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申请书

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郭丽萍,女,19xx年10月24日出生,白族,景谷

县人,住景谷县生物力量公司住宿区1幢2单元202室。身份证号:53272519640240022。

申请人郭丽萍不服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普中民终字第198号《民事裁定书》,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本案提起抗诉。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郭丽萍与白琼相互根本不认识,关于此事,申请人在一审、二审法院均要求与白琼当面对质,以证实此事实。但两审法院均未予重视,因为,申请人与白琼相互不认识就不可能建立委托关系。委托关系是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建立的,如果双方连见面认识的前提都没有,何来信任?何来的委托关系?请人民检察院对此问题给予查清。

二、申请人郭丽萍与被告周红彬是亲戚关系,正是出于亲戚关系,周红彬多次主动花言巧语骗取申请人信任被告周红彬,才将3万元存入被告周红彬的银行账户内(农业银行—周红彬户:62xxxxxxxxxxxx9816)。同时,出于好意,申请人郭丽萍还将此事告诉了自己的哥哥郭建民、侄子毕益敏、好友陈斌、王友华和杨剑才。后来,他们也分别按被告周红彬的要求将钱存入周红彬的银行账户内。

三、被告既然要求申请人郭丽萍将钱存入被告的账户,

被告对申请人郭丽萍存入款就负有谨慎合理、保证安全的注意义务。其次,申请人郭丽萍并不认识白琼,被告却向申请人承诺被告的朋友(白琼)能为原告安排工作,只要申请人在被告的账户内存入3万元钱,被告还保证如果约定事项不能完成,被告退还3万元钱。申请人是基于对被告的依赖而存入3万元钱,而被告则辜负了申请人的信赖。还有,民法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被告没有履行谨慎的注意义务,轻信她人的欺诈手段,自行将申请人存入的钱交给她人,造成申请人的财产损失,被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四、在审理白琼诈骗案中所谓的“打点费”,实际上是白琼虚构的费用,也是白琼的诈骗手段。事实上,并没有发生“打点费”的事实,虚构的事实根本不存在,何来的违背“公序良俗”?申请人郭丽萍的财产来源是合法的,怎么不爱法律保护呢?更何况当时被告告知申请人郭丽萍的并不是“打点费”,而是什么购买名额、补交公积金等费用。二审法院以虚构的、现实中未实际发生的所谓“违反公序良俗”裁定“驳回郭丽萍的上诉,维持原裁定”,该终审裁定为周红彬免除民事责任,而要由申请人郭丽萍为周红彬的过失委托行为产生的财产承担责任有违民事法律的公平。

申请人本身是下岗工人,生活很困难,申请人四处借款3万元钱期望能找个工作,申请人基于信任认为周红彬会谨慎地处理申请人存入的3万元钱,周红彬但由于轻信其朋友

谎言,将申请人的3万元交给其朋友造成申请人家庭巨大的财产损失。

希望人民检察院本着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关心困难群众出发,以本案的客观事实主依据,对本案终审裁定依法提出抗诉。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申请并呈

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郭丽萍

20xx年7月12日

 

第二篇:刑事抗诉申请书

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卢明华,男19xx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沧港镇金菱村5组。

申请人因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2)武刑初字第1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提出诉讼。理由如下:

一、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法院夜查明:“潘信与表哥卢仪发因琐事发生激烈争吵,当走到新世纪商务酒店门口时,被告人阳涛出面劝阻,卢仪发不听劝阻并与被告人阳涛发生争吵和大都,在大都过程中被告人阳涛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式跳刀将被害人卢仪发刺倒在地。”这与客观事实不符。首先,被害人卢仪发虽与潘信潘信发生争吵,但没有证据证明争吵“激烈”。其次,被告人阳涛并不是出面劝阻,而是帮潘信与被害人卢仪发争吵并持刀杀人,虽经旁人拉劝,但其挣脱后,连续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最后致卢仪发不治死亡。

被告人阳涛在侦查、审查去苏及庭审中一直强调是由于被害人卢仪发“挤我的脖子”,而庭审中所有证据都没能证实这一情节。所以,被告人卢仪发阳涛虽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没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福安最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

二、 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不当。

本案中,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6:监控录像。这一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但一审法院却不在庭审中播放,不播放有怎能质

证?

三、 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阳涛量刑畸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阳涛在与被害人卢仪发毫无纠纷的情况下,为帮助与被害人卢仪发发生争吵的朋友潘信,即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的胸腹部,其手段之残忍、行为之恶劣实属罕见。刺伤被害人后不实施救助,逃之夭夭。为逃避打击到公安机关投案却不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

四、 被告人阳涛拒不赔偿经济损失,应予严惩。

截止到一审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丝毫的悔意,在被害人被抢救的过程中,不仅没出一分钱的抢救费用,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调节过程中,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诚意。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分文赔偿。被告的犯罪行为给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家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痛苦。这是不能用货币来衡量的。但是被告及其家属置申请人痛苦于不顾,不仅不予赔偿,反而千方百计钻法律孔子。如果这样的认罪态度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那真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受害人的悲哀了!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特申请贵院提起诉讼。

此致

武陵区检察院

申请人:卢明华 20xx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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