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龚安平,男,汉族,19xx年7月26日出生,农民,贵州省黔西县人,住沙井乡观音洞村5组,现住黔西县杜鹃办事处金阳小学后面。电话:158xxxxxxxx

被申请人:李全军,男,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黔西县莲城社区街道办事处金凤社区(原城关镇金凤村10组)。电话:150xxxxxxxx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xx年4月22日向贵院提起诉讼,现申请人请求将签署时间为20xx年4月15日,起诉人为龚安平,被告为李全军的起诉书中的第一项请求变更为:“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李全军支付原告龚安平各项赔偿费用计人民币33644元,伤残赔偿:37401.02元,二项共计:71045.02元。

其中医疗费8594.08元,误工费:240天(从20xx年11月19日受伤之日计算至20xx年6月19日)×(20xx年职工平均工资37448元/年÷365天)=24623.34元,护理费7天×(20xx年护理行业职工平均工资22243÷365天)=426.58元)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7月9日

 

第二篇: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交通事故)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李青,女,汉族,19xx年11月1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荷 叶新村56号602室身份证号:32xxxxxxxxxxxx。 李青诉陈红培、张之华、无锡市出租汽车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无锡本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因三期鉴定结果已经出来,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

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

判令四个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用23243.14元、交通费500元、配制眼镜费600元、误工费6075元、营养费600元、护理费4050元、三期鉴定费:1520元,合计35488.14。

此致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青

特别授权代理律师:

20xx年11月28日

赔偿清单

1、医疗费: 23243.14元

2、误工费:6075元(误工期45天,每天135元)

3、护理费:4050元(护理期30天,每天135元)

4、营养费:600元 (营养期30天,每天20元)

5、交通费:500元

6、三期鉴定费:1520元

7、眼镜损失:600元

合计:35488.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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