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申请人: ,女,生于一九六三年七月二十二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凌江镇人,个体户,现住 。身为
【( ) 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的诉讼人,电话: 。
赔偿义务机关: 。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赔偿请求:
一、 县法院执行局时间长达十五年都执行未果的曾判决生效的原告借款下余本金陆千元和原告垫支的诉讼费用捌佰元。
二、判决载明的该项借款贰万元从 年 月 日至今十五年的资金计息(物价每年10%增长的补偿值)的差欠额贰万陆千柒佰陆拾元整(即 元=总息 元-已付款应减息共 元)。
事实根据和理由:
鉴于 县人民法院判决【( )苍溪民初字第 号】的 诉 , 拒付借款贰万元及资金利息一案,已于 年 月 日生效和提起执行。判决载明于 年 月 日
前付清姚翠萍借款贰万元和自19xx年8月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约定的资金利息。
判决生效后,被告既未上诉也未按判决裁定还借款。当时原告姚翠萍申请法院去执行诉讼保全的黄富德,边淑华的房屋财产时,方之办案法官昝贤德收取了原告的财产保全金却并未对被告当时坐落在东溪场一楼一底两口面的住房财产实行及时的诉讼保全。反而通知和纵容了被告和被告的其他债权人(李国孝)对原告姚翠萍先已申请诉讼保全的该住房财产进行了抵押公证,而后,昝贤德就以二被告不知下落,暂时无法执行财产为由,一推再拖长达四年之久,直到20xx年8月21日,申请执行人姚翠萍找到法院执行局,并多次催促和提供被执行人行踪的前提下,法院执行法官冉勇、庞克宪等在广元找到了被告人边淑华,执行负责人冉勇居然顾及被告往日太热情的招待,而找借口作出临时躲避,而庞克宪等人还眼睁睁地放任被执行人边淑华把手提包和手机等财物居然当众转交给他人拿走,也找借口去打电话而企图逃走。庞克宪等人既不阻止,也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任其被执行人边淑华施术摆布。在申请执行人姚翠萍的严厉忠告下,随行执行人员才不得不追出去将边淑华召回。当日很勉强地向边淑华追收到了贰仟元现金,后转交给姚翠萍一千元,也只够当日的开销。被执行人边淑华对每月还款400元的计划书一直都未作履行。执行法官也并未面临每年申请执行人的一再催促去对被执行人督促履行其还款
计划。
直到 年 月,申请执行人 再次提供被执行人行踪,还无奈地申诉到了 省高级人民法院和 县人大常委会督办的情况下, 县人民法院院长见于此案涉及办案法官昝贤德在办理此案时有纵容被告转移已被诉讼保全的财产的渎职行为,和执行局法官 、 等被申请执行人指控有包庇被执行人和怠慢职责之嫌,就亲自指派了 专程协助执行局人员给予了院长督促执行,边淑华还是能够很快地筹足 万元还款;并又订立了 年底暂时还清 万元借款本金的承诺书。法院执行人员也对 口头承诺保证 年底先收清 全部借款本金和起诉费用,并保证绝不会让姚翠萍再催促他们的办案。
之后,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仍然丝毫未作履行,执行法官的口头承诺也不了了之。直到 年,经申请执行人 再一次催促和恳求,并又一次的提供被执行人行踪的情况下,又才收得借款本金 千元。时至今日,申请执行人 每年都在七月份向 县法院执行局局长 递交一次书面申请,请求对此案的执行。每年当时执行局局长都口头答应去追收,就是一直未见到所执行的结果,也未按法规程序给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作签收手续地当时敷衍了之。法院执行局就这样的一而再,再而三地拖延怠慢和并不正式受理,至今又过去了四年之久,申请执行人姚翠萍对此已万般无奈,实在很困惑今天法院执行局的作为为什么就这样地不能替民众支撑起这一小片晴天。更何况是遭遇执法官的渎职
而黯然天日的冤枉。
