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2015-04-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首都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北京市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依据《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北京市“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意见》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适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推进在岗卫生技术人员的终身职业教育,其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第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含乡村医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依据相关规定管理。参加继续医学教 1
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依法治教。市、区县两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第六条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下,由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学院校、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委员会设若干个学科组,聘请有关专家担任学科组成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职能是:
1.拟订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和计划。
2.依据继续医学教育有关法规,拟订实施细则、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管理办法和学分授予办法等。
3.评审公布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负责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组织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声像教材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课件的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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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面向基层、农村和偏远山区开展远程教育,方便卫生技术人员学习。
7.对北京市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根据实际需要,适时提出继续医学教育必修项目。
8.负责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信息化系统的管理。
9.组织开展国际、国内继续医学教育交流、研讨和协作。
第七条 北京市区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下,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
区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职能是:
1.负责贯彻落实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计划和要求。
2.制订本区县继续医学教育规划和计划,组织本区县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3.依据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制订区县的具体实施办法。
4.评审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向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对区县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和项目执行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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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根据实际需要,评审、认可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
8.负责本区县继续医学教育信息化系统的管理。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有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领导机构及管理人员,负责贯彻落实市、区县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和要求,组织实施各项活动。
第九条 各单位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如时间、经费、场地、项目活动信息等)。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在职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 各级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和人事、医政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协同领导,从制度上予以保证,提高项目管理、质量监控、绩效评估的水平。
第十一条 医学院校、科研院所、学术团体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落实。要充分发挥教育资源和人才优势,体现专业特点,做好服务工作,积极面向社会开展继续医学教育。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应以岗位需求为导向,以胜任力为核心,分专业分层次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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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专业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应以加强基本实践技能和相关基本知识为重点;中级专业人员应以加强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高级专业人员应以本专业前沿进展为重点。学习内容应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重视卫生技术人员创新能力的培养。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要加强面向全员的职业综合素质教育,包括医德医风、职业道德、医学伦理、人际沟通、卫生法律法规、重大传染病和慢性病防控、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等的教育,培养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不同内容和条件,以短期和业余学习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为主。采取培训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和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及远程教育活动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及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每年1月将本年度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专业分类公布,供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第十六条 经审批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为市级和区县级。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此类项目按《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实 5
施。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此类项目按本区县制定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七条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公布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首次讲授后,各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可提出申请,按规定重复启动,异地讲授,扩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覆盖面。
第十八条 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含乡村医生)应参加与本专业技术岗位有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提升综合素质和岗位服务能力。
第四章 考核、登记、评估
