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协议书范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们各股东经过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该法律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协议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被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二、公司主要经营 行业。公司住所拟设在 市 区 路 号 楼(房)。
三、公司股东共 个,其中自然人 个,企业法人 个,社会团体 个,事业法人 个,国家授权的部门 个。分别为:
( ),现住 ,身份证号码 。
( )公司,住所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
( )学会(协会、联谊会等),住所在 。
( )团体法人编号为 。
( )研究所(中心等),住所在 。
四、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
( )出资( )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 万元。
( )出资( )万元,其中以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 万元。
五、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 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 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帐户。
六、股东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办法为 。
七、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八、全体股东同意指定 (指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九、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由各股东按 办法承担。
股东签名、盖章:
签订协议地点:
签订协议时间:
XX市XX县(区)XX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XXXXXXXXX有限公司
与
XXXXXXXXX有限公司
与
XXXXXXXXX有限公司
与
XXXXXXXXX有限公司
与
XXXXXXXXX有限公司
与
XXXXXXXXX有限公司
与
XXX
与
XXX
与
XXX
“XX市XX县(区)XX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协议书
XX市XX县(区)XX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股东出资协议书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XXXX年XX月XX日于XX签署:
甲方: XXXXXXXXX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系一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XXXXXXXXXX,注册证书编号为XXXXXXXXXX 。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乙方: X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XXXXXXXXXX。注册证书编号为XXXXXXX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丙方: X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XXXXXXXXXX,注册证书编号为XXXXXX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丁方: X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XXXXXXXXXX,注册证书编号为XXXXXX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戊方: X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戊方」), 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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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注册证书编号为XXXXXX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己方: XX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己方),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XXXXXXXXXX,注册证书编号为XXXXXX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庚方: XXX(以下简称庚方),系中华人名共和国公民,其住所为
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辛方: XXX(以下简称辛方),系中华人名共和国公民,其住所为
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壬方:XXX(以下简称壬方),系中华人名共和国公民,其住所为
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鉴于,本协议各方同意共同投资在XX县(区)设立一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并在合营公司设立后按照合营公司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本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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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除本协议另有解释外,本协议(包括前述序文)内以下词语将具以下的涵义:
「联系人」 就某股东而言:
(1)该股东全资拥有的公司;
(2)该股东的控股公司,其拥有该股东的全部已发行股本;
(3)该股东的全资控股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董事会」 合营公司的董事会
「董事」 当时董事会的任何一位董事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只就本协议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股东」 甲、乙、丙、丁、戊、己、庚方、辛方及壬方之统称,并包括任何于本协议日期后,根据本协议的条款获转让股份的任何人
「本协议」 本股东协议书的原本签订版本或经补充或不时修改后的版本
「人民币」 中国的法定货币
「%」 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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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设立合营公司
第一条 合营公司拟定名称为“XX市XX县(区)XX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具体名称将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名称为准。公司法定地址:以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为准。
第二条 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企业法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本协议各方以各自认缴的注册资本额为限,对合营公司的债务、风险和亏损承担责任。
第三条 合营公司的经营目的是:为XXX县(区) “三农”、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提供灵活便捷的小额信贷融资服务,切实帮助其解决担保难、贷款难、融资难的问题,同时提供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服务。
第四条 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业务;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可与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经省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业务。
第五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X万元,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XXXX万元,其中,由甲方出资人民币XXXX万元,持有合营公司XX%的股权;乙方出资人民币XXXX万元,持有合营公司XX%的股权;丙方出资人民币XXXX万元,持有合营公司XX%的股权;丁方出资人民币XXXX 万元,持有合营公司XX%的股权;戊方出资人民币XXXX万元,己方出资XXXX万元,持有合营公司XX%的股权;庚方出资人民币XXXX万元,持有合营公司XX%的股权;辛方出资人民币XXXX万元,持有合营公司XX%的股权;壬方出资人民币XXXX万元,持有合营公司XX%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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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协议各方同意,自合营公司获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15天内,各股东必须投入其认缴之注册资本。自各方向合营公司一次性缴足出资后,合营公司应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对各方的出资加以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 合营公司新增或减少注册资本、扩股、合并、分立,应由全体股东书面一致同意,报河南省主管部门批准,然后到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除受限于第七章及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于本协议生效期间,各股东必须维持第5条所述的持股比例。
