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申请书

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xx 男 汉族 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x号(以下简称上诉人)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对xxx人民法院(20xx)xxx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提出抗诉,要求二审人民法院对被告判处有期徒刑xx年。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系xxx人民法院(20xx)静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案件的被害人,申请人不服对该院对被告人xxx处以x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对故意杀人的应按刑法的处刑的顺序,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案对被告不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就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做了从轻处罚,故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规判处15年有期徒刑。

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请贵院依法提出抗诉。

此致

天津市xx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xx年4月 日

 

第二篇:提请抗诉申请书

提请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阳素连,女,19xx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七江乡高家村一组,系被害人刘光超之母。

申请人尹柏红,女,19xx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刘光超之妻。

申请人刘倩如,女,19xx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刘光超之女。

被告人王育超,男,19xx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回县七江乡石坪村八组,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xx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申请人因王育超故意杀人一案,不服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0)邵中刑一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特提请抗诉。 提请抗诉理由

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

1、(2010)邵中刑一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书称,被告人王育超与陈现炉在共同直接致死被害人刘光超的过程中,王育超所起的作用明显小于共同作案人陈现炉,可酌情对王育超从轻处罚。这是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从一开始魏仁娥找人帮忙起,王育超都起主导作用,从王育超与陈现炉说“我们两人打是会吃亏的”到“我们从小路去拦住他们”另从王育超与王化丰说“叔叔,今天搞起咯大的事,要是搞烂场合你要顶起。”再有,被告人王育超是本地人,而陈现炉是来走亲的,根本不知当地的地理情况,而抄小路去载杀被害人刘光超,在他们四处追杀几公里后将被害人刘光超砍倒在公路上要回去时,被告人王育超又用刀朝被害人刘光超背上戳了2刀 ...难道这样的人也是“所起的作用明显小于共同作案人”吗?

2、被告人王育超起意纠集王育庭、魏华东、王化芬等人,并准备杀猪刀、砍刀、菜刀等,至被害人刘光超、王锦国死亡,造成了两死五伤的严重后果。在明知用刀砍会出人命的情况下,临走还要对被害人刘光超背上戳2刀。被告人王育超作为一个成年人,在其实施伤害行为时,其应该预料到其砍人的行为有可能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结果,而其仍实施该行为,故意杀人后还改名换姓外逃八年,于20xx年二月十四日才捉拿归案。难道这样的人也可酌情从轻处罚?

二、对被告人量刑畸轻理应判处死刑的只判处了无期徒刑。 被告人王育超起意纠集王育庭、魏华东、王化芬等人,并准备杀猪刀、砍刀、菜刀等,至被害人刘光超、王锦国死亡,造成了两死五伤的严重后果。在明知用刀砍会出人命的情况下,临走还要对被害人刘光超背上戳2刀。由此可见,犯罪分子王育超杀人事先有预谋,犯罪动机特别卑下,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罪大恶极,理应判处死刑。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不当,请求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抗诉,以使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能依法对故意杀人犯做出死刑判决,从而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处罚,体现出法律的公正与严肃。 此致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阳素连 尹柏红 刘倩如

二O一一年元月十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