第十九条 要对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进行考核。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负责考核,卫生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审核。考核、审核的具体办法按《北京市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登记考核、审核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登记制度。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后,由主办单位通过继续医学教育IC卡进行登记,实行继续医学教育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取得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乡村医生不低于15学分。 6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按活动性质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和登记应严格执行《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所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学分审验。
第二十二条 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学分达标情况,作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定期业务水平测试、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纳入各单位领导任期责任目标,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四条 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的评估制度。各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定期对辖区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情况检查评估。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的经费,采取政府、单位、个人、社会等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和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列入预算。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保证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应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等其它途径筹集继续医学教育资金。卫生技术人员也应承担一定的费用。继续医学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由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掌握使用,财务部门监督。 7
第二十六条 根据《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北京市办学经费的相关要求,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可合理收取学习费用,保证教学实际需要,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七条 市级继续医学教育认可项目主办单位交纳项目评审管理等相关费用,作为市级认可项目评审和督查管理费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积极开展和踊跃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单位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在接受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本人。
第三十条 单位违反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侵犯卫生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权利或为卫生技术人员提供不真实学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卫生技术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单位统一安排的继续医学教育或在学习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制度,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未达标者,由其所 8
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罚。
第三十二条 学分审验中经核查发现学分记录虚假者,所获学分一律作废。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护理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按《北京市继续护理学教育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高等医学院校临床医学毕业生按《关于推进北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设的意见》实施。
第三十五条 各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军队、武警系统在京医疗卫生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制定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xx年 月 日起实施。20xx年12月3日原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北京市人事局印发的《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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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北京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
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稿)
本办法依据《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和《北京市“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意见》修订。
一、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一)经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并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为市级项目。
(二)市级认可项目应根据不同医疗卫生机构、不同学科和不同层次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需求进行申报。申报项目类别主要为基础训练类、学习提高类和前沿进展类。
二、条件
(一)项目选题应具有先进性和针对性、实用性及适宜性。
(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在本专业具有较高水平并参与部分授课活动,其当年申报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2项。授课教师应以副高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 10
人员为主,有较丰富的教学及临床实践经验。
(三)理论讲授应有相应的讲稿。实践性教学应有示教病例或演示手段,可供学员观摩。
(四)组织项目活动应有考核,2天及以上的培训项目要有考试。培训班应向学员提供讲义。
(五)项目主办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教学场地、设施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申报
(一)拟举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所属医疗卫生单位、市级学术团体、各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学院校、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单位、军队武警医疗卫生单位,每年8月20日前填写下年度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直接向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其他单位报所在区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经审核后,由区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向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
(二)市级项目申报表经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分类,由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专业学科组评审,并报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
(三)申报市级项目时,可根据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实际需求和扩大覆盖面的需要,可申请多期举办,每个项目不 11
超过6期。
四、认可
(一)经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的市级认可项目分别于每年1月中旬、3月底前公布,供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二)凡推荐国家级项目未获得批准,自动转为市级项目管理,按市级项目申报程序再次填报。
(三)凡获批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有效期为2年。若项目第二年再次举办,申报备案项目的单位应按统一要求填写备案项目申报表,按申报途径报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为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
(四)项目主办单位或其他具备办学条件的单位,根据需要可申请异地讲授或送教下乡活动,并向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备案后组织实施。讲授内容应与认可项目保持一致。
五、项目管理
(一)加强对项目负责人的培训,使其熟悉北京市有关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和学分授予的规定,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职责,规范项目管理。