第九条 本协议各方同意为合营公司设立而组建筹备小组,筹备小组成员共X人,其中甲方推荐X人,其他股东方推荐X人。筹备小组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正式成立,待合营公司第一次股东会召开后即自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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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小组作为股东代表,负责处理合营公司设立中的有关事项,其职责为:(1)负责起草并联系各股东制定并签署合营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2)就合营公司设立等一切事宜负责向政府部门申报,请求批准;(3)向有关部门申请合营公司名称预先核准;(4)负责监督各股东按时足额将出资存入账户,并保证资金的安全;(5)向有关部门申请合营公司设立登记。
筹备小组可委托任一投资方或律师等其他符合条件的相关专业人员办理筹备小组上述日常工作事项。
第十条 本协议签署后X个工作日内,本协议各股东方应当促成筹备小组按照本协议所述原则尽快协商确定并签署合营公司章程及其他设立合营公司所需的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上述合营公司章程及相关文件签署后X个工作日内,筹备小组将负责向行业监管审批部门报送设立合营公司的相关文件及取得许可;获得行业监管审批部门批准并取得批准证书后,筹备小组将负责申报合营公司注册成立的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本协议各股东方应本着以合营公司最大利益为目标行事并相互积极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各方及其授权代表应充分配合尽快就相关文件达成一致并签署、及时有效提供设立合营公司所需的相关文件。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合营公司应当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并应于每年年结后的三个月内送交股东。合营公司按同股同利的原则,每年可根据各股东持有合营公司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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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协议各方同意,合营公司董事会由X名董事组成,甲方推荐X名,合营公司其他股东方推荐X人。董事任期每届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甲方推荐的董事担任。
第十六条 本协议各方同意,合营公司监事会由X名监事组成,甲方推荐X名监事,其他股东合计推荐X名监事;合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X名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主席由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本协议各方同意,合营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甲方推荐。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财务总监1名,由乙方推荐。
第十八条 根据合营公司合规经营需要,可获取独立第三方提供信息系统、产品研发、风险控制、客户管理等服务与运营支持,具体服务内容与费用另行协商并签订外包合作协定。
第四章 合营公司股东会及其职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合营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合营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合营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合营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合营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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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合营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合营公司形式方案进行审核;
(九)了解合营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及
(十)修改合营公司章程。
第五章 董事会、总经理及监事职权
第二十条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合营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合营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合营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拟订合营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合营公司形式的方案;
(五)决定合营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七)修改合营公司章程规章制度;
(八)制订合营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及
(九)其他需要由董事会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的职权:
(一)主持合营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合营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合营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
(四)拟订合营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合营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合营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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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参加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合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执行合营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的行为损害合营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予以纠正;及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至少每年召开1次会议。会议的时间及地点由董事会另行决定。
第二十四条 超过X名以上董事可以随时提前20个工作日发出由该等董事签署的书面要求 (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该通知书应列明会议的日期,时间及地点并且包括一份议程列明会议上将要处理的事项。除非获得所有有权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如某事项未被列入董事会会议通知书的议程内,董事会会议不可在该事项上达成最终决定。假若召开会议的预先通知期被缩短或会议通知有不妥善之处,若所有收到会议通知书的董事XX以上同意的话,该董事会会议可被视作正式及有效地举行。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之法定人数应根据合营公司章程,任何决定必须得到XX以上董事的同意后方可通过。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可采用电话会议或透过类似的电子通讯设备使参与会议的所有董事能同时收听各人发表的意见,以上述形式召开的会议相等于由各董事亲身出席的会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应作为每一次董事会会议的主席。如果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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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出席任何董事会会议,则出席的董事可自他们当中选出其中一位作为该次会议的主席。
第二十八条 一份书面决议案如由所有董事签署并以邮递、传真、电传或电邮方式发出,应被当作在正式召开之董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案。书面决议案可由一式多份之档组成,每份由一位或以上董事签署。
第七章 股东大会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应不少于X名股东,股东可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如果于召开会议的时间之后的二十分钟,仍未有足够的法定人数出席股东大会,则股东大会须延期至十四天后于同一地点及时间举行(「第二次股东大会」)。若第二次股东大会在召开会议的时间后的二十分钟法定人数仍不足X名股东,出席第二次股东大会的一名股东便可构成法定人数。为免存疑,在任何股东大会进行途中,出席股东大会的人数少于法定人数,该股东大会仍可如期进行,不应视作流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必须得到到会的股东XX以上同意后方可通过。
第三十条 董事长应作为每一次股东大会的主席。如果董事长未能出席任何股东大会,则出席的股东可自他们当中选出其中一位作为该次股东大会的主席。
第八章 股权转让
第三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并征得原审批监管部门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XX日未答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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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超过X分之X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三十二条 任何股东如将其股权全部或一部分进行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符合条件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有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股东接受转让方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应共同协商解决购买股权份额的问题,协商不成,则按受让方各自在合营公司的出资比例分配其可购买的股权份额。任何股东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优惠于向其他股东转让时的条件。转让后的股权比例符合《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
第九章 税费的负担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各股东方各自承担因本次投资所依法应当承担的税费。
第十章 保密
