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企业非法人、个体户(新办、到期、变更)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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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身份证)(外资企业:法人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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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若是分公司:有效总公司代码证复印件一份(正副本其中一份即可 A4)

5、若是企业名称变更:工商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一份(企业:工商局档案室拉取 个体:各地工商所拉取 A4)

6、若是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A4)

注意:1、20xx年4月1日起代码证取消年检

2、注册资金在一亿以下的企业取消收费

3、办理代码证(到期、变更):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带来

4、如有曾用名,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A4)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临平南苑街道南大街265号市民之家二楼G

区市场监管局(质监)15、16号窗口

 

第二篇:法人独资企业

法人独资企业法人独资企业是一种企业形式,是指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 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自然人企业。最古老、最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主要盛 行于零售业、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服务业和家庭作坊等。 目录 独资企业的特点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 3.独资企业的优缺点 1 3.1、独资企业的优点 1 3.2、独资企业的缺点 4.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异同 1 4.1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相同点: 1 4.2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5.《公司法》关于独资公司的说明 1 5.1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 5.2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独资企业的特点(1)企业的建立与解散程序简单。 (2)经营管理灵活自由。企业主可以 (3)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 (4)企完全根据个人的意志确定经营策略,进行管理决策。负无限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投资者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偿付企 业债务。独资企业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不适宜风险大的行业。 的工作精力和管理水平等都制约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 代经济社会中,独资企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业的规模有限。独资企业有限的经营所得、投资者有限的个人财产、投资者一人有限 (5)企业的存在缺乏 可靠性。独资企业的存续完全取决于企业主个人的得失安危,企业的寿命有限。在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人申报的出资;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 (5)(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3.独资企业的优缺点 独资企业的优缺点3.1、 独资企业的优点 、独资企业是企业制度序列中最初始和最古典的形态,也是民营企业主要的 企业组织形式。其主要优点为: 发扬。1)企业资产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收益权高度统一。这有利于保守与企业经营和发展有关的秘密,有利于业主个人创业精神的 2) 企业业主自负盈亏和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成为了强硬的预算约束。 3)企业的外部法律法规等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进入与 企业经营好坏同业主个人的经济利益乃至身家性命紧密相连,因而,业主会尽心竭力 地把企业经营好。 退出、设立与破产的制约较小。3.2、 独资企业的缺点 、虽然独资企业有如上的优点,但它也有比较明显的缺点: 限制了企业的扩展和大规模经营。 1)难以筹集大量 资金。因为一个人的资金终归有限,以个人名义借贷款难度也较大。因此,独资企业 2)投资者风险巨大。企业业主对企

业负无限 责任,在硬化了企业预算约束的同时,也带来了业主承担风险过大的问题,从而限制 了业主向风险较大的部门或领域进行投资的活动。这对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极为不 利。 3)企业连续性差。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的产权结构,虽然使企业 4)企业内部的基本关系是雇佣劳 [编辑] 拥有充分的自主权,但这也意味着企业是自然人的企业,业主的病、死,他个人及家 属知识和能力的缺乏,都可能导致企业破产。 动关系,劳资双方利益目标的差异,构成企业内部组织效率的潜在危险。编辑本段 4.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异同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异同4.1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相同点 :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相同点: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相同点第一、两者的投资主体基本相同。两者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公民),而不能 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对投入的资产都实行申报制, 不需要经过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由于两者都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也不强调对作为出 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的实际缴付。 第三、两者承担法律 责任的形式相同,都必须以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如果以出资方式分,个体 工商户可分为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两种形式;而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分为以个人财产 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以家庭财产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在责任承担上,以个人财产 出资的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都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以家庭财产出资的个 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都以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第四、作为一种经济组 此外, 织,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均须有必要的资金、场所、从业人员及生产经营条件。 这也是个体工商户与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必要条件。 同点。 个人独资企业与 个体工 商户在商标使用 主体及 广告宣传策略等 方面也 具有很多的相4.2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区别第一、个人独资企业必须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法的企业名称,而个体工 商户可以不起字号名称,也可以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而流动经营。换句话说,合 法的企业名称和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要件,但不是个体工商户 的成立要件。第二、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与经营者是同一人,都必须是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与经营者可以是不同的人,投资人 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也就是说,个人独资

企业的所有权与经 营权是可以分离的,这就决定了个人独资企业更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而个体工 商户的所有权与 经营权 是集于投资者一 身的, 已不能适应于现 代企业 制度发展的要 求,所以它只能适用于小规模的经营主体。 第三、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 机构,也可以委派他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这一规定,说明了个人独 资企业不但可以在登记管理机关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 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责任。而个体工商户根据规定不能设立分支机 构。另一方面个体工商户虽然可以异地经营,但随着各地近几年相继简化了外来人员 的登记手续,从而使个体工商户的异地经营这一规定逐渐淡化。由此可以看出,个人 独资企业的总体规模一般大于个体工商户。 第四、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 的法律地位不尽相同。在民事、行政、经济法律制度中个人独资企业是其他组织或其 它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能以企业自身的名义进行法律活动。而个体工商户是否能够 作为其它组织或其它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一直是国内民法学家的争论对象。在日常 法律活动中,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行为能力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更多的时候,个体工 商户是以公民个人名义进行法律活动的。事实上,国内就有许多法律专家提出个体工 商户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企业。另外,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 场经济其他活动的能力不同,如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以企业名义 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而个体工商户一般不能以企业名义作为公司股东,只能 以个人投资者(自然人)身份成为公司股东。 第五、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 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上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事实上,这也是投资者较关心的问题。根 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建立财务制度,以进行会计核算。 值得一提的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制度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必备条件,不以任何部门 的要求而改变。而个体工商户由于情况复杂,是否要建立会计制度争论较多,在即将 实施的新《会计法》中也只作了原则规定。按照目前的执法情况看,个体工商户可以 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账簿,如税务部门不作要求的,也可以不进行会计核算。另 外,在税收政策方面,由于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它与市场主 体法律制度之间没有统一的联系。目前税务部门认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 准并不是以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不同而划分的。一般来说,个体

工商户较难认定为一 般纳税人,而个人独资企业如符合条件则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何把市场主体立 法与税收立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是今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值得探讨的问 题。5.《 公司法 》 关于独资公司的说明 《 公司法》根据20xx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5.1第三节 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第五十八条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 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 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 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备于公司。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 第六十一条 一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二条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 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2第四节 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适用本节规定; 本节没有规定的,第六十五条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 务院或者地方人 民政府 授权本级人民政 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履行 出资人职责的 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 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 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 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务院的规定确定。 职工代表。 第六十八条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

公司,按照国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条 国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 事长、 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独 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 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 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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