(二)项目主办单位须按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相关规定组织培训,加强活动计划、实施和评估管理,保证项目水平和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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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主办单位应按《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规定授予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四)项目主办单位于项目举办结束后2周内,将活动日程、学员通讯录、项目执行情况总结等通过北京CME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进行汇报。
(五)各区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及学术团体等单位须加强对项目举办过程的监管。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数不低于举办项目总数的10%。
(六)各项目主办单位要规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的管理,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给予批评、通报,情节严重者处以停办1-3年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处罚。
六、其他
(一)本办法解释权属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二)本办法自20xx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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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
活动登记考核、审核办法
(修订稿)
依据《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修订本办法。
一、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由项目主办单位负责考核,卫生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审核。
二、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遵守纪律,服从主办单位安排,完成全程培训内容。
三、项目主办单位负责学员考勤和学分登记。
四、参加各类培训班、研修班要逐日考勤,并按实际参加学习的时间授予学分。
五、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按规定登记学分;学习结束后,本人持IC卡刷卡登记。
六、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对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情况进行定期审核。审核内容包括:项目内容与本人专业、岗位相关;学分类别符合规定要求;学分授予符合标准;学习期间有无违反规定情况等情况。 14
七、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各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对项目主办单位及各医疗卫生单位落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登记、考核审核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切实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范管理。
八、本办法解释权属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九、本办法自20xx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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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再修订稿)
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依据《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和《北京市“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意见》,特修订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通过培训班、远程等多种形式学习、培训获得的学分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性质,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公布的国家级继 16
续医学教育基地备案和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
(3)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批准、公布的推广及必修项目。
2.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批准和公布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准、公布的北京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备案项目。
(3)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需求,组织推广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德医风以及适应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必修项目。
3. 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卫生部远程医学教育中心等(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各学(协)会等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4.经单位批准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二)Ⅱ类学分
1.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3.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等。 17
三、学分要求
(一)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根据医院级别,分值要求如下:
Ⅰ、Ⅱ类学分不能互相替代。
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5年内须获得国家级项目5-10学分。
(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25学分,乡村医生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15学分,不区分I、Ⅱ类学分。社区卫生人员每年须完成社区卫生继续医学教育必修课程培训,其学分要求按《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北京市社区卫生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通知》执行。
(三)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一级及以 18
下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5学分。
四、学分授予办法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每天最多授予2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 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每2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远程必修项目每2小时授予1学分。
3.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者,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每天最多授予2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
4.经单位批准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每次授予3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区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2小时授予1学分。
2.单位、科室列入计划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临床病理讨论会、大查房、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临床技能培训、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参加者每3小时授予1学分。全年所获此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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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制定自学计划,写出综述或笔记,经本科室领导审阅后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年度自学学分不能超过5学分。
4.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区、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规定的标准授予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5.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第三作者(余类推)
国外刊物(有ISSN刊号) 10-8学分
国内刊物(有CN刊号) 6-4学分
