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规定征求意见稿

各中小学:

现将《睢宁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规定》(征求意见稿)发至各校,请各校认真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9月29日上午11:00前,请各校将意见建议发至邮箱snxjyjrsk@163.com。

教育局人事科

20xx年9月28日

睢宁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规定

(征求意见稿)

各中小学(园):

为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规范请假审批手续和批准权限,落实假期待遇,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我县公办中小学教职工请假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请假类型

请假类型分为事假、病假、法定假等。

二、批准权限

1、中心小学校长、中学校长、直管学校校长请假1天以内的,须向分管局长请假;超过1天或出县到外地的,必须向局长请假,并到教育局人事科备案。中心小学所辖村小校长请假须经中心小学校长批准。

2、其他人员请假在1天以内的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由校长审批。

3、请假1天以上1周以内的,镇、村小学、幼儿园教职工先向本人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校校长签署意见后报中心小学校长审批;中学、直管学校教职工直接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校长审批。

4、请假1周以上1个月以内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其请假相关证明材料,校长签署审批意见。

5、除法定假外,学校批假最长时间为1个月。请假超过1个月的,由学校审核其请假相关证明材料,校长签署审批意见后报教育局人事科审核。局批假期最长6个月。

三、请假手续

教职工请假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提供要求请假的充分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对假期结束但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回单位工作的应履行续假手续;对特殊急病人员,可先治疗后补办请假手续;因患精神病等特殊情况,本人无法提供病情证明材料的,由其监护人提供。

1、病假7天以内(含7天)需提供镇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和病历。

2、病假7天以上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近10天内的病情诊断证明和建议休假治疗证明、疾病检查化验、仪器诊断等结论性报告原件和医院盖章的电脑收费单据(原件供审核,复印件学校存档)。如需转院治疗的,必须有上述医疗机构的转院证明。

3、已婚育龄妇女请假1个月以上必须提供所在镇计划

生育办公室出具的计划生育综合服务证明。请假6个月的,每3个月必须到人口计生部门接受一次综合服务。

法定假(含婚假、产假、节育手术假、哺乳假、护理假、丧假等)由所在学校校长批准,超过法定时间的需报县教育局人事科备案。

4、各中小学(园)每月将本单位请假人员按时上报,如无请假人员,月底前零报告。人事科每月对请假备案人员在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假期待遇

1、事假待遇

因私事假按照徐州市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

2、病假待遇

按省人事厅苏人通[1998]130号《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的通知》规定执行。

3、法定假待遇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请假与年度考核

当年因病(公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所在单位要酌情减发或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六、违规处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申请请假未获批准即离开工作岗位者;

(3)准假期满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获批准而未按时到岗者;

(4)请假理由经查明为虚假的;

(5)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报到日期者;

(6)未经批准,擅自与学校签订停薪留职等协议而离开工作岗位者;

(7)请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者。

2、旷工不足半天的,按半天计算,超过半天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3、旷工的处理:

旷工两天以上十天以内的,扣发当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二十天的,作解聘处理。

七、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教职工学习本规定,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进一步促进学校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2、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审批权限,不得越权审批;严格执行有关假期待遇和违规处理规定。如发现有不按本规定执行的单位,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睢宁县教育局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二篇:请假制度(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职工 请假制度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的请假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假期的类别及期限

(一)病假

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需要请假治疗或休养的,可以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

(二)事假

教职工因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岗处理的,可以请事假。必须请事假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但全年累计事假一般不得超过10天。教职工请事假,应从严控制,非重大私事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准假。

(三)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619号)和《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标准的通知》(连人社发[2013]285号),女职工生育或满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或足月死产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增加产假10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 1 -

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可给予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四)婚假

按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修正)规定,延长婚假10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五)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后可给予丧假3-5天。 根据《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通知》(苏劳险[1987]25号),岳父母或公婆去世后,根据具体情况,可酌情给予丧假1-3天。

去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六)探亲假

因教职工有暑寒假以及教育工作的特点,教职工的探亲假应安排在暑、寒假。若确需非寒暑假探亲的,一律按事假处理。

新就业人员在见习期间请长假(含产假、事假、病假),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二、请假的批准权限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公因私需要请假,报县教育局局长批准;副职请假三天或三天以内、其他教职工请假七天或七天以内,由单位主 - 2 -

