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怎么写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怎么写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怎么写呢?请阅读下面的内容。

写作技巧:

写作辩护词要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能片面地听信被告人的一面之词,要全面、客观地了解案情,要抓住问题实质.有针对性地依法辩护。立论要稳妥层次要清晰,逻辑性要强、重点要突出。

例文:案情简介

被告人丁xx系xx市无业青年,男,16岁。同案犯卢xx因与死者钱xx有前嫌,故在与钱xx在19x x年x月x日下午偶然相遇并约定当晚去xx歌舞厅会面时起了报复钱xx的念头。当即卢xx邀约了水xx、丁xx、安x等五人晚八时去 xx歌舞厅门口等候钱xx,准备“教训教训”钱x x,当晚,卢xx见钱xx来到约定地点后,便借口一同买烟去,当走到xx胡同时,早已等候在那里的水xx首先上前寻打钱xx,随即其余四人一拥而上大打出手。钱xx高呼救命,躲闪逃避,丁xx窜上去抓住钱xx在其后腰、后心部各戳一刀。钱xx肺脏被刺穿,于当晚10时死亡。次日,卢、水二人被抓获.丁xx、安x闻讯自首。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并受被告人丁xx的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告人丁xx的辩护人。

接受本案辩护任务之后,我认真地研究了本案的起诉书。在开庭之前,查阅了案卷材料,研究了有关的证据,会见了被告人丁xx及其亲属,参与了法庭调查的全部过程,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词。

我认为,被告人丁xx在今年4月10 11以三角刮刀致被害人钱xx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他本人也供认不讳,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和生命的安全,xx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丁xx等提起公诉,由xx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完全必要的。

对于公诉人的指控,我作为被告人丁xx的辩护律师,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丁xx犯罪的性质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等犯的是流氓、杀人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丁xx犯的只是一罪而不是两罪,其流网一罪不应成立。且被告人实际犯的应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

从被告人丁xx犯罪的目的和动机来看被告人丁xx与被害人钱xx素不相识,没有任何直接利害冲突。他只是在同案被告人卢xx的授意之下去“教训教训” 钱 xx的。这个所谓“教训教训”,涵义虽然不很明确,但是按照他们过去的行为来理解,无非就是指以暴力使对方遭受

折磨和痛苦。丁xx即是在卢xx的指使下,去“教训教训”对方的,但并没有剥夺钱xx的生命的目的和动机。

2.从被告人丁xx犯罪的方法和手段来看

被告人丁xx在参与殴打钱xx的过程中使用了凶器―三角刮刀。那么能否以使用了这种凶器就肯定其行为的性质就是杀人呢?我认为即使是用了这种凶器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后果,也不能简单地认定其目的就是杀人,因为还存在着伤害致人死亡的可能。所以要判定这种行为究竟是杀人还是伤害致死,既要考察行为人实施这一行为时的方法和手段,更要由此分析行为主观故意的真实内容。

被告人丁xx先是跟着同伙打了钱xx一拳,但自己的右手也扭痛了,因而躲在一旁。钱xx突围逃跑,卢xx喊到:“别让他跑了!”丁xx冲上前去伸出左手,抓住钱xx后衣领.钱一边挣脱一边扭身与丁xx撕打。丁xx突然想到自己口袋中的三角刮刀,便用右手掏出,打算刺对方的臀部。由于双方都正在运动之中,又是在黑暗的地方打斗,所以一刀刺在被害人腰部,一刀刺在后心部。

被告人想戳对方的臀部,不仅是在预审中始终如此供述,也在刚离开行凶现场时就对其同伙多次这样说过;而且法医鉴定书和死者的照片也可以相互佐证。

因此,被告人丁xx不是有意选择对方要害部位,恰好相反,倒是选择了不易造成死亡的部位。说明他只是有伤署的故意,而没有杀人的故意。

3. 从被告人丁xx在行为后的思想状况来看被告人丁xx实施犯罪和同伙议论时,由于根本没料到竟然会产生那么严重的后果,所以大家还都洋洋自得,有人夸耀自己打得过瘾,丁xx也凑上去说他用刀捅了那人的屁股两下。第二天,4月11日,丁xx听说那人(钱xx)死了,公安机关正在追查,他才意识到事态严重,最后选择了投案自首的道路。

从上述经过情况可以看出,被告人显然不是故意杀人,所以他才能那样若无其事,当得知对方已死,才深感事态严重。

二、被告人丁xx未成年

被告人生于xx年x月x日,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刑法》第17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约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合议庭注意,条文中规定的是“应当”而不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丁xx是投案自首的

被告人丁xx实施犯罪后,于第二天,即4月11日下午4时许就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目首,并将自已和同伙的犯罪行为的主要情节如实地作了交代。起诉书已经写明被告人丁×是投案自首。(刑法)第67条规定:“对干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丁xx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开始时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触犯了(刑法)第292条;后来,发展到持刀行凶、致人于死,触犯了(刑法)的其他规定。表面上看似乎是犯了两种罪行,但实际上只是出于一个故意,实施了一个行为,由于造成了两种不同的后果而触犯两个罪名。

这种情况在法律土只构成一罪而不是两个罪,所以不适用数罪并罚的规定。

综上所述,对于被告人丁xx的犯罪行为清求合议庭按照(刑法》第234条第2款,并结合(刑法)第17条第三款、第 67条的规定,确定其罪名和处以适当的刑罚。

以上是由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怎么写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仍然有疑问,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

 

第二篇: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当事人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涉嫌故意伤害的被告人董小明的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相关的卷宗材料,并结合刚才的庭审情况,辩护人对案情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现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在量刑方面,本案存在以下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害人对本起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本案起因于作为同乡又同姓董的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论资排辈行为,在中国的风俗习惯来看,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被害人不同意被告的说法,也不妨一笑了之。然而面对案发时刚刚21周岁的被告人,被害人提出要“单挑”、“摔跤”解决,这才导致年轻气盛、出手不知轻重的被告人将其打伤。值得一提的是,被害人案发时已经42岁,相比于小他20多岁的被告,从为人处世经验上讲要丰富得多,如果他当时能有宽人之意,能和平解决二人的争执,而不是采取漫骂和其他一些过激行为的话,相信这起伤害案是不会发生的。

二、被告人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根据案卷材料反映的内容,结合今天的庭审实况,我们可以看到,本案起因于工友之间的日常琐事,属于双方对于矛盾处理不当所致, 1

被告人事前并没有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其性质应当属于临时起意型激情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

三、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偶犯、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在被害人过激语言与行为的刺激下,一时冲动才伤害了被害人,造成了今天这样的后果。案发后,被告人并没有立刻离开事发工地,后来被害人找其商量赔偿医药费,但索要赔偿数额显然过高。在此情形下,他只是对于赔偿数额提出异议,并没有刻意逃避责任的行为。他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也向家人表示希望在最大限度内赔偿被害人。在辩护人会见时,被告人反复表示了悔罪之意,他表示对不起受害人,对不起自己的家人,希望法庭对他从轻处理。

基于以上几点理由,希望法庭能充分考虑本案社会危害性不大和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实情,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 姜伟律师

20xx年3月18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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