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出国(境)团组工作管理标准

因公出国境团组工作管理标准

因公出国境团组工作管理标准

QB

天津xx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因公出国(境)工作管理标准

天津xx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

Q/CDT-IPSPC 2061—2004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管理内容 ............................................................................ 1

4 管理目标 ............................................................................ 1

5 主管、协管部门及岗位 ................................................................ 1

6 管理流程 ............................................................................ 1

7 报告和记录 .......................................................................... 2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因公出国(境)工作管理流程图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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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DT-IPSPC 2061—2004

前 言

为了规范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企业管理策划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企业标准编制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海燕。

本标准主要修改人:杨补运。

本标准主要审定人:王志勇。

本标准批准人:陈会平。

本标准委托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本标准是首次发布。

II

Q/CDT-IPSPC 2061—2004

因公出国(境)工作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管理内容、管理目标、主管、协管部门及岗位、管理流程及形成的报告和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xx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国 大唐集团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试行)

中国 大唐集团公司因公出国护照管理制度(试行)

大唐集团制[2003] 7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关于经济、贸易项目出国(境)选派的管理制度(试行) 大唐集团党[2003]10号 关于授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国际合作部及北京大唐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党委(党组)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查权的通知

大唐电外[2003]29号 北京大唐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管理办法

大唐电外[2003]30号 北京大唐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经济、贸易项目出国(境)选派的管理办法 大唐电外[2003]31号 北京大唐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出国(境)护照管理办法

大唐电外[2003]32号 北京大唐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出国(境)事项管理细则

北京大唐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出国(境)团组办理程序

3 管理内容

3.1 因公出国(境)工作是指办理因公务目的到国外进行技术培训、设计联络、设备验收以及考察等活动的出国。

3.2 因公出国必须执行中国大唐、北京大唐的各项管理制度,具体程序有:

3.2.1 出国的审批。

3.2.2 确定出国成员。

3.2.3 护照的办理。

3.2.4 确认邀请函。

3.2.5 出国前的准备。

3.2.6 收交出国报告及护照。

4 管理目标

完整的履行经贸合同,保证工程进度及设备质量,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加快公司发展。

5 主管、协管部门及岗位

5.1 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由总经理、党委书记负责总体协调。

5.2 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由劳动人事部人事主管主要负责。

5.3 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由计划供应部计划、政工部、企化部协助完成。

6 管理流程

6.1 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流程图见附录A。

6.2 由计划供应部计划员整理经贸合同中办理大唐发电经贸合同出国预审表。

6.3 劳动人事部主管本年第四季度编写下一年的出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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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DT-IPSPC 2061—2004

6.4 按照出国计划,劳动人事部主管根据大唐发电经贸合同出国预审表编写出国请示,提前3个月进行办理。

6.5 确定出国人选(由政治工作部政审)并上报大唐发电国际合作部。

6.6 大唐发电国际合作部办理护照。

6.7 持护照号办理国外公司的邀请函。

6.8 大唐发电国际合作部办理签证。

6.9 出国前的准备,对成员进行外事教育,准备会见外国公司人员的礼品。

6.10 回国后劳动人事部主管收交出国团组成员的出国报告、护照上交大唐发电国际合作部。

6.11 若为上级部门安排本公司出国考察等任务按6.5~6.10执行。

7 报告和记录

7.1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经贸合同出国预审表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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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经贸合同出国预审表

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经贸合同出国预审表

因公出国境团组工作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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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因公出国(境)工作管理流程图

因公出国境团组工作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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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关于规范全区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出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崇办发[2006]20号

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全区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出境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景区管委会,区委各部委办局,区各委办局,区各群团组织,区各直属单位:

按照中央、省、市外事(对台)工作会议要求,并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全区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出境管理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出境的条件、要求

(一)根据上级要求,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出境从严控制,特 1

别禁止公款出国出境旅游。

(二)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出境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并且要有明确的公务内容和实质的出访目的,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期分别率团出访同一或邻近国家和地区。

(三)各因公出国出境团组、人员出国出境前必须到区外办(台办)参加行前教育,回国一个月内必须向各审批(核)部门报送出访工作总结。

(四)我区各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出境对象的确定及频次暂定如下:

区四套班子正职原则上每年出访不超过一次,涉外招商可适当放宽,市级以上公派出国出境学习除外;区四套班子副职,无论是参加区内组团或区外组团,原则上出访间隔周期不少于两年,且每套班子每年出访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

区级机关各部门,各镇街,开发区、风景区(含管理处)党政一把手每两年出访不超过一次,涉外招商可适当放宽。

其他同志的因公出国出境参照审批,从严控制。

二、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出境的报批审核

(一)区内自行组团出访或参加区外组团的,组团单位(出访人)必须事先向区外事办(台办)申报,区外事办(台办)根据相关规定提出拟办意见报领导小组批准,经领导小组同意后组团单位方可办理外方(台港澳)邀请函;参加区内或区外团组出 2

访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必须事先报区外事办(台办),区外事办(台办)根据相关规定提出拟办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提出拟办意见报书记碰头会(或书记)确定。

(二)任务件的报批审核程序是:因公出国出境,在完成第二条第一款工作基础上,由有权向区政府行文的单位(部门)向区政府报送出国出境任务请示件,经贸类团组由外经局提出初审意见,外办会签,非经贸类团组由外办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并上报送审。因公赴台,在完成第二条第一款工作基础上,由有权向区委行文的单位(部门)向区委报送请示件,由台办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审意见,报区委分管领导审批。凡无正式请示文件、未按规定程序报送的文件,职能部门不得签署意见。

三、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出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一般性代表团,团组总人数不超过5人;经贸类团组的领导干部人数不得超过三分之一;访问一个国家(地区)在外停留时间一般在5至7天;一次访问一般不多于两个国家(地区),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新规定含旅途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或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未经批准不得经停香港、澳门地区及韩国、新加坡和申根协定的其他国家。

(二)团组和人员不得自行持护照或委托外国公司或个人向外国驻华使领馆申办签证,亦不得委托境外人员在境外申办签证。

3

(三)严格执行护照管理规定,持公务护照出访期间个人的

因私护照交由组织部门保管,团组和人员回国半个月内,将公务护照交回外事部门。

以上通知,望遵照执行。

中共南通市崇川区委办公室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4月13日

主题词:领导干部 出国出境管理△ 通知 抄 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中共崇川区委办公室 20xx年4月13日印发 (共印7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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