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划纲要(20xx-20xx)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划纲要

(2012—2015)

银监发〔2012〕62号

一、工作宗旨

(一)以改进银行业服务质量、提高金融稳定能力、提升公众金融素质、支持行业发展、赢得社会尊重为工作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服务至上,坚持社会责任,通过广泛、深入、系统的金融教育,全面提升全社会对银行业产品和服务的认知度,全面提升全社会的金融素质,培育银行业消费者维权的意识和能力,积极、科学地主张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坚持科学发展,坚持行为监管,坚持行业自律,通过主动、严格、科学的监管措施,督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践行向消费者公开交易信息的义务,履行公平对待消费者的责任,遵从公平交易的准则。

二、工作原则

(二)预防为先。将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市场准入审批的必要条件,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产品、服务设计和审批之初,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条款预设其中;在消费者购买产品和接受服务之前,主动践行告知义务,实事求是地加强事先宣传讲解和风险提示;在开展营销时,严格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条款规范销售活动。

(三)教育为主。督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不同的消费者群体,积极开展广泛、持续、系统的金融宣传教育活动,培育消费者的自主选择判断能力和主动维权能力;针对不同的产品和服务种类,主动做好宣传讲解,通过提升消费者金融意识和金融素质主动化解矛盾。

(四)依法维权。本着贯彻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方针,建立一整套合法、规范、务实的消费者维权工作体系,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将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落在实处。在纠纷处理过程中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调解好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

(五)协调处置。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承担起保护消费者权益,妥善解决与消费者之间纠纷的责任,并设置专门部门和人员落实这一责任。银行业监管机构有责任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好消费者的投诉。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未能与消费者就投诉处置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银行业监管机构接受消费者的再次投诉,并将调查处置意见反馈消费者。监管机构的处置意见只作为第三方调解,不具有裁决作用。

三、主要工作框架

(六)构建坚实的法制基础。

本着急用先行、逐步完善的工作思路,尽快梳理、整合和补充散落于各类监管规章之中的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在2-3年内,提出政策要求,制订操作规章,使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章可循。在3-5年内,积极主动推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建设,争取出台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或银行业公平交易法。

(七)形成科学的工作机制。

银监会机关各部门及派出机构要本着“统一行动、协调有序、边界清晰、追求高效”的原则,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银监会层面组成由分管会领导任主任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工作委员会下设三个专门委员会:

1.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协调机关各部门及派出机构贯彻落实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要求,统计分析、通报提示消费者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研究落实相应的监管措施。

2.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由银监会聘请的金融、法律和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作为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后援团队,负责重大投诉事件的定性分析,对疑难事件提出专业建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评估意见。

3.金融交易行为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银监会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行为监督工作。

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作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主要职责是:制定规则、组织协调、专业指导、督促评估。在消费者投诉处置过程中,银监会办公厅信访部门负责消费者投诉的接诉工作,相应监管部门和派出机构负责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具体落实投诉事件调查、行为监督、纠正与处罚,形成有效的纠纷调解机制。

(八)制定系统、标准、规范的工作流程。

消费者保护工作流程涵盖法规和政策的制定,金融产品和服务准入中消费者保护要求的审核,金融产品与服务设计和推介过程中消费者保护的承诺,金融产品和服务交易过程中消费者保护的落实,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冲突时投诉的呈递,消费者投诉案的受理、调查、处理、后评估等。

(九)完善预先的保护框架。

争取主动,将消费者保护工作起始点前移至防范环节,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新产品或新的服务品种在获得准入或进入市场前,包含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要素,防范不必要的纠纷于未然。在实施市场准入审批时,除了评估金融风险以外,还要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的提示,对相关产品或服务提出明确销售目标群体、注明风险程度等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事项相关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内部流程当中应明确规定,在新产品新服务的设计和审批环节必须加注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条款,在新产品新服务推介时将上述内容体现在宣传材料和宣传讲解之中,使新产品新服务在进入市场时履行了对消费者的告知义务。

(十)建立快捷的应诉程序。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是自然人消费者,消费者投诉的应诉受理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落实消费者保护工作的窗口。应诉程序的快捷性和规范性,直接影响行业形象,也是社会和媒体关注的焦点。建立一套快捷、规范、透明的应诉机制,是有效调解消费者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纠纷的必要条件。从监管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层级设置出发,本着“先机构后监管,先基层后总部”的应诉程序设置原则,银监会将对各层级的投诉受理程序做出规定,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层级应诉的基本规则。同时,银监会将向社会公布消费者投诉的渠道和程序,以指导、便利和规范消费者投诉。

