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交通事故)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李青,女,汉族,19xx年11月1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荷 叶新村56号602室身份证号:32xxxxxxxxxxxx。 李青诉陈红培、张之华、无锡市出租汽车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无锡本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因三期鉴定结果已经出来,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如下:

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

判令四个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用23243.14元、交通费500元、配制眼镜费600元、误工费6075元、营养费600元、护理费4050元、三期鉴定费:1520元,合计35488.14。

此致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青

特别授权代理律师:

20xx年11月28日

赔偿清单

1、医疗费: 23243.14元

2、误工费:6075元(误工期45天,每天135元)

3、护理费:4050元(护理期30天,每天135元)

4、营养费:600元 (营养期30天,每天20元)

5、交通费:500元

6、三期鉴定费:1520元

7、眼镜损失:600元

合计:35488.14元

 

第二篇: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2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 汉 xxxx年xx月xx日生 户籍地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身份证号:5125011xxxxxxxxxxx 电话:13890xxxxxxx。

请求事项

1 请求变更被告赔偿医药费xxx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xx元,误工费 元,营养费xxxx元,护理费xxxx元,交通费 xxxx元(康律师电话:135xxxxxxxx),残疾生活补助费 元,鉴定费xxxx元,续医费 元,被抚养人生活费xxxxxx 元,精神赔偿xxxxx元,财产损失xxxx元,复印费xxx元。

2 由被告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

20xx年x月xx日,被告xxx驾驶被告宜宾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小型越野客车行驶,当行至蜀南大道地点时,与原告驾驶的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被送往宜宾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07天,原告住院治疗期间,由其母亲在医院护理,在医疗期间,四被告均未支付任何费用。(康律师电话:135xxxxxxxx)原告出院后,于20xx年x月xx日,经鉴定,原告左下肢丧失功能43%,评

定为x级伤残,双下肢长度相差2cm,评定为x级伤残,同时,(康律师电话:135xxxxxxxx)四川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进行续医鉴定,认为续医费用还需要xxxx元。于20xx年x月x日原告向宜宾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x日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向宜宾市人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于是,(康律师电话:135xxxxxxxx)原告依法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法院准允为感。

此致

宜宾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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