要负责人批准;副职请假三天以上、其他教职工请假七天以上报教育局人事科批准。

各单位对教职工的请假手续要妥善保存,及时记录,并作为年度考核、绩效工资分配的依据。

三、请假应履行的手续

(一)请假需报县教育局批准的手续:由请假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请假报批单》,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审查同意后,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写明批准理由、同意假期期限和起止时间等)及时上报县教育局。病假的还要附上以下材料: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生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的病假证明、门诊或住院病历、门诊或住院医药#5@p、住院证明、检查化验报告单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产假的要附上准生证、出生证、户口本、接生医院医生建议休息意见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所有请假都必须待县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开始休假(急病等特殊情况除外)。

高度伤残、精神病、传染病等患者及经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本人无法提供病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可以每学期初出具由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报告,报教育局备案。

请假不需报县教育局批准的手续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二)教职工请假均需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超越权限,擅自允诺,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一经发现,给予严肃处理。

(三)请假期满应按时到岗工作,并书面或口头向批准单位销假,如请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不能按时到岗者,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四)请假理由不足或请假对工作有很大影响时,领导可不予批假,也可延期给假。如请假理由不实,领导除不予批假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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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教职工工资构成情况

1.平时按月发放的工资

(1)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2)基础性绩效工资(即绩效工资的70%部分):岗位津贴(赣榆县工资软件上的名称叫职岗津贴)、生活补贴、农村边远地区教师补贴。

(3)其它津补贴: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属于奖励性绩效工资范畴)、行业特贴(如特教校教职工享有的特殊津贴)、特岗津贴(如特级教师津贴)等。

2.年终一次性发放的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的30%部分、12月份的基本工资额度。

(二)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病假待遇根据苏人通〔1998〕130号文件执行(因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的或不能接触服务对象的精神病患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上述人员的界定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予以证明、县教育局审核)。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平时按月发放的工资不扣。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的1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平时按月发放的工资不扣。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的30%;工作年限满1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的20%。

4.因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5.因公负伤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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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当年事假累计在10天及以下的,平时按月发放的工资不扣。

2.当年事假累计在10天以上20天以下(含20天)的,从第11天起,按实际事假天数扣发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日工资=月工资÷21.75)的40%。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3.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从第21天起,按实际事假天数扣发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的60%。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4.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每天扣发全部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

(四)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国家规定的产假视为出勤,在此期间,工资不扣。女教工产假期满后需请病假、事假的,按病假、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执行。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能享受合法生育时的产假待遇。

(五)婚假、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批准的请假期间,工资不扣。

(六)病假、事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待遇

病假、事假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由学校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的分配方案执行。病假、事假人员在病假、事假期间,原则上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发。

四、旷工及其处理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按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未经领导批准不参加本单位规定的学习或活动以及擅自停课、调课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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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工作变动未按时到岗或未办理调动手续私自到外单位工作的;

(五)教职工在请假期间内从事其他与请假事由无关的活动或非法活动的;

(六)利用病假外出经商的或到外单位工作的或医疗证明弄虚作假的。

旷工3天以内(含3天)的,按实际旷工天数扣发平时按月发放的全额工资(日工资=月工资÷21.75);旷工3天以上的,扣发下个月全部工资,并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教职工擅自离岗或逾期不归的,学校要及时书面督促其本人返回单位,通知书应有返校时间限定以及届时不返校将予以解除聘用合同等内容。通知书要送达本人或亲属签收,若拒签,由负责送达的两名工作人员签字,并注明送达时间、对象、拒签情形。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和《江苏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有关规定,如果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学校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及时将解除聘用合同的处理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县教育局。

五、上述病假、事假及旷工所扣款项全部计入本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中。(需征得县财政、人事等部门同意)

六、相关要求

(一)学校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聘任制,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人事管理。

(二)学校负责人要树立第一责任人意识,增强规范管理观念,切实做好教职工的请假登记工作,做到专人负责,在规定的权限内规 - 6 -

范审批,严格做到先审批后请假,严格执行请销假和有关待遇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用人学校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因考勤制度不健全或者管理不到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未尽审核职责或虚报、缓报、瞒报、不报等违规行为的。

(三)各单位要认真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本校教职工请假制度。把教职工遵守考勤管理制度情况作为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并正确处理好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和维护教职工正当权益的关系。

(四)本意见未尽事宜或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五)本局以往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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