辖部门纪检监察工作开展情况; 9

安排部署近期工作。

第二十五条 联席会议制度

(一)纪工委书记每半年召集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所辖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和派出机构全体人员。主要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进展情况,交流经验和信息;分析所辖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推进所辖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对策;研究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需要协调、沟通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信访工作联系制度

(一)信访室具体负责与派出机构联系信访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转办、交办相关信访件并了解、督促派出机构办理信访案件情况。

(二)派出机构收到反映所辖部门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信访件,转送信访室按相关要求办理。

(三)派出机构对反映所辖部门副科级以下党员干部问题的信访件,直接进行初步核实;县纪委(监察局)收到的一般党员干部的信访件,经委局领导批准,交相应的派出机构初查核实,也可直接交相关部门办理。

(四)派出机构收到对于处分不服申诉的信访件,应及时办理,并提出建议意见,提交案件审理室按相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七条 案件检查工作联系制度

(一)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均由县纪委(监察局)立案查处,有关派出机构根据需要参与调查;副科级以下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由县纪委(监察局)直接立案查处或交相应派出机构进行调查。

(二)纪检监察室具体负责联系、指导、督促派驻机构的案件 10

检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调配派出机构干部参与全县案件查办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制度。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派出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一)发现所辖部门发生重大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甚至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二)对于所辖部门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严重不正之风,不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长期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按规定报告或者不如实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有关情况和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认真遵守和执行上级机关的指示、决议、决定、规定和工作部署,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五)在履行公务中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有关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贵重物品的。

(六)借履行公务之机为个人或亲友谋取私利的。

(七)有其他违反纪检监察工作纪律和办案纪律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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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共**县纪委 **县监察局

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下称派出机构)干部队伍管理,健全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完善纪检监察干部管理工作机制,根据《中共**县委办公室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派驻机纪检监察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望办发?2012?46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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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干部管理权限

第二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县纪委监察局对派出机构干部实行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县纪委监察局干部室具体负责选拔、培养、考核、任免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第三条 对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即:派出机构县管干部由县委统一管理,其他干部由县纪委监察局直接管理。

第三章 干部任免

第四条纪工委(监察分局)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规定以及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具体办法由县纪委商县委组织部制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标准,严把人选素质和能力关,选好配强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局长)。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局长)、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分局副局长人选,由县纪委商县委组织部提名考察,按程序报县委任免。新任人选原则上实行交流任职。股级及以下干部任免由县纪委监察局考察任免,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章 干部交流

第五条纪工委(监察分局)科级干部的交流纳入全县干部交流范围统筹安排,其他干部的交流由县纪委商县委组织部按规定程序办理。注重选拔优秀纪检监察干部提拔或交流到重要岗位任职;在同一岗位任职满5年以上的纪检监察干部,有计划地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交流;在同一岗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交流工作,由 13

县纪委商县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六条 派出机构干部教育培训纳入全县干部教育培训范围,由县纪委监察局按照计划统一安排。

第七条 干部教育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政治理论知识、国家法律法规、纪检监察业务、经济管理知识等。

第八条 派出机构干部的培训采取分散教育与集中培训、脱产学习与在职培训、综合培训与专题教育相结合等多种形式进行,鼓励干部在职学习,方式可以灵活多样,重在培训效果。

第九条 派出机构县管干部的培训,按照规定参加县委组织部统一组织的培训,也可由县纪委监察局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培训;科级及以下干部的培训,由县纪委监察局组织进行。

第十条 派出机构的干部因工作需要参加所辖部门或其它部门组织的培训,由派出机构报县纪委监察局审批。

第十一条 干部教育培训所需经费纳入县纪委监察局工作经费预算;干部参加学习培训的情况列入干部考核内容。

第六章 干部考核

第十二条 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局长)、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分局副局长以及其他科级干部的年度考核、奖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组织部负责,其他干部年度考核、奖惩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

第十三条 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局长)、纪工委副书记、监 14

察分局副局长每年必须向县(市)纪委监察局作述职述廉述德报告。

第十四条 目标管理考核责任制。县纪委(监察局)根据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部署要求,对派出机构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年初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局长)与县纪委(监察局)签订责任书,年底进行综合考核,并以其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情况,作为干部晋升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由县纪委干部室具体组织实施。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干部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培训、晋升、交流和奖惩、辞退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组织关系

第十六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的组织关系由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党委负责管理。撤销县纪委监察局原党支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机关、纪工委监察分局4个党支部,各党支部在机关党委领导下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科级干部档案由县委组织部管理,科级以下干部档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县纪委干部室建立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职工的档案副本。

第八章 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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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对派出机构干部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一)严格遵守《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国共 产 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法规,依法依纪履行职责;

(二)严格遵守回避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在工作中遇到需要回避的情形,应自觉申请回避;

(三)严禁向被监督、检查单位人员和与工作有关人员透露工作情况,或与被监督、检查人员串通,欺骗组织,干扰工作;

(四)严禁接受被监督、检查人员及其亲友或有关人员的吃请,接受礼品、纪念品或有价证券等;

(五)不准在工作期间擅离职守、办私事或者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六)不准拒不执行或故意拖延执行上级领导的决定;

(七)不准参与和纪检监察干部身份不相符的一切活动;

(八)严禁越权批办;

(九)不准有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十九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派出机构纪工委书记、副书记请假,须经县纪委(监察局)分管副书记审批同意,送干部室备案。其他人员请假一周以内的,由纪工委书记审批;一周以上的,须经县纪委监察局分管副书记审批同意,送干部室备案。

请假应以书面形式报批。因特殊情况口头请假的,事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二十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派出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重大事项或需外出参加重大活动,应向县纪委干部室报告。 16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派出机构纪工委书记作为县纪委监察局中心学习组成员,并列席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讨论干部、案件工作除外)。

第二十二条 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县纪委(监察局)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工作例会,特殊情况适当增加次数,派出机构干部参加;具体时间由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县纪委(监察局)办公室负责组织。主要传达贯彻中央、中纪委和省、县各级党委、政府、纪委最新工作精神;通报全县纪检监察工作,部署安排近期工作;听取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汇报前一阶段工作和下一步工作打算;其他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纪工委书记任职期间,由县纪委主要领导会同县委组织部领导对其进行不定期谈话;派出机构副书记、副局长任职期间,由县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对其进行不定期谈话。对拟任免的派出机构干部由县纪委(监察局)领导进行谈话;对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干部由县纪委(监察局)指定专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干部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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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中共**县纪委 **县监察局

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后勤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派出机构工作,保障和支持派出机构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派出机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

第三条 县纪委(监察局)各派出机构后勤服务由县纪委(监察局) 机关服务中心统一负责保障,县纪委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 派出机构的公务用车按每个派出机构1辆配备。 18

第五条 派出机构后勤保障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实行报账制,“一支笔”审批。

第六条 派出机构日常公用经费由县财政全额保障,其范围是:

(一)办公所需日常耗材(含报刊征订);

(二)日常车辆燃油和维修;

(三)人员外出差旅费;

(四)日常公务接待。

派出机构产生的日常公用经费原则上实行一事一报制,单据由经办人签字、纪工委书记签批,县纪委机关服务中心最后审核报销。

第七条 各派出机构通过正常途径争取的资金纳入县纪委财务统一管理,由派出机构按规定掌握使用,当年结余经费转入下年度使用。

第八条 本办法自派出机构成立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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