内部刊物 3-1学分
6.科研项目
(1)已获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获准科研项目授予学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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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获各级科技成果奖,按课题组成员排序递减授予学分:
国家级奖
一等奖 25-21学分
二等奖 20-16学分
三等奖 15-11学分
四等奖 10-6学分
省部级(北京市级)奖
一等奖 20-16学分
二等奖 15-11学分
三等奖 10-6学分
区县级
一等奖 5-3学分
二等奖 3-2学分
三等奖 2-1学分
同一成果重复获奖按最高学分授予。
7.出版医学著作,每1000字授予1学分(出版年度内)。
8.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9.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10.经单位批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考核合格者, 21
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区分Ⅰ、Ⅱ类学分。不足规定时限,一个月授予Ⅱ类学分5学分。
(1)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6个月及其以上。
(2)出国进修或培训6个月及其以上。
(3)到老少边穷地区工作或带教3个月及其以上;到下级医疗卫生单位工作或带教6个月及其以上。
(4)参加援外医疗任务6个月及其以上。
(5)本年度脱产参加成人医学学历(学位)教育6个月及其以上。
(6)本年度非脱产参加成人医学学历(学位)教育,每门考核合格授予2学分。
五、学分登记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
(一)北京地区举办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ICME)管理,对本市学员使用IC卡登记学分,IC卡由本人保存,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凭证。
(二)外埠学员参加国家级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发放统一印制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或《北京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并登记学分。
(三)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记录,每年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进行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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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办法解释权属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七、本办法自20xx年?月 ?日起实施。20xx年12月28日《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修订稿)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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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北京市继续护理学教育实施办法
(修订稿)
本实施办法依据《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修订。
一、为提高护理人员素质,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满足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应建立具有职业特点的继续护理学教育的体系和规范的管理制度。
二、继续护理学教育是继续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独立的具有护理学自身特点的继续教育。实施继续护理学教育的目的是使护理人员在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岗位胜任力和服务水平,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三、继续护理学教育的对象是指从事护理工作的注册护士。参加继续护理学教育是护理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四、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对继续护理学教育实施指导、协调、质量监控。委托继续护理学学科组承担以下任务:
1.拟定继续护理学教育发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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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导、监督、检查、评估继续护理学教育工作。
3.评审市级继续护理学教育项目。
4.推荐国家级继续护理学教育项目。
五、区县继续护理学教育学科组,承担以下任务:
1.彻落实北京市继续护理学教育计划。
2.拟定本区县继续护理学教育计划。
3.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评估辖区内继续护理学教育工作。
4.评审区县级继续护理学教育项目。
5.推荐市级继续护理学教育项目。
六、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有相应的继续护理学教育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市、区县继续护理学教育的计划,组织好本单位各项护理继续教育活动。
七、继续护理学教育的内容,要适应护理学科和临床医学的发展及各级各类护理人员的实际需要。初级护理人员应以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为重点;中级护理人员,应以提高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为重点;高级护理人员,应以学习护理学科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重点。强调先进性、针对性、实用性和适宜性。
八、继续护理学教育的形式、项目申报、考核、登记与评估等内容执行《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九、继续护理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护理学教育对象 25
每年应参加与本专业技术岗位有关的继续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学分的授予与登记应执行《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学分审验。
十、继续护理学教育实行属地管理。经卫生行政部门审验的继续护理学教育学分,在全市范围内有效。
十一、继续护理学教育的经费及奖励处罚,执行《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十二、本办法解释权属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十三、本办法自20xx年 月 日起实施。20xx年12月3日原北京市卫生局印发的《北京市继续护理教育学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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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必修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稿)
为适应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需求,提高卫生技术人员职业综合素质,依据《北京市“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意见》,修订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必修项目(以下筒称必修项目)管理规定。
一、必修项目的内容
必修项目是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必须学习的继续医学教育课程。根据其性质,分为三部分:
(一)国家及北京市颁布的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培训项目,如重大传染病和慢病防控、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医德医风、职业道德等。
(三)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
二、必修项目的学分管理
必修项目为市级继续医学教育认可项目,授予Ⅰ类学 27
分。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在必修项目规定的时限内取得相应的学分,作为学分审验合格的必备条件之一。
三、必修项目的学习形式
必修项目可以采取面授、远程培训和自学等多种形式进行。
四、必修项目的组织管理
(一)申报
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医学学术团体根据卫生工作实际需要,申报必修项目。若在市级项目申报期间,填写《北京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报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非项目申报期间,填写《北京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临时项目申报表》,按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临时项目申报程序办理。
(二)组织实施
1.必修项目的主办单位根据项目要求,制订培训计划、编写教材、聘请教师等,保证必修项目的顺利实施。
2.根据公布的必修项目要求,各医疗卫生机构制定相应的学习计划,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学习,进行全程管理。
3.必修项目举办结束后2周内将举办项目的活动日程、学员通讯录、项目执行情况总结等,通过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进行网上汇报。