第三十四条 无论本协议是否已终止,任何一方对于本协议之签署、履行及协议内容以及一方在合作过程中因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知悉或收到的有关协议其他方的商业秘密、专有信息、客户信息(统称为「保密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仅可就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之目的而使用该类保密信息。未经合作其他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上述保密信息,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 在取得其它合作方另一方书面许可之前提下,每一方均应确保其仅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始向其员工、关联企业、顾问、代理人或承包商披露上述保密信息,并应向对方保证其员工、关联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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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顾问、代理人或承包商必将保守相关的保密信息,否则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承诺
第三十六条 各股东在此向本协议其他方承诺于本协议生效期间:
(一)其会采取所有必须的行动确保本协议内所有条款均能全面地运作,在不影响上述规定的情况下,确保任何代表该股东出席合营公司股东大会的人仕或其委任代表及其委派的董事都遵守及执行本协议内条款及避免作出不符合本协议条款的行为;
(二)其会行使因为持有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以遵守及执行本协议内的条款。
(三)各股东同意发挥各自具有的特点和长处,为支持合营公司的发展,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1)按时一次性足额认缴出资额;
(2)介绍和推荐客户和项目,提供国内金融等市场信息;
(3)向合营公司推荐优秀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其它人员;
(4)利用自身客户资源,宣传合营公司借贷及咨询业务;
(5)负责开展合营公司的筹建、开业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合营公司向各股东承诺遵守本协议内的条款。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各方须签署、作出及履行或促使其他需要的人仕签署、作出及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所合理要求以使本协议的条款能生效而所需的进一步行动、合约、契约、保证、文据及文档。
第三十九条 合营公司合并、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合营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须依法向合营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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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生效、变更、解除及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议经各股东方授权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除本协议和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当事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外,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解除应经各股东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二条 如遇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修改、变更及天灾、人祸、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和其他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及其产生的后果各方均不能防止或避免等原因,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的,不能履行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通报给其他方,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条款的修正、变更、补充,由出资各方协商,书面达成一致意见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之有效期
(一)至合营公司的清盘工作完成或合营公司不继续存在或按照第四十四(二)或四十四(三)条条规定本协议提前终止,本协议应继续有效。若合营公司将结束营业,各股东将根据由各方同意以委任的独立专业评估机构对有关合营公司持有的净资产之估值乘以其持有股份之比例计算应得之资金。
(二)如果所有股份的实际权益被只有一位原股东持有,本协议便终止。
(三)如果某一方不再是合营公司的股东,对该方而言,本协议便无效(惟本协议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五条(保密)、第四十八条(法律及司法权)及第四十九条(通知)将继续有十足效力)。
(四) 本协议之终止不应导致任何已于本协议终止前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或权益被解除,而本协议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五条(保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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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条(法律及司法权) 及 第五十条(通知)将继续有十足效力。
第十三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五条 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一次性缴足出资额时,则从第十五天起计算,每逾期一个月,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支付相当于未出资额的X分之X的罚金。逾期三个月,则除缴付罚金外,其他股东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赔偿损失。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使得本协议不能履行时,应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本协议或合营公司的章程的解释或履行发生纠纷,其纠纷的当事者要以不使合营公司的利益受损为前提,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可向合营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在解决纠纷期间,除去纠纷的事项以外,股东各方要继续遵守履行本协议及合营公司的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四章 其他
第四十九条 通知:任何一方变更该等通讯地址、联络方式、指定联系人,均应在变更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如未接到变更通知,则按该等通讯地址、联络方式、指定联系人发出的通知在按下款确定的时间后即应视为已送达: 通知以专人手递方式送达的,以收件人签收通知时为送达时间;以挂号邮寄方式送达的,则以邮件寄出后的第5个工作日的9: 00为送达时间;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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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传真发出之次日9: 00为送达时间。
第五十条 可分割性: 本协议任何一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有效性及可强制执行性。
第五十一条 本协议包含本协议各股东方就与本协议有关事宜所达成的补充协议,并取代本协议各方就有关事宜所作出的合约、安排、陈述或交易。
第五十二条 如本协议条款与合营公司的章程条文有任何冲突之处,以中国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根据中国法律法规批准的章程为准。
第五十三条 时间在任何方面应是本协议一项重要的条款,本协议任何一方没有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赋予的任何权利不应构成其放弃有关权利,个别或部分行使本协议赋予的任何权利亦不排除该协议方行使其他或进一步行使该项权利或行使任何其他权利或损害或影响该方就相同的责任(不论是与任何第三方共同、个别或以其他形式)对协议其他方行使任何权利。本协议赋予的权利及补救措施是附加性的,并不排除法律所赋予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
第五十四条 本协议对本协议各方及其各自之继承人及受让人均具约束力。除本协议明文规定外,未经本协议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前,任何本协议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的权利或责任。即使本协议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该权利或责任可以转让及许可某些人仕成为股东,转让必须符合本协议及合营公司的合营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标题: 各条款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具法律效力。
第五十六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XXX份,各方各执一份,剩余的办理成立合营公司手续,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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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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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XXXXXXXXXXXX有限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XXXXXXXXXXXX有限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XXXXXXXXXXXX有限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XXXXXXXXXXXX有限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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