(十一)创建务实的后评估体系。

在建立消费者保护工作流程的基础上,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将对发生的消费者投诉事件进行登记、统计和分析,并借助专家委员会的力量,对投诉发生的原因、处置质量、消费者满意度以及整改纠正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形成后评估报告。据此,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可提议召开联席会议,向银监会监管部门、派出机构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出提示,提出工作要求。在此基础上,银监会将分别根据机构类别和地区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评办法,按年度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的消费者保护工作做出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分别纳入风险评级和年度综合考评体系。

(十二)制定系统的宣传规划。

制定年度的和中远期的宣传工作规划,将宣传工作持续化、常态化。宣传工作开展可采取三种方式:

1.集中开展。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初期,每年设定一周或一月开展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周(月)活动。活动期间,通过集中摆放、发送、投递宣传材料,大众媒

体参与,以网络、电信、电视、广播等方式造成声势,形成影响。

2.持续进行。利用银行现有的营业场所长期摆放宣传资料,银行大屏幕滚动播出宣传内容;与电信部门、网站或电视台签订长期协议,定期、定时传播宣传内容;与相关部门联系,在机场、车站、码头、地铁、商场、旅游景点等人群聚集区长期播放或张贴宣传材料。 3.专项行动。采取金融知识进乡村、社区、学校、军营、工地等方式,在某一特定领域推进。

(十三)探索持续的教育模式。

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维权能力以及银行业对消费者的保护意识根植于社会对金融的了解,有赖于全社会金融素养的提高。从长期和根本的角度来看,早期的金融教育是决定性因素。为此,银监会将会同教育部门推动金融教育进课堂。着力建设消费者金融教育的长效机制,制订金融教育发展的中长期规划。针对发达的中心城市和边远的山区乡村,享受充分银行服务的富裕群体和银行服务缺失的贫困人口,在校的大中小学生和社区老龄人群,以及处于银行服务需求转型期的进城务工人员、对银行服务需求旺盛的年轻“白领”,有针对性地做出金融教育安排,针对不同的社会群体开展专项教育活动。近期,可根据大学生的就业心理,选取高校,采取讲座、问卷等方式积极展开。随后,争取金融知识教育进入大学课堂。最终,尝试将金融知识教育纳入全面义务教育范畴。

 

第二篇: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xx〕13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

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12〕1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银行业提高服务水平,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牢固树立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的观念,并将其融入公司治理和企业文化建设当中,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应当将关注和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重要职责之一,并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相应职责。总行和各级分支机构应当确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制定投诉处理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及时妥善解决客户投诉事项,积极预防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投诉处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四、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当充分了解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银监会有关监管规定,熟悉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情况,掌握本

机构有关规章制度与业务流程,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公平、友善对待金融消费者。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能力建设,规范营业网点现场投诉处理程序,明确投诉处理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有效提升现场投诉处理能力。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为客户投诉提供必要的便利。在各营业网点和官方网站的醒目位置公布电话、网络、信函等投诉处理渠道。投诉电话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客户服务热线对接;与客户服务热线对接的,在客户服务热线中应有明显清晰的提示。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各项投诉并登记,受理后应当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受理情况、处理时限和联系方式。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投诉事项,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以上述方式告知。发现有关金融产品或服务确有问题的,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或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给金融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金融消费者进行赔偿或补偿。

九、投诉处理应当高效快速。处理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情况复杂或有特殊原因的,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并应当以短信、邮件、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延长时限及理由。

十、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转办的投诉事项,应当严格按照转办要求处理,并及时向交办机构报告处理结果。

十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实行客户投诉源头治理,定期分析研究客户投诉、咨询的热点问题,及时查找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从运营机制、操作流程、管理制度等体制机制方面予以重点改进,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各分支机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将投诉处理工作纳入经营绩效考评和内控评价体系,及时研究解决投诉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的有效性。

十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发挥法律合规部门在客户投诉处理和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确保依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员工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十五、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大规模投诉,或者投诉事项重大,涉及众多金融消费者利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十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各级分支机构应当做好金融消费者投诉统计、分析工作,并每半年形成报告,于每年1月30日和7月30日前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于20xx年7月20日前将客户投诉管理办法、投诉渠道、投诉处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名单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此后如客户投诉管理办法、投诉渠道有变动,变动情况应在半年报告中予以反映;如投诉处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名单有变动,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十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敦促其完善机制、落实责任、推进工作。

十八、对于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热点、难点问题,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有关金融机构发出监管建议,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采取预防或纠正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十九、对于一定时期内,信访投诉数量较高、处理不当或拖延问题较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全辖予以通报,并可作为准入和监管评级的参考依据。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其遵照执行。各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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