(三)考核及学分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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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必修项目学习,完成培训及考核,授予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未完成学习者,当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视为不达标。
五、监督检查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将对各单位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学分登记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反馈各单位。
六、本规定解释权属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20xx年1月24日《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必修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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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督查办法
(修订稿)
根据《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过程的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特修订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督查办法。
一、督查目的
通过对每年获准的国家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实地督查,了解项目的授课内容、教师、教材、所授学分的实际执行情况及学员的需求反映等,促进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过程的规范化,不断提高项目效益的目标。
二、督查项目遴选
遴选范围为当年所有公布的国家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督查项目数不低于举办项目总数的10%。
三、督查方式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设立督查员,进行实地考察,问卷调查,检查记录等方式。
四、督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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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向各有关单位进行项目督查的告知,确认项目举办时间、地点。项目举办单位需准备招生通知、日程安排表、培训教材、参加培训人员名单等材料。
2.督查员在项目举办现场,考察项目执行情况,按要求收取招生通知、日程安排表、教材和培训人员名单,按20%的培训人数发放和收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满意度调查表》。
3.填写《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记录表》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督查总结表》,完成年度督查任务后,做出年度督查总结。
五、督查反馈
1.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将督查结果向项目举办单位进行反馈,并作为项目下一年申报或备案的依据之一。
2.完成督查任务后,将对国家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找出问题,纠正偏差,不断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
31
附件7: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
(修订稿)
为规范北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修订本办法。
一、对北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军队、武警系统除外)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取的学分实施审验。
二、学分审验依据《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登记考核、审核办法》、《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有关条款。
三、卫生技术人员任职期间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不低于25学分。获取的学分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验认定,作为职务晋升和岗位聘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四、学分审验机构
三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分审核。
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辖区内除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学分审验。护理人员的学分审验按照护士延续注册的有关规定 32
执行属地化管理。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北京地区卫生技术人员学分审验的具体实施,并按一定比例抽查审验单位和科室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五、学分审验方法
应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ICME)系统进行学分审验。 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后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将获取的学分及时录入ICME系统;市、区县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定期对上传的学分信息进行动态管理。
六、学分审验时间
获取学分的时限为上一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各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三级医疗卫生机构须于每年11月5日之前完成全年的学分审核。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11月15日至25日进行年度学分审验。
七、学分审验结果通报
每年审验结果将于次年3月份之前进行书面形式通报。 在审验过程中经核查发现弄虚作假者,所获年度学分一律作废;对单位管理不善者,提出批评并责令其改正;项目主办单位应严格按照已公布的项目授予学分,如发现有授予虚假学分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指正直至取消其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资格。
33
八、本办法解释权属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九、本办法自20xx年?月?日起实施,20xx年12月28日《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修订说明
一、背景
19xx年原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出台了《北京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这对当时北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继续教育制度相继建立,组织机构得到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随着首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卫生改革的深入,“细则”于20xx年进行的重新修订,原市卫生局、市中医管理局和原北京市人事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时至今日,该文件一直是全市继续医学教育的指导文件。
但随着医药卫生体制的改革和人民群众对卫生技术人员素质能力寄予的期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对自身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要求的提高,原“细则”中继续教育对象、学习内容、学习手段、学分要求和管理模式均发生较大的变化,原有的条款已不适合继续医学教育的发展,繁重的医疗工作与继续教育之间存在的工学矛盾日益凸显,亟需补充、修订 34
和完善“细则”和相关的文件。
二、“细则”重点修订说明
(一)“细则”修订说明
第一章
第一条 细则依据文件
原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参照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文件。
拟修订:依据《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北京市“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意见》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原文件: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拟修订: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适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概念、对象
原文件: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生教育。
35
拟修订:继续医学教育是推进在岗卫生技术人员的终身职业教育。
依据:北京卫计委《“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意见》
原文件: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以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为主。
