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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最高法院案例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全国法院研究室主任工作会议后,我院对会议发放并征求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认真讨论和研究,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关于对第二条的修改意见

第二条第一款措辞不够准确

1、“认定事实清楚……无上访申诉或者正在再审的情形”并不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释性文字,而是对指导性案例质量的综合性要求。准确的表述应该是:“《案例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应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无上访申诉或者正在再审的情形”的要求缺少实际意义,建议删除。案件是否上访申诉和案件的质量、案件是否具有指导意义没有直接联系,而正在再审的案件,显然也不属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第二条第二款关于指导性案例的六项条件可再作适当调整:

1、“(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不够明确具体,或者法律规定存在冲突,需要以案释法的”当中,“不够明确具体”是“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重复解释,建议删除。

2、(三)中的“政策把握”较为含混,建议删除。

3、(五)中,地方法院难以掌握“可能多发”及“最先适用”的现实标准,建议删除。

4、(六)中的“适应新形势和政策要求”较宽泛,也容易造成理解上的混乱,不宜被视为选择指导性案例的标准。

三、关于对第五条的修改意见

高级法院每月每次推荐一个案例的要求建议调整为每季度推荐3个。案例报送有别于数据,以季度为报送期间更有利于案例的发现、制作、筛选和集中上报。

四、关于对第八条的修改意见。

建议对案例指导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进行综合性的归纳即可,不必以分项方式列举。如有必要,可另行制定案例指导办公室内部流程规定。

五、关于对第十七条的修改意见

1、“审判案件事实”建议修改为“审判事实”

2、“法律适用等方面类似”的提法不妥,建议删除。参照指导性案例的目的本来就是为了保证法律适用的一致,这是参照案例的结果而非参照案例的要件。

3、建议将“应当参照”的对象明确为“裁判规则”,因

为案例本身不应该成为参照对象。

4、建议规定各级法院不能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依据。

5、建议对“类似案件”的范围作出规定

六、关于对十八条的修改意见

除了案件开庭审理阶段,建议对其他阶段当事人是否能够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规则支持自己的诉求作出明确规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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