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 XX物业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电 话: 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职 务:总经理

尊敬的蔡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贵委“蔡劳人仲案字〔2014〕XXX号”应诉通知书收悉,现就冷永勇(以下称申请人)与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下称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申请人诉称自20xx年9月22日至20xx年11月11日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每周工作48小时,加班158天。 答辩意见:根据我公司的考勤规定:每天标准工作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即申请人实际每天工作仅为7小时,每周工作42个小时,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2小时计为加班。

每月加班工资为:1750/21.75/8×2×4×1.5=120.7元。

二、申请人请求答辩人额外支付加班工资。

答辩意见:申请人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已有明确约定,申请人的工资构成如下:1、正常工作时间为¥1750元/月,该工资为乙方福利待遇及加班费计付标准。2、根据乙方业绩考核情况以及所在公司及部门主要经营计划指标完成情况计发个人奖金。3、根据乙方加班情况计发加班工资。 答辩人已在每月的实发工资中支付了乙方的加班工资,无需再额外支付。

三、申请人所请求的20xx年9月22日至20xx年11

月11日期间的加班费,已超过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劳动者离职后单位保管工资支付凭证的年限为两年的规定,也是与加班费两年的诉讼时效相印证的。

此致

蔡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物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第二篇: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分析

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分析

摘 要: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解决当事人之间劳动争议的最重要的途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现阶段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并不成熟,还存在着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繁琐复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适用的法律不同、仲裁机构缺乏中立性等问题。所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不仅可以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而且还可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劳动法关系的稳定。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仲裁机构;不足;完善

1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现状分析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对双方的劳动争议进行处理并做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重要手段,也是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的重要一环。

我国《劳动法》规定,当事人之间产生劳动争议之后,可以先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功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当事人应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经仲裁的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即使起诉,法院也不会受理,也就是说一些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一般都不会受理。这样便形成了“先裁后审,一裁两审”的单轨制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即“调、裁、审”依次进行的处理体制。这种单轨制不仅可以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重要作用,保证办案的质量,还可以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越来越多。

2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的不足

2.1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上的繁琐复杂使劳动争议得不到

及时解决

由于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发生之后,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有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法院一审作出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这种“一调一裁二审”制度,简直用尽了劳动争议所有的解决方法,造成了案件审理期限长,重复劳动多,比如法院的审理工作要从头开始,一件事情要重复审理,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还增加了当事人的处理成本,比如当事人要重新投入人力、物力、还要聘请律师、交纳诉讼费等等,浪费更多的时间去诉讼,往往降低了劳动仲裁的效率,使劳动争议得不到及时的解决。

2.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对劳动争议适用的法律

不同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具有双重性质,既具有准司法性质又具有行政性质,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保障部制定颁布的法律解释及文件必须予以执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因为兼有行政和司法性质,同样要执行这些文件。而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并不受劳动保障部颁布的法律解释及文件的约束。它只是将这些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照。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并不相同。

2.3 劳动仲裁机构缺乏独立性

《劳动法》第81条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3条都规定了“劳动仲裁委员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三方组成的。”说明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既区别于法院,也区别于仲裁法中的其他仲裁委员会,更不是一般的行政机关。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只是劳动行政部门下属的一个机构,“三方代表”形同虚设,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只是名义上的仲裁委员会成员,他们既不参与日常管理工作,也不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只是挂名的委员而已,因此只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承担仲裁任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也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来担任,但是不可能每个案件都要其亲历亲为,这样看来,劳动争议案件都是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劳动仲裁实际上已经变成了一种行政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并不能独立的裁决。

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建议

3.1 实行裁审分离的双轨制来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双轨体制,即“裁、审分离,各自终局”的体制,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和解未能解决的争议案件,或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机构调解不成的争议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申请仲裁也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选择申请仲裁,则实行一裁终局,就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选择起诉,则会实行两审终审制,就不能申请仲裁了。实行“双轨制”的优势在于:

①符合了当事人诉权自愿原则,当事人拥有充分的自主选择权,可以选择仲裁,也可以选择诉讼,一旦选择诉讼,法院就能及时审理案件。这样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可以得到及时的保护。

②缩减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时间,减少劳动争议处理成本。但实行“双轨制”也有其弊端,因为大部分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司法权威高,都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导致进人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越来越多,超出了人民法院现有的承受范围,加大了人民法院的承受力。因此,人民法院应该设立专门针对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机构来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提高效率。

3.2 建立独立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①要使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从劳动行政部门独立出来,使其摆脱行政化的色彩,真正独立。②提高整体劳动争议仲裁员的素质,建立仲裁员名册制度。劳动争议仲裁涉及到每个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有很高的要求。

现阶段,针对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存在的问题,主要应做好以下几点:

①确定选拔仲裁员的资格,扩大仲裁员队伍。仲裁员的选拔和任命关系到仲裁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这就需要有严格的标准和程序来选择优秀的人才加入到仲裁员队伍。②建立仲裁员名册,实行当事人自由选择仲裁员制度,这也是发展劳动争议仲裁的必然要求。虽然现在劳动仲裁员人数有限,不能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但是随着劳动仲裁队伍的不断发展和扩大,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本辖区内的仲裁员,由他们组成仲裁庭来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达到追求公正、经济仲裁的基本价值目标。

3.3 完善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是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重要内容,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难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非诉讼手段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需要,所以要从以下两点进行完善:

①劳动争议调解应从企业内部转向外部社会调解,要以当事人的自愿为基础,选择双方共同信赖的第三方进行公正公平的调解。②劳动争议调解应该由目前的个人劳动争议的调解变为集体争议的调解,因为个人劳动争议一般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集体劳动争议大多是由谈判制度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则由调解委员会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

参考文献:

[1] 阮秀.由个案看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J].律师世界,20xx,(8).

[2] 高霖,苏海刚.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探讨[J].中国劳动,20xx,(8).

[3] 李锐.试析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J].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xx,(2).

[4] 陈亚东.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完善[J].重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xx,(1).

[5] 赵丽.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不足及完善[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xx,(4).

[6] 谢莎莎.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反思及完善[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xx,(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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