拟修订: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含乡村医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依据相关规定管理。
依据:国家卫计委《“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北京市《“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意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继续医学教育管理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职能第6条:
原文件:面向基层、农村和边远地区开展现代远程教育,推动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深入地开展。
拟修订:面向基层、农村和偏远山区开展远程教育,方便卫生技术人员学习。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职能第9条:
原文件:负责评审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基地
36
拟修订:负责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信息化系统的管理。
第七条 区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及职能
个别文字修改和职能调整。
第八条、第九条 顺序调整和文字修改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内容
原文件:继续医学教育强调四新和三性,即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拟修订:应以岗位需求为导向,以胜任力为核心,分专业分层次实施继续医学教育。对初级、中级、高级提出不同要求。
依据:国家卫计委《“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北京市《“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意见》。
第十三条
原文件:加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医学伦理以及卫生法律法规的教育。
拟修订:强调面向全员的职业综合素质教育,包括医德医风、职业道德、医学伦理、人际沟通、卫生法律法规、重大传染病和慢性病防控、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等的教育。
依据:国家卫计委《“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37
的指导意见》和北京市《“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意见》。
第十四条 个别文字修改
第十五条 个别文字修改,并将自学内容合并至13条 第十六~十七条内容合并
第十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内容选择
原文件:卫生技术人员应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岗位工作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拟修订:强调参加与其专业技术岗位有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四章 考核、登记、评估
原第二十一条调整为二十条: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形式 原文件: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后,主办单位通过〈北京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或用IC卡登记学分。
拟修订:主办单位通过IC卡登记,实行继续医学教育信息化管理。
原第二十二条调整为二十一条:
原文件: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取得的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对不同级别医院的学分有具体要求……。
拟修订: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技术人员每年 38
取得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乡村医生不低于15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和登记应严格执行《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有关规定。
原第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序号调整,个别文字修改。
第五章 经费
序号调整,个别文字修改。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序号调整,个别文字修改。
第七章 附则
原第三十五条
原文件:其他各类初级卫生技术人员结合岗位职责的需要可选择参加卫生法律法规、医学伦理及与岗位培训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内容的学习,年度不低于25学分,无项目类别及学分类别的要求。
拟修订:取消上述内容,相关内容体现在总则第四条和第二十一条。
原文件:“鼓励达到退休年龄的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拟修订:取消上述内容,相关要求在总则第三条体现,即继续医学教育是推进在岗卫生技术人员的终身职业教育。
(二)“细则” 5个附件修订说明
原文件:有5个附件,即
39
1.北京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
2.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登记考核、审核办法
3.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4.北京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试行办法
5.北京市继续护理学教育实施办法
拟修订说明:
1.由于多年来从未执行过附件4,即《北京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试行办法》,文件形同虚设,但国家卫计委拟修订的文件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北京今后是否保留此文件,请领导定夺。
2.原《继续医学教育必修项目管理规定》、《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督查办法》和《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三个文件均为独立文件,现整合在《实施细则》的附件中。
3.根据工作流程对7个附件排序,即
1.北京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
2.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登记考核、审核办法
3.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4.北京市继续护理学教育实施办法
5.继续医学教育必修项目管理规定
6.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督查办法
7.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
40
(三)7个附件重点修订说明
附件1:北京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 参考国家卫计委文件,文件更名《北京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修改原文件架构,即:
一、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条件
三、申报
四、认可
其中项目申报、认可和管理各条款增加了具体内容。
五、项目管理
六、其他
原文件:市级认可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
拟修订:市级项目根据不同医疗卫生机构、不同学科和不同层次卫技人员的需求进行申报。申报项目类别主要为基础训练类、学习提高类前沿进展类项目。
项目选题方面:除三性外,增加适宜性。
原文件:项目负责人在同行中具有较高水平并参与部分 41
授课活动。
拟修订: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在本专业中具有较高水平并参与部分授课活动,其当年申报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2项。
三、申报
原文件:只有2条
拟修订:增加第3条
经批准的市级认可项目,根据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实际需求和扩大覆盖面的需要,可重复组织项目活动,每个项目当年举办不超过6期。
四、认可 补充内容较多
1.明确了市级项目公布时间
2.国家级项目未获得批准自动转市级项目管理
3.获批项目有效期为2年。
五、项目管理
参考国家卫计委《北京市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新增加《项目管理》条款。
1.加强对项目负责人的培训,使其熟悉北京市有关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和学分授予的规定,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职责,规范项目管理。
42
2.项目主办单位须按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相关规定组织培训,加强活动计划、实施和评估管理,保证项目水平和教学质量。
3.项目主办单位应按《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规定授予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4.项目主办单位于项目举办结束后2周内,将活动日程、学员通讯录、项目执行情况总结等通过北京CME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进行汇报。
5.各区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及学术团体等单位须加强对项目举办过程的监管。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数不低于举办项目总数的10%。
6.各项目主办单位要规范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的管理,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给予批评、通报,情节严重者处以停办1-3年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资格处罚。
