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申请书

伤残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周瑞欣,男,19xx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尚集乡周家集村,电话:139xxxxxxxx

被申请人崔玉海,男,成年,汉族,住三河湖镇孙家集村(第一被告),电话:150xxxxxxxx

被申请人聂保国,男,成年,汉族,住三河湖镇聂家村(第二被告),电话:133xxxxxxxx

被申请人牟勇军,男,成年,汉族,住三河湖镇牟家庙村(第三被告),电话:152xxxxxxxx

被申请人滨城区三河湖镇第一中学,住所地三河湖镇永莘路56号,法定代理人于爱民,该校校长(第四被告)。

申请事项

请求对申请人治疗终结时间、是否构成伤残、院内外人护理人数、院外护理期限、后期治疗费用等事项作出司法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xx年8月份,第一、第二、第三被告合伙承包了第四被告的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第一、第二、第三被告在施工工程中雇佣原告为其提供劳务,从事门窗安装工作。20xx年8月7日,原告在工作过程中手腕被割伤,并住院治疗。现申请人已治疗终结,为了案件能够顺利、公正、合理的审理,特申请对申请事项中的内容做出鉴定,望批准。

此 致

滨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周瑞欣

20xx年8月29日

 

第二篇:伤残鉴定申请书

伤残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彭延华,男,汉族,19xx年8月28日生,住惠民县石庙镇经二路60号。身份证号码:

37xxxxxxxxxxxx.

监护人:彭泽庆,男,汉族,19xx年10月5日生,住惠民县石庙镇柳编彭村。身份证号码:37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0xxxxxxxx.

被申请人:滨州市优抚医院, 负责人

地址:长江一路与渤海十一路路口向西路北。

申请事项:伤残等级鉴定,护理等级鉴定,护理期限,误工时间 申请事实与理由

20xx年10日17日下午二点多,原告在滨州市优抚医院被人打伤,伤至颈部,左侧眉弓受伤,在被告处简单缝合,被其送往滨州市医学院附院,入院诊断为颅脑外伤,颈脊髓损伤,完全不能自理。由于附院治疗效果不明显,原告被迫转院到滨州市中心医院治疗,经过中心医院的治疗,出院时不能自行小便,厌食,对光反应灵敏,完全不能自理。现在申请人已经出院,因人身损害赔偿需要对伤残等级、护理等级、护理期限、误工时间等进行鉴定,特向贵院申请,请法院批准。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彭延华 监护人:彭泽庆

二0一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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