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

一、申诉人身份概况:

姓名:XXX

性别:女

出生年月:

民族:汉

籍贯:湖北省天门市

职业:工人

住址:天门市

联系方式:

工作单位:湖北省天门XX集团

被诉人身份概况:

被诉人单位名称:湖北XX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住所地:天门市岳口镇X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请求向申诉人事项:

请求向申诉人事项如下:

1、请求解聘无效

2、由湖北XX纺织有限公司补交保险

3、由湖北XX纺织有限公司补发基本工资

4、由于XX公司个别工作人员做虚假证明,故请求按妨碍司法公正处理。

三、事实

1、20XX年3月6日上班工作期间,因被工友无故殴打,故由人力资源部长张绍平口头通知停工处分,回家等候处理意见。至今未收到任何通知。于20XX年3月份到劳动仲裁处咨询,方得知已于20XX年3月13日被开除。但未收到公司任何书面通知。

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等做出以上请求。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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