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申请书

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东省**********村民,现住*******区。

被申请人:滨州东升地毯有限公司。

地址:惠民县开发区号。

请求:请求撤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惠民县人民法院(20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申请人提供还款凭证无公章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一、 终审裁定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由于当时彩霞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所以部分单据只有收款人签名,收款人可做证人出庭证实,但法院没有传证人出庭作证就做出终审判决。

所以,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不符合常理。

二、 终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妻子在对账单上的代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申请人曾在法庭否认妻子的签名,故

对账单上的签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呈

****法院

申请人:***

二oo八年十一月日

 

第二篇:抗诉申请书—潘国山

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潘==,汉族,19xx年5月15日出生,住所:河北省遵化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河北省人民政府,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46号。

法定代表人:张庆伟,职务:省长。

申请人潘==因河北省人民政府对其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石行初字第00043号行政判决以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行终字第50号行政判决,依法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驳回了申请人合法、正当的再审申请。申请人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请抗诉。

申请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提起抗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潘==为遵化市遵化镇东坝村村民,在其合法宅基地上建有自住房屋,享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生活一直安定有序。20xx年1月29日,申请人通过遵化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得知,被申请人作出了《关于遵化市人民政府20xx年度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征函(2007) 1

0277号】,申请人的宅基地以及地上房屋在此征收拆迁范围内。这一征收批复的作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征收的批复程序,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一违法行为,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请求行政复议,请求确认作出该征收批复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予以撤销。被申请人无视申请人合法的复议申请,一方面超出法定期限作出答复,另一方面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认定事实错误,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20xx年5月2日,申请人以原告身份起诉河北省人民政府,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予以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一审判决,随后申请人又依法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的裁定,维持了原判的行政判决。申请人又依法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8日作出《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

一、被申请人作出征地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被申请人作出的【冀政征函(2007)0277号】土地征收批复,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征收的批复程序,对报批材料没有进行严格、实质审查。被申请人在审查及作出该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之前,并没有告知包括申请人在内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也从没有告知过申请人依法所享有的要求听证的权利,使申请人不能行使陈述和申辩权利。而且,在整个征收拆迁过程中,也从未见到证地公告、征地调查、登记、补偿安置方案等法定的土地征收文件,更未收到过任何征地补偿款项。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置申请人 2

的合法权益于不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法律规定。

一审、二审法院在其判决中,无视被申请人程序上严重违法的事实,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未予以纠正,仍然就事实进行错误的认定。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复议答复超出《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法定期限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复议申请的答复超出法定的期限,违反了《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法定程序,而一审、二审判决却未予纠正,维持了这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于20xx年2月5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在20xx年4月13日,申请人才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的法定期限,超出了法定的五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一再强调曾要求申请人补交材料,申请人补交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复议的审理期限。事实上,在申请人补交充足材料后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仍然超出了法定的期限,而且被申请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29条的规定,并没有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被申请人违反超过法定期限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其违法性十分明显,理应予以撤销。一审、二审、再审法院,仅凭被申请人的一面之词就单方面认定了被申请人作出的这一答复程序合法,实属荒谬。

三、 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未超过法定的复议期限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时间为20xx年2月5日,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正式提起行政复议的时间为20xx年4月3日,与事实不符。一审、二审法院所认定,遵化市人民政府于20xx年9月28日至20xx年11月13日在东坝村张贴了土地征收方案公告违背事实真相。申请人从未见到过该公告,被申请人也 3

不能证明其张贴了公告。

一审、二审法院仅仅依据所谓的“证人证言”进行了认定。而质证环节也存在诸多疑点,一方面证人与待证事实存在利害关系,其证明力几乎没有;另一方面证人证言存在明显矛盾,不能证明公告具体张贴的时间与张贴内容。事实上,申请人在20xx年1月29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才得知这一征收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的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应从20xx年1月29日起算,申请人于20xx年2月5日就提起了复议申请,其复议申请在法定的期限范围内。

综上所述,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再审法院的驳回再审所依据的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特向贵院依法申请抗诉,恳请贵院主持公道,支持申请人的抗诉请求。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1、行政再审申请书副本一份;2、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石行初字第00043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行终字第50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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