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刑事辩护专业律师

张学琴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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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MM,19xx年?月26日出生,男,31岁,汉族,系ZH科技有限公司大区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楼204。

被申请人:ZZ,19xx年?月25日出生,男,25岁,汉族,系GG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矿区??单元9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地区??楼901。

请求事项:

1、请求增加赔偿二次人身伤残等级鉴定的鉴定费用1800元;

2、请求变更残疾赔偿金数额,由原《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中53476元变更为58146元。

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人原《人体损伤致残等级鉴定书(即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原鉴定书”)无论是鉴定结论,还是鉴定适用法律/依据等均无不当,但是申请人为了配合法庭的审理,主动按照法庭的安排进行了二次人身伤残鉴定,二次鉴定结论与原鉴定书鉴定结论完全一致。

申请人认为,两次人身伤残鉴定均因被申请人的故意伤害行为所致,浪费了申请人不必要的时间与金钱,理应由被申请人承担前后两次的鉴定费。

2、申请人于20xx年2月17日进行了二次人身伤残鉴定,20xx年2月22日获得二次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人身损伤致残程度为十级伤残。

20xx年2月21日北京市统计局发布了《北京市20xx年暨“十一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了北京市20xx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073元。

《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申请人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应当依据二次鉴定结论及北京市统计局最新发布的20xx年度数据来计算,具体赔偿数额为58146(即29073元*20年*10%)元。

鉴于上述变更,请求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额由原来的229015.47元变更为235485.47元。

综上所述,申请人增加及变更的诉讼请求均与诉争的赔偿请求具有不可分性,不是独立的诉讼请求,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恳请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3月7日

附:《北京市20xx年暨“十一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1份; 二次鉴定费#5@p1份。

 

第二篇: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古摄影)

增加诉讼请申请书

申请人(原告):德阳市区古摄影婚纱艺术影楼

地 址:德阳市区城隍庙街7-12号

经营者:丁辅松

被申请人(被告):广元市万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

通公司)

地 址:广元市利洲东路三段(万通大道汽车市场) 法定代表人:王素华

被申请人(被告):万成勇,男,24岁,汉族,住四川省旺苍

县白水镇建兴村一组14号,电话:158xxxxxxxx。 被申请人(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

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丰德国际广场3号楼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范丹彦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已诉讼至贵院,为妥善解决赔偿事宜,切实化解矛盾纠纷,现申请人申请增加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43272.58+322576.48 +59000)×0.4=289939.62元。

(一)其中死亡一人的费用:343272.58元

1、医疗费:4241.58元

2、死亡赔偿金:13904×20=278080元,

3、丧葬费:11595.5元,

4、误工费:69×15×2=2070元,

5、交通费、住宿费:1000.00元,

6、精神抚慰金:30000元,

7、子女抚养费:(10857×3)/2=16285.5元。

(二)其中受伤一人的费用:322576.48元

1、医疗费:20133.78+94078.5=114212.28元,

2、护理费:40×130 = 5200元,

3、伙食补助费:15×130 = 1950元,

4、误工费: 69×195 = 13455 元,

5、交通费:1000元,

6、残疾赔偿金:13904×20×0.49=136259.2元,

7、鉴定费1700元,

8、精神抚慰金:30000×0.46=13800元,

9、后续治疗费:35000元。

(三)财产损失的费用:59000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9月15日13时30分左右,原告单位职工王青林等一行六人驾车前往康定为客户拍摄婚纱艺术照,当王青林行驶至雅安方向往泸定一弯道处时与对向行驶的被告万成勇驾驶的川H13110车辆发生相撞,造成原单位职工王青林、顾客罗乐、王思儀当场死亡,原单位职工余志豪、阳小娟、张欣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此事故发生后,原告向伤者、死者家属支付了相关费用,伤者、死者家属也明确表示将追索权完全转移给原告。据此,原告已依法向雅安市天全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已支付罗乐、王思儀、阳小娟、张欣的各项损失费用,但因当时原告单位职工余志豪的伤残等级鉴定未确定,受损车辆定损情况未明确,原告与死者王青林的赔偿协议未达成一致。现以上事项均已确定,申请人现依法增加上述诉讼请求,请准允。

此 致

天全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德阳市区古摄影婚纱艺术影楼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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