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1 更新时间:2010-7-2 信息属性: 热 ★★★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

4、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

5、企业法人《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6、企业法人章程(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7、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更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企业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公司的,企业应按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第二篇:非公司企业法人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府有关政策制定。

第二条 广东 是经广东省 批准成立,由

投资设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住所:

第三条 本企业的宗旨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努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需要。

第四条 本企业是独立企业法人,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章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 经营方式: 。

第三章 注册资本、投资者名称、地址、投资额和投资方

第六条 本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 万元。

第七条 投资者名称为 ,住

所: 。投资额 万元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四章 投资者职责

第八条 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由投资者作出决定:

(一) 任免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审议批准企业的章程;

(三)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五)审议企业转让出资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六)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和清算;

(七)对企业的财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本企业设置如下机构

第十条 经理是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

第十一条 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由投资者任命。

第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定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定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

(五)拟定企业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决定其他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九)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

第六章 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三条 本企业劳动用工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采取符合本企业实际的用工形式。

第十四条 本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十五条 本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医疗、养老保险等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七章 财务会计与利润分配

第十六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一) 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二) 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 资产负负债表:

(2) 损益表;

(3) 财务状况变动表;

(4) 财务情况说明书;

(5) 利润分配表。

(三) 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份之十作为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作为法定公益金。

企业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投资者批准,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 企业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注册资金。

(五) 企业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

(六) 企业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于企

业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八章 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十七条 企业因无偿还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法宣告破产。

第十八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宣告解散;

(一) 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者;

(二) 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者;

(三)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的。

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后,应报经投资者批准解散。

第十九条 企业破产或解散时,企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并成立清算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事项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提出清算报告报投资者确认,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印章。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和解除

第二十条 企业章程修改,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能生效。 由于不可抗力至使章程无法履行或由于企业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解除本章程。

第十章 章程的订立和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规定与国家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涉及到企业法人登记注册事项的,以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投资者盖章(签名):

年 月 日

注:要求用A4纸、字体较小(如四号或小四)的字打印,页数多的可双面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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