见于以上事实,无论是办案法官作弊和纵容了所诉讼保全的财产被转移,还是后来执行局局长和法官敷衍和怠慢的无作为、以及办案法官临时才回避的非理行为,都是 县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在办案程序中的渎职和违纪违法行为,导致了诉讼当事人 这本可以很顺利在判决当时就能依法收回借款之利益损失和资金贬值至今的经济损失。而且被执行人双双都有工作,其生活状况一直并不差,其经济偿还能力和还款计划的履行也并不是难以兑现的被执行人。毋庸置疑,就凭多次的行踪提供,有力度的法院执行本是早可以结案的。因此,诉讼当事人 理应得到赔偿义务机关的依法赔偿。当事人面对这就只差未请求最高法院督促的法官失误所致的收债周折,今日百般无奈,只好依法维权地向 县人民法院提出如上请求。 此致
县人民法院
赔偿申请人:
年 月 日
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
系被告人谢昌贵之
被害人:谢昌贵
赔偿义务机关:中国共 产 党抚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负责人:吴伟柱 职务:中共抚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住所地:抚州市新行政中心大楼。
请求事项:要求赔偿因中共抚州市纪委非法拘禁、渎职、刑讯逼供等违法犯罪行为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导致谢昌贵死亡的丧葬费10500元、死亡赔偿金257320元、抚养费 元、赡养费 元等共计 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3月27日晚,抚州市纪委传讯谢昌贵接受调查,20xx年4月3日抚州市纪委宣布对谢昌贵实行“双规”,谢昌贵于20xx年5月21日上午9时45分身亡。抚州市纪委当时没有通知家属,没有保留现场,也没有给家属看尸检报告。而是对家属采取恐吓、威胁、诱骗等种种方式,几乎是强制性的,使家属不得不同意将谢昌贵的遗体先行火化。火化现场动用100多名警察,家属拍的照片,被警察非法扣缴。事后,家属苦苦寻求谢昌贵的死亡原因,却始终无果。抚州市纪委于20xx年1月,在历时了半年之久后,以一份所谓【2010】1号《关于给予谢昌贵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试图敷衍了事。这份迟来的决定中提到:谢昌贵是20xx年5月21日畏罪自缢,经抢
救无效死亡。这让家属在震惊之余,更是无法接受。首先,众所周知,任何人在法院判决之前,都是无罪的。一个党员干部是否构成犯罪,至少应该通过法庭审判来确定,在还没有确定其有罪与否的时候,就将其以“罪“称之,并率先的“判决”其死亡了。在今天这样的法制社会,不仅是荒诞至极,而且令人深感寒意。更重要的是,凭什么说谢昌贵是自杀死亡?对于死亡原因让人可以信服的证据呢?为什么家属时至今日都没能看到任何的证明材料?抚州市纪委掩盖事实,企图逃脱责任的目的在此已经昭然若揭。其次,谢昌贵是在“双规”期间死亡,纪委出具的决定中却未敢言及,纪委部门应该最清楚,“双规”安全考虑最为优先,每“双规”一人,最少要有6—9人分早、中、晚三班24小时全程陪护,夜间陪护不能睡觉。卫生间的门无反锁条件,卫生间各悬挂点应确定已被消除。纪委给予的结论却是谢昌贵在上午9点45分自缢身亡。在这本该是正常工作的时间里,到底何人做了何事?有没有人在负责谢昌贵的人身安全?究竟是什么造成了谢昌贵的非正常死亡?抚州市纪委严重违反了中纪委要确保被双规对象不出现任何安全问题的规定,严重的违反了双规原则,更是严重的无视于法律的尊严。
据此,申请人认为,公民的自由权、生命权受法律保护,申请人之 在抚州市纪委双规期间非正常死亡,该委无法出具任何有效的证据证明谢昌贵真正的死亡原因,亦不能举证排除本案不存在非法拘禁、渎职、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该委的违法行为与谢昌贵之死存在法律上的逻辑和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特提出赔偿申请,请予确认并赔偿。 此致
中国共 产 党抚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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