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姚能君,男,19xx年2月20日出生,汉族,邵阳市西区李子园居委会居民,三合电器材料有限公司。从76年起到85年领月工资75元,85年后交租金每年2200元至3000元,共计交费29530.00元。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郊区法院错误判决(117号),判处我没交租金,判决我租金损失费3136元,利息损失10200.00元,给戴家村委。姚能君出买价格币50万元予以拒绝购买权,戴家村8万元卖给邓长久。

19xx年4月19号上午,邵阳市郊区人民法院叫来8台运货车和18名劳教人员,乘申请人家无人之机,强行开启铁门,将申请人存在在戴家饭店后面棚屋内(姚能君私房,占用面积140平方米,分三间,一间打铁车间,一间为镀锌车间,一间为住房)的设备及制成品、原料、家俱、炊具等能拖的统统拖走,不能拖走的则统统打烂、破坏。申请人家的三个内装镀锌塑料槽桶被打烂,镀锌材料完全外溢,单此三项,申请人即损失每月4.5万元。140平方房屋说明是李子园居民会主任曾光明补给姚能君损失,修建邵水西路,85年市政工程处潘司令拆我租用房屋一半,货物都被砖瓦盖坏了,停厂一年,损失很大。用地给予赔偿证明批准递交给规划局胡成章科长办理手续(手续费、配套费1140元),原交 1

220元,图纸费400元,交款时期95年4月7号。

市政府划分姚能群房屋没说明要送给谁。只说公家房屋划分给戴家村委,只说公房划给戴家村委,从95年5月1日起,工房得到房产权,但95年3月25日房地产局议价8万元审批机关填写遗留问题元,有无产权纠纷(无),办理人周永利,没得到产权证就卖了,连姚能君的140平方房屋货物扣压、拆除,判决姚能君出价50万元太低,没有购买权,8万元买给邓长久,这是什么阴谋。执行中,中级法院罗晚生得房屋197门面出租,从北塔区法院执行后,姚能君停厂是95年4月19日起至20xx年未恢复生产,请赔偿每年赔偿20万元。吊销营业执照20xx年12月18日市工商管理局。

郊区人民法院将拖走的价值46万元的设备、制成品、原料、家俱、炊具等放在距戴家饭店约1500米处,市委党校附近的一处空坪内,任凭日晒雨淋和被人明拿暗偷。郊区人民法院还将申请人的三间房屋修建价值壹拾多万元的棚屋以及价值一万多元的生产和照明用电设施统统推倒和破坏。综合以上损失,申请人损失估价鉴定书46万扣押物质清单46万元。非法拘留杨玉香20xx年10月17日起至20xx年10月31日止。95年12月21日交锐1万元,每月税288.76元。

郊区人民法院采取以上措施的根据是依据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邵中民终字第54号判决而作出的(1996)郊 2

南民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认为:这个民事裁定书是错误的。

(1996)邵中民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维持(1996)郊南民初第117号民事判决书。根据(1995)郊南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规定:申请人姚能君应将所租用的戴家饭店返还给戴家村村民委员会。即该项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是:申请人仅只须将戴家饭店返还给戴家村委会,但该房屋后面三间棚屋不在该判决所确定的返还之列。这三间棚屋是申请人于19xx年11月1日经市政府建设工程规划处批准而兴建的临时建筑,申请人属于合法使用。在(1996)邵中民终字第54号判决生效以后,申请人已将戴家饭店内的所有设备统统腾空,已经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是,郊区人民法院错误地执行了(1996)邵中民终字第54号判决,将申请人的三间棚屋列入执行范围,拖走了棚屋内的制成品,给申请人造成了46万余元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811条、第21条之规定,811次会议讨论通过赔偿,特请求赔偿货物赔偿问题,恢复生产问题,购买权问题,请予支持。

赔偿理由:

1、 市政府文伯规定没有任何单位协商和通知主人。

2、 95年5月1日起的问题,但95年3月25日房产

局议价8万元卖给邓长久,50万元不卖,却8万元卖掉的阴谋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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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没有协调过程和事实问题。

4、 反而欠租金损失和利息损失,拒绝签字问题。

5、 85年扩建邵水西受害的损失居民会赔地(140平方

米房屋)。

6、 76年至20xx年企业单位应有拆迁偿安置方案问

题。

7、 申请人超判决强制执行第二十二条扰乱、阻碍房屋

破坏企业、设备物品,由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扣押46万元物品设备拘留扬玉香名声问题。

9、 停产85年至20xx年损失中级法院罗晚生得197号

门面问题。

10、 恢复生产和吊销营业执照,登报受损失问题。

11、 请戴家村委拿出申请人的实事,我杨玉香、姚能君

拒绝哪些事情,没有同意的理由。

请求理由11个问题的答复赔偿以支持,感谢。

此致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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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三合电器材料有限公司 姚能君 姚能君

二00六年四月十六日 5

 

第二篇:国家赔偿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男,汉族,###年###月###日,身份证号:#####,住#######,联系电话##########。

赔偿义务机关:#######市人民法院

请求事项:

请求确认赔偿义务机关强行拆毁赔偿请求人住房和猪圈的行为违法;

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因其上述违法行为给赔偿请求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贰拾壹万玖仟壹佰捌拾元(¥:219180.00)整。 事实及理由:

赔偿请求人系#############村民。20xx年,赔偿请求人为了发展养猪事业,在自家面积191平方米的农村承包地上修建两层猪圈,该承包地位于X703线K58+800右侧公路建筑控制区外。该猪圈修在公路弯拐外边的埂下,第二层猪圈房顶刚好与公路一样平。赔偿请求人父亲#######拥有一块34平方米的农村承包地,与赔偿请求人的承包地毗邻,但是位于X703线K58+800右侧公路建筑控制区内。20xx年,赔偿请求人在该猪圈顶上加修一层90平方米的住房,与此同时,与父亲合伙在父亲的承包地上修建两个排面的一层房屋用于居住。 20xx年4月27日,########公路管理段向赔偿请求人的父亲下达毕路(2010)18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称:####于20xx年4月13日在X703线K58+800右侧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该建筑物长8.5米,宽4米,面积为34平方米,与公路相

临面墙体离公路防撞墙最近距离为0.9米,最远距离为3.04米,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认定#####在公路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决定给予######罚款伍仟以及责令限期三日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但是,#######并没有按照该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拆除修建的34平方米的房屋。

20xx年11月12日,#########公路段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毕路(2010)18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拆除#####位于县道703线K58+800米处右侧的违法建筑和执行其应缴纳的五千元罚款。20xx年3月4日,赔偿义务机关带领公安干警及工匠一百多人强制执行毕路(2010)18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用大挖机将######修建的34平方米的房屋强行拆毁。但是,就在赔偿义务机关用大挖机拆毁####修建34平方米房屋的同时,赔偿义务机关用大挖机将赔偿请求人毗邻于#####承包地的90平方米的住房以及191平方米的两层猪圈一并拆毁,致使赔偿义务人的住房和猪圈毁损,造成赔偿请求人的经济损失如下:191平方米的猪圈,按780元/平方米折算,直接经济损失为壹拾肆万捌仟玖佰捌拾元(¥:148980.00)整;90平方米的住房,按780元/平方米折算,直接经济损失为柒万零贰佰元(¥:70200.00)元;两笔合计贰拾壹万玖仟壹佰捌拾元(¥:219180.00)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

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强制执行######号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用大挖机强行拆毁######修建的34平方米的房屋,这是合法的。但是,赔偿义务机关用大挖机将赔偿请求人的住房和猪圈拆毁,此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于司法执行错误,是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赔偿因其违法行为给赔偿请求人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赔偿请求人请求贵院依法支持赔偿请求人的请求,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人民法院

赔偿请求人:#####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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