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答复件的基本要求(1)

县委、县政府督查室

关于撰写提案答复件的基本要求

提案答复件是一种特殊的公文形式,有其特定的规范要求,在内容和格式上都有特殊的规定。为促进办理工作规范化,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情况,就答复件的基本内容、基本格式等作出下列规定,以供参考。

一、答复件的内容要求

1、答复件内容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办理人员在办理工作中,要全面了解委员所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党在这方面的方针政策是什么,答复内容不能出现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相悖和不符的现象。

2、实事求是,符合实际。委员提出的问题,能解决的,一定要千方百计想办法解决,并尽快落实;列入规划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讲清目前只能列入规划解决的原因;暂时不能解决的,也要如实说明原因,并讲清楚不能解决的理由。

3、对提案所提问题和要求,要有的放矢地逐条答复,不说套话、空话。委员的建议、提案,大都是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有组织提出的。办理人员不能草率答复了事,要针对委员提出的问题和要求,逐条答复,不能避重就轻,答非所问。对几个单位协同办理提案的答复,协办单位需先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和要求写出本单位答复并送主办单位,主办单位综合协办单位的答复后写出全面答复。

4、文字要简明、通顺。答复不需长篇大论的情况介绍、过程介绍和情况分析等,要简单明了,明确答复委员能办还是不能办。能办的,什么时候开始办或者现在已经办到什么程度,预计什么时候可以办好;不能办的,讲明情况,说明理由。另外,语句要通顺流畅,让人一看就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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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答复的口气要诚恳、谦逊。一般公文行文对象是行政机关和单位,答复件的行文对象则是自然人,但又不同于一般自然人,他是行使民主监督权力的政协委员,办理人员在答复件的语气、用词方面都要注意,以诚恳、谦逊的态度答复。

二、答复件的格式要求

1、关于用纸方面。统一使用本单位文件纸正式打印,在寄复委员前必须要先将清样交县督查室严格审核。

2、关于发文字号。答复件要求标明发文单位代号、发文类别、发文年号、发文序号及办复结果类别等5个方面的内容。5项内容标红头文件下面中间位置,发文类别用“复”,发文字号中不提夹带“字”、“第”等字样。

办复结果分为四类,分别为:“A”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的;“B”类: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C”类: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目前不能解决,予以解释说明的;“D”类: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

3、关于答复件的标题。“对县政协×届×次会议第××号提案的答复”。

4、关于答复件正文的抬头称呼。使用“×××委员”,联名的提案也只写一个领衔人。

5、关于答复件的开头语。只有一个委员的答复件,开头语采用方式:“您在××会议上提出《××》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6、关于落款。落款必须在成文日期上加盖单位公章。

7、关于附注及主题词等。附注要求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联系人可以是本单位办公室主任,或承办提案的具体经办人。主题词用:“办理工作、提案、××、答复”,其中“××”为答复件内容关键词。文尾抄送: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政协提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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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关于国家将进一步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

关于国家将进一步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提案内容及

办理复文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3635号提案内容及办理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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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3635号提案内容

20xx-02-24

案由:关于国家将进一步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提案

提案人:菊红花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卫生部办理

主题词:医药制度

从20xx年x月青海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以来,再次进一步缓解了老百姓“看病贵”问题,规范了药品销售渠道和流通环节,保证了药品质量。我所在地区(青海省海西州)州级及州级以下所有医疗机构都实行了国家基本药物零差价制度。但目前也存在着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

一、药品价格不统一。例如同一种药品由于生产厂家不同,价格就不同;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个药品由于投标企业不同,价格也不同;有些药品价格反而高于制度实施以前的价格,所以基层医疗机构很难选择或确定到底哪种药的临床疗效、产品质量才有保证。

二、补偿机制不健全。基本药物的补偿(15%)都能按季度得到补偿,但补偿当中忽略了药品损耗和失效损失等的补偿。

三、现有的《国家基本药品目录》中的品种数量不能有效满足基层基本医疗保健需求。例如儿科、妇科及社区慢性病的防治药品数量十分有限。

为此建议:

一、由国家统一《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价格,同一种药品在原材料选择、工艺流程、外包装材质等方面也要统一的要求,不能以商品来对待。

二、国家出台药品损耗的补偿办法。

三、根据实际需求适当增加国家基本目录数量。

3635号提案复文

20xx-02-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xx年x月x日以卫提函〔20xx〕569号文函复:

菊红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国家将进一步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要求,20xx年x月我部发布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基层部分)》,收录了205种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102种中成药和已有国家标准的中药饮片。另外,截至目前已有27个省(区、市)增补了药品,增补品种数大多在100—250种间,民族自治区和一些有民族地区的省(区、市)增补了适合本地区用药特点的民族药。

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卫药政发〔20xx〕79号)中“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的要求,目前我部正在积极进行调整前的研究准备工作,结合现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的实际应用情况,根据不同地区的疾病谱差异,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充分考虑基层医疗机构儿科、妇科及社区慢性病防治药品的实际需求,通过调整完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规范各省(区、市)药品增补,与基本医疗服务相配套,更好地适应基层基本用药需要,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

为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配送及时,20xx年x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56号),要求实行以省为单位的集中采购、统一配送,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剂型和规格。根据基层用药的实际需求,我部组织开展了基本药物的标准剂型、标准规格和标准包装研究工作。鉴于我国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基层医疗机构众多,目前由国家统一所有基本药物价格还存在一定的难度,我部将协调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对于独家品种以及经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且供应充足的基本药物,探索实行国家统一定价。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xx〕62号),对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基层医疗机构多渠道补偿机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地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不断推进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探索和尝试,初步取得了一定成效。您提出的将药品损耗和失效损失纳入补偿范围,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进行研究。

感谢您对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来源:中国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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