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证明书

第四章 附件

附件1:《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填写要求

附件1-1:《孕产妇死因登记报告副卡》及填写要求

附件1-2:《5岁以下儿童死因登记报告副卡》及填写要求


死亡医学证明书背面样式:


附件1-1:孕产妇死因登记报告副卡

《孕产妇死因登记报告副卡》填写说明

编号:由报告单位自行编制填写。

姓名:填写死者姓名,如果登记身份证号码,则姓名应该和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

计划内外:指本次怀孕和生产是否持有准生证,有准生证者为计划内,无准生证者为计划外。

文化程度:以已毕业的文化程度为标准,如曾上过高中,但未毕业,以初中文化程度计。

经济水平:此项为估算,指人均月收入,即家庭年人均收入1/12。

居住地区:“山区”项中含半山区,坝区归在其它项目中。

孕产次:凡妊娠一次,不管其妊娠部位和结局怎样,都算一孕次。包括孕满28周及以后的分娩。双胎及多胎分娩,只算一孕次、一产次。双胞胎及多胎妊娠分娩,算一孕次、一产次。

人工流产、引产次:包括药物流产,不包括自然流产及不全流产刮宫者。

末次月经:按公历日期填写。如流产或分娩后未来月经而再次妊娠者,则此项填0;若末次月经不祥者则年月日全填9,即9999年99月99日。

分娩时间:按公历日期填写,时间必须填写,按00~23点的格式填写;不祥者填99;如未分娩或28周以前流产者,此项填0。

分娩地点:指胎儿娩出时,孕产妇所在的地点。未娩或28周之前流产者,此项填0,不详者填9。.省(地、市)级医院指省、地市级医院及与此相当的军队、厂矿医院;县(区)级医院指县区级医院及与此相当的军队、厂矿医院;乡、镇、街道医院也包括平级的厂矿医院。

死亡地点:类型定义同分娩地点。

分娩方式:臀牵引术、胎头吸引、产钳术、毁胎术、内倒转术均属阴道手术产范围。

新法接生:指四消毒:即产包、接生者的手、产妇外阴部及婴儿脐带消毒,由医生、助产士、培训过的初级卫生人员或培训过的接生员接生。

接生者:医务人员指乡级卫生院及以上的医生、护士、助产士;乡村医生指村医或个体开业医生; 接生员指受过培训的接生人员;其他人员指未受过培训的接生人员及其家属、周围邻里等。

产前检查:如有,应填写初检孕周和孕期产检次数。

死因诊断依据:按最高的诊断依据填写,如同时有临床诊断与病理诊断,则填病理诊断,临床诊断包括实验室及其它的辅助检查。

各级医疗机构评审结果及影响死亡的主要因素:该项暂不填写。但在该地区的《孕产妇死因登记报告卡》评审结束后,可将评审结果回填入副卡中。

附件1-2:5岁以下儿童死因登记报告副卡格式

《5岁以下儿童死因登记报告副卡》填写说明

编号:由报告单位自行编制填写。

出生信息登记卡号和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分别来自于儿童的出生信息登记卡号和出生医学证明编号。

儿童免疫接种卡号:来自于儿童免疫接种卡,如有该卡应当填写。

儿童姓名:填写死亡儿童姓名。如尚未取名,则父亲和母亲姓名为必须填写。

死前治疗情况:指导致本次死亡疾病的治疗情况。住院指正式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治疗后死亡者(包括死在医院或出院回家死亡);门诊包括急诊、观察室治疗未正式住院者;未治疗指根本未治或未接受医生治疗、家长自治。如果同时有2种治疗情况,如果“门诊”和“住院”,则填写最高治疗级别“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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