附件2: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登记考核、审核办法 修订具体说明 个别地方进行修订:
第5条
原文件:参加各类培训班、研修班要逐日考勤。理论讲授部分缺勤超过讲授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未参加计划内讨论、实践活动或考试者,按实际参加学习的学时授予学分。 43
拟修订:参加各类培训班、研修班要逐日考勤,按实际参加学习的时间授予学分。
第6条 部分文字修订 第7条 部分文字修订
附件3: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原文件: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制概念
拟修订:拟增加学分制概念:即继续医学教育对象通过培训班、远程等多种形式学习、培训获得的学分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二、学分分类 原文件:I类学分
拟修订:将I类学分细化,增加国家级项目与市级项目表述,增加对必修项目相关内容的表述。
原文件:省部级(北京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属I类
44
拟修订:科技成果奖放在Ⅱ类学分
原文件: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不属I类学分范畴 拟修订: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列为I类学分范畴
三、学分要求
有多处修改
原文件:对护师和中级及以上人员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拟修订1: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拟修订2: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25学分,乡村医生每年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15学分,不区分I、II类学分。社区卫生人员每年须完成社区卫生继续医学教育必修课程培训。
拟修订3:
原文件:卫技人员每年获得的远程学分不超过5学分,并有城八区、郊区县不同要求;
现文件: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一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5学分。 45
四、学分授予办法
(一)I类学分计算办法 修改处较多
原文件:无远程教育项目授分标准
拟修订1: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每2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远程必修项目每2小时授予1学分。
原文件:有获省部级(北京市)及以上科技成果奖标准 拟修订2:将省部级(北京市)及以上科技成果奖授分标准放在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原文件:参加国际会议无授分标准
拟修订3:经单位批准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每次授予3学分。
(二) Ⅱ类学分计算办法 个别处修改
原文件:单位自管项目每3小时授予0.5分,主讲人1学分
拟修订1:单位自管项目每3小时授予1分,主讲人不授分
原文件:指定自学资料学习无授分
拟修订2: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区、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规定的标准授予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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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件:科研项目立项当年有授分标准,科技成果奖只有区级标准
拟修订3:获国家级、省部级、区级科技成果奖,均按课题组成员排序递减授予学分
原文件:进修每月授予4学分,对去老少边穷地区工作半年以上25分,对到下一级单位工作无授分标准。
拟修订4:到上一级单位进修或出国进修由每月授予4分→每月授予5分
原文件:现代远程授分标准(城八区、郊区县)
拟修订5:删除上述标准
原文件:学历教育授分标准在四《学分登记》条款中 拟修订6:将学历教育标准调至《学分授予办法》中 修订依据:国家卫计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修订依据:北京市《“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北京市社区卫生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通知》。
五、学分登记
原文件:学分登记制度中,使用学分登记册可作为学分登记的补充形式
拟修订1:删除学分登记册表述,使用IC卡登记学分…… 拟修订2:援助西部授分标准调至《学分授予办法》,并规定了到老少边穷地区工作、到下级单位工作以及参加援外 47
医疗任务的学分授予标准。
附件4:北京市继续护理学教育实施办法
说明:原文于20xx年制订,至今有多条款内容不适应当前继续教育发展的需要,甚至文件前后有矛盾。 原文件 第三条:继续护理学教育的对象是指具有护师及以上护理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护理专业技术、护理教育、护理管理工作的注册护士。
拟修订1:继续护理学教育的对象是指从事护理工作的注册护士。 原文件 第八条 继续护理学教育的内容以护理学科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重点,强调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应充分考虑护理学科的专业特点,注重护理实践技能的培养,体现整体护理所需要的知识结构等。
似修订2:继续护理学教育的内容要适应护理学科和临床医学的发展和各级各类护理人员的实际需要。初级护理人员应以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为重点;中级护理人员,应以提高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为重点;高级护理人员,应以学习护理学科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重点。强调先进性、针对性、实用性和适宜性。应充分考虑护理学科的专业特点,注重护理实践技能的培养,加强职业综合素质教育等。 原文件 第十一条 继续护理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48
似修订3:继续护理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护理学教育对象每年应参加与本专业技术岗位有关的继续教育活动,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学分的授予与登记应执行《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学分审验。
原文件:继续护理学教育实行属地管理。注册期内须累计取得规定的学分,经注册机关(区县卫生局)审验合格方能注册或再注册,并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
似修订4:继续护理学教育实行属地管理。经卫生行政部门审验的继续护理学教育学分,在全市范围内有效。
修订依据:北京市《“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意见》。
附件5:继续医学教育必修项目管理规定
说明:原文件于20xx年制订,至今12年,且为独立文 49
件。考虑一些提法和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继续教育发展的需要,故对条款内容修订并整合在附件中,不另行单独文件。
似修订1:对必修项目内容的表述参照北京市《“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意见》
似修订2:对必修项目的管理较原文件细化
必修项目举办结束后2周内将举办项目的活动日程、学员通讯录、项目执行情况总结等,通过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进行网上汇报。
似修订3:必修项目考核及学分授予提出与年度学分达标挂钩。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必修项目学习,完成培训及考核,授予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未完成学习者,当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视为不达标。
依据:北京市《“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实施意见》
附件6: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督查方案
说明:原文于20xx年制订,主要内容仍适应当前继续教育项目督查的要求,只是对部分内容及一些表述修订。
拟增加:项目督查依据《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似修订1:项目督查遴选数量6-10%改为10%,与国家卫计委文件要求一致。
似修订2:将督查步骤、现场督查流程和材料准备三部 50
分内容合并,文字表述更加简洁。
附件7: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验管理办法
说明:原文于20xx年制订,主要内容仍适应当前继续教育学分审验的要求,只是对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原文件:第四条:北京市卫生局负责护师和中级职称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分审验。
似修订1:第四条: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辖区内除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分审验。护理人员的学分审验按照护士延续注册的有关规定执行属地化管理。
似修订2:第4-6条,对个别用词进行精练
原文件:第7条 每年审验结果在有关会议和北京卫生信息网公布
似修订3:删除每年审验结果在有关会议和北京卫生信息网公布条款,增加“学分审验结果通报”,即每年审验结果将于次年3月份之前进行书面形式通报。
北京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
20xx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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